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羅馬書第七章 【註解】【拾穗】【例證】【綱目】




羅馬書第七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脫離律法的認識與經歷】
    一、脫離律法的認識――婦人改嫁的比喻――藉死脫離:
          1.婦人藉死脫離丈夫歸於別人(1~3)
          2.我們藉死脫離律法歸於基督(4~6)
    二、脫離律法反面的經歷――律法捆綁下的痛苦:
          1.律法引動罪惡,殺死我們(7~13)
          2.律法是屬靈的,卻對屬乎肉體賣給罪的人無效(14~20)
          3.三律(或謂雙律)交戰的痛苦(21~24)
    三、脫離律法正面的經歷――在基督耶穌裏能夠脫離(25)

貳、逐節詳解

【羅七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背景註解〕在教會初期,許多猶太律法主義者(Judaizers)混入教會中(加二4)鼓吹基督徒遵守舊約的律法和誡命;當時有許多真信徒被他們的教訓所迷惑,以為在恩典之外,仍須注重行為,亦即遵行律法。使徒保羅有鑑於此,乃特撥一整章的篇幅,專門對付律法的問題。
    〔文意註解〕律法是神頒賜給祂子民,藉以表明神對祂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這裏說『律法管人』。但因著人的肉體軟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當無奈,既無法脫離律法的轄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節帶給信徒(弟兄們)一個得釋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著的時候,所以我們只要一死,就甚麼問題都沒有了。

【羅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文意註解〕「就如女人有了丈夫,」這比喻裏的『女人』當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若按所要脫離的對象說,當然是指『律法』;若照死了的而言,卻是指『舊人』(4節;羅六6)。傳統的解經家多數認為是指『律法』,其理由如下:
                (1)本段經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對比,那個新丈夫(別人)既是指基督,那麼原來的丈夫當然是指律法。
                (2)本段經文明指我們所脫離的是律法(6),因此那個我們所要脫離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
                (3)雖然律法沒有死,死了的是我們的舊人,但對我們這些與基督同死、同活的新約信徒而論,字句的律法確實已經被釘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3~14),因此在屬靈的實際上也可以視同已死。
                (4)我們是藉死脫離律法,這個原則也同樣可以應用在對付『世界』――『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加六14)
          但晚近漸有人以為『丈夫』是指我們的『舊人』,今且將其理由陳列於後,由讀者自行分辨:
                (1)第一節明明說:『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原文):經文裏所謂『活著』的,是指人,並不是指律法。
                (2)神原來安排給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墮落了,我們的舊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
                (3)神頒賜律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對付我們的舊人,所以這裏所說『丈夫的律法』,亦即舊人的律法。
                (4)律法並沒有死,乃是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六6)
                (5)舊人一死,新人就能脫離舊人的律法,而歸於基督(4)

【羅七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文意註解〕「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別人』是指那從死裏復活的主(4);『淫婦』是因破壞了神所定規、配合的(參太十九6~9)
          「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神頒賜律法的目的,原是為了看守、啟蒙我們,將我們引到基督那裏(加三23~24)。如今,我們既因信得與基督同死、同活(羅六8),就律法而論,我們的舊人已經死了; 就我們的新人而論,律法已經『無效、作廢』(26節『脫離』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們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這是合乎神的定規的。
    〔話中之光〕()一個人只能歸屬於一個主;我們基督徒,不能既歸屬於基督,又歸屬於別的,若是這樣,我們便是淫婦。
          ()『丈夫』是指我們的依靠,我們所賴以生活為人的;今天,我們所依靠的是基督呢?還是別的事物呢?
          ()若要脫離我們原來的依靠,惟一的辦法便是『死』――釘十字架。難怪主耶穌說,『若有人要跟從我,就當捨己,背起他的十字架,來跟從我』(太十六24)
          ()使徒保羅說,『我曾定了主意,…不知道別的,只知道耶穌基督並祂釘十字架』(林前二2),這是作主貞潔婦人所該有的存心(參林後十一1~2)

【羅七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文意註解〕「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基督的身體』指基督為我們成為罪身的形狀(羅八3),就是主耶穌在世時的肉身;當主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時,我們的舊人也和祂同釘、同死(羅六6~9),因此,我們向著律法已經死了(加二19)
                『律法』代表神對人的要求;但神只能對活著的人有所要求,故我們只要一死,神就對我們不再有要求了。『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意即不必遵行律法的條規去滿足神的要求。
          「叫你們歸於別人,」意指『死』並不是目的,『歸於別人』才是目的;我們不只要有消極的脫離,還得要有積極的歸於,不然也是虛空的虛空。必須一面是出,一面是入;一面是斷絕關係,一面是結合關係;一面是向律法脫離了,一面是與基督結合起來,歸於基督。
          「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這句話含有如下的三點意思:
                (1)如今,基督既已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羅六4),我們也必與祂同活(羅六8;提後二11)
                (2)現今我們是活的(羅六11);但現在活著的,不再是那個已死的舊『我』(加二20),乃是一個新造的人(林後五17)
                (3)我們這個活著的新人,已經許配給一個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後十一2)
          「叫我們結果子給神,」我們歸給基督的目的,乃是要從基督結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榮耀(約十五58)
    〔話中之光〕()我們必須看見神對我們這個『人』已經沒有盼望。神就是看我們是沒有辦法的,不能改良的,才把我們釘在十字架上。我們所配的就是釘死,不配作任何的事。
          ()我們必須認識自己敗壞到無可指望,對自己完全失望,才能得著拯救,脫離律法。我們若對自己還存有些許的期望,那就表示我們這個人還沒有死,還想作些甚麼來討神的喜悅。
          ()死是我們惟一的出路,是我們得著拯救的惟一辦法。得勝的秘訣,就是永遠不在基督之外看自己,永遠不肯看基督之外的自己。
          ()藉著基督的身體…死了。』我們的死是藉著基督的身體。基督怎樣死,我們也怎樣死;基督在甚麼時候死,我們也在甚麼時候死;基督已經死了,我們也已經死了。我們必須看見基督在十字架所成功的事實,才能有與主同死的經歷(羅六6)
          ()脫離『舊夫』的關鍵,乃在於死;而另歸基督的關鍵,乃在於復活。復活就是活在生命的新樣裏;我們只能在復活的生命裏才能與基督聯合。
          ()我們的主既是『死而復活』的,我們便也應該是『死而復活』的,才能彼此相配。舊人若不『死』,新人便不會『活』;舊丈夫若不去,新丈夫就不來。『死而復活』總歸是信徒走主道路的訣要。
          ()我們的『新夫』乃是愛我們的基督,祂是我們真實的倚靠,我們也甘心受祂管束。
          ()我們與基督的關係,乃是一個婦人與丈夫的關係;一個有丈夫的婦人,她一切的需要都能從丈夫得著供給。每一個基督徒,都能從基督得著供給,都能享受基督的豐富。
          ()古今中外有一個普遍的慣例,就是一個女子出嫁,立即就能冠上夫姓,分享丈夫的所是和所有。我們一歸屬基督,就立刻能奉主名求告,並且無論求甚麼就得著甚麼(約十四14;十五16;十六24),凡是祂的都是我們的。
          ()我們歸屬基督的目的,是要『叫我們結果子給神』;換句話說,我們若沒有結出生命的果子來,便是枉為基督徒,沒有達成神救恩的目標。
          (十一)我們這在基督裏復活的人,要結果子榮耀神。結果子只有一個法子,就是讓基督活在我們裏面,讓祂來生活。
          (十二)許多基督徒,他們所以不能結果子,乃是因為沒有住在基督裏面享受祂的豐富(約十五5)
          (十三)我們能結出生命果子榮耀神,並不在於遵守律法規條;乃在從心裏更多歸順那從死裏復活的主耶穌。

【羅七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文意註解〕「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本節與第四節是一個對比,說明從前我們還歸屬於舊的丈夫時的情形。『屬肉體』意指我們原是從肉體生的,因此就是肉體(約三6原文),完全屬乎肉體(創六3原文)
          「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在我們的肉體之中,不只沒有良善(羅七18),反而是滿了各種的邪情私慾(加五19~2124)。平時,我們的肉體若沒有行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慾,但甚麼時候肉體一發出行為,甚麼時候就顯出肉體的敗壞來(創六12)。律法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不但毫無功效(西二23),反而會引動肉體的行為,從而就在我們的肢體中顯明出惡慾來(參羅十三14)
          「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我們與舊丈夫所結的果子,乃是死亡(創二17;羅六21;八6)
    〔話中之光〕()兩種的歸屬,分別結出兩種不同的果子(4~5);憑著我們的果子,就可以認出我們是甚麼樣的人(參太七20)――是屬肉體的呢?還是屬基督的呢?
          ()甚麼樣的生命,就結出甚麼樣的果子;我們若憑自己的生命而活,所結的果子也許可以騙得了別人,或甚至騙得了自己,但不能騙我們的神。
          ()憑肉體所結的果子,在神看,都是『死亡的果子』,都沒有永生的價值。

【羅七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心靈:或譯聖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原文直譯〕「…要按著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文意註解〕「但 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按代替說,基督替我們受死,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價,就把我們從律法之下贖出來,叫我們脫離律法的定 罪。按聯合說,基督帶著我們和祂同死,叫我們向捆我們的律法死了,就得以脫離律法的捆綁。律法不能管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就脫離了律法的管束。
    〔話中之光〕()一個信主的人與基督聯合,律法和罪就不再約束我們,因為基督的死已救我們脫離了它的威脅和壓力,我們不再受律法的字句所捆綁。
          ()我們既然已經藉死脫離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綁與管轄(加五1),而去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西二21)
          ()我們既靠聖靈得生,就當靠聖靈行事(加五25)
          ()從律法中釋放出來是有一種積極的意義,就是『叫我們有服事主』的態度,並且是以『心靈的新樣』──一個為主而活和被聖靈管治的生命形態,來服事主了!
          ()今天,我們服事主,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靈(林後三6原文);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來七16);不在乎外面的儀文,乃在乎裏面的靈(羅二28~29)
          ()信徒必須活在『靈的新樣』裏。陳舊的靈不能感動人,所發出的言語、教訓、態度、思想皆舊,老套、刻板、遲鈍,活潑生命流不出。新鮮的靈才能甦醒人,把人帶到神面前。

【羅七7「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文意註解〕上一段經文是說明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信徒所成就的客觀事實,目的是要我們斷絕遵行律法的觀念,但附帶地很可能會引起我們的誤解,以為律法是惡的,神不應該降律法給祂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羅在本段經文中穿插了幾節,使我們對律法有正確的認識。
          「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律法的本身絕對不是罪,我們千萬不可鄙視舊約的律法,更不可以怪罪神。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20)
          「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律法不僅叫人知道甚麼是罪,並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是甚麼樣的罪(例如貪心)貪婪本身就是罪,它的確是許多罪行的根本原因。正如保羅在別處所說,貪婪就與拜偶像一樣(西三5)。它可能是欲求某些不合法的東西;也可能所想要的東西本身是合法的,但是自我的欲望太強烈,以致篡奪了神在人心中應有的地位,所以是如同拜偶像。
    〔話中之光〕()律法雖能叫人知罪,卻沒有能力使人勝過罪;律法沒有能力使一個未信的人得救,也不能使一個基督徒獲得成聖的生活。
          ()人內心貪婪的欲望是罪惡的根源(參提前六10);貪婪的人遲早會被引誘離開主的,因為財物會奪去他的心、時間,甚至性命。

【羅七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文意註解〕本章第七節開始,使徒保羅以單數第一人稱『我』字,來代表一個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後的主觀經歷。
          基督已經拯救我們信徒脫離了律法,這是已經成就了的屬靈客觀事實,有待每一個信徒憑信心將它實化在自己身上。難處就在我們實際的主觀經歷中,我們不愛主則已,我們一被主的愛摸著,就有心想要過聖潔的生活,或想要為主作一些事,好討主的歡心。這樣,就不知不覺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換句話說,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討神喜悅。結果,卻又讓罪逮著了一個絕佳的機會,在我們的裏面發動各樣的邪情私慾。
          『誡命』是律法的總綱和代表(參太廿二35~40),故聖經常以它為律法的同義詞,彼此交互使用。
          「罪是死的,」原來罪是一個活的、有位格的東西(參創四7),平時潛伏在信徒肉身裏,我們不太容易感覺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機會,就會如魚得水,大肆活動。
    〔話中之光〕()如果我們一直在主的死裏(因信心靠恩典,不在律法下),住在我裏頭的罪就永遠是死的,因為它對我們這死人無可奈何。
          ()恩典的意思是我們不作,讓神來作;律法的意思是我們自己作,而不讓神作。我們讓神作,罪就沒有機會;我們自己作,罪就得著機會了。

【羅七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文意註解〕本節的意思是說,信徒在還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罪在他的裏面呈冬眠狀態,靈命不受罪的攪擾,因此顯得新鮮、活潑,但是律法一來到,就把罪喚醒過來,反而把他自己的靈命搞得衰殘、死沉(參啟三1~2)

【羅七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文意註解〕律法本來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利十八5;加三12),如今反而陷人於死境,為甚麼呢?下面第十一節給我們答案。

【羅七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原文字義〕「引誘」欺騙。
    〔文意註解〕本節說明律法叫人死的理由如下:
                (1)神頒賜律法,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神是要人藉著律法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從而投靠並取用祂的恩典。
                (2)罪躲在律法的背後,欺騙(『引誘』的原文字意)信徒,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誘使信徒拋棄恩典的原則。
                (3)信徒一旦被誘離開神的恩典,也就把自己置於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結果當然是被罪宰割。
    〔話中之光〕()問題不在於誡命。問題乃在於躲在誡命背後的罪,利用誡命引誘我出頭。
          ()撒但深知我們的弱點――我們沒有神的誡命時,還肯乖乖地安份守己;但是一有了神的誡命,卻總會興起一股叛逆的心,躍躍欲試地去違犯神的誡命。

【羅七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文意註解〕律法乃是神對祂子民行事為人的要求,以誡命為其總綱和代表(參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頒賜的,而神的性情是聖潔的(彼前一16),神的作為是公義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頒賜的律法也必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們若要認識神,可以從律法窺知概略。
    〔話中之光〕()神頒賜律法的積極用意,乃在於藉律法將祂自己啟示給我們,使我們能揣摩而認識祂,並進而享受並經歷祂這位聖潔、公義、良善的神。
          ()我們讀經,也必須越過字句,摸著其中的屬靈意義,聖經才能成為我們的幫助;否則,聖潔、公義、良善的聖經,很有可能變成另一形式的律法,反叫我們得不著其中的益處。

【羅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文意註解〕本節的意思如下:
                (1)律法是良善的;殺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
                (2)是罪利用律法來殺人;律法成了罪殺人的工具。
                (3)罪竟然利用那良善的律法來騙人、殺人,可見罪的本質實在是罪大惡極。
                (4)罪雖然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猙獰的面目,更加顯得窮凶極惡。
    〔話中之光〕()律法的本身的確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不過要看我們如何使用。若僅就其表面字句遵守,結果反而引活罪惡,殺死我們。
          ()自古以來,邪惡總是在良善、正直的假面具下,進行其欺人的勾當;所以我們對任何事物的分辨,不可單看其表面的好壞,乃要看其背後和裏面的存心與動機,並其後果如何。

【羅七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文意註解〕「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靈(約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屬靈的,人不可把它當作儀文、字句來遵守;同時,屬靈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體所能作得到的(羅八7)
          「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我是屬乎肉體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體造成的』,因此肉體是我這個人的主要成分。而我這個人在肉體裏,已經賣給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絕對的主權,叫我不能不俯首聽命。
   〔話中之光〕()律法的本身是『屬乎靈的』,因此我們必須從屬靈的角度來對待律法,而不可按其表面的字句來遵守。
         ()『律法是屬乎靈的』,凡律法所吩咐人作的,都是屬靈的。人不能成全律法,不能遵行律法的吩咐,因為人是屬肉體的;問題的根源不在律法,乃在我們。
         ()神頒佈律法積極方面的用意,乃是要我們越過字句,而摸著其中屬靈的原則,這樣,我們才能從神所啟示的律法中認識基督,享受基督。
         ()神的律法固然是好的,只因我們太壞了,是屬乎肉體的,已經賣身給罪了,所以全歸無效。同樣的,在人世間,無論立法的規章多齊全,唱的高調多響亮,只因人已經從裏面敗壞了,所以也盡都徒然。(例如無論校規多緊,總難免有壞學生;無論法律多嚴,總難免有犯法者;無論政治制度多好,總難有永久太平。)
         ()『賣給罪了』意指作了罪的奴隸了。一個奴隸是沒有自由的,他雖有意志上的自由,卻沒有行動上的自由――立志由得我,行出來就由不得我(18),所以靠自己活在律法下的人,不能不犯罪。

【羅七15「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
    〔原文字義〕「不明白」不稱許,不認可;「願意」心志,決心;「恨惡」憎惡,不喜歡。
    〔文意註解〕下列三種情形,證明我這個人已經賣給罪了:
                (1)「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作的,我並無『自覺』。
                (2)「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
                (3)「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我不想去作的,我卻不能『自制』。
          由以上三點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話中之光〕()『明白』代表心思,『願意』代表意志,『恨惡』代表情感;保羅在這裏是用盡了全心全魂要討神的喜悅,雖然失敗了,但神卻尊重他的努力,最終幫助他得勝(25)。我們信徒無論作甚麼,都要從心裏作(西三23)
          ()凡 在失敗和犯罪中生活,而馬馬虎虎、得過且過的人,神的拯救是永遠不能臨到他的。每一次要使你在神面前的生活有屬靈的長進,必須先對於你現在的光景覺得不滿 意。神的拯救雖是為所有的人預備的,但並不是每一個所能得著的。問題不在於神,乃在於人,因為人沒有覺得拯救的需要,也沒有付上代價去得著拯救。
          ()另一方面,本節的話也告訴我們,若是靠我們自己,雖然舉我們全人之力,也無法勝過罪。

【羅七16「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原文字義〕「應承」參與承認,一同承認。
    〔文意註解〕既然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這就證明了律法所定罪的,與我的良心感覺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認律法是良善的。
    〔話中之光〕()律法沒有錯,錯的是我想靠自己遵行律法。
          ()『應承律法是善的,』這話足見失敗的信徒仍未變心,還是好善,雖然犯了罪,還是恨罪;世人犯罪是歡喜罪中之樂,基督徒犯罪是苦的,這是因為有生命、有靈覺,這就證明自己的潔淨的。

【羅七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
    〔文意註解〕「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既是這樣』表明本節是接續第十六節的論據,那裏說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因此也證明了我的行為並非出於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裏面驅役,使我不得不作。
          「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住』字表明罪在我裏面並非暫時潛入,乃是喧賓奪主,公然霸佔長住(參太十二44~45)
    〔話中之光〕()『住在我裏頭的罪,』這話表示罪不僅是一個活的東西,能在人裏面有所作為,並且好像是一個成位的活物。實在說來,這個罪就是魔鬼的罪性在我們裏面;也幾乎可以說,就是魔鬼自己在我們裏面。
          ()『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這話不是推脫責任,乃是抓住了敵人;認清了敵人。只要先認清,先抓住敵人,我們就知道怎樣對付它、勝過它。

【羅七18「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文意註解〕「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這裏的『我』是指活在肉體裏的我,也就是已經賣給罪的我(14)。這裏並不是說在信徒的裏面沒有良善,乃是說在信徒的肉體裏面沒有良善。
                一個信徒在重生以後,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裏面的人兩個部分(林後四16原文)。在信徒裏面的人裏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構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體裏面,並沒有良善。
          「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因為』即在說明為何在人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原來要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邊(『立志為善由得我』原文直譯),而我竟然束手無策,不能將它付諸實行。這就是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的明證。
    〔話中之光〕()聖經常將罪和身體連起來說(25節;西三5),因為身體是罪的居所。照著神的眼光看來,人的身體實在乃是『罪的身體』(羅六6),因為罪是身體的主使者。
          ()保羅一直立志,但是結果一直失敗。由此可見,得勝的路並不在人的願意,並不在人的立志。願意不是得勝的方法;立志也不是得勝的方法。願意和立志,在勝過罪、討神喜悅的事上,沒有多大用處。
          ()根據本節的話可以充分明白,基督教絕非勸人為善,反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極其痛苦,所以需要接受主的救恩。

【羅七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
    〔文意註解〕這是說明由於在信徒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此就難怪一方面既無力行善,另一方面也無力抵擋惡。
    〔話中之光〕()這裏所說的那一個人,是靠著自己的意志而活著。他所有的『不好』都是在行為裏,他所有的『好』都是在意志裏。在此神就是要給你看見一件事:你意志的能力,不能作你生活的能力。
          ()許多的基督徒,他們生活的力量,都是在乎他的意志,都是憑著他的意志來維持著。抓住自己,是人靠著意志生活的一個大的標記。作基督徒吃飯、走路、談話要小心。一天到晚把自己揪得頂緊,很費力。這是他自己在那裏逼著自己作基督徒。
          ()憑意志的力量作基督徒,好像是要叫水往上流。這種人只有兩種可能:一種是他還沒有重生得著神的生命;另一種是已經重生有了神的生命,卻不懂得去靠這生命而活著。
          ()『反不作…倒去作,』肉體只是顛倒是非,卻永不會作的對。我們不必與肉體講人情,要像保羅不與屬血氣的人商量(加一16);商量由得你,行出來卻由不得你。對肉體,我們沒有商議的必要。

【羅七20「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
    〔文意註解〕本節可視為下面一段經文的引言,表明在我們信徒的裏面有一個超越的能力或權勢,使我們違反自己的意願,作出我們所不願意作的事,而這一個超越的能力和權勢,就是住在我們裏面的罪。

【羅七21「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文意註解〕『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經文中的『律』,顯然不是指儀文字句的律法,故譯為『律』以示分別,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恆常不變的影響力,有如地心引力之類的自然規律,它一直存在,人雖可憑體力和毅力暫時與之對抗,但終久仍要屈服。
          本節的意思是說,當我們甚麼也不想、不動、不作的時候,好像感覺不到『律』的存在,但當我們想要為善的時候,立刻就牽動了惡的勢力,從而發覺有一個律在我們的身體裏面存在,一直在強迫我們作惡。

【羅七22「因為按著我裏面的意思(原文是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原文直譯〕「因為按著我裏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文意註解〕我們信徒有『裏面的人』和『外面的人』兩部分(18節註解);按照信徒裏面的人,是喜歡神的律。這『神的律』何解,一般解經家有兩種不同的看法:
                (1)有的人認為神的律就是指舊約的律法。
                (2)也有的人認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節的『心中的律』,是神創造人的時候,放在我們心思(原文)中的一個良善的律(參羅二14~15),它與人墮落後被魔鬼放在我們肢體中犯罪的律有別,且互相敵對。
          按 照本段經文的結構來看,『裏面的人』、『心中』、『內心』是和『身體』、『肉體』、『肢體』成對比,而『神的律』、『心中的律』則是和『另有個律』、『犯 罪的律』、『罪的律』成對比;『另有個律』、『犯罪的律』和『罪的律』既是同義詞,則『神的律』和『心中的律』也應是同義詞。

【羅七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文意註解〕本節的意思如下:
                (1)每一個人(包括不信的人)的裏面都有兩個律,一個是在心思中為善的律,一個是在肢體中犯罪的律。
                (2)這兩個律經常彼此交戰,偶而,心中為善的律會得勝,故有所謂『好人』和『人性本善』之說。
                (3)但是不幸,犯罪的律終究強過為善的律,將人擄去作罪的奴僕,所以無論是怎麼樣的『好人』,在神眼中仍舊是罪人(羅三1023)

【羅七24「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文意註解〕「我真是苦啊!」這是每一個有心向善的人,經過屢戰屢敗,在掙扎痛苦的深淵裏,從內心深處發出的感歎。
          「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誰能救我』這句話表明了對自己的絕望,承認憑著自己萬無可能從這境況中得著拯救。
                『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表明說這話的人已經從經驗中找到了癥結所在,問題的根源乃在於這身體,故只要得以脫離這身體,一切都會迎刃而解。
                『取死的身體』原文是『死的身體』,意指:
                      (1)這身體對罪惡無能為力,如同是死的。
                      (2)這身體所作所為,都是為死效力,只會給人帶進死亡。
                      (3)這身體的結局是死,終要歸於腐朽。
    〔話中之光〕()保羅喊說:『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如果有人能像保羅那樣喊,那是何等的好。這在神聽來,是最悅耳的聲音。這是人所能喊出最屬靈,也是最合聖經的聲音。
          ()律法原是好的,卻因人屬乎肉體而無效(14);而人的肉體,也因活在律法的原則之下,而掙扎痛苦(本節)。所以本章說是在肉體中捆綁的痛苦也對,說是在律法下掙扎的痛苦更無不可。
          ()當人運用意志力量的時候,就絕不可能倚靠神拯救的方法。總得到有一天,服在神面前說,我這一個人沒有辦法,並且也不再想辦法。這時,你才起首看見甚麼叫作得拯救。
          ()人的盡頭,乃是神的起頭。當我們把事情放棄的時候,神才拿起。祂一直要等到我們的力量到了盡頭,自己再不能作甚麼的時候,祂才來作。

【羅七25「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背景註解〕當 保羅寫《羅馬書》的時候,殺人的兇手,是用一種很特別並且很可怕的方法來刑罰的。它的方法是將被殺害之人的屍體,綁在兇手的身體上,頭對頭,手對手,腳對 腳,這樣將死人綁在活人身上,一直到活人死了為止。兇手可以隨意到那裏去,但是他無論到那裏去,他都得帶著被殺之人的屍體。還有甚麼刑罰比這種更可怕的 呢?保羅就是用這種刑罰來作例證。他好像被綁在死屍上,無法得自由。他無論到那裏去。都受到這可怕重擔的阻礙。到了末了,他再也受不住了,便呼喊說:『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24)?然後他忽然醒悟過來,他絕望的呼喊,變成讚美的詩歌。他已經找到了問話的答案:『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
    〔文意註解〕「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本節原文並無『就能脫離了』這五個字。這裏的意思是說,『感謝神』,是祂賜給我們一條蒙拯救的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原文),是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承攬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們自己作甚麼,我們只要放心完全交託給祂,祂要負起完全的責任。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根 據本節的對比結構,證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對的,一個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內心』順服,另一個是在人的肢體中使人『肉體』順服。問題是人內心的意願、傾向和 毅力,總抵不過人外體的情慾、愛好和弱點,所以雖然兩律交戰、對抗,但結果必然肉體壓過內心,拖累全人去順服罪的律了。
    〔話中之光〕()從十五節到二十節,保羅重複的用『願意』、『不願意』這一類的詞;這段經文著重的點,乃是願意不願意,立志不立志。從二十一節到二十五節,他給我們看見另外一個著重點,就是一個『律』字。結論是:人的意志終究不能勝過律。
          ()人若要勝過罪的律,必須倚靠比它更高超、更有能力的律(參羅八2)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哦,我們無論甚麼難處,無論甚麼痛苦,一投靠主耶穌,就必脫離了。這恩典真奇妙!
          ()活在律法觀念中的人,無非都是在『善』和『惡』的範圍中盤旋,結果就是『死』和『苦』(7~24)。只有轉過來注視基督――『感謝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的主』,就能超脫這一切,而摸著永遠的生命。
          ()神已經定罪屬於舊造的一切,將它交給十字架。所以肉體是無益的,如果我們要試著在肉體裏作甚麼,我們實在就是棄絕基督的十字架。
          ()按 照正常的次序,羅馬六章與基督的聯合,應該緊接帶來羅馬八章聖靈中的釋放。但是神卻在其間插入羅馬七章在律法下肉體中的痛苦,為的是叫我們先在經歷中深深 認識律法的徒然,和肉體的敗壞,而對此絕望;然後才能真實感到基督的釋放,聖靈的自由,是何等榮耀,何等寶貴!是的,人若對基督之外的一切不被神帶到絕 境,就不會覺得基督的拯就真是惟一的出路。
          ()羅馬書六章乃是說到舊人和罪如何解決,羅馬書七章乃是說到肉體如何想要作好。實際上,神並不要人作好,神是要基督在我們裏面活。祂要我們讓基督活,不再自己活,祂要我們讓基督作,不要自己作。

叁、靈訓要義

【成聖的難處――律法和肉體】
    一、地位上(或外在)的難處――律法
          ()信徒原已脫離了律法――客觀的事實:
                1.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就如婚姻關係(1~3)
                2.藉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我們在律法上已死,而歸於基督(4~6)
          ()律法原來的功用與性質:
                1.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7)
                2.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
                3.律法是屬乎靈的(14)
          ()信徒誤陷自己於律法――主觀的經歷:
                1.罪趁著機會,藉律法引誘我,並且殺了我(8~11)
                2.不是律法叫我死,乃是罪藉著律法叫我死(13)
    二、本質上(或內在)的難處――肉體
          ()肉體已經賣給罪了:
                1.我是屬乎肉體的,肉體已經賣給罪了(14)
                2.我所作的,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15~17)
          ()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1.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
                2.我所願意的善,我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19)
          ()肉體順服罪的律(20~23節,25)
                1.我覺得有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0~21)
                2.按著我裏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22)
                3.但肢體中犯罪律,與我心中的律交戰,並把我擄去(23)
                4.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25)
          ()蒙拯救的路:
                1.從失敗的經驗得知,問題的癥結所在,乃是那『取死的身體』,所以必須脫離它(24)
                2.終於發現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25)
                3.是那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1~2)

【律法的概論】
    一、律法的無權(1~6)――七章有兩個家庭:亞當的、基督的。有兩個丈夫:一個是罪,又名老亞當、老我、肉體,住在裏頭的另一個律、取死的身體。一個是主、生命的主、從死裏復活的主。
    二、律法的無力(7~25)――這律法只是罪惡的幫兇,而不是新我的保障,它不能拯救我,因此我必脫離它。律法的功用是顯明罪、定罪罪,卻不能救罪人脫離罪,所以是無力的。

【羅七章三大段】
  一、藉與基督聯合脫離捆綁(1~6)
   二、因違反了神聖潔的律法,罪帶來了死亡(7~13)
   三、信徒向基督主權降服為要得脫罪的捆綁(14~25)

【我們與罪之間的戰鬥】
  一、惡慾…結成死亡的果子(5)
   二、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
   三、叫我死(10)
   四、引誘我,並且殺了我(11)
   五、叫我死的乃是罪(13);我已經賣給罪了(14)
   六、律()交戰,把我擄去(23)
   七、是主耶穌基督救我脫離(24)

【本章所論的律法】
    一、律法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
    二、律法的用途是把罪顯的極惡(13)
    三、律法被罪利用而起反作用,激起人的慾心(7~8)
    四、律法被罪利用殺了我(11)
    五、律法無力救我,也無法束住人心中犯罪的律(23)
    六、我們在這律法上死了,脫離了;我們現今不在律法下,不屬律法,也不行律法,只有靠聖靈(6)

【三種的服事】
    一、按靈的新樣服事主(6)
    二、以心思『服事』(原文)神的律(25)
    三、以肉體『服事』(原文)罪的律(25)

【律法所帶給人的】
    一、律法顯明何為罪(7)
    二、律法給罪機會在人裏面發動(8)
    三、律法顯明定罪和死的事實(9~10)
    四、律法顯明罪的欺詐(11)
    五、律法顯明神的道路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
    六、律法顯明罪的惡極,並罪最終是叫人死(13)

【信徒掙扎中所發現的矛盾】
    一、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14)
    二、律法是善的,但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1418)
    三、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1519)
    四、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
    五、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1)
    六、肢體中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23)
    七、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25)

【信徒失敗的原因】
    一、並非因為他沒有運用他的意志為善(18)
    二、並非因為他的心思不去尋求明白真道(15)
    三、並非因為他的情感不去恨惡罪(15)
    四、並非因為他的作與不作,乃是由不得自己(15~18)
    五、並非因為他裏面的人不喜歡神的律(22)
    六、並非因為他的內心(悟性)不順服神的律(25)
    七、而是因為他沒有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25)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末尾處



羅馬書第七章拾穗

註解】【拾穗】【例證】【綱目

【羅七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嗎?」
    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我現在對略懂律法的人說”(NEB);至於他們所懂的是猶太律法或羅馬法,對目前的辯論無關緊要,因為兩者的狀況都相同:“人惟在活著的時候才受律法約束,不超過此期限”(NEB)。——《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這句話亦是放諸四海皆准,無論是依據猶太律法或羅馬法。
    丈夫的律法。指妻子必須歸屬丈夫,以丈夫為主的律法(不分猶太或羅馬法)。——《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2~3羅馬書第七章的丈夫
問:羅馬書七章二至三節:「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凓,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所以丈夫活凓,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丈夫」究是指凓甚麼說的?弟兄有說指凓舊我──肉身;有說是指凓律法的。
答:是指凓肉體的惡慾說的。我們就是「女人」,「惡慾」(5)就是「丈夫」。丈夫活凓,女人就被律法約束(2)。惡慾活凓,我們就受律法的捆綁(5~6)。我們藉凓基督的身體,惡慾是死的,所以,律法也是死的(4),所以,我們自由了。―― 倪柝聲

【羅七2~4這裏所舉婦人改嫁的比喻中,『丈夫』乃指律法,『別人』乃指基督,『女人』則表我們。比喻中雖說丈夫死了,妻子別歸;實際上並非律法死了,乃是站在妻子地位中的我們死了,就脫離了舊丈夫的約束;以後又復活了,就可另歸別人,就是基督。所以脫離律法的關鍵,乃在於死(不論那一方死,都是一樣);而另歸基督的關鍵,乃在於復活。感謝主,我們已經與基督同死同復活了,所以律法已不再是我們的『丈夫』――所倚靠的、所受轄管的;我們的『新夫』乃是愛我們的基督,祂是我們真實的倚靠,我們也甘心受祂管束。――《讀經指引》

【羅七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她……便叫淫婦。參馬可福音十12。此處的希臘文動詞為不及物的chrematizo,“眾所周知”(徒十一26用此字,形容耶穌的門徒被稱為基督徒)。“她招來姦淫的醜名”(J. B. Phillips)。——《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祂既從死裡復活,就不再死(六9),因此,這個新的婚姻關係不像從前的那樣,會被死亡中斷。
叫我們結果子給神。若說此處仍繼續使用婚姻的比喻,而以“果子”為新婚姻的後裔,就未免太離譜了。此處的果子,就像六22所說“成聖的果子”,是指新生命,其特色為“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弗二10)。——《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4「我 的弟兄們…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意思是,你們向著律法是死的。許多基督徒並不明白,為甚麼我們需要脫離律法。脫離律法,和脫離世界、罪惡、自己有頂大的關 係。如果每一個基督徒要得著拯救,他第一件事就必須知道,神對它這個人沒有盼望。律法就是神對你肉體所有的要求。你若認識自己敗壞到無可指望,對自己完全 失望,這就是得拯救脫離律法。神就是看我們是沒有辦法的,不能改良的,才把我們釘在十字架上。我們所配的就是釘死,不配作任何的事。脫離律法的意思,就是 脫離神的要求。意思就是因為認識了亞當的生命,並基督的工作,就死了心,不再打算來討神的喜歡。所以只有死才會脫離律法,因為你若活著,律法是一直要向你 要求的。死是我們惟一的出路,是我們得著拯救的惟一辦法。―― 倪柝聲
         「你 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我們的死是藉著基督的身體。基督怎樣死,你也怎樣死;基督在甚麼時候死,你也在甚麼時候死;基督已經死了,你也已 經死了。這並不是屬靈的自殺,硬算自己是死的;也不是一直說,我已經死了,來盡力的暗示你的自己。這是因為你看見了基督在十字架上所成功的事實。得勝的秘 訣,就是永遠不在基督之外看自己,永遠不肯看基督之外的自己。―― 倪柝聲
         「叫 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我們不只要有消極的脫離,還得要有積極的歸於,不然也是空虛。一面是出,一面是入;一面是斷 絕關係,一面是結合關係;一面是向律法脫離了,一面是與基督結合起來,歸於基督。復活就是與基督聯合。我們這在基督裏復活的人,要結果榮耀神。結果子只有 一個法子,就是讓基督活在我們裏面,讓祂來生活。―― 倪柝聲

【羅七4「你們…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主耶穌),叫我們結果子給神。」因此我們能結出生命果子榮耀神,並不在於遵守律法規條;乃在從心裏更多歸順那從死裏復活的主耶穌。――《讀經指引》

【羅七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
    我們屬肉體的時候。亦即,在我們重生之前。
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欲,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律法如何會生惡欲,713節將澄清。“死亡的果子”是由惡行構成,其“結局”就是死亡,參六21。——《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注:“心靈”或作“聖靈”),不按著儀文的舊樣。」
    但我們既然在捆綁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因著這個死(“與基督同死”,以及“向罪死”),信徒得以“脫離”從前在律法之下的義務。
  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直譯為:“不在字句的舊樣式中”(“字句”指“文字規條”之意,參林後三6)。保羅看自己成為基督徒之前的生活,是謹守律法的猶太人,順服外在的規條。但現在,聖靈在他裡面供應生活的原則,從前律法則是從外面供應,而且並不完全。
    按著聖靈的新樣。直譯為:“在靈的新樣式中”,亦即,信徒現在“屬聖靈”的生命(參八9)。“字句”(gramma)與“靈”(pneuma)的對比,指明在福音的時代,耶利米書卅一3134所預言的新約已經實現了(參以下八4)。進一步可參小注70。——《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6「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
         按代替說,基督替我們受死,出了律法所要求的代價,就把我們從律法之下贖出來,叫我們脫離律法的定罪。按聯合說,基督帶著我們和祂同死,叫我們向捆我們的律法死了,就得以脫離律法的捆綁。律法不能管死了的人,死了的人就脫離了律法的管束。
         『靈的新樣』。陳舊的靈不能感動人,所發出的言語、教訓、態度、思想皆舊。老套、刻板、遲鈍。活潑生命流不出。新鮮的靈能甦醒人,把人帶到神面前。

【羅七625活在律法下的人,乃是『以心思服事神的律…以肉體服事罪的律』(25);脫離律法的人卻以靈服事主自己(6)。這三種服事,我們是在那一種的裏面呢?――《讀經指引》

【羅七7「這樣,我們可說什麼呢?律法是罪嗎?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參三20。律法的功用是預備性的:顯明人的罪與無能,並且顯明人需要救恩,而惟有神的恩典才能拯救他們。
  不可起貪心(出廿17;申五21)。人想擁有東西是很自然的欲望;一旦他們發現,某些自己想要的東西是律法所禁止的,他們卻往往會更加想要,一心一意想得到。——《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7「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
         神 識透了我的本相,祂知道我從頭到腳都充滿了罪。祂知道我在討祂喜悅的事上,是全然軟弱,並毫無所能。難處就在於我對這些沒有認識。我承認世人都是罪人,而 我也是其中之一,不過我以為自己會比一些人更有希望。雖然我承認自己是軟弱,但我卻不完全相信這是真的。為此,神就使用律法,來使我認識這一件事實。因我 們越是設法滿足律法的要求時,我們的失敗便越發顯明出來。保羅就是因著律法才真實的認識了自己。這律法是從「不可起貪心」開始的,無論保羅對律法其它部份 的經歷如何,這第十條誡命(直譯為「不可有欲望」)是使他看見自己本相的。這誡命把他面對面的帶到聖潔的神面前。――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羅七7~25活在律法觀念中的人,無非都是在『善』和『惡』的範圍中盤旋,結果就是『死』和『苦』(7~24)。只有轉過來注視基督――『感謝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的主』(25原文),就能超脫這一切,而摸著永遠的生命。――《讀經指引》

【羅七8「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
    罪趁著機會就借著誡命……。本節與下節中,將罪擬人化,好似一強敵,在人的靈魂堡壘中建立了據點。
  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面發動。“在我裡面製作各種不正當的欲念”(NEB)。巴瑞特指出,違背律法的貪婪,與愛完全相反,因為愛“就完全了律法”(十三10)。——《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8「沒有律法罪是死的,」不但罪不算罪,罪也是死的,這罪是指肉體說的;舊人在律法上、在罪上都死了。如果我們一直在主的死裏(因信心靠恩典,不在律法下,不去西乃山),罪(舊人)就永遠是死的,因為它已經死了。―― 牛述光

【羅七9「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亞當原本並不感到自己有犯罪的意念,直到因著那條“不可吃”的誡命,他的順服才受到考驗。可是保羅從人類共通的經驗(包括他自己在內),更能洞悉墮落故事的真諦。——《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9「但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誡命來到,就是自己決定靠律法成聖,又回到西乃山去。在律法下自己就死了。「死了」是指行動說的,不是指生命說的。牛述光

【羅七10「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
    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指利未記十八5,以下十5(參二13)則引述此段的經文。——《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10從理想角度看,律法應許凡能謹守的都得凓生命。獅子籠外的警告牌寫凓:「切勿走近。」如果人願意遵守命令,就可以活看。然而,若有孩子不理會,走上前去挑弄獅子,便招殺身之禍。

【羅七11「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引誘我。此動詞(exapatao)與哥林多後書十一3(“蛇……誘惑了夏娃”)及提摩太前書二14(“女人被引誘,陷在罪裡”)相同;參七十士譯本創世記三13所用較簡單的apatao。此處與墮落故事的平行不可太過強調,因為保羅的教導是說,人類“在亞當裡”墮落,而不是在夏娃裡;但在創世記三章與以上提摩太前書二14都說:“不是亞當被引誘”。——《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11「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罪等於蛇,誡命等於神樂園中的吩咐,我等於夏娃。蛇是藉神的誡命引誘夏娃,夏娃吃了之後,就受到刑罰,受到誡命的裁判。―― 牛述光

【羅七1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律法……誡命……。律法是指所有律法;誡命是其中的各項規條(根據傳統演算法,共613條)。律法是聖潔的,因為神是聖潔的(利十一45,十九2),而律法乃是表達神的性情,宣佈祂的旨意。——《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12「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律法原是由神降下的,是出乎神的,和神聖潔的性情是相合的,所以是聖潔的;並且和神的公義、良善也是符合的,所以也是公義、良善的。

【羅七13「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嗎?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
    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雖然“在律法之下”實際上與“在罪之下”牽扯不清,但保羅憤怒地駁斥任何視律法等於罪的論調(7節)。 律法是良善的,其本身的性質是要賜生命的;絕不會帶人進入死亡。這整件事的禍首乃是罪:當律法告訴我是非對錯,卻沒有供應我行善避惡的能力,罪就逮住機會 了。罪強迫我違背良知,去作律法明文規定不可行的事,讓我招致定罪與死亡。如此一來,我才明白罪的真面目,看清它與神及良善完全背道而馳。否則我不可能有 這樣的認識。——《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13罪可以把一件好事,例如律法──它是聖潔公正的──彎曲成為作惡的工具。罪的可怕可以從它能把一件好的事,變成罪惡的武器上見到。它能把愛的可愛處轉變為淫慾。它能把獨立的高貴處轉變為追求金錢和權力。它能把友誼的佳美變為引誘冀求獲得不當有的東西。那就是卡萊爾(Carlyle)所謂:『罪的無窮可憎』。就是這一件把律法作為犯罪的橋頭堡的一件事就足夠表明罪的非常的邪惡。這整個可怕的過程並不是偶然的;一切都是有計劃的給我們看見罪是何等的可怕,因為它能把最可愛的東西,只要一碰,就會變成玷污的東西了。

【羅七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我“在亞當裡”所承襲的性情,與律法格格不入。律法是“屬乎靈的”,因為是神的律法;但我的本性卻不屬乎靈sarkinos,“肉體的”),被一種與我的意志相反的力量所左右。人性之中有一種東西,素來反叛神,想要脫離祂;甚至也在重生的人裡面。保羅在此稱之為他的“肉體”(參18節),這東西使他完全暴露在內住之罪的權勢之下。“賣給罪了”一詞與智慧書一4平行,智慧不願“在抵押給罪的身體中居住”。——《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14  「律法是屬乎靈的,」神是靈,律法既是出乎神的,也就是屬靈的。凡律法所吩咐人作的,都是屬靈的。人不能成全律法,不能遵行律法的吩咐,因為人是屬肉體的。
         「已經賣給罪了,」奴僕是一個有自由意志,而沒有自由行動的人,立志由得我,行出來就由不得我,所以靠自己活在律法下的人是一個罪的奴僕。―― 謝模善

【羅七1424律法原是好的,卻因人屬乎肉體而無效(14);而人的肉體,也因活在律法的原則之下,而掙扎痛苦(24)。所以本章說是在肉體中捆綁的痛苦也對,說是在律法下掙扎的痛苦更無不可。――《讀經指引》

【羅七14~25保羅論到心靈與肉體交戰是指何人經歷?】
答:在羅馬書七章1425節這一段經文中所記的「我」字,差不多有三十六次,其總括意思,不外是保羅承認說到:「我曉得我是屬乎肉體的,已經賣給罪了,我也知道在我肉體裡面沒有良善,願意為善反不去作,不願意的惡,反倒去作,受到罪的管束(14-20)。我覺得我裡面有個律,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服從犯罪律,為罪所勝(21-23)。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感謝神,靠著主耶穌就能脫離了,證明靠自己的力量掙扎最苦而失敗(2425)。」 聖經注釋家對於以上這一段大意,各有不同的見解,有些認為保羅在此處所說的「我」字。未必是指他自己,乃是代表任何一個人,故不是說他本人的經歷,有些人 認為這是保羅敘述未信主以前的心靈經歷情形,有些人認為這是保羅信主以後心靈與肉體交戰時描寫的經歷,亦可以說是代表每一個基督徒可能常會發生的狀況,但 屬於這最後一派的解法居多,如古教父奥古斯丁(A.D.345-430年,非洲迦太基,中世紀教會神學家,主教,哲學鼻祖),與馬丁路德(A.D.1483-1546年, 德國宗教改革家),亦皆相信此派之解法,總而言之,這裡須要明白一件不可思議重要的道理和教訓,就是無論何人在什麼時候,若靠自己的力量和罪惡交戰,斷不 能勝過,必要遭到絕望失敗的地步,惟有順服神來到主前,承認肉體是軟弱敗壞無能,靠著聖靈的能力,才能得勝而成聖(參羅八3-112631-37)。——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七14~25保羅在羅馬書第七章1425節所說心中的痛苦,是描寫非基督徒還是基督徒的情形?】
    歷代解經家對此段經文見解不一,大概有四種看法:
    一、這是描寫保羅未信主前的心靈的狀況,亦可代表所有非基督徒的心靈情形。
    二、這是保羅信主後,心靈與肉體鬥爭時的描寫,亦可代表每一位基督徒時常可能發生的事情。
    三、這是描寫信主後又背叛主的基督徒心靈的矛盾與掙紮,是背道者的痛苦經驗。
    四、這是描寫信主的猶太人仍然被律法的舊觀念所捆綁的心靈情形。
    古教父奥古斯丁是第二派人士的代表,馬丁路德亦相信這是描寫基督徒的心靈鬥爭。
    可是那些主張保羅是描寫一個非基督徒的心靈狀況的解經家,則引用第八章l節的話:“如今,那些在基督那穌裏的,就不定罪了”。既然說是“如今”“在基督那穌裏”,那麼七章未段所說的一定是“從前”“不在基督那穌裏”的情形了。
    保羅在該段所用的“我”字,並非保羅本人,乃是任何一個人雲。
    可是主張第二說的仍然是占大多數。――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七15「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這裏的『不明白』英文欽訂本繙作『不譖許』(do not allow),達秘新譯本和司提反英原對照的新約都繙作『不認可』(do not own)。讀前後文,就知道保羅的意思,實在是說,『我所作的,我自己不贊許』,或『不認可』,或『不稱許』。
         「我 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今天的第一個問題,就是你現在所作的是你所愛的呢?或者是你所恨的?我們知道使徒保羅之所以得著拯救,就是 因為真是深深的恨,和竭力的求。他對於他在罪中的生活,不願意到一個地位,再也不能維持了,無論如何不能再跟著它一直下去了。他恨到一個地步,竟說我還是 死了好。就是因為他有這樣的決心,他就得了拯救。凡在失敗和犯罪中生活,而不知道那些是該拒絕的人,神的拯救是永遠不能臨到他的。每一次要使你在神面前的 生活有屬靈的長進,必須先對於你現在的光景覺得不滿意。神的拯救雖是為所有的人預備的,但並不是每一個所能得著的。問題不在於神,乃在於人,因為人沒有覺 得拯救的需要,也沒有付上代價去得著拯救。―― 倪柝聲

【羅七15與保羅同時的人知道這種感覺;其實我們自己也知道。辛尼加所說:『在必要的事上,我們無能為力』,他講到人怎樣恨惡他們的罪,但是同時又愛他們的罪。羅馬詩人俄維丟(Ovid)寫下一句名言:『我看見較好的事,我贊許它們,不過我所做的卻是較差的事。』

【羅七15~20保羅一直立志,但是結果一直失敗。由此可見,得勝的路並不在人的願意,並不在人的立志。
       這六節聖經中,保羅一直在那裏願意,在那裏立志,但是他所願意的,他所立志的,都不能作,是完全的失敗。可見,得勝的路不在願意裏面,也不在立志裏面。願意不是得勝的方法;立志也不是得勝的方法。願意和立志,在勝過罪、討神歡喜的事上,沒有多大用處。―― 倪柝聲

【羅七15~25從十五節到二十節,保羅重複的用『願意』、『不願意』這一類的詞。這裏著重的點,就是願意不願意,立志不立志。從二十一節到二十五節,他給我們看見另外一個著重點,就是一個『律』字。這兩個著重點,是這一段聖經的關鍵。

【羅七16「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應承律法是善的,」這話足見失敗的信徒仍未變心,還是好善,雖然犯了罪,還是恨罪;世人犯罪是歡喜罪中之樂,基督徒犯罪是苦的,這是因為有生命、有靈覺,這就證明自己的潔淨的。―― 牛述光

【羅七17「既是這樣,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做的。」
         「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在人裏面作人罪性的罪,乃是『住』在人裏面,並且能在人裏面有所作為。所以這個罪,不僅是一個活的東西,並且好像是一個成位的活物。實在說來,這個罪就是魔鬼的罪性在我們裏面;也幾乎可以說,就是魔鬼自己在我們裏面。
         「是我裏頭的罪作的,」不是推脫責任,乃是抓住了敵人;認清了敵人。只要先認清,先抓住敵人,我們就知道怎樣對付它、勝過它。―― 牛述光

【羅七17~18聖經常將罪和身體連起來說(羅七25;西三5),因為身體是罪的居所。照著神的眼光看來,人的身體實在乃是『罪的身體』(羅六6),因為罪是身體的主使者。

【羅七18「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
         「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這話充分說明,基督教絕非勸人為善,反而是指明人靠自己無法行善,極其痛苦,所以需要接受主的救恩。――《讀經指引》

【羅七18在 我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當我們在舊天性中找不到半點良善時,也不感到失望。我們從此不再專注自己。再多的內省也不能叫我們得勝。誠如蘇格蘭聖徒麥切尼所 說,我們每看自己一眼,就得十倍仰望基督。為確定說明肉體完全沒有希望,保羅慨嘆道,縱使他渴望做得對,他內心也沒有力量將他的願望化為行動。當然,問題 在於他打算拋錨在船裏。

【羅七18沒有良善「我也知道,在我裡頭,就是在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我們越認識自己,就 越會發現我們 並不是像自己想象的那樣,雖然以為自己有些不好,但還有些好的方面,還有些良善,甚至覺得比別人還有些長處,不像別人那樣壞,那樣惡,這都是自欺的想法, 是在沒有經過試探和考驗之下,沒有聖靈光照之下的看法。等進到像在這一章的經歷中,當貪心藉著誡命在人裡頭發動時,欲勝不能,欲罷不得,立志無用,掙扎失 敗,不能自拔時就漸漸地認識了,原來在自己裡頭,沒有良善, 並且有罪住在其中。
當我們對自己完全絕望,覺得無法自救的時候,就感到需要一位救主了。不只需要一位在十字架上替我們代死贖罪的救主,也需要一位活在我們裡面救我們脫離罪惡的救主。而這位救主耶穌基督已經在我們裡面了。因為人若沒有基督的靈就不是屬基督的,基督就是藉著祂的靈住在我們裡面(羅89,10)。所以我們不必再指望自己有什麼良善,也不能靠自己的力量行善,勝過罪惡,只有以主耶穌基督為我們的良善,靠祂在我們裡面的運行來行善,勝罪,這就是不隨從肉體,只隨從聖靈的人。──《每日天糧》

【羅七19「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做。」
         這 裏所說的那一個人,是靠著自己的意志而活著。他所有的『不好』都是在行為裏,他所有的『好』都是在意志裏。這一個人能說:我要神的旨意,我要討神的喜悅, 我要作一切良善的事,我要榮耀神的名。他沒有看見行善或者作惡是律的問題,不是意志的問題。許多弟兄姊妹在那裏希奇說,為甚麼我所要的得不著,我所不要的 反而臨到我身上?神就是要給你看見一件事:你意志的能力,不能作你生活的能力。―― 倪柝聲

【羅七19「反不作…倒去作,」肉體只是顛倒是非,卻永不會作的對。我們不必與肉體講人情,要像保羅不與屬血氣的人商議;商議由得你,行出來卻由不得你。對肉體,我們沒有商談的必要。―― 牛述光

【羅七22「因為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注:原文作“人”),我是喜歡神的律;」
    按著我裡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因此我可以唱:“我何等愛慕你的律法!”等詩篇一一九篇的句子;但是問題在於,我無法以順服來表明我的愛。“裡面的人”是在基督裡的“新人”,每天按造物主的形象被更新變化(西三10;參林後四16)。從八78來看,很難認為這裡說話的人不是信徒。——《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23「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犯罪的律。即邪惡的根源,或內住之罪的轄制。此詞原文為nomos tes hamartias,爾哈特(A. A. T. Ehrhardt)提出拉丁文中一個似非而是的同義詞lex iniuriae(“不公義的律”),西塞羅在Verrinesii .3.211.曾似非而是地用此詞。——《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24「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我真是苦啊!這個充滿痛苦之情的呼聲,顯明前面的話不是在表達“抽象的辯論,是一個飽受煎熬的靈魂親身體驗的回聲”。槐特(Alexander whyte)諷刺那些認為本段是“保羅特意賣弄修辭手法”的注釋家,說他們所講的無異“稻草人的屬靈經歷”。  
    “就 稱義而言,信徒已經完全了;但就成聖而言,他們才剛起步。這是個漸進的過程。在初信基督之時,他們對自己裡面敗壞的源頭認識無幾。當基督向他們啟示,成為 他們的救主,靈魂所摯愛的對象,他們的肉體情欲似乎死了,但不久之後,他們會發現它並沒有死。因此有些人在信主之後,心靈所受的試煉,甚至超過他們醒覺自 己走迷路的時候。“我真是苦啊!……”是他們的呼聲,直到他們在成聖方面也得了完全。可是那位在他們裡面動了善工的,必定會成全這工,直到耶穌基督的日 子。”
  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在古典文學和其它著作中,有不少與這個歎息相似的話語。西塞羅,斐羅(Philo),伊皮克德特斯,和馬可奧利流(Marcus Aurelius)都曾形容,人生在世,靈魂被死的身體束縛、壓制。有些注釋家舉維吉爾(Virgil)的記載為例,他寫道,伊特普斯坎(Etruscar)國王米珍修(Mezentius),把活的俘虜與腐屍綁在一起,以折磨他們。
  但保羅不屬柏拉圖派或斯多亞派。他前面剛說,自己被“擄去……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23節),而這取死的身體同樣是他的身體,或被仇敵霸佔的人性。然而,這一個身體卻不是要被玷辱的;終有一日它將得享基督所完成的救贖(八23);而目前,“賜生命聖靈的律在基督裡”(八2)已經帶來了渴望已久的釋放,它便成了榮耀神的器皿(林前六20)。——《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24「我真是苦啊。」】
本章有許多代名詞,充滿著「我」的字樣。我們自己掙扎想自己得以成聖,究竟還是失敗的。我們只有靠主才可實現理想,行事與主恩相稱,得主的喜悅。保羅描述得十分生動。
誰讀起來都會感到失望,但所說的真是實情,我們切望在裡面的新人活潑起來,脫離舊人。但是我們也意識到一種力量控制著我們,好似有蛇纏著,又像古代羅馬的囚犯背上帶著毒物侵蝕我們的生命。我們不禁痛哭起來,我真是苦啊,誰能救我脫離?
本 章的要旨十分明顯,我們不可沒有聖靈在我們內裡的力量自行努力追去聖潔的生活。我們不能沒有聖靈的恩惠,因為我們自己一定無力使自己成聖的。脫離罪的權勢 是神恩惠的賜予,我們得蒙赦免就是這樣。當我們到自己的盡頭,只有投靠救主,祂必在我們裡面,也為我們成全,那時我們就可以說: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 基督……。
在神凡事都能,基督是神在人裡面的能力。所以我順服主,在基督裡才有新生的樣式。
── 邁爾《珍貴的片刻》

【羅七24「取死的身體,」這是指當時的一種刑罰,就是把死人綁在活人身上,直到活人也死了。―― 牛述光
         主為帶我們經歷脫離律法,活在聖靈中的釋放,總是先讓我們深深嘗到在律法之下,肉體捆鎖的痛苦。甚麼時候我們真感到這痛苦,而能喊出『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屬死亡的身體(就是肉體)呢』(24)?那就將近得釋放了。――《讀經指引》

【羅七24~25「感謝神,借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羅725
         「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羅724)這句話曾經是保羅的絕望呼喊,但刹那間,啟示的亮光一閃,他立即從絕望的歎息裡轉變為讚美的歡呼了!
         保羅得釋放後的頭一句話是至寶貴而值得我們三思的:假使有一個人遞給你一杯水,你致謝時,必是面向著給你水的那一位,而不是向著其他不相干的人。
         保羅為什麼要說:「感謝神」呢?因為這事是由神作成的,做工的是神,成全的也是神,一切都來自神,出於神。倘若是保羅自己做成的,那麼,他就應該說感謝保羅,而不是感謝神了。他深深看見自己的徹底無能,敗壞不堪,深知他蒙釋放是出於神,全然是神做的,所以他感謝神。
         祂要包辦一切,因為祂要得完全的榮耀。在我們蒙赦免方面,神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所做的,樣樣齊備無缺,沒有留下一樣需要我們做的;在我們得釋放方面,祂也照樣為我們做齊全了,沒有留下一樣需要我們去做。一切都是祂做,徹頭徹尾是祂做。「乃是神在你們裡面做。」(腓213直譯)――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當人運用意志力量的時候,就絕不可能倚靠神拯救的方法。總得到有一天,服在神面前說,我這一個人沒有辦法,並且也不再想辦法。這時,你才起首看見甚麼叫作得拯救。―― 倪柝聲

【羅七24~25肉 體應許說要遵行神的律法,其實是為我們擺上圈套,要俘虜我們。保羅至終明白了,肉體乃是敵人,所以落在苦惱、失敗中是為了認敵為友;他又認識了犯罪乃是一 個律,如果活在肉體裏,失敗是不能避免的。這已經落水垂斃的人不是掙扎,乃是呼求:「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 謝模善

【羅七25「我以心思順服神的律」(原文)。神的律是良善的,我們心思中為善的律也是良善的,所以這兩個律是相合的。神的律是在我們外面向我們要求良善,心思中為善的律是在我們裏面,就是在我們心思裏,使我們傾向良善。所以我們裏面的心思喜歡順服我們外面神的律。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哦,我們無論甚麼難處,無論甚麼痛苦,一投靠主耶穌,就必脫離了。這恩典真奇妙!――《讀經指引》
         活在律法觀念中的人,無非都是在『善』和『惡』的範圍中盤旋,結果就是『死』和『苦』(7~24)。只有轉過來注視基督――『感謝神,藉著耶穌基督我們的主』(25原文)――就能超脫這一切,而摸著永遠的生命。
         活在律法下的人,乃是『以心思服神的律…以肉體服事罪的律』(25);脫離律法的人,卻以靈服事主自己(6)。這三種服事,我們是在那一種的裏面呢?

【羅七25「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
    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在“誰能救我?”的痛苦呼聲之後,緊接著便是這句得勝的宣告,頗令人驚訝。但答案就在這裡:“惟獨神能!透過我們的主耶穌基督!感謝神!”(NEB)。至於這個拯救是如何才能得著的,怎樣能脫離內住罪的權勢,則在下一章中詳盡敘述。目前,保羅先以這一短句表明,情況不像那位元“受苦的人”所擔心的那樣絕望,然後,他回過頭來,將1424節的道德窮境作個總結。
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我們不必以為這句話的位置放錯了。摩法特(Moffatt)視之為23節之後的括弧,他說:“其合理的位置,即原初的位置,應在24節的高潮之前”──鐸德(C. H. Dodd) 贊同這種移位說法,說:“應該沒錯”(見其注釋本節)。宋茲認為,這句話“可能是保羅自己加的,或某位早期讀者所作的結語。不論如何,其目前的位置並不恰 當,表明可能有人將傍注插入本文中了。”但是,最早期的權威版本位置就是如此;而為邏輯平順的緣故來重排保羅的話,卻很危險。
要事奉神的律的內心,是回應良心之聲的心(不可能是十二1聖靈所更新的心思);照著罪的律去行的肉體,是墮落的本性,將來惟有被死亡所滅。經歷失敗、挫折的是我(Iof myself,原文為autos ego),但“我”(I)既是信徒,不致被棄置於“自我”(myself)之中;內住聖靈的大能,將使一切全然改觀(參八911)。——《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馬書第七章例證

註解】【拾穗】【例證】【綱目

【羅七2~4這 裏是把神的兒女比作婦人。每一基督徒,對於享受基督的豐富,是一個婦人。一個婦人,就是說,她有丈夫,她有倚靠。一個婦人,是能從她丈夫得著一切的供給。 我們與基督的關係,是一個婦人與丈夫的關係。我們一切的需要,都要從祂得著供給。世上有一普通的公例,就是一個女子一出嫁,她就立即能用她丈夫的姓名。許 多的基督徒,沒有看見這一個寶貝――『奉我的名』。奉我的名這一句裏,不知有多少福氣。奉我的名求甚麼就必得著甚麼。凡是祂的都是我們的。對於基督的豐富,我們乃是個婦人。―― 倪柝聲

【羅七4有一個舊約例證,可以幫助我們清楚這一點。將聖所與至聖所隔開的幔子,上面繡凓䣝嶋篐(出廿六31;代下三14)。照以西結書一章十節和十章十四節給我們看見,䣝嶋篐的臉其中有一個人的臉,代表人是整個天然受造之物(詩八4~8)的頭。在舊約時代,神住在幔子內,人住在幔子外。人可以看見幔子,卻看不到裡面。那個幔子象徵我們主的肉身(來十20)。所以在福音書裡面,人只能看見我們的主外面的形狀;除了神的啟示以外(太十六16~17),他們看不見住在主裡面的神。但是主耶穌死了,神把聖殿裡面的幔子從上到下裂為兩半(太廿七51),讓人可以看到至聖所。因此自從主耶穌死後,神不再將自己隱藏在幔內,卻設法把祂自己啟示出來(林前二7~10)
         現在我們要問,當幔子裂開的時候,䣝嶋篐怎麼樣呢?不錯,神只撕裂幔子,但是䣝嶋篐在幔子上,與幔子成為一體,因為他們是繡在幔子的上面。所以不可能幔子被撕裂了,而䣝嶋篐卻仍然保持完整。當幔子裂開的時候,䣝嶋篐也一同裂開了。在神的眼中,主耶穌死了,所有受造的活物也都死了。「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那個女人的丈夫也許很健康,很強壯,但是如果她死了,他雖然可以照他 所喜歡的,對她作許多要求,然而那對於她卻毫無影響。死已經使她脫離了她丈夫的一切要求。當主耶穌死的時候,我們是在祂的裡面,祂那包羅萬有的死,使我們 永遠脫離了律法。但是我們的主並不留在墳墓裡。第三天祂又復活了;因為我們仍然在祂裡面,所以我們也復活了。主耶穌的身體不只說出祂的死,也說出祂的復 活,因為祂的復活是一個身體的復活。因此,「藉基督的身體」,我們不只「向律法死」,並且「向神活」。

【羅七5因律法而生的惡欲,也有惡欲因律法反而被挑動起來的意思。比如:客聽中陳設著一個貴重的花瓶,自從孩子們的母親吩咐他們不許打破那花瓶之後,孩子反而一直想去摸那花瓶,終於把花瓶打破了。不是母 親的吩咐把花瓶打破了,乃是孩子們的好奇心把花瓶打破了,但孩子們的好奇心卻是因母親的吩咐而挑動起來的。我們裡面也有各種惡欲,本來就是愛犯罪的,但律 法既然沒有給人勝過惡欲的能力,那麼律法的吩咐,反而使人裡面的惡欲被觸動起來,要試著去冒犯,所以保羅說「因律法而生的惡欲」

【羅七7律法使人知罪:
         發明了汽車的初期,根本沒有時訴限制,因為路上車輛稀疏,路面崎嶇,大部分的發動機未能乙太大的馬力去推動車子。然而,隨著年日過去,情況改變了。汽車製造普及了,道路的建設也較完善,汽車的馬力也隨著加大,時訴的限制亦開始執行了。
         一位駕駛者駕著汽車離開自己居住的市鎮(沒有車訴限制的地方),向著一個城市進發。駛到城市邊界時,他發現路旁放置了交通標誌,上面寫著:時速56公里(35)。因為自由受到限制,駕車的人感到煩惱,於是立刻將車子加速。
         這 樣跑了好幾公里,他看到另一個警告牌,與先前的一樣,只是上面加上了這樣的字句:路上有警車巡邏,法律要嚴厲執行。最初他慢下來,但內心那股反叛的情緒更 加激動,他於是蓄意超越了時速限制。他一方面怕被拘捕,另一方面又對這似乎無理的限制感到不滿,因此情緒反復不定,車速也隨著時快時慢。
         這 例子說明法律在人們心中引致的影響。律法能將一直在人們內心潛伏著的反叛情緒撩動起來,而我們的傾向是,不惜代價地要與一切規則和限制對峙,我們要獨立自 主,不願受它們干預。基督徒若要過得勝生活,一定要超越個人反叛的性向,並接納基督和祂在我們身上的旨意,作為我們生命的『時速限制』。

【羅七7律法創造罪,意思就是律法說明罪。一條街道上,一輛汽車,可以任意選擇方向開行。經過了一段時間後,那條街變成單程車路。此後如果犯了法例,朝禁止的方向開車,便破壞了律法。這新的條例,創立了一種新的錯誤。律法叫人明白這是甚麼,創立了罪。

【羅七8抽煙的人可能本來忘了要吸,但一看到「禁止吸煙」的牌子,煙癮就發作了。
         然而罪趁凓機會,就藉凓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裡頭發動。當律法禁止諸般的貪心時,人敗壞的本性就前所未有地被挑動起來,引發貪得無厭的欲念。譬如,律法這樣說:「不可放縱情欲幻想來自樂。不可活在肉欲的幻想世界裡。」律法禁止污穢、卑下、挑起色情的思念。但很不幸,律法並沒有賦予能力去勝過罪惡。結果是那些在律法之下的人,他們的思想竟前所未有地陷入色情污穢之中。他們知道,但凡律法禁止的,那敗壞的本性就更希望去犯上。「偷來的水是甜的,暗吃的餅是好的。」(箴九17
  相對來說,沒有律法罪是死的。罪性就像一頭睡凓的狗。當律法前來說「不可」時,這頭狗便醒過來,橫衝直撞,不顧一切。

【羅七8~11在律法產生罪的事上,有一件更重要的意義。在人生中有一件奇異的事實,被禁止的事具有特殊的吸引力。猶太的拉比和思想家們看到 在伊甸園裡人內心的傾向。亞當最初住在天真無邪的狀態中;他可以享受一切,不過不准他接觸禁樹;蛇來了,狡獪的把這一件禁令轉變成一個試探。這棵被禁的樹 變成內心希求的樹;因此亞當受了禁果的誘惑犯罪;結果死亡。
斐羅(Philo)用引喻的方法解釋這整個的故事。代表快感;夏娃代表感官;快感,常常是這樣,要獲得被禁止的東西,並且從感官手。亞當代表理智;因被禁止的東西,在感官上手工作,理智被領到邪路上,死亡就來了。
奥古斯丁(Augustine)在他的懺悔錄裡,有一段著名的文章,請到被禁東西的吸引力:『在我們葡萄園附近,有一棵梨樹,長滿了梨。在一個風暴之夜,我們一班流氓型的青年出發偷搶,帶了我們的勝利品離開。我們帶走了一大堆的梨──不是為自己要吃。我們只吃了一些,欣賞禁果的快感,把所餘 的一切都投給豬吃。梨的滋味還不錯,不過我內心所要的並不是梨,因為在我家裡有好多比這更好的梨。我的偷取梨只是要做一個賊。我所得到的是一席罪惡的筵 席,我心裡充滿了快感。我為甚麼喜愛偷窈?是否是因為我,一個規例的囚徒,藉自己的軟弱無能,作出犯禁的事,從獲得的假自由中,得到反抗律法的快感?……𥌎的欲念簡簡單單是從禁止偷窈所引起的。』
把一件事放在禁止的事物中,把一個地方放在禁區之內,即刻令人迷。這樣的話,律法產生了罪。

【羅七8~14這裏所用的比方,其本身正是一條律法,但使徒卻透過字句,解出其中屬靈的含義,說明基督的原則,叫人真實蒙恩。可見律法的本身的確是『聖潔,公義、良善的』,的確是『屬靈的』(1214),不過看我們如何使用。若僅就其表面字句遵守,結果反而引活罪惡,殺死我們(8~11);若能超越字句,摸著其中屬靈的原則,基督的意義(聖潔、公義、良善就是基督豐滿的意義),才能從神所啟示的律法中,認識基督,享受基督。這才是神頒佈律法積極方面的用意。――《讀經指引》

【羅七1214神的律法固然是好的,只因我們太壞了,是屬乎肉體的,已經賣身給罪了,所以全歸無效。同樣的,在人世間,無論立法的規章多齊全,唱的高調多響亮,只因人已經從裏面敗壞了,所以也盡都徒然。(例如無論校規多緊,總難免有壞學生;無論法律多嚴,總難免有犯法者;無論政治制度多好,總難有永久太平。) ――《讀經指引》

【羅七14「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
         如 果你有一個很笨拙的僕人,只要他坐著不動,那麼他的笨拙就難得顯明出來。他若整日不做一點事情,當然這樣他對你是沒有什麼用處,但也不致有什麼害處。如果 你對他說:「起來做些事吧!不要整天坐在那裡,虛耗寶貴的時光!」這樣,麻煩就開始發生了!當他一起來時,他就把坐椅撞倒,走了幾步,又絆跌在一個腳凳 上!然後他拿了幾個珍貴的碟子,又很快的把碟子全跌碎了!你在他身上如果沒有什麼要求,那他的笨拙還不容易顯出來。但當你吩咐他做一些事情時,他的笨拙立 刻就表現出來了。同樣的,神的律法對於我們也是如此。律法的要求是對的,但我們這個人不對!因為我們在本性上徹頭徹尾是個罪人,不過沒有律法的設立,我們 就一直不發覺自己是罪人。當神尚未向我們有什麼要求時,那麼,一切仍可維持水波不興,平安無事的光景。可是當神在我們身上有了些微要求時,我們那罪性的敗 壞,就有機會來一次盛大展覽了!「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羅713――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羅七15「因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做;我所恨惡的,我倒去做。」
    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在古典文學作品中,一般人常引用的平行句為何瑞斯的“我追求曾傷害我的事;棄絕明明對我有益的事”(Epistles1, 8, 11),或俄斐德(Ovid)的“我贊同上策,卻尾隨下策”(Metamorphoses 7.20f.,由米提亞Medea口中說出)。巴瑞特(見其注釋中本節)指出,伊皮克德特斯(Epictetus)所寫的(Dissertations2.26.4.)與本句更接近,他說,盜賊所作的並非出於他的意願;但巴瑞特也很公允地指出,俄斐斯與伊皮克德特斯(或許也可以加上何瑞斯)所說的,意思與保羅的話不盡相同。保羅的內心有一個獨立的證人,就是良心之聲(參二15說明),見證律法是完美的,並定他不遵行律法之罪。——《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七19許多的基督徒,他們生活的力量,都是在乎他的意志, 都是憑著他的意志來維持著。抓住自己,是人靠著意志生活的一個大的標記。作基督徒吃飯、走路、談話要小心。一天到晚把自己揪得頂緊,很費力。這是他自己在 那裡逼著自己作基督徒。這樣行,好像是要叫水往上流。你是中國人,自然而然的就說中國話,你不必立志。你不是那一個,你要拉著自己去作那一個,這就叫作靠 意志生活。所有用意志的力量來作基督徒的人,只有兩個可能:第一,這個人從來沒有重生,他是在那裡冒充基督徒;第二,他雖已重生了,但他不相信神給他的生 命;他是有生命的,但是他沒有靠這一個生命活著。神的生命在許多人身上所以顯不出它的大能大力來,若不是因為他根本沒有得著生命,就是因為他信得不完全。 ―― 倪柝聲

【羅七21~24保 羅在這裏找出了失敗的原因。前面的願意和立志不成功的原因,乃是因為罪是一個律。罪不止是一種勢力,不止是一種能力,罪還是一個律。人要用意志來對付律, 是作不來,辦不到的事。意志,是人裏面的力量;律,是一個天然的力量,例如地心吸力的律。律的意思是說都是這樣的,不是偶然碰巧的。律就是說,一直如此, 沒有例外。天然的力量和人意志的力量是相對的;人的力量沒有法子勝過天然的力量。大概在起初的時候,都是意志得勝;結果的時候,都是律得勝。手托住聖經, 最多只能托幾個鐘頭,最後還是要掉下來。我的手會累,地心吸力不會累。我們若能看見意志沒有法子勝過律,才有轉機。這是一個大發現,一個大啟示。自然勝過 人,人勝不過自然。(中國人所謂的『人定勝天』,不能用在勝罪的事上。)我們要看見說,罪不是一個行為,乃是一個律。罪的得勝是一個律,我們的失敗也是一個律。―― 倪柝聲

【羅七21~24人是不能用意志的力量與任何「律」反抗的,正如人不能憑體力與地心吸力反抗一樣。因為 地心吸力是恆常不變的,而人的身體耐力是有限的,所以人憑體力與地心吸力對抗終必失敗。人也不能憑堅強的意志與寒冷的氣候對抗,因寒冷的氣候是一種自然現 象,無窮無盡,但人的體溫卻有一定的限度,體溫消耗盡了,意志無論如何堅強,還是要倒斃在冰雪中。但人可以用另外的「律」對抗自然的「律」。例如人可以坐在飛機裡,讓機械的「律」,抵消自然的律,也可生火,發電……而生出暖氣,抵消自然的「律」等等。

【羅七23人無法守全律法:
         有人能守神的全律法嗎?很多年前,美國費城刊登了一則從一個西部城市拍來的電訊節錄:
         『完全人出現了…』某某先生在法庭當見證人時,他說:『我不抽煙,不嚼煙葉,不喝酒也不發假誓。我從來沒有破壞法庭道德法律或神的律法。』
         『那你是在宣告自己是個完全人嗎?』辯護律師問。
         『我是,因為人可能作的,我都辦到了。』他回答說。
         這則短聞具有諷刺的娛樂性和啟示性。
         無論這人如何真誠地自認完全,他也自覺有不足之處。『人可能作的』暗示了他承認最完全的人與完全的標準仍有距離。
         不是『接近完全』,乃是『絕對完全』纔能滿足公義、聖潔之神的要求。沒有人能靠己力達到這標準。無論一個人怎樣良善,仍要批上主耶穌基督的完全,纔能符合神的標準。

【羅七2425勝過罪惡】
司布真曾說:「每一個新造的人其實是二個人」。一個新造的人,上帝不是只把他的「個人」修理一下,使他看來像是「新」的,而舊實際把他的內心改變成為「新人」。他的「舊」性仍在那裡,不過舊人必須降服在新人之下。而舊人必須死去。
古代的征服者,慣於將屍體命俘虜背著,以防止他們逃逸。保羅大概記得這一點,他才說:「我真是苦啊,誰能解下我所背負的死人呢?」
基督徒多少都經歷到,在他心裡有兩個性格之爭。保羅在羅七23承認這 點。我們必須順服聖靈,始能得勝。一個印地安人去買貨,回到家時才發現無意中把別人的錢也裝在自己的貨品之中帶回家了。他是一個基督徒,那天晚上他睡不 著。第二天一早,他就把錢帶還給人,並解釋他無意中的過失。有人問他何以不據為己有,他指著自己的胸說:「在我內心有二個人,一個說留下,一個說不可,使 我不知所措,但我拿著這些錢心裡就不舒服,現在送回去,我就安心了。」
基督徒常會聽到二種聲音——肉體的聲音和聖靈的聲音,你願意讓得勝的基督來幫助你麼?——梁敏夫譯輯《清晨露滴》

【羅七25「罪的律」。一個律,就是一個自然的能力,並且是自 然的在那裡發生效用。比方地心的吸力,乃是一個律,它自然的在那裡將空中的東西吸到地面。住在我們裡面的罪,就是有這樣自然的能力,並且是自然的在那裡叫 我們犯罪。所以因著有這個罪的律在我們裡面,我們犯罪就是頂自然的,一點不必用力氣。
         有 一次,我在中國與二十幾個弟兄住在一起,在我們所住的地方,沒有足夠的洗澡設備,所以我們每天到河裡去洗澡。有一次,一位弟兄的腿抽筋,我忽然看見他很快 就要沉下去,所以我向一個擅長游泳的弟兄打手勢,要他趕快去救他。但是使我非常驚訝的是,那位弟兄竟然一動也不動。我急到不得了,大聲喊叫說:「你沒有看 見他快要淹死了嗎?」其他弟兄也都像我一樣的激動,向他大聲呼叫。但是那位善泳的弟兄還是不動。他非常鎮定,也很注意,仍然站在他原來的地方,顯然是在拖 延這不受歡迎的任務。同時那個可憐行將淹死的弟兄,他的聲音越來越微弱,他的力量越來越衰竭。我在心裡說:「這個人真可恨!他眼見一個弟兄就要淹死,竟不 去救!」
         然 而正當那個人真的沉下去的時候,那個善泳的弟兄很快的幾下就遊到他的身邊,他們兩個都平安的上了岸。當我有機會對他表示一點我的意見的時候,我說:「我從 來沒有見過一個基督徒,像你這樣愛惜自己的生命。試想一想,如果你少顧自己一點,多顧他一點,你豈不就救他免受這許多苦!」但是那位擅長游泳的弟兄,對於 這件事比我知道得更清楚,他說:「如果我早一步去,他會死命的抓我不放,那麼我們兩個就都沉下去了。一個將要淹死的人,在他筋疲力竭到再沒有絲毫的力量自救之前,是不能去救的。」
         現在你明白了嗎?當我們把事情放棄的時候,神才拿起。祂一直要等到我們的力量到了盡頭,自己再不能作甚麼的時候,祂才來作。

【羅七25這一個脫離了罪的人,他的第一句話非常寶貴,他說: 「感謝神。」如果有一個人給你一杯水,你就謝謝給你水的人,你不是謝別人。為甚麼保羅說「感謝神」呢?因為神作成了每一件事。如果是保羅自己作的,他會 說:「感謝保羅。」但是保羅看見他自己是一個「困苦的人」,惟有神能滿足他的需要;所以他說:「感謝神。」神要作一切的工,因為祂必須得一切的榮耀。如果我們也作了一些工,我們就要分得一些榮耀;然而神要所有的榮耀都歸於祂,所以自始至終,祂作一切的工作。


羅馬書第七章綱目

【成聖的難處――律法和肉體】
讀經:羅七章
  一、地位上(或外在)的難處――律法
         1.信徒原已脫離了律法――客觀的事實
               (1)「弟兄們,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麼?」(1):律法是神頒賜給祂子民,藉以表明神對祂子民的要求;凡不照律法去行的,就被定罪(加三10),所以這裏說『律法管人』。但因著人的肉體軟弱,律法有所不能行的(羅八3),故在律法之下的人相當無奈,既無法脫離律法的轄制,也不能成全律法的要求。本節帶給信徒(弟兄們)一個得釋放的福音:律法管人只在他活著的時候,所以我們只要一死,就甚麼問題都沒有了
               (2)「就如女人有了丈夫,丈夫還活著,就被律法約束;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2):這比喻裏的『女人』當然是指信徒,但『丈夫』何指,傳統的解經家多數認為指『律法』,晚近漸有人以為是指我們的『舊人』。且將此兩種說法的理由陳列於後,由讀者自行分辨:
                     a.指律法的理由:第一,本段經文是以律法和基督作對比,那個新丈夫(別人)既是指基督,那麼原來的丈夫當然是指律法;第二,本段經文明指我們所脫離的是律法(6),因此那個我們所要脫離的丈夫也必是指律法;第三,雖然下文是說我們死了,那個丈夫並沒有死,好像前後文不一致;但我們若本著『就我而論,世界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加六14)的原則來看這個比喻,就知道律法雖然沒有死,死的乃是我們,但就我們信徒而論,字句的律法已經被釘在十字架上了(西二14)
                     b.指舊人的理由:第一,神原來安排給人的地位是作妻子的地位,但因人墮落了,我們的舊人就僭取了丈夫的地位;第二,神頒賜律法就是為了對付我們的舊人,所以這裏所說『丈夫的律法』,亦即舊人的律法;第三,律法並沒有死,乃是我們的舊人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羅六6);第四,舊人一死,新人就能脫離舊人的律法,而歸於基督
               (3)「所以丈夫活著,她若歸於別人,便叫淫婦;丈夫若死了,她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雖然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3):『別人』是指那從死裏復活的主(4);『淫婦』是因破壞了神所定規、配合的(參太十九6~9)。神頒賜律法的目的,原是為了看守、啟蒙我們,將我們引到基督那裏(加三23~24)。如今,我們既因信得與基督同死、同活(羅六8),就律法而論,我們的舊人已經死了;就我們的新人而論,律法已經『無效、作廢』(26節『脫離』的原文字意)了,所以我們不必再守字句的律法,這是合乎神的定規的
               (4)「我的弟兄們,這樣說來,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叫你們歸於別人,就是歸於那從死裏復活的,叫我們結果子給神」(4):本節說明了如下幾點:第一,當基督為我們成為罪身的形狀(羅八3),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時,我們的舊人也和祂同釘、同死(羅六6~9),因此,我們向著律法已經死了(加二19);第二,但基督既已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羅六4),我們也必與祂同活(羅六8;提後二11);第三,現今我們是活的(羅六11),但現在活著的,不再是那個已死的舊『我』(加二20),乃是一個新造的人(林後五17);第四,我們這個活著的新人,已經許配給一個新丈夫,就是基督(林後十一2);第五,我們歸給基督的目的,乃是要從基督結出生命的果子,叫父神因此得榮耀(約十五58)
               (5)「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5):本節與第四節是一個對比,說明從前我們還歸屬於舊的丈夫時的情形:第一,從前我們是從肉體生的,因此就是肉體(約三6原文),完全屬乎肉體(創六3原文);第二,在我們的肉體之中,不只沒有良善(羅七18),反而是滿了各種的邪情私慾(加五19~2124);第三,平時,我們的肉體若沒有行為,似乎看不出那些邪情私慾,但甚麼時候肉體一發出行為,甚麼時候就顯出肉體的敗壞來(創六12);第四,律法在克制肉體的情慾上,不但毫無功效(西二23),反而會引動肉體的行為,從而就在我們的肢體中顯明出惡慾來(參羅十三14);第五,這樣,我們與舊丈夫所結的果子,乃是死亡(創二17;羅六21;八6)
               (6)「但我們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叫我們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6):我們既然已經藉死脫離了律法,就不要再受律法的捆綁與管轄(加五1),而去服從那不可拿、不可嘗、不可摸等類的規條(西二21)。今天,我們服事主,不是憑著字句,乃是憑著靈(林後三6原文);不是照屬肉體的條例,乃是照無窮之生命的大能(來七16);不在乎外面的儀文,乃在乎裏面的靈(羅二28~29)
         2.律法原來的功用與性質
               (1)「這樣,我們可說甚麼呢?律法是罪麼?斷乎不是!只是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7): 上一段經文是說明基督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信徒所成就的客觀事實,目的是要我們斷絕遵行律法的觀念,但附帶地很可能會引起我們的誤解,以為律法是惡的,神不應 該降律法給祂的百姓。因此,使徒保羅在本段經文中穿插了幾節,使我們對律法有正確的認識:第一,律法的本身絕對不是罪,我們千萬不可鄙視舊約的律法,更不 可以怪罪神;第二,律法的主要功用是叫人知罪,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20);第三,律法不僅叫人知道甚麼是罪,並且也叫人知道自己所犯的事甚麼樣的罪(例如貪心)
               (2)「這樣看來,律法是聖潔的,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12):律法乃是神對祂子民行事為人的要求,以誡命為其總綱和代表(參太廿二35~40)。律法既是神頒賜的,而神的性情是聖潔的(彼前一16),神的作為是公義的(申卅二4),神的自己是良善的(太十九17),故神所頒賜的律法也必是聖潔、公義、良善的。律法乃是神的表明,我們若要認識神,可以從律法窺知概略
               (3)「我們原曉得律法是屬乎靈的」(14):律法既是出乎神的,而神是靈(約四24),故律法也必是屬靈的,人不可把它當作儀文、字句來遵守;同時,屬靈的要求必不是人的肉體所能作得到的(羅八7)
         3.信徒誤陷自己於律法――主觀的經歷
               (1)「然而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叫諸般的貪心在我裏頭發動;因為沒有律法,罪是死的」(8): 本章第七節開始,使徒保羅以單數第一人稱『我』字,來代表一個信徒,描述其蒙恩得救之後的主觀經歷。基督已經拯救我們信徒脫離了律法,這是已經成就了的屬 靈客觀事實,有待每一個信徒憑信心將它實化在自己身上。難處就在我們實際的主觀經歷中,我們不愛主則已,我們一被主的愛摸著,就想要過聖潔的生活,或想要 為主作一些事,好討主的歡心。這樣,就不知不覺地要靠肉身成全(加三3);換句話說,也就是把律法重又套在自己身上,竭力遵行律法以討神喜悅。結果,卻又讓罪逮著了一個絕佳的機會,在我們的裏面發動各樣的邪情私慾。原來罪是一個活的、有位格的東西(創四7),平時潛伏在信徒肉身裏,我們不太容易感覺其存在,故如同是『死』的,但是一有機會,就會如魚得水,大肆活動
               (2)「我以前沒有律法是活著的,但是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9):本節的意思是說,信徒在還未有心遵行律法之前,罪在他的裏面呈冬眠狀態,靈命不受罪的攪擾,因此顯得新鮮、活潑,但是律法一來到,就把罪喚醒過來,反而把他自己的靈命搞得衰殘、死沉(參啟三1~2)
               (3)「那本來叫人活的誡命,反倒叫我死;因為罪趁著機會,就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10~11):律法本來是叫遵行的人得以因此在神面前存活(利十八5;加三12),如今反而陷人於死境,為甚麼呢?第一,神頒賜律法,其目的不是要人遵行;神是要人藉著律法認識自己的敗壞無能,從而投靠並取用祂的恩典。第二,罪躲在律法的背後,欺騙(『引誘』的原文字意)信徒,叫信徒起意遵行律法,誘使信徒拋棄恩典的原則。第三,信徒一旦被誘離開神的恩典,也就把自己置於任由罪予求予取的地位,結果當然是被罪宰割
               (4)「既然如此,那良善的是叫我死麼?斷乎不是;叫我死的乃是罪。但罪藉著那良善的叫我死,就顯出真是罪;叫罪因著誡命更顯出是惡極了」(13): 本節的意思如下:第一,律法是良善的;殺人的不是律法,乃是罪。第二,是罪利用律法來殺人;律法成了罪殺人的工具。第三,罪竟然利用那利用那良善的律法來 騙人、殺人,可見罪的本質實在是罪大惡極。第四,罪雖利用了律法,但也因此被律法暴露了它猙獰的面目,更加顯得窮凶極惡
  二、本質上(或內在)的難處――肉體
         1.肉體已經賣給罪了
               (1)「但我是屬乎肉體的,是已經賣給罪了」(14):『我是屬乎肉體的』原文意思是『我是用肉體造成的』,因此肉體是我這個人的主要成分。而我這個人在肉體裏,已經賣給了罪;罪在我身上有絕對的主權,叫我不能不俯首聽命
               (2)「因為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願意的,我並不作;我所恨惡的,我倒去作」(15):下列三種情形,證明我這個人已經賣給罪了:第一,我所作的,我並無『自覺』;第二,我自己想作的,我不由『自主』;第三,我不想去作的,我卻不能『自制』。可見,我是完全在罪的支配、控制之下,身不由己地犯罪
               (3)「若我所作的,是我所不願意的,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既是這樣,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16~17):既然我的良心並不贊同我的行為,這就證明了兩件事:第一,律法所定罪的,與我的良心感覺一致,所以我衷心承認律法是良善的;第二,我的行為並非出於我的本意,乃是罪在我裏面驅役,使我不得不作。『住』字表明罪在我裏面並非暫時潛入,乃是喧賓奪主,公然霸佔長住(參太十二44~45)
         2.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1)「我也知道,在我裏頭,就是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為立志為善由得我,只是行出來由不得我」(18):這裏的『我』是指活在肉體裏的我,也就是已經賣給罪的我(14)。本節並不是說在信徒的裏面沒有良善,乃是說在信徒的肉體裏面沒有良善。一個信徒在重生以後,可分為外面的人和裏面的人兩個部分(林後四16原文)。在信徒裏面的人裏住有良善,就是基督自己(弗三17);但在構成信徒外面的人主要部分之肉體裏面,並沒有良善。怎樣證明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呢?原來要為善的意念就躺在我旁邊(『立志為善由得我』原文直譯),而我竟然束手無策,不能將它付諸實行。這就是肉體之中沒有良善的明證
               (2)「故此,我所願意的善,我反不作;我所不願意的惡,我倒去作」(19):這是說明由於在信徒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因此就難怪一方面既無力行善,另一方面也無力抵擋惡
         3.肉體順服罪的律
               (1)「若我去作所不願意作的,就不是我作的,乃是住在我裏頭的罪作的」(20):本節可視為下面一段經文的引言,表明在我們信徒的裏面有一個超越的能力或權勢,使我們違反自己的意願,作出我們所不願意作的事,而這一個超越的能力和權勢,就是住在我們裏面的罪
               (2)「我覺得有個律,就是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21): 『律』在原文和『律法』同字,但本段經文中的『律』,顯然不是指儀文字句的律法,故譯為『律』以示分別,甚是妥切。『律』在此是指恆常不變的影響力,有如 地心引力之類的自然規律,它一直存在,人雖可憑體力和毅力暫時與之對抗,但終久仍要屈服。本節的意思是說,當我們甚麼也不想、不動、不作的時候,好像感覺 不到『律』的存在,但當我們想要為善的時候,立刻就牽動了惡的勢力,從而發覺有一個律在我們的身體裏面存在,一直在強迫我們作惡
               (3)「因為按著我裏面的人,我是喜歡神的律」(22節原文):我們信徒有『裏面的人』和『外面的人』兩部分(18節註釋);按照信徒裏面的人,是喜歡神的律。這『神的律』何解,一般解經家有兩種不同的看法:有的人認為神的律就是指舊約的律法,也有的人認為神的律乃是指二十三節的『心中的律』,是神放在我們心中的一個良善的律(參羅二14~15),它與魔鬼放在我們肢體中犯罪的律有別。照本段經文的結構來看,後者的解法似乎較為合理
               (4)「但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戰,把我擄去,叫我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23):本節的意思如下:第一,每一個人(包括不信的人)的 裏面都有兩個律,一個是在心中為善的律,一個是在肢體中犯罪的律;第二,這兩個律經常彼此交戰,偶而,心中為善的律會得勝,故有所謂『好人』和『人性本 善』之說;第三,但是不幸,犯罪的律終究強過為善的律,將人擄去作罪的奴僕,所以無論是怎麼樣的『好人』,在神眼中仍舊是罪人(羅三1023)
         5.「這樣看來,我以內心順服神的律,我肉體卻順服罪的律了」(25): 根據本節的對比結構,證明神的律和罪的律是相對的,一個是在人的心中使人『內心』順服,另一個是在人的肢體中使人『肉體』順服。問題是人內心的意願、傾向 和毅力,總抵不過人外體的情慾、愛好和弱點,所以雖然兩律交戰、對抗,但結果必然肉體壓過內心,拖累全人去順服罪的律了
         4.蒙拯救的路
               (1)「我真是苦阿,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24): 『我真是苦阿』,這是每一個有心向善的人,經過屢戰屢敗,在掙扎痛苦的深淵裏,從內心深處發出的感歎。『誰能救我』這句話表明了對自己的絕望,承認憑著自 己萬無可能得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呢?』表明說這話的人已經從經驗中找到了癥結所在,問題的根源乃在於這身體,故只要得以脫離這身體,一切都會迎刃而 解。『取死的身體』原文是『死的身體』,意指:第一,這身體對罪惡無能為力,如同是死的;第二,這身體所作所為,都是為死效力,只會給人帶進死亡;第三, 這身體的結局是死,終要歸於腐朽
               (2)「感謝神,靠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就能脫離了」(25):本節原文並無『就能脫離了』這五個字。這裏的意思是說,『感謝神』,是祂賜給我們一條蒙拯救的路;『藉著我們的主耶穌基督』(原文),是主承攬一切拯救的工,不必我們自己作甚麼,我們只要放心完全交託給祂,祂要負起完全的責任
               (3)「如今那些在基督耶穌裏的,就不定罪了。因為生命之靈的律,在基督耶穌裏釋放了我,使我脫離罪和死的律了」(羅八1~2原文): 這裏把主耶穌如何救我們脫離肢體中犯罪的律,作了一個明白的交代:第一,只要我們不再自己掙扎努力,而將自己藏身在基督耶穌裏,就不至於常因失敗而被良心 定罪了;第二,當我們能完全安息於基督裏面時,祂的生命之靈才起首作工,發揮功效;第三,當生命之靈運行時,必隨帶著一股恆常不變且浩大的能力,這股能力 就叫作『生命之靈的律』;第四,從前我們所依靠的『心中的律』,是發自神當初造人時所給的『屬人』的生命(參傳七29),而『肢體中犯罪的律』卻發自撒但那篡據人身體的『屬鬼』的生命(參約八44),鬼的能力比人的能力強,因此難怪心中的律不敵肢體中犯罪的律;第五,惟有『屬神』的生命才能勝過『屬鬼』的生命,其所發『生命之靈的律』自然也就勝過『罪和死的律』,使我們得以從『這取死的身體』被釋放出來
―― 黃迦勒《查經輯要》

【在基督裏脫離律法和肉體】
   一、脫離了律法,歸給基督
         1.律法一無所成(來七18)
               (1)律法不能結出神所要的果子
                     a.神所要的果子,乃是生命的果子,「生命樹的果子」神要,「善惡知識樹的果子」神不要
                     b.律法有要求,人靠肉身去遵行,所有的就是肉身,沒有生命,神不要,「從肉身生的,就是肉身」(約三6)
               (2)人屬肉體,反而因律法而生惡慾,結出死亡的果子˙,「野葡萄」指望結好葡萄,反結了野葡萄(賽五4)
                     a.人的肉體裏有撒但的生命、死亡的因素,「亞當吃禁果」,撒但的生命就進到人肉體裏,有了死亡的因素;神說,吃的日子必定死(創二17),撒但還有一個名字叫作死(啟六8),「掌死權的就是魔鬼」(來二14)
                     b.人想靠肉身去遵行律法,就落在肉體裏,撒但邪惡的生命,就在肉體裏產生惡慾,結出死亡的果子˙,「聖靈」所結的是生命的果子˙,「肉體惡慾」所結的是死亡的果子
         2.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死了,就脫離了律法
               (1)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既然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死了(羅六6),就不受律法的約束,不對律法負責了,「丈夫」一死,妻子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2)律法不是為義人設立的,乃是為不義的人(不法、不服、不虔誠、犯罪、不聖潔…)設立的(提前一9~10),「舊人」不義,律法為他設立,現在既死了,律法對他就無要求了,「罪犯」一死,法律對他再無要求了,「新人」是義的,無須為他設立律法,憑新人活,無須設立律法來約束
               (3)不對律法負責,也就無須憑律法而有儀文舊樣的服事
                     a.在律法底下,律法定規他們有許都儀文的服事(各種事奉條例…)
                     b.既脫離了律法,也就無須再有儀文的服事了
         3.歸給那從死裏復活的──基督
               (1)基督死了,叫我們脫離律法,不對律法負責,不受律法的約束,基督復活了,叫我們歸給祂,對祂負責,受祂的約束
               (2)基督從死裏復活,在聖靈裏,進到人的靈裏,叫我們憑靈活著隨從靈,按著靈的新樣服事主,而活出生命的果子˙給神,「叫我們結果子給神」
   二、靠主耶穌基督,脫離肉體
         1.罪、律法、肉體三者的關係
               (1)律法叫人知道何為罪,「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我就不知何為貪心」,叫人內心願意順服神的要求,「按著我裏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但是律法不能叫人勝過罪,也不能給人力量,能作神所要求的
               (2)律法是屬靈的,只有屬靈的人能行,不是屬肉體的人所能行的,律法是聖潔良善的,不是污穢不堪的罪人所能作得到的
               (3)肉體已經賣給罪了──作罪的奴僕,不自由了(約八34~36),「善」雖願意,反不作,「惡」不願意,倒去作,「行」由不得我,罪住在肉體裏──支配推動肉體去犯罪,肉體裏有罪的律──肉體犯罪是很自然的,不必花力氣,就能犯罪
               (4)罪藉著誡命引誘人,叫人靠肉體而被殺
                     a.肉體是罪活動的地方,人越靠肉體,越注意肉體,罪舅越活,越發動,「蜂窩」一動,蜂都飛出來了
                     b.一被引誘,落在肉體中,立即死亡,「罪活我死」
         2.兩個律交戰
               (1)心中的律──出於人天然良善的生命,喜歡神的律
               (2)肢體中犯罪的律──出於撒但邪惡的生命,叫人很自然的去犯罪
               (3)兩個律交戰:
                     a.肢體中犯罪的律,一直窺伺心中的律,絕不放鬆,人一願意為善,立刻惡就同在,「匪徒」埋伏窺伺,等候搶人,人一經過,立刻出來搶劫
                     b.肢體中犯罪的律,勝過人心中的律,把人擄去,去附從牠──撒但邪惡的生命強過人天然善良的生命
         3.靠主耶穌基督脫離取死的身體
               (1)這身體裏有罪,叫人去犯罪,隨從惡慾,而使身體受玷污,被敗壞,成為必死必朽壞的身體,並且,人一隨從肢體中犯罪的律,立即使人落在死亡的光景中,所以這身體成為取死的身體
               (2)人憑自己,靠天然的生命,無法勝過犯罪的律,脫離這取死的身體
               (3)惟有基督的生命能勝過罪,使人脫離這取死的身體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成聖之道】
一、 脫離罪             不再作罪的奴僕,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6:7
二、 脫離律法 既然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 就脫離了律法7:6
── 伍雷

【律法與我們】          我們藉著死脫離律法 女人與丈夫的比喻
一、 只有死才是合法的脫離 6:1-3
1. 丈夫活著,就要被律法所約束       丈夫若死了,就脫離了丈夫的律法
2. 丈夫活著,歸於別人便叫淫婦       丈夫若死了,歸於別人也不是淫婦
二、 不是律法死乃是我們死 6:4-6                       叫我們歸於主服事主
1. 是我們藉著基督的身體,在律法上也是死了 歸於那死裡復活的主
2. 在捆我們的律法上死了,現今就脫離了律法 按著靈的新樣服事主
── 伍雷

【成聖的難處 - 內心(mind)順服神的律,肉體(flesh)卻順服罪的律 25
一、 我是屬乎肉體的,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1.律法是屬乎靈的,但我是屬乎肉體的 14   (這是舊人的本質)
a)我所作的我自己不明白 - 不作所願倒作所恨的 15
b)      我所作的我自己不願意 - 我就應承律法是善的 16
c)我所作的不是自己作的 - 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 17
2.律法是善的,而我肉體之中沒有良善 18   (行不出因本沒有)
a)所行不由我 - 立志為善由得我,行出來由不得我18
b)      所作不願意 - 不作所願意的善,倒作所不願的惡19
c)作所不願的 - 不是我,乃是住在我裡頭的罪作的20
二、 經歷罪與死的律,取死身體真是苦阿
1.我覺得有個律 21            (罪的律 所行都是神恨惡的law of sin)
a)按著我裡面的意思,我是喜歡神的律 22
b)      我願意為善的時候,便有惡與我同在 21
2.我覺得肢體中另有個律 23         (死的律 神喜悅的都行不出law of death)
a)另有個律和我心中的律 (即喜歡神的律)交戰  23
b)      另有個律和把我擄去附從那肢體中犯罪的律 23
3.我真是苦阿 24              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
a)死的律把我擄去               因我這取死的身體 (body of death)
b)      罪的律令我附從            因我這犯罪的身體 (body of sin)
── 伍雷

誰能救我脫離這取死的身體(7:24,25, 8:2)  
一、 脫離死的身體靠我們的主耶穌基督  (發現靠著自己立志為善不能脫離)
二、 脫離取死的身體生命的靈釋放我們  (Spirit of Life vs. body of death)
── 伍雷

【羅馬書第七章】
一、新的皈依(七16
二、罪的無窮邪惡(七713
三、人的境況(七1425
――《每日研經叢書》

【脫離律法(七125)】
一、婚約之喻(七16
二、良心的覺醒(七713
三、內心的衝突(七1425
——《丁道爾聖經注釋》

從罪中得釋放(七16
一、婚姻事例的說明(13
二、婚姻事例的應用(46
──《新舊約輔讀》

【律法與罪(七713)】
一、律法顯露罪的隱藏性(79
   1.律法本身不是罪(7)  
   2.律法的功用是顯明罪(7
   3.律法叫人做錯事而有罪責感(8
   4.律法説明人認識自己真正的情況(9
二、律法顯露罪的真正本質(1013
1.律法並不是為補救罪而設的(11
2.律法本身原是聖潔的、公義的和良善的(12),而且是屬靈的(14),錯誤乃在於罪。
──《新舊約輔讀》

【信徒肉體的掙扎(七1425)】
一、屬乎肉體(14
二、新我舊我(22):信徒得了新生命,產生了新的傾向,立志要遵行神的旨意,並有了新的行為和喜好(1517)。可是,舊我性情仍在,我們裡面沒有任何良善(18),因此,罪的勢力仍然支配我們的肉體(172023
三、掙扎的情況(2223
四、戰勝的秘訣(2425
──《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