使徒行傳第五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教會勝過仇敵的兩面攻擊】
一、仇敵第一面的攻擊――從內部腐化(1~10節):
1.仇敵的手段――在奉獻的事上欺哄聖靈
2.教會的對策――識破詭計,施行審判,抬出去埋葬
二、得勝的結果:
1.全教會都懼怕(11節)
2.外邦人都尊重,信徒越發增添(12~16節)
三、仇敵第二面的攻擊――從外部逼迫:
1.公會囚禁使徒(17~18節)
2.使徒蒙天使營救出監,照常在殿裏教訓人(19~26節)
3.使徒被帶到公會之前受審(27~28節)
4.使徒的見證(29~32節)
5.迦瑪列勸戒公會任憑使徒(33~39節)
四、得勝的結果:
1.使徒被釋放(40節)
2.使徒歡喜配為主名受辱(41節)
3.使徒每日不住的教訓人(42節)
貳、逐節詳解
【徒五1】「有一個人,名叫亞拿尼亞,同他的妻子撒非喇,賣了田產。」
〔原文字義〕「亞拿尼亞」耶和華所保護的,主是恩慈的,耶和華的憐憫,耶和華的眷顧;「撒非喇」俊美,漂亮,藍寶玉。
〔文意註解〕「有一個人,名叫亞拿尼亞」本節的原文是以『然而』(But)作開頭,中文漏譯;『然而』一詞將下面的事例和前面巴拿巴所作的(徒四36~37),作強烈的對比。
「賣了田產」表示他們也有意加入『凡物公用』的團體生活(徒二44~45;四34~35)。
〔話中之光〕(一)當主的祝福臨到時,屬肉體的人常會受引誘,去過分注重外表顯出的光景,因而生出模仿的意念。
(二)「亞拿尼亞」意『神是恩慈的』,他卻不知道神也是公義的(4節);「撒非喇」意『美麗』,她的存心卻是醜陋的(2,8節)。
【徒五2】「把價銀私自留下幾分,他的妻子也知道,其餘的幾分,拿來放在使徒腳前。」
〔文意註解〕「把價銀私自留下幾分」『私自』指行事隱秘,不讓別人知道;信徒本來有權保留任何想要留下的部分(4節),但若為要得著別人的稱讚,故意表示已經捐出所有款項,而暗中私自保留一部分,這就犯了欺哄人和欺哄神的罪(3~4節)。
「他的妻子也知道」表示她也參與其事,或默許對方所作的。
「其餘的幾分」就是奉獻部分錢財,讓教會照各人所需的,分給各人(徒二45;四35)。
註:很可能當時的『凡物公用』(徒二44)生活制度,僅適用於一貧如洗和奉獻全部財產的信徒。亞拿尼亞夫婦大概企圖一面保留『私有財產』的好處,一面又可分享『公有財產』。
〔話中之光〕(一)亞拿尼亞夫婦模仿別人的奉獻,目的卻在『貪名』,在教會中貪圖虛浮的榮耀;「私自留下幾分」,存心是在『貪財』。貪名和貪財,乃是一般基督徒的兩大絆腳石。
(二)「把價銀私自留下幾分」人若對『己生命』有所保留,就會不肯把屬己的利益、名聲、興趣和所有,都完全放棄。
(三)我們若有任何為『己』的動機而奉獻,或利用奉獻來贏取別人敬佩的心態,都算是「私自留下幾分」,乃屬不誠實的奉獻。
(四)奉獻不在乎多少,而在乎我們的動機和為自己留下的有多少。在奉獻上不能虛假,更不可藉此得名或得人的稱讚。
(五)奉獻是甘心樂意的,不是勉強的,更不是強制的,可是撒但常挑動人的肉體,藉著這些屬靈的事來沽名釣譽,實際上卻是損害神的教會。
(六)夫妻之間,如果一方有錯,而另一方「知道」了,卻不規勸,或表示贊同,救不能算是清白的(參9節)。
(七)『假冒偽善』是主耶穌多次責備的一件罪行(太六1~6,16~18;十五7;廿二18;廿三13~26)。
【徒五3】「彼得說:『亞拿尼亞為甚麼撒但充滿了你的心,叫你欺哄聖靈,把田地的價銀私自留下幾分呢?』
〔原文字義〕「撒但」對頭,控訴者;「欺哄」欺騙,說謊。
〔文意註解〕「撒但充滿了你的心」意即他的心意被撒但所控制或利用。可見信徒得救之後,仍有可能被撒但所利用。
「叫你欺哄聖靈」亞拿尼亞表面上是欺騙使徒和教會,實際上是欺騙聖靈,因為:(1)使徒和教會乃是聖靈工作的渠道;(2)這與聖靈在教會中所作的『合一』工作相違;(3)這是不顧聖靈在人裏面的引導。
聖靈可以被欺哄,可見祂是一位有位格的;實際上,欺哄聖靈,也就是欺哄神(4節)。
〔問題改正〕有些解經家堅信撒但不可能住在信徒的裏面,因此認為亞拿尼亞和撒非喇都是假信徒,然而這種美化基督徒的看法,與聖經的記載並現實的事例均不相符:(1)主耶穌在稱讚彼得蒙天父啟示之後,接著就因為他說錯了話而責備他是『撒但』(太十六16~23),意指他所說的話,一會兒是出於神,一會兒又是出於撒但;(2)使徒保羅吩咐哥林多教會將那犯淫亂的信徒交給撒但,敗壞他的肉體(林前五5),過後卻又吩咐哥林多教會接納他(林後二6~10),表示信徒有可能一時被撒但所侵占,但仍不失其已經得救的身分,若悔改轉離罪惡,仍應接納他;(3)賓路易師母(Jesse Penn-Lewis)在她《聖徒的爭戰》(War on the Saints)一書中曾提到真信徒被鬼附的事實。
一個人得救以後,聖靈是住在他的靈裏(羅八9~11『心裏』原文都是『裏面』;林前六19),但是他的心思和肉體仍舊有可能被撒但所控制,而與聖靈為敵(林後十4~5;加五17)。
並且一個人得救與否,完全是神和他之間的故事,他的信心是否真實,外人不得而知,所以我們千萬不要輕易把失敗的基督徒歸類為假信徒,更不可企圖把他根除(太十三24~30,37~39)。
〔話中之光〕(一)信徒不能完全奉獻的原因,乃在心被撒但所充滿。撒但最怕人完全的奉獻;因這樣行,就叫撒但失去了牠的工場。
(二)撒但常會鼓動人,越過裏面蒙恩的度量,而在外面裝出一種虛假的屬靈外表,結果卻犯了「欺哄聖靈」的罪,以致遭致死亡的(身體的或靈性的)審判(參5節)。
(三)撒但不僅會引誘人犯罪作惡,牠還會引誘人作外表上是好事,但實際上是不討神喜悅的事。
(四)撒但若不能藉外面的逼迫和恐嚇來攔阻教會(徒四21),就要改變伎倆,從裏面來腐化教會,阻止教會的合一(徒四32)。
(五)人在教會中一切欺騙和犯罪的行為,都是欺騙神並得罪神的。
(六)不真誠乃是得罪神。當我們在不知不覺中落入虛偽時,我們便是得罪那在我們裏面指導我們的聖靈。
(七)一切屬靈的事都直接關係到主自己。人的順服使主的權柄得著出口;人的背逆或是愚昧,卻是幫助了撒但對付主。
(八)賈玉銘說,彼得既然明言亞拿尼亞「欺哄聖靈」,可見他必是一個曾經有份於聖靈恩典的人,只可惜他沒有順從聖靈的感動,硬心到底,因此罪無可原。
【徒五4】「田地還沒有賣,不是你自己的麼?既賣了,價銀不是你作主麼?你怎麼心裏起這意念呢?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了。」」
〔文意註解〕「田地還沒有賣,不是你自己的麼?」這話表明,當時信徒對自己的產業,仍舊擁有絕對的主權,同時也沒有變賣田產的義務。
「價銀不是你作主麼?」『價銀』指變賣田產所得的錢;『作主』意即有權支配。變賣財產之後,把所得的全部或一部捐給教會,是由得自己作主的,並不是一種強制性的要求。
「你怎麼心裏起這意念呢?」本句按原文直譯為『你為甚麼故意把這行動放在心中呢?』猶太人用這個語法來表達:『這意念已在心中孕育了一段時間』。『這意念』不是指『保留』所賣的錢,而是指『暗自保留』所賣的錢。保留了一部分的錢,卻裝作奉獻出所有的,這是犯了撒謊的罪。
「你不是欺哄人」他以為使徒可以欺騙。
「是欺哄神了」這證明三節的聖靈就是神。
〔話中之光〕(一)神雖然感動人奉獻,但仍尊重人「作主」的權利。
(二)「你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了。」得罪教會,就是得罪神。
(三)彼得雖然對亞拿尼亞說了嚴厲的話,然而他並沒有發脾氣,他是很有理性的把事實指責出來。在教會中責備人要比安慰人更困難,因為在責備人時容易失去自我控制,以致發脾氣。
(四)一個軟弱的人也許能萡人,但他不能責備人,萡人和責備人是兩回事。人只有在神的光中,看見罪的可惡,才能站在神的一邊來責備人。
(五)一般人可以受欺騙,但屬靈的人能看透萬事(林前二15);人可以給蒙蔽,但神卻不會給蒙蔽,祂是鑒察人心的主(撒上十六7)。
【徒五5】「亞拿尼亞聽見這話,就仆倒斷了氣;聽見的人都甚懼怕。」
〔原文字義〕「仆倒」跌下;「斷了氣」放棄魂,呼出氣息。
〔話中之光〕(一)在教會的背後有教會真正的頭,所以每位忠心的僕人也有元首在後支持。
(二)真信徒也會犯罪,有的罪不至於死,有的罪會至於死(約壹五16~17)。
(三)信徒犯了罪,雖不一定會遭受肉身死亡的懲罰,但若不對付清楚,會帶進屬靈的死亡。
(四)我們的貪心、假善、謊言都該「仆倒」;我們的舊人、老我、天然生命都該「斷氣」。
【徒五6】「有些少年人起來,把他包裹抬出去埋葬了。」
〔背景註解〕根據摩西律法,凡被神治死的,皆須即日埋葬(申廿一22~23)。
〔文意註解〕「有些少年人起來」『少年人』指教會中一些年輕力壯的信徒,自願承擔須要花費體力的服事工作。
〔話中之光〕(一)教會中「少年人」的特點,乃是剛強,神的道常存在心裏,也勝了那惡者(約壹二13~14)。
(二)教會中須要有更多的「少年人」――剛強的得勝者――「起來」,把一切死亡的事物「包裹」,「抬出去」――清理出去,「埋葬了」――使之永不復現。
【徒五7】「約過了三小時,他的妻子進來,還不知道這事。」
〔文意註解〕「還不知道這事」注意,『這事』早已傳開了(5節),而她卻還不知道,表示沒有人將事情告訴她。
【徒五8】「彼得對她說:『你告訴我,你們賣田地的價銀,就是這些麼?』她說:『就是這些。』」
〔文意註解〕「彼得對她說」彼得在此有意引導撒非喇透露實情,給她一個悔改的機會。
【徒五9】「彼得說:『你們為甚麼同心試探主的靈呢?埋葬你丈夫之人的腳,已到門口,他們也要把你抬出去。』」
〔話中之光〕(一)信徒只能『同心合意』順從聖靈的引領,卻不可「同心試探主的靈」。
(二)犯罪墮落的是常會結對成雙,有如夫婦,彼此仿效――「同心試探主的靈」。
(三)妻子當順服丈夫(弗五24),卻不該同丈夫一起犯罪。
【徒五10】「婦人立刻仆倒在彼得腳前,斷了氣;那些少年人進來,見她已經死了,就抬出去,埋在她丈夫旁邊。」
〔文意註解〕亞拿尼亞夫婦先後因撒謊而立即死亡,雖有解經家試圖用醫學原理來解釋,也有人認為神太過嚴苛,但按著當時的情形看來,教會初創不久,若無聖靈在教會中極度的顯聖,恐有遭仇敵完全破壞之虞。為著建立使徒們的權威,也為著擴展福音至全地,這類『神蹟奇事』實有其必要性。
【徒五11】「全教會和聽見這事的人,都甚懼怕。」
〔文意註解〕「全教會」這是《使徒行傳》第一次使用『教會』這名詞;它可用來指地方性的教會(徒五11;八1;十一22;十三1),也可用來指普世性的宇宙教會(徒廿28)。
在聖經中,譯作『教會』的希臘文是ekklesia,它由『出來』和『呼召』兩個字根組成,故合起來有『呼召出來』的意思。這個希臘字在新約裏首先被主耶穌提起(太十六18),然後被祂的門徒們在行傳和書信中普遍地應用。
希臘文ekklesia這個字原被《七十士譯本》用來翻譯舊約希伯來文的qahal,它在舊約中出現123次;所源自的字根意思是『聚在一起』;中文聖經譯作『全會眾』(民十四5)、『大會』(申九10)、『會』(士二十2)等;英文譯作congregation或assembly。這個字特別用在神的選民──以色列人──受到呼召聚集在一起朝見神之時(申四10;十八16;卅一30)。所以司提反在論到『曠野會中』(徒七38)時,也用了這個字。教會不是一群呆板、安靜、被動、溫馴地坐在教堂的長椅上的會眾;教會是一群蒙神救贖並呼召,從世界(埃及所豫表的)裏出來,成為『曠野的會』,滿了活力,不斷向前追隨主的屬神的子民(參林後六14~18)。
基於新舊約希臘文、希伯來文的原文字義和典故,我們可以總括地給教會下一個定義:『教會是神從世界裏呼召出來,聚集在祂面前,恭聆祂,事奉祂,追求祂,並且豫備迎接主再來的神兒女的總合。』
「聽見這事的人」指這事被傳開之後所有聽見的人。
「都甚懼怕」指對神產生了敬畏的心。
〔話中之光〕(一)「全教會…都甚懼怕」教會竟有懼怕的感覺,可見教會是活的,絕不是死的建築物或組織。
(二)教會如肯嚴厲對付犯罪的事,而毫不姑息,教內、教外的人,就會同生敬畏的心,聖靈的權柄也就大得彰顯。
(三)不要自欺,神是輕慢不得的。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加六7)。
(四)敬畏耶和華事智慧的開端(箴九10)。基督徒一失去敬畏神的心,便是停滯和墮落的開端。
【徒五12】「主藉使徒的手,在民間行了許多神蹟奇事,(他們〔或作信的人〕都同心合意的在所羅門的廊下。)
〔文意註解〕「主藉使徒的手,在民間行了許多神蹟奇事」『許多』表示不僅次數多,且種類不一;『神蹟奇事』在使徒時代特別多,這或許是因為神有意用來證實使徒所傳講的信息,絕對是出於神,不是出於人(來二3~4)。注意,神蹟奇事並不是救恩的一部分,而是神用以傳揚救恩的方法。
「他們都同心合意的在所羅門的廊下」這告訴我們初期教會經常在人人可以見到的地方,就是環繞聖殿區的兩個大廊之一的所羅門廊(參徒三11)聚會。
〔話中之光〕當初的神蹟奇事是行在「民間」,不像今日的神蹟奇事是行在特定的場所中和攝影棚裏。
【徒五13】「其餘的人,沒有一個敢貼近他們;百姓卻尊重他們。」
〔原文字義〕「貼近」親近,黏靠著,加入;「尊重」尊崇,尊為大,將之擴大。
〔文意註解〕「其餘的人」指那些動機不純的假冒偽善者,即想冒充信徒或半信半疑的人;亦有解經家認為,這『其餘的人』是和下面尊重他們的『百姓』相對,指反對他們的『猶太教領袖』。
「沒有一個敢貼近他們」此話決不是指一般人不敢靠近他們,否則就不會有很多新蒙恩的人(參14節)。
【徒五14】「信而歸主的人,越發增添,連男帶女很多。」」
〔文意註解〕「連男帶女很多」此處是本書首次特別提到有婦女信主(參徒二41;四4)。
【徒五15】「甚至有人將病人抬到街上,放在床上,或褥子上,指望彼得過來的時候,或者得他的影兒照在甚麼人身上。」
〔文意註解〕「放在床上,或褥子上」『床』指小床;『褥子』指有如擔架之類的東西。
「或者得他的影兒照在甚麼人身上」『影兒』代表與他本人接觸的一個具體方式。有解經家認為這不過是病人和其家屬單方面的『指望』,實際上彼得的影兒並沒有甚麼特殊的功能,路加記載此事,僅在表明眾人對使徒的敬重和信賴。
〔話中之光〕『影兒』是從光來的;神就是光(約壹一5),人愈親近神,生命就愈豐富,身上就愈能散發出生命的能力,叫別人得著醫治。
【徒五16】「還有許多人,帶著病人,和被污鬼纏磨的,從耶路撒冷四圍的城邑來,全都得了醫治。」
〔文意註解〕「全都得了醫治」可見教會初期的神醫,效果百分之一百。但今日的神醫,效果不彰,反倒大事張揚。
【徒五17】「大祭司和他的一切同人,就是撒都該教門的人,都起來,滿心忌恨。」
〔文意註解〕「大祭司和他的一切同人」羅馬政府官定的大祭司是該亞法,但猶太人仍認定亞那(該亞法的岳父)為實際上的大祭司,因為大祭司應是終身職(參徒四6)。『他的一切同人』指他家中的成員。
「就是撒都該教門的人」可見『撒都該人』多出自祭司階級(參徒四1註解)。
【徒五18】「就下手拿住使徒,收在外監。」
〔文意註解〕「就下手拿住使徒」『使徒』原文是複數,指眾多的使徒們。
「收在外監」『外監』指暫時性的看守所,供監禁輕罪犯或臨時拘留尚未定罪的人犯,在那裏等候正式受審。
【徒五19】「但主的使者,夜間開了監門,領他們出來」
〔文意註解〕「主的使者」指天使(徒七35,38;十二7~8)。
〔話中之光〕教會是陰間的門所不能勝過的(太十六18原文);教會為主所作的見證,不是黑暗的權勢所能關得住的。
【徒五20】「說:『你們去站在殿裏,把這生命的道,都講給百姓聽。』」
〔文意註解〕「你們去站在殿裏」這個吩咐簡直是『強人所難』,因為他們大概是在殿裏教訓人時被捉拿的(參12節)。
「這生命的道」『這生命』指彼得所傳講、供應、活出的神聖生命;『道』原文是『話』,指應時的話(rhema)。
〔話中之光〕(一)主對我們所說的話,就是靈,就是生命(約六63)。
(二)主的工人所當傳講的,不是道理,而是『生命的道(話)』。
(三)生命能勝過仇敵的監禁;信徒在生活處境中,應當隨時彰顯、流露神的生命,而不可讓外面的環境拘束裏面的生命。
(四)我們若能讓神的生命成為我們的日常生活,我們的行事為人也就成了神生命的見證,能夠吸引世人尋求這生命。
(五)神的工人雖被綑綁,然而神的道卻不被綑綁(提後二9)。
【徒五21】「使徒聽了這話,天將亮的時候,就進殿裏去教訓人。大祭司和他的同人來了,叫齊公會的人,和以色列族的眾長老,就差人到監裏去,要把使徒提出來。」
〔文意註解〕「就進殿裏去教訓人」這表明使徒絕對順從神,雖然冒險犯難,亦在所不惜。
「叫齊公會的人」『公會』為猶太人的最高法院,由祭司長、文士、長老所組成(參徒四5註解)。
【徒五22】「但差役到了,不見他們在監裏,就回來稟報說:」
【徒五23】「『我們看見監牢關得極妥當,看守的人也站在門外,及至開了門,裏面一個人都不見。』」
〔文意註解〕「我們看見監牢關得極妥當,看守的人也站在門外」表示獄卒們並未失職。
【徒五24】「守殿官和祭司長聽見這話,心裏犯難,不知這事將來如何。」
〔文意註解〕「心裏犯難」原文指有一個字眼,意指感到困惑。
「不知這事將來如何」表示事情的發展,後果難料,不知如何是好。
【徒五25】「有一個人來稟報說:『你們收在監裏的人,現在站在殿裏教訓百姓。』」
〔文意註解〕「有一個人來稟報說」這人必是曾親眼看見捉拿使徒(18節)的人,所以認得他們。
【徒五26】「於是守殿官和差役去帶使徒來,並沒有用強暴;因為怕百姓用石頭打他們。」
【徒五27】「帶到了,便叫使徒站在公會前,大祭司問他們說:」
【徒五28】「『我們不是嚴嚴的禁止你們,不可奉這名教訓人麼?你們倒把你們的道理充滿了耶路撒冷,想要叫這人的血歸到我們身上。』」
〔文意註解〕「我們不是嚴嚴的禁止你們」『嚴嚴的禁止』原文是『用吩咐來吩咐』。
「想要叫這人的血歸到我們身上」『這人』指主耶穌;注意大祭司避而不提主耶穌的名字;『血歸到我們身上』因使徒們一再宣稱是猶太人藉羅馬政府的手殺害了主耶穌(徒二23;三13~15;四10)。
〔話中之光〕這些反對主耶穌的人,曾眾口一詞的願意承當流主耶穌之血的罪(太廿七25),如今卻改口推辭,可見宗教徒的話不可採信。
【徒五29】「彼得和眾使徒回答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文意註解〕「彼得和眾使徒回答說」注意不是彼得一個人在說話,而是眾使徒也一同說話;不是少數人剛強,乃是全體都剛強。
「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當人的命令和神的命令相牴觸時,我們信徒所該有的選擇乃是:『順從神,不順從人』。不過,基督徒活在世上,仍有順服掌權者的責任(羅十三1)。我們如何在『順服人』和『不順從人』之間,取得平衡呢?要知道,順服(submission)是裏面的存心和態度的問題,順從(obey)是
外面的行為的問題;順服是絕對的、無限的,順從是相對的、有限的。我們固然應當服在一切有權柄的之下,但是有的權柄可以順從,有的權柄不能順從,像有的涉
及基督徒基本問題,如信主、傳福音等。有的事我們能順從固然是『服』的,有的事我們不能順從也應當是『服』的。這是基督徒應有的態度。比方作兒子的人,雖
然不順從父親的話去作某一件不合基督徒體統的事,但對父親仍須有順服的存心和尊敬的態度。(請參閱徒四19〔問題改正〕)。
【徒五30】「你們掛在木頭上殺害的耶穌,我們祖宗的神已經叫祂復活。」
〔文意註解〕「你們掛在木頭上殺害的耶穌」『木頭』指十字架(彼前二24)。
【徒五31】「神且用右手將祂高舉(或作祂就是神高舉在自己的右邊),叫祂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
〔原文字義〕「君王」元首,創始者,起源,元帥,先鋒。
〔文意註解〕「神且用右手將祂高舉」『右手』代表較大或較重要的地位;主升天後是在神的右邊(徒七56;來八1)。主耶穌被神高舉,表明祂在十字架上的救贖大工,已經完全得著神的承認和稱許。
「叫祂作君王,作救主」『君王』重在指權柄、身分;『救主』重在指赦罪和賜人生命。
「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悔改』是為著赦罪(可一4)。在神那面,赦罪是基於祂的救贖(弗一7);在人這面,赦罪是藉著人的悔改。
「賜給以色列人」指賜給神所揀選的人。人所以能悔改而得著赦罪,乃是一面基於祂作君王,管理並引導人悔改;另一面基於祂作救主,完成赦罪所必須的工作。
這
裏給我們看見,不僅赦罪的恩是神所賜給的,連我們悔改的心也是神所賜的。人常有一個錯誤的觀念,以為悔改是我作的,赦罪是神給的。豈知聖經說,悔改和赦罪
都是神賜給的,沒有一點是留紿人自己作的。神賜給你悔改,就像神賜給你赦罪一樣。赦罪是神所作的,悔改也是神所作的。許多時候,人看不見自己的罪惡,也看
不見自己需要救恩,乃是神藉著祂的話來光照人,叫人覺得扎心,因而悔改。所以悔改是信心的一部分,悔改也是救恩的一部分,都是神所作的。
〔話中之光〕(一)我們所以能夠得救,並不是因為我們比別人好,而是因為主揀選了我們,叫我們莫名其妙的悔改相信主。
(二)神救了我們,不是按我們的行為,乃是按祂的旨意和恩典(提後一9)。
【徒五32】「我們為這事作見證;神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也為這事作見證。」」
〔文意註解〕「神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信而順從乃是領受聖靈的條件(約七39)。
「也為這事作見證」聖靈與信徒同工,引導並印證信徒所作的見證。
〔話中之光〕(一)順從是被聖靈充滿的一個重要因素。
(二)「神賜…聖靈…作見證」我們所傳的福音,有些頂重要的點,例如:耶穌是童貞女所生、祂所流的血能洗人的罪等等,都是令人很難相信的。但是聖靈在人的心裏作工,感動人,叫人非信不可。
【徒五33】「公會的人聽見就極其惱怒,想要殺他們。」
〔原文字義〕「惱怒」被鋸透,被鋸開(是被激怒的強烈寓意說法)。
〔話中之光〕(一)撒但叫人害怕的手法之一,就是殺害人。但是神的時候若還沒有到,誰也傷害不了屬神的人,神會負責拯救他們,神負責給他們出路。
【徒五34】「但有一個法利賽人,名叫迦瑪列,是眾百姓所敬重的教法師,在公會中站起來,吩咐人把使徒暫且帶到外面去;」
〔原文字義〕「迦瑪列」神必報償。
〔文意註解〕「但有一個法利賽人,名叫迦瑪列」他是當時著名的拉比希列之孫,他本身的思想開明,觀點穩健執中,行為正直嚴明,甚得百姓的尊敬。猶太人稱他為『拉比中的拉比』,掃羅(就是後來的使徒保羅)是他的門生之一(徒廿二3)。
【徒五35】「就對眾人說:『以色列人哪,論到這些人,你們應當小心怎樣辦理。」
【徒五36】「從前丟大起來,自誇為大;附從他的人約有四百;他被殺後,附從他的全都散了,歸於無有。」
〔原文字義〕「丟大」神所賜。
〔文意註解〕「從前丟大起來」關於此人事蹟,並無史料可考,無疑地,他乃是一個反叛羅馬帝國的首領。
【徒五37】「此後報名上冊的時候,又有加利利的猶大起來,引誘些百姓跟從他,他也滅亡,附從他的人也都四散了。」
〔文意註解〕「此後報名上冊的時候」不是《路加福音》中所提居里扭的第一次報名上冊(路二2),而是約在主後六年的那一次。
「又有加利利的猶大起來,引誘些百姓跟從他」據猶太史學家約瑟夫考證,此人拒絕向該撒納稅,起而反叛,但很快就被消弭。
【徒五38】「現在我勸你們不要管這些人,任憑他們罷。他們所謀的,所行的,若是出於人,必要敗壞。」
〔話中之光〕「出於人,必要敗壞」;『出於神,…不能敗壞』(39節)。這是屬靈世界中可靠的定律。
【徒五39】「若是出於神,你們就不能敗壞他們;恐怕你們倒是攻擊神了。」」
〔文意註解〕迦瑪列代表法利賽人的信仰――相信萬物都在神的手中,但是人要對自己的行動負責。
〔話中之光〕迦瑪列的見解雖然沒有錯,但是他仍沒有因此得著救恩;由此可見僅僅敬畏神還是不夠的,還必須認識神在這時代中的旨意如何。
【徒五40】「公會的人聽從了他,便叫使徒來,把他們打了,又吩咐他們不可奉耶穌的名講道,就把他們釋放了。」
〔文意註解〕「把他們打了」猶太人採用鞭打方式來懲罰,但是『不可超過四十下』(申廿五3),因此他們的慣例是『四十減一』(林後十一24),寧可少打一下,以免不小心超過了。
【徒五41】「他們離開公會,心裏歡喜;因被算是配為這名受辱。」
〔話中之光〕(一)我們為著這個人所藐視、神所寶貴的耶穌之名受辱,乃是真正的尊貴。
(二)仇敵可以傷害主的工人,卻不能使他們向主的心軟化;身上的傷痕不是他們的羞辱,而是他們的榮耀和喜樂。
(三)若為作基督徒受苦,卻不要羞恥,倒要因這名歸榮耀給神(彼前四16)。
(四)信徒生活在世,常是苦難越多,喜樂也越加添。
【徒五42】「他們就每日在殿裏,在家裏,不住的教訓人,傳耶穌是基督。」
叁、靈訓要義
【徒五章的幾個對比】
一、內部的腐化(1~10節)――外部的逼迫(17~40節)
二、撒但充滿了人心(3節)――道理(教訓)充滿了耶城(28節)
三、欺哄聖靈(3節),欺哄神(4節)――欺哄人(4節)
四、仆倒斷了氣(5,10節)――抬出去埋葬(6,10節)
五、懼怕(5,11節)――尊重(13節)
六、同心試探(9節)――同心合意(12節)
七、使徒的手行神蹟奇事(12節)――下手收監(18節),鞭打(40節)
八、滿心忌恨(17節),心裏犯難(24節)――心裏歡喜(41節)
九、生命的話(20節原文)――人的吩咐(28節『嚴嚴的禁止』原文)
十、順從神(29節)――順從人(29節)
十一、神將祂高舉(31節)――自誇為大(36節)
十二、使徒作見證(32節)――聖靈作見證(32節)
十三、出於人(38節)――出於神(39節)
【徒五章中的神蹟奇事】
一、知道亞拿尼亞背後的隱情(1~4節)
二、亞拿尼亞聽見彼得的話,就仆倒斷了氣(5節)
三、知道撒非喇與她丈夫同心試探(9節上)
四、知道撒非喇的結局(9節下)
五、藉使徒的手行了許多神蹟奇事(12節)
六、醫治疾病(15~16節)
七、釋放使徒出監(19節)
八、安排迦瑪列阻止公會殺害使徒(33~40節)
【撒但的手和神的手】
一、撒但的手:
1.在軟弱的信徒心裏作工(3節)
2.下手捉拿主的工人(18節)
3.鞭打主的見證人(40節)
二、神的手:
1.清理一切消極的事物(6,10節)
2.藉使徒的手行許多神蹟奇事(12節)
3.領主的工人出監(19節)
4.用右手高舉耶穌基督(31節)
【認識聖靈】
一、聖靈與撒但彼此為敵(3節)
二、欺哄聖靈就是欺哄神(3~4節)
三、聖靈是不容欺哄並試探的(5,9~10節)
四、聖靈是賜給順從之人的(32節)
五、聖靈與信徒同作基督的見證(32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使徒行傳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使徒行傳提要」末尾處
使徒行傳第五章拾穗
【徒五1】「有一個人,名叫亞拿尼亞,同他的妻子撒非喇賣了田產,」
「田產」:原文沒有冠詞,指一份田產,而不一定是所有的田產。──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1亞拿尼亞有幾個?其行事情形如何?】
答:亞拿尼亞——是耶和華所保明的,或主的恩賜的意思,在使徒行傳中提到有三個名字的人,他們的出身行事少有記載:
①是賣了田地供給使徒公用的一人——這人曾把價銀私自留下幾分,因欺哄聖靈,就與他的妻子撒非喇(意俊美)受到彼得的責備,一同撲倒棄絕而死,使全教會和聽見這事的人都甚懼怕(徒五1-11)。
②是大馬色的一位門徒——曾蒙主在異象中指示,到猶大(參一三一題)家裡去訪問掃羅,將主要揀選掃羅為器皿的信息告訴他,並按手在他身上,使他眼睛上好像有鱗立刻掉下來,叫他能看見,又被聖靈充滿,並為他施浸(徒九10-19)。以後保羅被拿向百姓複述聲明他歸主的時候,曾經為亞拿尼亞作見證,按著律法是一位虔誠的人,為一切猶太人所稱讚(徒廿二12)。
③是在公會審判保羅的一位大祭司——他曾吩咐人打了保羅,受到保羅的責備(徒廿三2,3),這人以後又夥同長老、辨士在巡撫腓力斯面前控告保羅(徒廿四1),他對保羅特別仇恨,又甚貪得兇暴,到了主後六十六年,他順服羅馬,就按不屑順服羅馬的人殺了。——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徒五3】彼得堅決認定,犯罪便是得罪上帝。我們特別在某些方面要好好地記取這事。不勤奮而失敗便是得罪上帝。凡對人類的健康,幸福與安寧有益處的,事無大小,都是為上帝作的。小提琴的偉大製造者史屈第化黎(Antonio
Stradivari意大利人)說,『我的手要是鬆懈了,我便是劫掠上帝。』這是人人應有的座右銘。──《每日研經叢書》
【徒五3~4】彼得有一種屬靈的領悟力,能分辨謊言;神賜他能力洞察人心(來四13)。彼得說,亞拿尼亞的行徑是出於撒但的鼓動,撒但是邪惡的,是聖靈的對敵。充滿你的心這講法,可能是猶太人的成語,意思就如“壯了你的膽”(斯七5;傳八11;麥子格 p.327f)。彼得說得很清楚,亞拿尼亞要保留或出賣產業,他完全可以自主。因此,他的罪在欺哄聖靈,不在祇把部份價錢交出來公用,他的罪在說這是全部價銀,而沒有說這是價銀的一部份,他所欺哄的不單是教會的領袖,這些領袖既被聖靈所感,就是神的代表。──《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5】「亞拿尼亞聽見這話,就僕倒,斷了氣。聽見的人都甚懼怕。」
彼得的宣判一出,亞拿尼亞就立刻倒斃。他的死無疑是神對罪的審判,雖然彼得的話並沒有定死罪的字句。從醫學眼光來看,可能是震驚帶來的心臟病突發;“對相信神靈的人,冒犯這班會眾的聖靈,真是一件恐怖萬分的事”(鄧恩 p.166)。看見這事的人,一定大為惶恐,甚懼怕一詞太普通了,表達不出當時勢必產生的驚恐。哈爾斐(Harvey p.417)
說,其它團體對這類罪行也有同樣可怕的刑罰。昆蘭集團會把犯錯的人驅逐出去,而那人若仍按照規定祇能吃該團體所預備的食物,他勢必會餓死。另外在西班牙的
一個集團,對私自收藏財物的人,處以死刑。德瑞特則認為在猶太人的觀念中,這類罪人的死,可以當作贖自己的罪。不過,這看法甚為可疑。──《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6】「有些少年人起來,把他包裹,抬出去埋葬了。」
死後便是埋葬,把身體用布包裹,帶到墳墓去,多半是在城外。這裡的少年人,未必是教會中特設的職員,專門負責瑣事雜務,更不會是昆蘭體系中的“新丁”之類。──《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7】「約過了三小時,他的妻子進來,還不知道這事。」
約過了三小時,可以從死或埋葬開始計算,這裡說撒非喇不知發生了什麼事。評論者堅持說這是不可能的,這番細節必定是未經思考就搬上去的,為要製造局面,好帶出以下的對話。其實,當時可能沒有按照殯葬舉哀的常規進行喪事,因為這是罪人暴斃,而且似乎明明出於神的手。──《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8】「彼得對她說:“你告訴我,你們賣田地的價銀就是這些嗎?”她說:“就是這些。”」
彼
得的話強調出事態的嚴重性。他沒有告知她新寡的悲劇,反而直截了當指出了她的罪。古代社會對這種罪非常驚懼,因此我們不必引以為怪;雖然我們今日因文化背
景不同,會有不同的觀點。撒非喇這時有自白的機會,可以對以往的態度表示懊悔。可是彼得問她,是否所拿來的是全部的價錢,她仍堅持說是。赫肯(pp.238f)說,這一節的意思並不是要給她機會悔改,只是讓她表白自己在丈夫的罪上同等同當;他的見解缺乏根據,與他一向鄙視路加的動機同出一轍。事實上,彼得在第8節所提的價銀數額,可能是賣價的實額,這樣,撒非喇的回答就是招認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9~11】這對犯罪夫婦的作為,是同心試探聖靈,就是試探神(正如以色列人在曠野一樣,出十七2;申四16),
要看看到底能騙得過神多少。彼得用犀利的辭鋒,問他們為什麼這樣做。接著,就不留餘地的宣判,埋葬她丈夫的人正好埋葬她。這等於是宣判死刑,撒非喇隨即就
地僕倒。我們不要忘記,在原始的社會裡有不少這類例證,咒詛一經宣佈,立刻產生劇烈的效果,對方驚嚇而死。這次雙重的刑罰深深影響了信徒和所有聽見的人。
在這不祥的背景下,路加首次使用教會(希臘文 ekklesia)來指信徒的團體。這字是會眾的意思,就是指組成團體的人。過去“被召出來之人”的舊解釋,應該完全廢除;那是根據一種錯誤的字義變化而作的解釋。這字應該是根據猶太人對 ekklesia 和 synagoge 的用法,他們用這兩個字翻譯舊約中指神百姓聚集的會眾。Synagoge 一
字已專用來指猶太人敬拜的地方,而它往往與猶太律法相提並論,因此基督徒不宜使用。他們就用了另外一個字,用來表示自己是屬神或屬基督的人。路加在這裡用
這個字,當然是編寫時選用的字,並不表示在歷史上當時開始啟用這字。不過,依據他的判斷,當時門徒已經形成一個特殊的集團,他們宣稱自己是屬神的子民。──《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1】「全教會和聽見這事的人都甚懼怕。」
「教會」:原文可指「市民的集會」或「以色列會眾」,在七十士譯本中被用來當「子民」、「群體」的意義。──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12】「主藉使徒的手在民間行了許多神跡奇事。他們(注:或作“信的人”)都同心合意地在所羅門的廊下;」
「指望」彼得:「以致」、「好叫」。──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12】亞拿尼亞與撒非喇的事,可算是其中一例,路加在這裡記述的是醫治的工作,不單彼得曾如此行(三1~10),其它使徒也照樣行;可惜我們讀不到這些人工作的詳細記述。醫治的工作在第15、16節繼續記述,因此有人認為,早期有人把節數的次序整理過(司達林 p.186)。第12節下半開始一個新的主題,記述他們──應該是指信徒會眾,不單是使徒──聚集在所羅門的廊下(三11)。──《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3】「其餘的人沒有一個敢貼近他們,百姓卻尊重他們。」
其餘的人甚是難解。有人提議此處本來是指猶太官長們,與本節下半的百姓互相對照。但路加福音八10卻用這字來指不作門徒的人,它似乎已成為未信者的專用詞(帖前四13,五6),因此,這裡也應該是這個意思。另一個困難為譯作“貼近(Kollaomai)”的字,尤其是與第14節連在一起,更難明白。布查德(C. Burchard)指出它解作“近前來”,此這裡祇是說那些不信的猶太人避開信徒,不接近他們。他們也許害怕,不全心的效忠會招致審判;可是,他們雖因恐懼而回避,對信徒所行的卻大感驚歎,禁不住贊許他們。──《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4~15】雖然百姓感到驚恐,不敢加入信徒的集會,但信主的人依然不斷增加(十一24),結果,信徒的聲譽日廣,來求使徒醫治的人越來越多,彼得尤其出名。人們把病人抬到街上,等彼得經過(參可人56類似的記載)。他們希望祇要彼得的影子照在病人身上,就可得痊癒。影子有神奇的能力,包括善惡兩面,這種觀念在古代十分普遍,可以解釋當時人們的動機。在十九12,人們也同樣相信保羅有這能力。路加記這些細節,為要證明彼得的聲望,大家認為他有神奇的醫治能力。至於彼得或路加是否也像眾人一般迷信,則是另一回事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6】「還有許多人帶著病人和被汙鬼纏磨的,從耶路撒冷四圍的城邑來,全都得了醫治。」
「纏磨」:「纏附攪擾」。──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16】教會的名聲傳揚到耶路撒冷四圍的城邑,這是一個新的局面。這節暗示當時彼得和其它使徒仍祇在耶路撒冷活動,病人是由別人帶來見他。後來他們才開始周遊作宣教士。──《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7~18】主動反對使徒的,仍然是大祭司和公會中的撒都該集團人士(四1);至於以迦瑪列為代表的法利賽人,在本段末才出現。撒都該人的動機是忌恨,就是不甘教會這樣興旺(十三45;可是這字 zelos 可解作以“宗教熱誠”拒抗一切反對猶太傳統宗教的人,參腓三6)。他們拿住信徒下在監裡。──《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9】「但主的使者夜間開了監門,領他們出來,」
「監門」:原文是複數型態,指的就是由使徒被拘禁的地方到外面所有的監門。──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19】在夜裡,便逃出監獄了。這裡說有主的使者來解救他們。這是舊約所描述的一位使者(七30、38),在新約也曾出現,專為傳遞重要訊息(路一11,二9),或行奇事神跡(八26;二7、23)。路加無疑視這件事為神跡,至少他是如此表達。監門神奇地打開,囚犯腳鐐解開這一類故事,在古代也不算罕見,但這些並不能解釋本次事件的歷史性。──《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0】「說:“你們去站在殿裡,把這生命的道都講給百姓聽。”」
天使充當了神的代言人,吩咐使徒出到聖殿,把這生命的道都講出來。聖殿是宣講這道最合宜的地方,不但因為這裡出入的人多,而且因為這是神所揀選要向以色列人顯現的地方。這“生命的道”與“救世的道”(十三26,在敘利亞文中,“生命”與“救世”同用一個字)。這字用得很奇特(參廿二4),不過也許祇是路加文筆的手法而已。──《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1】「使徒聽了這話,天將亮的時候就進殿裡去教訓人。大祭司和他的同人來了,叫齊公會的人和以色列族的眾長老,就差人到監裡去,要把使徒提出來。」
「天將亮的時候」:「黎明」,猶太人有獻早祭的習慣,這時候應該就是獻早祭的時間。──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21】當時雖然甚早,但使徒在聖殿也有一群聽眾,這並不足為怪,因為日常的活動一早就已開始。不過,因為這樣早,消息還不至於那麼快傳到公會。“公會的人和以色列族的眾長者”,是一種重迭名辭,意思祇是一個集團而已。他們的會議廳在那裡,不能確定,不過大概不在聖殿的範圍內。──《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2】「但差役到了,不見他們在監裡,就回來稟報說:」
「差役」:指的應該就是「公會的警衛」,原文是複數,指的是「一組警衛」而不是「一個警衛」。──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22~23】公會派人去監裡提使徒出來,差役白走一遭,看見監牢關得極妥當,卻不見了囚犯。結論就如十二18、19一樣,囚犯逃脫時守門的毫不知情,門戶又重新鎖好了,所以他們一點也沒有懷疑囚犯會失蹤,一直等到這時候才發覺。──《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3】「“我們看見監牢關得極妥當,看守的人也站在門外,及至開了門,裡面一個人都不見!”」
「看守的人」:「監獄警衛」,原文也是複數。──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24~26】這消息令公會的人大惑不解,到底怎麼一回事?其中有些人──迦瑪列是其一──一
定會想到,可能是超自然的力量在運作。直到這時,才有人從聖殿來報訊說,使徒又在繼續講道了。於是他們第二度派人去捉拿,這次成功了。路加說他們沒有用暴
力,表示當權者知道使徒已得民心,若用暴力怕百姓會反抗。留意這裡與其它場合,信徒從未以暴力反抗逮捕,他們已學會了路加福音廿二50、51的功課。──《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6】「於是守殿官和差役去帶使徒來,並沒有用強暴,因為怕百姓用石頭打他們。」
「強暴」:「猛力」、「暴力」。這裡也顯示出前兩次逮捕使徒時,大概少不了暴力相向。──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27~28】大祭司一開庭就提醒使徒,先前已禁止他們傳道(四18);這警告雖然祇針對彼得、約翰,但實在是對全教會的。使徒不但沒有順從,而且把這教訓充滿了耶路撒冷。還有,他們怪責使徒把殺“這人”的
罪咎,歸到猶太當權者頭上(大祭司避而不提耶穌的名)。信徒既指控猶太領袖殺害彌賽亞,而神已經叫祂從死裡復活了。言下之意,實際上就是公然要求神向他們
報復。猶太領袖看耶穌的死,是一宗惡人的合法處決;而使徒則看作是一宗謀殺,指控猶太領袖為兇手。──《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28】「“我們不是嚴嚴地禁止你們,不可奉這名教訓人嗎?你們倒把你們的道理充滿了耶路撒冷,想要叫這人的血歸到我們身上!”」
「血歸到我們身上」:「要公會為耶穌的死負責」的意思,這也隱含要求神為耶穌的死報復公會成員的意思。──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29】「彼得和眾使徒回答說:“順從神,不順從人,是應當的!」
彼得這次的回答,更簡單直接,再度肯定他在四19所說過的。神的命令,就如五20的吩咐,必在人的命令之先。做信徒的代價,就是必須順從神,不順從人,並甘願承擔任何後果。──《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0】「你們掛在木頭上殺害的耶穌,我們祖宗的神已經叫他復活。」
「木頭」:指一切木製品,常用來指十字架,因為申二十一23說「掛在木頭上的人是受咒詛的」。──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30】彼得回答了28節控辭的前半部,接著針對下半部發言。他重新證實猶太領袖的罪狀。他再度提醒道,他們所釘十字架的耶穌,神已經叫祂復活了。這個“神已經叫衪復活”,是指叫耶穌重新出現在歷史舞臺上(布魯斯,Book P.121),還是指叫祂從死裡復活(參三26,十三33、34),
則不大肯定。後者似乎更有可能。彼得所要強調的,就是作這一切的,乃是猶太人先祖的神。他們殺了耶穌,就是違背了他們所敬拜的神。若他們企圖把責任推卸在
羅馬人身上,說是羅馬人處死耶穌,也不可能,因為是他們要求以類同猶太人行刑的方法把耶穌處決的,舊約的說法就是掛在木頭上(申廿一22、23;參徒十39,十三29;加三13)。我們不知道這裡有沒有暗示凡被掛在木頭上,就是被神咒詛的(申廿一23);後來保羅曾如此引伸。──《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1】「神且用右手將他高舉(注:或作“他就是神高舉在自己的右邊”),叫他作君王、作救主,將悔改的心和赦罪的恩賜給以色列人。」
這個被釘死的人,正是神要高舉坐在衪右邊的一位(二34;詩一一○1),要做君王、救主,使以色列人因祂可得悔改的機會並領受赦罪的恩。這裡乃是向這班釘耶穌十字架的人提供救恩。使徒利用法庭上的機會,向控告他們的人和法官們傳講福音。這裡對耶穌的描寫,很像七35對摩西的描寫,用意是說,如今耶穌已經代替了摩西,作以色列得救時的中保。這是福音書以外,第一次用救主來描寫耶穌之處,雖然前面救恩的主題已經不斷出現(二21,四9、12)。這頭銜似乎限於稍後完成的新約書卷(保羅第一次用在腓三20);因此,有人認為路加所用的是一個較後期的字。不過,試看初期教會慣用“拯救”、“救恩”等字,這假設就似乎不太可靠了;也許祇是因為早期的新約作者沒有合適的內容可以運用這個名稱110。神將悔改的心“賜”給人,這句話十分重要,意思是,神主耶穌為救主,就是賜給罪人悔改的機會;除此之外,他們絕無別的出路。──《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2】「我們為這事作見證,神賜給順從之人的聖靈也為這事作見證。”」
有使徒的見證做佐證,他們見過復活的耶穌。與他們同時作證的,有神的聖靈(約壹五7);這裡的意思似乎是說,聖靈賜給教會這件事,更加證明了耶穌已被高舉,因為大家公認,聖靈是受高舉的彌賽亞所賜下的。彼得強調順從神的人(29節),才能領受聖靈。──《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3】「公會的人聽見就極其惱怒,想要殺他們。」
彼得的話並沒有說動聽眾──至少沒有說動公會中的撒都該人。他們極其惱怒(七54),想把使徒殺掉。他們有沒有合法的權柄這樣做,我們不能確定。──《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4 迦瑪列是什麼人?其出身行事如何?】
答:迦瑪列——意思是神的報應,法利賽人,他是希列(Hillel)的孫子,希列原是一個教法師學院著名的創始人,他是承襲祖父的體缽,繼續教學,是一位柔和而有見識,猶太人眾百姓所敬重的教法師,也是猶太當時公會的一位議員,曾在公會中為被捕的使徒,對眾人作有力的辯護和勸誡,因此叫使徒們得著釋放(徒五33-40)。後來保羅在受審分訴時,曾表明自己是在迦瑪列門下接著祖宗嚴謹的律法受教,引以為榮,因使百姓注意靜聽(徒廿二1-3)。迦瑪列是第一個人被稱為我們的拉比Rabban(拉比意即猶太人宗教師之尊稱,參太三7,可九5),據說他當過議會的主席,其言論與決定頗有權威,所以十分受人敬重,約於主後五十年就離世了。——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徒五34】迦瑪列卻不只受人敬重,他更受人愛戴。他為人慈祥,而且遠較他的同人為寬大。例如,他是極少數不以希臘文化為有罪的法利賽人之一。他是極少數的,得到Rabban頭銜的人。人們稱他為『律法俊才』(The Beauty
of the Law)。他死時有人說,『迦瑪列既然死了,對律法再沒有敬虔了;而純潔與禁欲也同時逝去了』。──《每日研經叢書》
【徒五34迦瑪列是誰?何以在公會中發言有權威?】
“迦瑪列”(GAMALIEL ),意即“神的賞賜”,是希列(HILLEL)的孫子。“希列”與“深邁”(SHAMMAI)為猶太人學者,他們各有自己的拉比學校,對律法與口傳法令各有不同的巧妙解釋,甚至有時意見相反。
迦瑪列承受祖父衣缽,繼續教學,他是第一個人被稱為“我們的拉比”(RABBAN),別的拉比只被稱為“我的拉比”(RABBI)。他也是當時猶太公會(等於今日一個國家的國會,操生死之權)的一位議員,據傳說他曾當過議會的主席,所以十分受人尊敬。在“口傳法令集”(MISHINA)中,有很多有關迦瑪列的權威言論與決定,影響猶太人的社會生活甚大雲。
因此,保羅在受審時曾覺得榮幸地自稱為“在迦瑪列們下,按著祖宗嚴緊的律法受教”(徒二十二章3節),以引起控訴他的人注意,安靜聽他的分訴。
迦瑪列可能對於那穌的事有獨特的見解,所以他為被捕的使徒辯護,使徒們因此獲得釋放。但在任何傳說中,並無證明足以使我們相信迦瑪列以後成為基督徒,他永遠只是一個大拉比而已。――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五36】在那個時代,巴勒斯坦有一連串的煽惑群眾的領袖,自命為救國者,有時甚至自立為救世主。這丟大是何許人,我們不知道。若干年後有一個名叫丟大的,他領了一班人出到約但河,許下海諾,說他能將水分開,而他可以過水不濕,他的叛亂很快便被平息了。丟大是一個普通名字,無疑地,這不過是另一個煽動份子。──《每日研經叢書》
【徒五36~37提及丟大與猶大二人的事蹟,是否與史實相符?】
根據使徒行傳五36,保羅以前的老師迦瑪列向公會中人引述丟大為例證;丟大曾經帶領四百人反抗羅馬政府,但終於遭羅馬軍攻潰。懷疑聖經的人曾指使徒行傳五36與史實不符,因為據猶太史家約瑟夫的記載(Antiquities,20.5.1)公元四十四年有一人名丟大的人起義,後來在約旦河邊遭非都斯(Cuspus
Fadius)捕獲,跟隨他的群眾隨即瓦解。但正如何爾力所言(S.B.Hoenig,於Buttrick,Inter-Preter's Dictionary ,4:629中),迦瑪列口中的丟大與這位丟大並非同一人(丟大此名可能是Theodoros的簡稱),前者於公元六年起義,在那一年,希律亞基老王遭罷黜。(迦瑪列說這番話時,應該在公元三十一年前後,故此使徒行傳此處的丟大不同於約瑟夫所記的那一位。)
接著在使徒行傳五37,迦瑪列提及加利利的猶大起義。那時大約是公元七年,敘利亞巡撫居裡扭(P.Sulpicius Quirinius)為徵稅而舉行人口普查,人民因此鼓噪不安,社會不穩定,猶大乘機起義。這樣看來,猶大比上文提及的丟大遲一年作亂。猶太史家約瑟夫屢次提及這個猶大(Antiquities,18.1.1-6;205.2;War 2.8.1;2.17.8-9)。這個猶大顯然就是奮銳党的創始人,耶穌門徒之中,有一個來自奮銳黨。無論如何,雖然約瑟夫沒有記載這個猶大的下場,但從本節經文可知,他也被羅馬軍殺掉了。──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徒五36~37丟大與猶大為誰?】
丟大(THEuDAs)與猶大(JUnAS)皆被愛國的猶太人稱為革命英雄。在紀元前6年,丟大以彌賽亞自居,集合同志四百人下大希律王死後到處作亂,但後來被殺,他的首級被帶到耶路撒冷,於是他的黨徒也作鳥獸散。
猶大,被稱為加利利的猶大,在紀元後6至7年
間,得一法利賽人“撒督”(與祭司撒督同名)資助,組織叛黨,到處宣傳說:巡撫居裏扭叫人報名上冊,是奴化運動,應極力反抗。因為宣傳得力,許多人跟從
他,他的兒子繼續領導,當時正在主那穌童年;結果父子均被殺。但他的門徒於是另外組織“奮銳黨”,其中一人稱為西門的,後來作了主的使徒。
歷史家約瑟夫,在他的著作中亦曾題及一位丟大作亂,那是一位元元術士,集合他的黨徒住在約但河西,聲音能吩咐河水分開,渡於地到河東,此人在紀元前44年被殺。――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徒五37】「此後,報名上冊的時候,又有加利利的猶大起來,引誘些百姓跟從他;他也滅亡,附從他的人也都四散了。」
加利利的猶大是一個叛徒,反抗新徵稅法,就是西元六年亞基老(Archelaus)被貶,羅馬人直轄猶大時所推出的稅法(Jos. Ant 18:4、23,20:102)。祇有使徒行傳提到他也被殺,這也是很可能的。關於這裡所說為徵收稅項報名上冊,可與路二1、2的報名上冊比較。──《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7】猶大在主後六年,居里扭作巡撫時舉行人口調查為要改編稅制的時候造反了。他主張上帝是以色列的王,以色列人只要納稅給上帝,其他的稅項都是邪惡的,而納這種稅便是褻瀆,他企圖進行革命,可以失敗了。──《每日研經叢書》
【徒五38】「現在,我勸你們不要管這些人,任憑他們吧!他們所謀的、所行的,若是出於人,必要敗壞;」
「不要管」:「保持距離」、「遠離」,原文是命令型態。── 蔡哲民等《使徒行傳查經資料》
【徒五38】迦瑪列從這兩個例引出教訓來。公會不應該對信徒們採取行動。赫肯(p.257)不相信這兩個例子有什麼證明的作用:丟大和猶大的附從者也需要羅馬人來剿滅!不過也許迦瑪列的用意,是叫公會的人把行動留給羅馬人去執行。因為若基督徒的運動是出於人意的,必要敗壞。“所謀的”,是指使徒謀叛公會的命令;“所行的”,是指整體信徒傳道行醫的行動。──《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39】「若是出於神,你們就不能敗壞他們,恐怕你們倒是攻擊神了。”」
若基督徒的運動是出於神,就必勝過人的敵對。更糟的,是公會可能會發現自己立於“攻擊神”的地位,以致招來神的審判。有人注意到38節下半與39節上半的希臘文結構,稍有出入,因此懷疑這兩句條件子句,是否重點稍有不同。根據布魯斯,第一個“若”句,重點在“若結果是”,第二個“若”句則表示路加認為這較有可能,因此較直接地寫出來。可是,“我們不能硬說迦瑪列以第二個可能性較強,因為這種條件式的文句結構互用,是路加的希臘文筆法,不是迦瑪列的亞蘭語。”(Acts p.149)。──《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40】「公會的人聽從了他,便叫使徒來,把他們打了,又吩咐他們不可奉耶穌的名講道,就把他們釋放了。」
迦瑪列的主張,抑止了公會中的撒都該人。使徒被召回公會,再度受告誡不可奉耶穌的名講道,並且把他們鞭打了。這是猶大的刑罰,“四十下減一下”,公會或會堂負責人可因人違反猶太律法施行此刑罰(廿二19;林後十一24;可十三9)。這個處罰並不好受,有人曾因此而喪命(雖然祇是少數例子)。這方法的用意是給犯法的人一個嚴厲的教訓。──《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41~42】這刑罰不但沒有阻止信徒(42節),反使他們滿心歡喜。他們遭受淩辱和肉體的煎熬,實際上是無法快樂的。但他們能真的歡喜,因為神認為他們配為福音的緣故受苦;或正如這裡所說,配為這名受辱(廿一13;約三7),就是耶穌的名。這是在“患難中喜樂”的實例,是信徒在逼迫中的標誌(彼前四13;參太五11、12;羅五3、4;林後六10;彼前一6、7)。最後,不出所料,這個經歷並沒有減低他們見證耶穌是彌賽亞的熱誠。公會可能無法禁止他們在家裡傳福音,但他們仍繼續在聖殿活動,暫時顯然也未再遭受什麼欺淩。──《丁道爾聖經注釋》
使徒行傳第五章例證
【徒五1~2】開始的但是(譯注:英文有 But),
把亞拿尼亞、撒非喇與巴拿巴互相對照。他們賣了田產,把價銀的一部份留下,其餘的帶給使徒,作為教會公款之用。把錢拿來放在使徒腳前,意思是拿出來作為一
項基金,不是個人的禮物。留下一動詞,與亞干收起耶利哥的掠物,完全相同。亞干留下了該拿到神的殿,或加以毀滅的東西(書七1)。這兩個人的故事,他們犯的罪,和所受的刑罰,還有其它類似的地方;不過並不足以證明後者是根據前者的形式而創作出來的,或許祇能說路加也體會兩者有預表上相似的地方。──《丁道爾聖經注釋》
【徒五1~11】這是說明聖經堅持誠實的故事之一。這一段很可以略去,因為它說明在早期教會便已經有了很不完美的基督徒;可是聖經不肯給任何事物一個理想化的形像。有一次,一個宮庭畫家為克倫威爾(Oliver
Cromwell)畫像,他臉上的疣使這個大人物破了相。這畫家為了討好這位大人物,略去了使他破相的疣。克氏看到這像,說:『把它拿走,給我繪上疣,也繪上一切!』聖經偉大的好處之一,就是給我們看到英雄,看到疣,也看見一切。──《每日研經叢書》
【徒五4「你們不是欺哄人,是欺哄神人。」】
亞干、伯沙撒、亞拿尼亞都遭受同樣的命運,因為他們堅持要用聖物,聖物一旦奉獻給神,就是屬神的,如果我們拿來用,必玷污了,耶和華我們的神是忌邪的神,祂不必濫用祂的權威,所以你放在祭壇上的,就不可取回,一點也不可。
每
當信徒聚集,有特殊神秘的能力,因為主藉著永生的聖靈在他們中間。神的工人無論有什麼特出的恩賜與恩典,全是聖靈的緣故。所以得罪教會,就是得罪神,神的
同在必施恩給那些簡單、謙卑的信徒,神賜給他們捆綁與釋放的靈,是天上認可的恩典,在彼得後書有教會真正的頭,所以每位忠心的僕人也有元首在後支持。我們
必須尊重聖靈的位格,尊祂為首,順從祂的引導。
有
一位神的僕人述說他的見證,據說在他教會有一個好似一枝彎曲的枝條,阻礙了工作。他單獨與那個人談,或在弟兄面前說,這些好似都沒有功效,然後他在思考之
中,承認教會的元首是基督,祂有聖靈的能力,所以把這事交給元首,讓祂執行,果然兩周之後,那人離開那城,一切麻煩也因此完全失去了。
── 邁爾《珍貴的片刻》
【假冒偽善欺哄聖靈】
出於人的必要敗壞;出於神的不能敗壞
一、同心試探主的靈
1.夫妻一同犯罪
2.被彼得斥責
3.仆倒斷了氣
二、使徒第二次被囚
1.收在外監
2.主的使者領他們出來
3.講說這生命的道
三、被算是配為這名受辱
1.迦瑪列的勸戒
2.被打後釋放
3.每日不住的教訓人
── Chih-Hsin Chang《An Outline of The New
Testament》
【使徒行傳第五章】
一、教會的風波(五1-11)
二、基督教的吸引力(五12-16)
三、再度被拿受審(五17-32)
四、一位意外的盟友(五33-42)
──《每日研經叢書》
【使徒行傳第五章】
一、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故事 五1~11
二、使徒行神跡 五12~16
三、使徒被囚和受審 五17~24
1.大祭司拘禁使徒 五17~18
四、出監在殿中講道 五19~26
五、在公會前受審 五27~33
六、迦瑪列的勸告 五34~39
七、使徒獲釋繼續傳道 五40~42
──《中文聖經注釋》
【教會與猶太官長】
一、亞拿尼亞與撒非喇之罪(五1~11)
二、教會繼續增長(五12~16)
三、使徒第二次被捕(五17~42)
──《丁道爾聖經注釋》
【聖潔的教會(五1~16)】
一、欺哄聖靈(1~11)
二、多行神跡(12~16)
1.使徒所行的神跡奇事,是在以下的處境中行使的:是主藉著他們的手而行的(12)
2.是他們在聚集並祈禱之時行出來的(12)
3.行使後便有人歸信,換言之,是在傳福音的前提下進行的;結果是“全得了醫治”(16)
──《新舊約輔讀》
【順從神抑順從人(五17~32)】
一、使徒遭迫害蒙救(17~26)
二、順從神不順從人(27~32)
──《新舊約輔讀》
【與主同受苦難(五33~42)】
一、釋放使徒(33~40)
二、繼續傳道(41~42)
──《新舊約輔讀》
使徒行傳第五章綱目
【假冒偽善欺哄聖靈】
出於人的必要敗壞;出於神的不能敗壞
一、同心試探主的靈
1.夫妻一同犯罪
2.被彼得斥責
3.仆倒斷了氣
二、使徒第二次被囚
1.收在外監
2.主的使者領他們出來
3.講說這生命的道
三、被算是配為這名受辱
1.迦瑪列的勸戒
2.被打後釋放
3.每日不住的教訓人
── Chih-Hsin Chang《An Outline of The New
Testament》
【使徒行傳第五章】
一、教會的風波(五1-11)
二、基督教的吸引力(五12-16)
三、再度被拿受審(五17-32)
四、一位意外的盟友(五33-42)
──《每日研經叢書》
【使徒行傳第五章】
一、亞拿尼亞和撒非喇的故事 五1~11
二、使徒行神跡 五12~16
三、使徒被囚和受審 五17~24
1.大祭司拘禁使徒 五17~18
四、出監在殿中講道 五19~26
五、在公會前受審 五27~33
六、迦瑪列的勸告 五34~39
七、使徒獲釋繼續傳道 五40~42
──《中文聖經注釋》
【教會與猶太官長】
一、亞拿尼亞與撒非喇之罪(五1~11)
二、教會繼續增長(五12~16)
三、使徒第二次被捕(五17~42)
──《丁道爾聖經注釋》
【聖潔的教會(五1~16)】
一、欺哄聖靈(1~11)
二、多行神跡(12~16)
1.使徒所行的神跡奇事,是在以下的處境中行使的:是主藉著他們的手而行的(12)
2.是他們在聚集並祈禱之時行出來的(12)
3.行使後便有人歸信,換言之,是在傳福音的前提下進行的;結果是“全得了醫治”(16)
──《新舊約輔讀》
【順從神抑順從人(五17~32)】
一、使徒遭迫害蒙救(17~26)
二、順從神不順從人(27~32)
──《新舊約輔讀》
【與主同受苦難(五33~42)】
一、釋放使徒(33~40)
二、繼續傳道(41~42)
──《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