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六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藉與基督聯合,得以脫離罪的奴役】
一、與基督聯合的事實――受浸:
1.在罪上死了的人,不能再在罪中活著(1~2節)
2.受浸是歸入基督的死,與祂一同埋葬(3~4節上)
3.目的是叫我們今後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4節下)
4.因為既聯合於祂死的形狀,也必聯合於祂復活的形狀(5節)
二、在基督裏勝過罪的步驟:
1.「知道」:
(1)舊人既已和祂同釘死,就不再作罪的奴僕(6~7節)
(2)信必與祂同活,且是向神活著(8~10節)
2.「看」(原文作『算』)自己向罪是死的,向神是活的(11節)
3.將肢體「獻給神」:
(1)作義的器具(12~14節)
(2)作義的奴僕(15~18節)
(3)作義奴僕的後果――成聖和永生(19~23節)
貳、逐節詳解
【羅六1】「這樣,怎麼說呢?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
〔文意註解〕「這樣,怎麼說呢?」『這樣』是指前章『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羅五20)的話;保羅有意在此糾正人們對這句話所持有的錯誤觀念。
「我可以仍在罪中,」『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權的範圍內,讓罪來支配、左右我們的生活行動,罪成了全部的生活方式。
顯然有些人反對保羅所講因信稱義的教訓,因為他們認為那會導致道德上的不負責任。
「叫恩典顯多麼?」這話意即越多犯罪,就越給恩典增多的機會。
〔話中之光〕(一)恩典的顯多,是讓罪人有機會得著救恩,並不是叫人對罪的可怕麻木不仁。
(二)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能過聖潔的生活;恩典並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將恩典顯得更多。
(三)恩典並不像律法那樣激動人犯罪(羅七7~11);恩典反倒會釋放人,且使人能勝過罪。
【羅六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原文直譯〕「…我們這向著罪已經死了的人,怎能還在罪中活呢?」
〔文意註解〕「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死了』一詞是過去式,表示這是已過的事實,在人相信主的時候就已經發生了。
「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信徒斷然不可以、也不能夠仍在罪中活著,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們是『向著罪已經死了的人』(原文)。
信徒在得救以前,就靈的功用說,是『死在罪中』(弗二1),既無力反抗罪的奴役,且犯了罪也無不安的感覺;就魂與身體的功用說,是『在罪中活著』,心傾向於罪,以犯罪為樂事。但自從得救以後,靈活過來了(弗二5),魂卻向著罪死了,因此罪向著我們無能為力,無法再像既往一樣,任意發號司令,驅使我們犯罪了。
〔話中之光〕(一)一個信徒蒙恩得救之後,就不可再活在罪中;救恩是把我們從罪和死中救出來,不再受罪和死的捆綁。
(二)新約的信徒雖不必遵守律法的條規和儀文,但仍須遵守道德律,而不可活在罪中。
(三)『向罪死了』(原文)和『在罪中活著』兩種情況不能同時並存――不是死了,就是活著;一個人不能又是死了,又是活著。
(四)基督徒乃是一個向罪死了的人;若不是已經向罪死了的人,就不是基督徒。『一個仍在罪中活著的基督徒』,乃是一個荒謬且矛盾的說法。
【羅六3】「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麼?」
〔背景註解〕在寫這本書的使徒時代,受浸是緊接著悔改信主時就實行的(參徒二38,41;八12,35~38;十六14~15,33)。受浸雖然不是人得救的條件,但卻是誠心相信的一個表明;換句話說,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動,來見證並宣告裏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從此接受耶穌基督為救主。因此,我們藉著信心而與基督發生聯合關係的屬靈事實,也可視作是因著受浸而有的。
〔文意註解〕「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受洗』按原文宜譯作『受浸』,因為這個字的原文字義是「浸入水中、沉下水裏、被水淹蓋」。由此可見,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裏的。中文和合本聖經將「浸」字譯成「洗」字,並未忠於原文的意思,這是和合本少數美中不足的譯法之一。
『歸入』意思是進到一個新的領域裏面。人得永生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信』(約三36;約壹五13);但要從罪的權勢蒙拯救,仍須加上受浸(可十六16;約三5;彼前三21)。受浸是以行動表明『進入』另一個領域裏,藉以擺脫原有領域之權勢。我們是從『在亞當裏』改成了『在基督裏』(林前十五22),也就是從『黑暗的權勢』遷到神『愛子的國裏』(西一13)。受浸就是這個搬遷的行動宣言。
「是受洗歸入祂的死,」受浸所表明的第一個意義,乃是歸入基督的死,亦即承認基督如何死了,我們受浸的人也在祂裏面一同死了(參林後五14)。我們進到受浸的水裏,就是表明我們既已進入基督裏,也就有分於祂的死。這個死,特別是指向著罪、己、世界、撒但等一切消極的事物說的。
【羅六4】「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
〔文意註解〕「和祂一同埋葬,」受浸所表明的第二個意義,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聖經雖沒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樣,但從『因為那裏水多』(約三23)和『從水裏上來』(太三16;徒八39)的描述,可以想像得出應該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這種方式正和本節所說『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義相符合。
『埋葬』是死亡事實的明証,一面表明,受浸者既然確已歸入基督的死,就應當『使死人不在眼前』(參創廿三48),亦即結束既往的意思;另一面也表明,埋在地裏,是為結出新的生命(參約十二24)。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受浸所表明的第三個意義,乃是有基督復活的新樣。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後,還要『從水裏上來』;『水』既表明死亡,『從水裏上來』也就表明從死裏起來(『復活』原文是『起來』)。死與埋葬,既是有所除去並結束;復起之後,當然不再與已往相同。從此得著了基督的新生命,我們若憑此生命而活,自然會有新的生活行動,這就是復活的新樣,也就是成聖的生活。
原文中的『新』字是名詞,而且是指著以前沒有的,或與舊的完全不同的。此字又和一個『生命』的字用在一起,表達一種生命的新景況,強調與基督一同復活的新生命的『新』是指一種屬靈的,或者道德上的,生命的性質。
基督徒所得著的新生命,就著人經歷的先後來說,是『重生』(約三3);就著它的本質和來源說,是『從神生的』(約一13);就著它顯出的樣式來說,是『新生』。
「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父的榮耀』是指神的彰顯;神甚麼時候彰顯祂自己,甚麼時候也顯出祂的大能,因此聖經中常將榮耀和權能相題並論(詩一百四十五11;西一11;彼前四11;啟一6;四11;五12~13;七12;十九1)。基督的復活,乃是藉著神的大能(弗一20),也彰顯了神的榮耀。
〔靈意註解〕受浸的三個步驟所象徵的屬靈意義如下:
(1)下到水裏――歸入基督的死。
(2)沒入水中――與祂一同埋葬。
(3)從水裏上來――與祂一同復活。
〔話中之光〕(一)受浸既是歸入基督的死,和祂一同埋葬,我們這些已經受過浸的人,就不當再回到往日的生活方式中,活出舊人的樣式。
(二)不死就不能生(林前十五36),天然的不死,屬靈的就不生;在死裏歸入的越多,在生上長出來的也越多。
(三)信徒的生命若要成長,必須經歷與主耶穌基督同樣的過程。祂先死,然後復活,才算完成整個救贖大工;信徒也須與祂同死,又與祂同復活,才能度充滿基督生命的新生活。
(四)『埋葬』是證明了死的實在,沒有人會把活人拿去埋葬,也沒有人死了不拿去埋葬。既然死了,就與世界斷絕了關係;在神那一邊,因我們已經死了,就不會再看見我們的罪了,在我們這一邊,也因為已經死了,就不再在罪中活著,而已經與主同埋葬了。
【羅六5】「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原文直譯〕「我們若在祂死的樣式上與祂一同栽種,也要在祂復活的樣式上與祂一同生長。」
〔原文字義〕「聯合」種在一起,長在一起,一同生長,接上。
〔文意註解〕「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此句的語態是過去完成式,故『若』字是指既成的事實,並無懷疑的意思;『祂死的形狀』指主耶穌被釘在十字架上至死的樣式,故『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意即與祂同釘十字架、與祂同死(參6,8節)。受浸就是表明我們聯合於基督的死――舊人與基督同死。
「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此句的語態是將來式,但並不是說我們需要等到將來才會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乃是說既有前面死的聯合的事實,那麼復活的聯合是可以確定的。『祂復活的形狀』是指祂『曾經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那種活生生的樣式;『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即指藉著祂復活的生命而顯出新生的樣式。當我們受浸之後從水裏上來時,就意味著我們聯合於基督的復活――新人與基督同活。
〔話中之光〕(一)受浸不只表明與主『同活』,並且也表明與主『同長』。我們若在祂死的樣式裏與祂同長,也必在祂復活的樣式裏與祂同長。如此在生命中長大,就結出『成聖的果子』(22節)來。
(二)當基督在約但河中接受死亡的浸時,神就說,『這是我的愛子』;當基督在變化山上顯出復活榮耀時,神也說,『這是我的愛子』(參太三16~17;十七1~5)。當基督在十字架上斷氣時,百夫長就承認說,『這人真是神的兒子』(可十五39);當基督藉神大能從死復活後,使徒們就見證說,祂乃『是神的兒子』(約廿31;羅一4)。可見基督『死的形狀』加上『復活的形狀』,正是神兒子完滿的彰顯。
(三)先有『同死』的經歷,然後才有『同活』的經歷;今天有些傳道人絕口不講十字架的道理,而光講『與主同活』、『活在靈裏』,這是非常危險的事,因為憑肉體而活還以為是活在屬靈高超的境界中。
(四)信徒惟有真正聯合於基督『死的形狀』和『復活的形狀』,才能將祂在我們身上完全彰顯出來(林後四10~11)。
【羅六6】「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原文字意〕「滅絕」使之作廢,失去效用,失業。
〔文意註解〕「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舊人』是指我們從亞當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慾的迷惑以致敗壞(弗四22)。
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我們的舊人也和祂同釘(加二20;五24;六14),這在歷史上是一件已經成就的事實,但需要我們心中的眼睛被開啟(弗一18),才能看見這個榮耀的事實(參林後四4)。這個靈裏的看見,就是『知道』的意思。我們若沒有這個看見與知道,就會想去改善我們的舊人,結果徒使舊人被引動,以致活出其敗壞的行為來(弗四22;西三9)。
「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罪身』是指舊人所憑以生活行動的身體,舊人既已敗壞,其身體的行為必然滿了罪污,故稱為『罪身』。
我們的舊人既已釘死在十字架上,那個在人裏面作王的罪(羅五12,21),就無法再奴役我們的舊人,去活出罪的行為來;罪沒有舊人的合作、供其驅使,當然『罪身』就失去效用,癱瘓在那裏,無能為力了。
〔話中之光〕(一)我們的肉身,若在舊人的指揮下生活行動,便是『罪身』;若在新人的指揮下生活行動,便是聖潔的身子(參19,22節)。
(二)聖經是說我們的罪身失業了,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了,但是,許多信徒在經歷上卻完全不對。他們仍舊是犯罪,還是脫不了罪的管轄,身體還是一樣忙碌被罪驅使。這是因為主雖然為我們成功了完全的救法,但是我們並沒有接受祂的工作,相信祂所成功的,並沒有用信心支取祂的得勝。
【羅六7】「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文意註解〕我們脫離罪的權勢是藉著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權。第六、七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三樣事物:
(1)罪是一個活的權勢,好比主人。
(2)舊人是罪的奴僕,平素受罪的指揮支配,但一死就脫離了。
(3)罪身是舊人的行動工具,舊人一死,罪身雖然還存在,卻已失業而無所事事了。
要緊的是必須有靈裏的看見,『知道』舊人已與基督同死的事實。
〔話中之光〕(一)主十字架的代死,叫我們脫離罪的刑罰;主十字架的同死,叫我們脫離罪的轄制。
(二)基督徒脫離罪的轄制的方法,不是藉著拚命掙扎,也不是藉著與罪爭戰奮鬥,而是藉著『死』(參11節)。
【羅六8】「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
〔文意註解〕「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若』字在此並沒有消極『懷疑』的意味,乃含有積極『據此可證』的意思。
「就信必與祂同活,」『信』是相信;這裏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樣,同指靈裏的看見(參林後五7);不過,『知道』比較偏重於看見既成的事實,而『相信』比較偏重於看見此後所要成就的事實(參來十一1),故『相信』有『信靠』的含意。
〔話中之光〕(一)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先有死後才有生;我們是先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死的事實,然後才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活的事實(林後四10~11)。
(二)同死是消極的,同活是積極的;同死是為著帶進同活,若沒有同活,同死就沒有多大的意義。
【羅六9】「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
〔文意註解〕『因為』表示我們所以會有前節的『相信』,乃因為有本節的『知道』,就是在靈裏看見了基督曾經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因此確信死既不再作祂的主,也信死不能作我們的主。凡在基督裏的人,已經從死的權下得著了釋放(來二14~15)。
我們的舊人有兩個主人,一個是罪,一個是死(羅五14,17,21)。與基督同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罪;與基督同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死。
【羅六10】「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
〔文意註解〕「祂死是向罪死了,」意即祂的死是為著解決罪的問題(參賽五十三6;林後五21),罪對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權了。
「只有一次,」即是說只此一次(參彼前三18;來七27;九12,28;十10);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遠的功效(來十12,14),罪被對付掉,乃是一個永遠不改變的事實。
「祂活是向神活著,」意即神是祂活著的意義和目的(參羅十四7~8);『活著』原文有永活的意思,從此,祂是永永遠遠活著。
【羅六11】「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原文直譯〕「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算自己是活的。」
〔文意註解〕這裏的『看』字,在原文是『算』,亦即『記入賬上』的意思(參羅四3註釋);
我們既已知道並相信與主同死、同活的事實,就要把它記入我們人生的賬上,確實核對無訛。許多時候,我們對客觀事實的看見是一回事,而對這事實的主觀經歷又
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運用信心來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實,直到將它實化在我們人生的經歷中。而這個信心的演算,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向神算自己是活的;罪向
著我們已無可奈何,從今以後,自有我們的主人在――就是那位『活人的神』(太廿二32)。
〔話中之光〕(一)我們甚麼時候看自己,仍是活的;但我們一在基督裏算一下,就是死的。所以我們不要在自己身上『看』,只要在基督裏『算』。我們若看自己身上活著的情形,就必受罪的轄制而犯罪;我們若算在基督裏死了的事實,就必脫離罪的權勢而不犯罪。
(二)神算我們在罪上是死了的人,這是事實,神這樣算了,也需要我們算。
(三)算
我們自己是死的意思,並非說,我們自己並沒有死,姑且把它看作死,當作死,以為它是死的,或者把它『譬如昨日死』;乃是因為舊人死這件事,是神所已經作了
的,所以,我就算其為真。算就是說,神算我已經死,在神方面算數了,所以我也算我自己是死的。神說,我是釘死了;我信這話,承認說,我是死了。
(四)六節將事實告訴我們之後,十一節就將我們所當作的告訴我們。十一節教導我們如何實行六節的方法。這方法就是算主耶穌所作的是實在的,接受主十字架對付我們身體的工作。
(五)必須先有六節之『同死』的看見,十一節之『算』才能有效。
(六)信徒只有『在基督耶穌裏』才是活的;離了祂,我們就不能作甚麼(約十五5),因為是死的。
【羅六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
〔文意註解〕「所以,」表明現我們是可以自由的了,罪如果在我們身上作王,就並非我們必須順服它,乃是我們自己『要』罪來作王。現在所有的問題,就是我們的意志如何揀選。
「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必死的身子』就是六節所說的『罪身』,這身子有幾個特點:
(1)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壞的(林前十五53)。
(2)這身子所以會死,是因曾讓罪作王轄制(羅五21)。
(3)信徒得救以後,罪仍潛伏在身子裏,仍有讓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
信徒的身子裏雖仍潛伏著罪,但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抵擋罪(來十二4),『不要容罪』隨心所欲地在我們身上作王。
「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私慾』在原文有定冠詞,並且是複數的,故指肉身上各種各樣的慾念,包括男女間的情慾、對財物的貪欲,以及許多不正當的慾望。罪一作王,就會引動身子上的許多私慾。這些私慾就迷惑舊人(弗四22),使舊人順從它們,而活出敗壞的行為來(西三9)。
〔話中之光〕(一)我們如果『不要容』罪在身上作王,就身子的私慾不能勉強我們去順服牠們。我們的意志必須『不肯』讓罪作王,主所成功的事實才有效力。
(二)基督徒是向神活,而不是向罪活(參11節)。我們沒有必要、也不能夠聽從罪的指令;而我們『不容罪』的最佳良策,就是降服於神(參13~14,19節)。
【羅六13】「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原文直譯〕「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降服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降服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降服神。」
〔原文字義〕「獻」放在旁邊,旁邊站著;「器具」兵器,武器。
〔文意註解〕「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肢體』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腳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器具』原文特別指『武器』。本節告訴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反抗罪,拒絕將我們身上的肢體交給罪,作它不義的武器,建立它的權勢。
十二節的『不要』是關乎身體(body)的;十三節的『不要』是關乎肢體(members)的。
第一個的不要是指全部說的;第二個的不要是指局部說的。第一個的不要是拒絕罪在全身上的地位;第二個的不要是拒絕一肢一體之為罪所使令。在這裏我們看見罪
和人的身體並肢體是何等的關係。罪需要身體作它的居所;也需要肢體作它的工具。沒有了身體和肢體,罪就沒有發表的地方。信徒若要勝過身體的罪,就是不容罪
作王;若要勝過肢體的罪,就是不獻給罪作其工具。
「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我們對罪的態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將』,但對神的態度卻是『倒要』且『並將』;這兩者都指意志的運用,不過前者對罪是消極、被動的拒絕,後者對神是積極、主動的給予。
前面獻給罪的『獻』字,和這裏獻給神的『獻』字,原文是不同的時式;前者是現在進行式,後者是過去完成式。對於罪,我們該有的態度是繼續不斷的拒絕;對於神,我們則已經作了斷然的選擇,決定向神投誠,把責任完全交給祂。
『獻給』意味著甘心樂意的擺上,這需要有靈裏的看見與認識,所以說『倒要像死裏復活的人』,因為惟有真正認識死而復活的人,才有活著不再屬自己、而是屬神的覺悟(羅十四7~9;林前六19~20;林後五14~15),然後才能向神有所獻上。而獻的時候,是先獻上『自己』,然後再獻上『肢體』;先將自己分別為聖歸於神,承認自己完全是祂的,再將肢體作個別且徹底的點交,讓神使用我們的肢體作義的武器。從今以後,『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就是要脫去舊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西三9~10),在復活新造的裏面,活著事奉神。
〔話中之光〕(一)全
部新約給我們看見,基督徒生活的原則只有兩個,一是信心,一是順服。無論甚麼好的果子,都是從這兩個原則結出的。我們和主來往,天天需要信而順服。十一節
的『算』是信心,十三節的『降服』是順服。十一節說信心,是對於基督所成功的;十三節是說將肢體降服神,能保守我們從信心所得的地位。
(二)信心與順服這兩個原則,能保守平均,就所有屬靈的經歷都擺在面前,很可以自由進去。凡在基督裏一切已成功了的客觀的真理,應當相信;凡在聖靈裏在現在和將來所要成功的主觀的真理,需要順服。
(三)神將奉獻的權柄給了我們。『要』還是『不要』,主權操在我們的手上,甚麼時候我們一『要』,神就悅納我們。
(四)主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種光景,不是獻給神,就是獻給罪;甚麼時候我們一不活在神的面前,就是讓給了罪,作了罪的器具。
(五)奉獻,就是我們向罪表示不合作,而向神表示合作;就是我們將我們的全人從罪的轄制取回來,而交給神,讓神來管理並使用,讓神來完全佔有並得著。
(六)奉獻,就是我們站在神這一邊向神說『是』,向撒但說『不』。
(七)奉獻的意思是說,從今以後,我不再是自己;奉獻乃是因為我死而復活了。奉獻不是把原來的自己奉獻給神,奉獻乃是把神在我身上所成功的,拿來奉獻給神。這樣奉獻的結局,就是結出成聖的果子(22節)。
(八)奉獻乃是說,從今以後,我不再管我自己,我讓神來管;從今以後,我不再活,我讓基督來替我活。如果我們讓神來管理,讓基督來替我活,這樣,新的生命就要長大,新的性情就要彰顯出來,這是何等的美麗!
(九)奉獻,按原文的意思,如同祭牲栓在祭壇角邊,準備隨時擺上。惟有如此失去自由,完全為著神而活,罪就必不能作我們的主(14節)。
(十)不奉獻,生活沒有死與復活的經歷,還是地上人,一直失敗的。將自己獻給神,才能經歷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
(十一)『倒
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在這裏有頂明顯的一件事,人若沒有死而復活,就不能奉獻。是已經死、已經復活的人才能奉獻。否則,你就是奉獻,神也
不要。因為神不要屬乎亞當、屬乎死亡的。另一面,出乎自己的奉獻,就是奉獻了,也是靠不住的。今天奉獻,明天就忘了。
(十二)『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奉獻先是將自己全人獻上,然後更具體的將每一個肢體,就如眼、耳、口、手、腳,以及聰明、智慧、才幹等,都作為義的器具,完全歸給神使用。
(十三)奉獻是將肢體當作義的器具獻給神,是沒有自己的選擇、活動,乃作器具完全交在神手裏,叫神使用;奉獻是作器皿,也是作奴僕(19節),就是完全順服神,完全求神的喜悅。
(十四)既作義的器皿,就不能再作罪的器皿,因為一個器皿不能同時作兩種的用途。正如一個泉源,不能同時發出甜水與苦水;也如一個人,不能同時事奉兩個主人。
(十五)信徒的肢體乃是與邪惡作戰的『義的武器』(原文),在屬靈的爭戰中,佔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和功用。
(十六)使徒先啟示出與基督聯合的榮耀事實(5~8節),然後才根據這事實勸勉說,『所以不要容罪…王…不要獻給罪…要…自己獻給神。』我們也是先看見了與基督聯合的榮耀啟示,然後就必跟上奉獻,以承認這事實。先啟示,後經歷,總是一定的次序;無論帶領別人,還是自己追求,都不能出乎此。
【羅六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背景註解〕本節引用當時羅馬奴隸市場的慣例,一個奴隸只有在兩種情形下才能脫離原來主人的權柄,一是這個奴隸死了,二是他被賣給新主人了。當一個奴隸有了新主人,舊主人對他的權柄自然就終止。
〔文意註解〕當我們履行了前述『知道、相信、計算、不要、倒要』等五個步驟,就能有確實的把握,堅信『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我們不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不必再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來勝過罪,我們今天是『在恩典之下』的人,一切都由神負責,凡事都是神自己在運行並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
「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意即不是罪的債戶,而是恩典的債戶;也就是不再在罪的權下,而是在恩典的權下。我們不但接受恩典,也要受恩典的管束,叫恩典在我們身上作王。
〔話中之光〕(一)在律法之下,是人用自己的力量來拒絕罪惡,所以就不能脫離罪的轄制,而不犯罪。但在恩典之下,是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裏的生命,也就是神自己,在我們裏面作我們的能力,所以就使我們能脫離罪的轄制,而不犯罪。
(二)在律法之下,就是說,神要人替神作事情;在恩典之下,就是說,神替人作事情。如果是我們替神作事情,罪必定作我們的主。我們作工的工價,就是罪作我們的主。如果是神替我們作事情,罪作主就辦不到。
(三)在律法之下,是我作工;在恩典之下,是神作工。神作工,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是神作,這是得勝。一切花工夫作出來的,定規不是得勝。得勝是白得來的。
(四)如果我們按著神的次序專一將自己並肢體奉獻給祂,就那呼召我們奉獻的神,必定接納我們這樣的奉獻,將祂的自己充滿了我們,使我們在凡事上能以遵行祂的旨意。這樣作的結果,就是:『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
(五)『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這是神的話。如果你過的是一個失敗的生活,就罪還是作你的主。我們必須承認說,錯是錯在我身上,不是在神的話語上。
(六)『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這是一句叫我們大得安慰的應許,因為在我們的裏面有那『必不犯罪,…必保守自己』的生命種子(約壹五18原文)。
(七)『罪
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可見所有活在律法原則之下的,就是以罪作主,實在就是活在罪的權勢之下。因此越想遵行律法的,就越難脫離罪,也
越得罪神,結果就成為罪的奴隸,『以至於不法』,『以至於死』。經歷證明,甚麼時候我們活在律法的原則裏――注重怎麼作、怎麼行等,我們就必落入屬靈的死
亡中。
【羅六15】「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
〔文意註解〕本節是接續前面第十四節,說出有些人的疑慮:我們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說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並且我們也不再受律法的約束,那麼,豈不就會演變出再去犯罪的結果麼?答案是『斷然不至於如此』(註:在原文並無『可以』二字,且『不可』的原文意思是『不會變成』)。
本節的『可以犯罪麼?』和第一節的『可以仍在罪中…麼?』是兩個不同的問題:第一節是指持續不斷的活在罪中;本節是指不受約束地作出犯罪的行為。
〔話中之光〕(一)感謝主,我們是『在恩典之下』,不必向律法負責,乃是享受神兒女的自由(參加四4~7)。
(二)凡真認識恩典,活在恩典之下的,絕對不至於放縱肉體,任意犯罪。
【羅六16】「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背景註解〕根據當日羅馬的法律,一個奴僕可以到神廟去,付出贖身的代價給神明(偶像假神),而由神廟經手將錢交給他的原主人,他就不必再作原主人的奴僕,但他並不是從此沒有主人了,乃是改由神明作他的主人。這樣,這個奴僕雖然從人的手下得著了自由,卻仍然是神明的奴僕。保羅或許是有意藉此有關奴僕的法律,來說明信徒雖然獲得了自由,卻成為神的奴僕。
〔文意註解〕本節的意思是說,我們若真如第十三節所說的,運用我們的意志作一抉擇,而將自己獻給誰,就作了誰的奴僕;既作了奴僕,便要順從主人的命令。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種選擇:或作罪的奴僕,順從罪的命令行事,終結於死;或作義的奴僕,順從義的命令行事,結果必然『成義』。
〔話中之光〕(一)本節給我們看見奉獻一個頂寶貝的原則。奉獻,不是神勉強我們;奉獻,乃是我們自己揀選的。
(二)雖
然我們是神買的,我們是屬乎神的,但是,神並不強制我們,神等我們甘心樂意肯作祂的奴僕。以律法來說,當神救贖我們的那一天,我們就是神的奴僕了。以經歷
來說,是當我們奉獻的那一天,才作了神的奴僕。所以,沒有一個作神僕人的人,是他自己不知道的。你總得奉獻,才是作神的奴僕。這一個奉獻,完全是你自己揀
選的。
(三)罪,在本質上就是對神不順從。不順從神,就作罪的奴僕,結果便是死;順從神,就作義的奴僕,結果便是永生(23節)。
(四)保羅時代的奴僕是沒有身分、地位的,他們沒有自己的時間、意見,也不能作自己喜歡作的事,一切都要順從主人的命令。我們既作了順命的奴僕,我們就要完全聽命於神,而沒有自己的選擇。
【羅六17】「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
〔文意註解〕「現今卻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道理的模範』或作『教訓的榜樣或典範』,包括因信稱義的教訓和榜樣,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聖的根基和秘訣等。信徒在從前雖然曾經作過罪的奴僕,但如今因從心裏領受了恩典的教訓,就必然已得著了新的地位――即作順命的奴僕(16節)。
〔話中之光〕(一)我們是從順服基督的真理入門,今後也當以基督的真理為我們行路的引導。
(二)神的話是我們腳前的燈,是我們路上的光(詩一百十九105)。
【羅六18】「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文意註解〕本節的『得了釋放』和『作了…奴僕』,兩個都是被動式動詞,意即當我們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我們的福音(參17節),我們就自然而然地脫離了罪,而成了義的奴僕。
〔話中之光〕(一)我們在未信主前,乃是罪的囚奴,受罪的轄制,是不能不犯罪的。但感謝主,祂把我們從罪中釋放,使罪再不能作我們的主人,我們就心甘情願的作了神的奴僕,來服事這位榮耀的神。
(二)主真理的話已經叫我們得以自由,不再作罪的奴僕(約八32~36),而作義的奴僕了。
【羅六19】「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原文字義〕「不潔」污穢;「不法」作惡。
〔文意註解〕「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肉體的軟弱』是指因靈命尚屬幼稚,以致不能領會深奧的道理(參林前二14;三1~2;來五12~14)。
「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因為我們尚不能明白屬靈之事的緣故,保羅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來說明必然成聖的理由。
「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不潔不法』是『罪』(13節)的同義詞;『不潔』是指罪的邪污的特性,『不法』則指罪的敗壞的特性。
「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原文並無『要』字;照本段前後文看,保羅似乎重在解釋,而非重在勸勉。
『義』原文意思是把人及神應得的歸給他們。這種義的生活引領進入『成聖』。『成聖』的原文不是一種已達完成的狀態,乃是一種在進行中的過程,乃是朝向聖潔的道路。
〔話中之光〕(一)保羅借用信徒未信主之前,那種為不潔不法作奴僕之精神為例解,以勉勵信徒,如今應當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事實上如果信徒能用從前犯罪那種程度的『熱心』來愛主,教會的工作必遠較現今進展得更快更廣。
(二)我們的肢體聽從誰就像誰;聽從罪就污穢敗壞,聽從義就聖潔。難怪我們身上的疾病,許多時候乃是自己犯罪作惡引來的(申廿八20~22)。
【羅六20】「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
〔文意註解〕「就不被義約束了,」原文意思是『對於義逍遙自在』。
本節是在說明前節所述,當我們從前作罪之奴僕的時候,為甚麼會產生『不法』的後果呢?乃因那時『不被義約束』。言外之意,暗示我們既作了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故必導致『成聖』的結果。
【羅六21】「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
〔文意註解〕「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羞恥的事』指罪的行為;得救之前並不以罪的行為為恥,但現今卻引為羞恥。
「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結局』原文字意是『成熟而結出果子』。凡犯罪作惡的,在當時似乎看不出有甚麼樣的果子,但最終必要結出死的果子來。
〔話中之光〕(一)有人將他得救以前所作,得救以後看為羞恥的事列表如下:(1)濫用天賦才能;(2)錯用情感喜好;(3)浪費光陰;(4)誤用影響力;(5)冤枉好友;(6)損害最重要的益處;(7)觸犯愛,尤其是神的愛。總結兩個字──『羞恥』。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
(二)每一樣罪都朝著死前進,假如堅持不悔,目標和結果都是死。
【羅六2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文意註解〕「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作神僕不同於作罪僕,我們作神的奴僕,就必會結出『成聖的果子』;『成聖』是重在從神之外的一切分別出來,歸神為聖,雖然不是專在脫離罪,當然也是包括脫離罪。所以從罪裏得了釋放,也是成聖的經歷,因此就有成聖的果子。此外,這裏的『成聖』並不是指地位上的成聖,乃是指性質上的成聖,故不是指已經完成的事實,而是指正在過程中的經歷。
「那結局就是永生,」這『成聖的果子』不是別的,乃是有分於神那永遠且聖潔的生命。就是這個生命,使我們有成聖的經歷。
〔話中之光〕(一)『作了神的奴僕,』我們不光是神的僕人,更是神的奴僕,是神用重價買來的奴僕。僕人是平常的,奴僕是專一的。奴僕就是一個賣身為奴的人。神不光是我們的神,也是我們的主人。所以我們是祭司,要專一事奉神;我們是奴僕,更要忠誠事奉主。
(二)作神奴僕的好處,就是被神分別為聖,並且能結出聖潔的果子,具有永恆的價值。
(三)我們還沒有達到全然成聖的地步,因此我們須要竭力不斷的追求。
【羅六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
〔文意註解〕「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工價』原文是指一個軍人該得的薪資,是因他出生入死、汗流浹背獲得的酬報;在罪的手下為傭兵,必然得著死為酬報。死不是人白白得來的,乃是人作犯罪的工作,所該得的工價。人犯罪服事罪這個主人,這個主人也不會叫人白白服事,必要給人一個報酬,這個報酬就是死。
「惟有神的恩賜,」『恩賜』是指在薪資之外,額外白得的賞金。
「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作神的奴僕和戰士,必然得著在基督裏的生命為恩賞。
本節給我們看見三個非常明顯的對比:
(1)兩個主人──罪與神。
(2)兩種酬報──工價與白白的恩賜。
(3)兩樣結果──死與永生。
叁、靈訓要義
【在基督裏的事實――與基督聯合】
一、罪惡鎖鍊已斷開――死的人脫罪(1~2節)
二、受浸的意義――歸入基督的死(3~5節)
1.受浸乃是浸入基督裏
2.受浸死水乃人類的墳墓
3.被聯合在祂死的形狀上
4.與基督一同埋葬
5.被聯合在祂復活的形狀上
6.與基督一同在死人中起來
7.行動在新生命的新樣中
三、與基督同釘十架的奧秘――包羅萬有的死(6~7節)
1.舊人的問題
2.罪身的問題
3.舊人已經釘死
4.罪身已經失效
5.罪已失去了牠的權勢
6.我們已得著了榮耀的釋放
四、在信心中的取用(8~11節)
1.相信是一個屬靈的看見
2.基督一次又永遠的工作是信心的根據(10節)
(1)永永遠遠向罪死了
(2)永永遠遠向神活著
3.要學習數算神的事實――算就是信心的運用和態度
【與基督聯合的豫表和實際】
一、與基督聯合的豫表――受浸:
1.浸入水中豫表與主同死、同埋葬(3~4節上)
2.從水裏上來豫表與主一同從死裏復活(4節下)
二、在生命裏與基督聯合的實際:
1.在祂死和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5節)
2.在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上與祂聯合(6節)
3.在已死並脫離了罪的事實上與祂聯合(7節)
4.在既已和祂同死,也必因信和祂同活上與祂聯合(8節)
5.在向罪死、向神活著之上與祂聯合(9~11節)
【成聖的根基】
一、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1~2節)
二、我們是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1.是「受浸歸入祂的死」(3節)
2.「藉著受浸…和祂一同埋葬」(4節上)
3.「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4節下~5節)
【在基督裏為祂而活】
一、在基督裏成聖(1~11節)
二、獻給神經歷成聖(12~14節)
三、離棄罪作義的奴僕,結成聖的果子(15~23節)
【我們不可以仍在罪中的理由】
一、你不能夠犯罪,因為你已經與基督聯合。這是評理(1~11節)
二、你毋須犯罪,因為恩典已將罪的權勢摧毀。這是勸說(12~14節)
三、你不可以犯罪,因為這樣會讓罪在你的生命再次成為主宰。這是命令(15~19節)
四、你還是不要犯罪好了,否則結果就是禍患。這是警告(20~23節)
【成聖的秘訣】
一、『知道』已與基督同死――看見已經成就的客觀事實:
1.「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6節)
2.「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7節)
二、『相信』必與基督同活――靈裏有主觀經歷的把握:
1.「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8節)
2.「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9節)
3.祂「向罪死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10節)
三、『計算』自己向罪死並向神活――記入人生的賬上:
1.向罪「當算自己是死的」(11節上)
2.向神「當算自己是活的」(11節下)
四、『不要容罪』和『不要獻給罪』――消極的拒絕:
1.「不要容罪在…必死的身上作王」(12節)
2.「不要將…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13節上)
五、『倒要獻給神』――積極的獻上:
1.「將自己獻給神」(13節中)――獻上全人
2.「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13節下)――個別點交
3.靠著恩典,罪必不再作主(14節)
六、『順服』――實行奉獻的生活:
1.「順從…作順命的奴僕」(16節)
2.「從心裏順服了…道理的模範」(17節)
3.「以至於成聖;…就有成聖的果子」(19,22節)
【信徒勝過罪的三個步驟】
一、第一步:向罪看自己是死的,向神看自己是活的(11節)
二、第二步:不容罪在我們的身上作王(12節)
三、第三步:將自己獻給神(13節)
【獻上肢體作主奴隸――我們的主人更換了】
一、人的意志在主救恩中的地位(12~13節)
二、我們的地位已經更換,罪再不能逞能(14節)
三、現在完全是我們意志選擇的問題(15~16節)
四、需有一次確定的奉獻把自己交給主(17~19節)
五、從前怎樣罪罪的奴僕,現今就照樣作神的奴僕(17~19節)
六、兩種結局,兩種收獲(20~23節)
【成聖的理由】
一、因為不再作罪的奴僕,而作義的奴僕(15~18節):
(一)從前在律法之下,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
(二)現今是在恩典之下,從心裏順服了道理的模範,作義的奴僕,以至成義
二、既作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19~20節):
(一)從前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
(二)現今是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三)從前不被義約束,現今卻被義約束了
三、既作神的奴僕,就必從神得恩賜(21~23節):
(一)當日羞恥之事的結局就是死,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
(二)現今既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三)惟有神的恩賜,在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
【犯罪的不合理】
一、與奉獻給主的道理不合(15~20節)
二、與聖徒的結局不合(21~23節)
【義僕的三種情形】
一、新的自由(15~18節)――可以不受律法和罪的轄制
二、新的效忠(19~20節)――受義的約束
三、新的報償(21~23節)――成聖和永生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末尾處
羅馬書第六章拾穗
【羅六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嗎?」
本節的問答,有如下幾種翻譯:
『斷乎不可!』
『絕不可以!』
『行不通的!』
『多糟糕的想法呀!』── Raymond C. Ortlund《穿上新人》
【羅六1~11】這
段經文說到神拯救我們的方法,乃是把我們包括在基督裏:首先祂把我們取消;其次祂賜給我們新生命。這拯救的方法乃是叫我們死而復活。拯救的起點乃是看見我
與亞當的關係,看見我是出於亞當,且在亞當裏的,是無望的罪人。我的所是就是罪,我的所能就是犯罪。我在亞當裏承受他一切所有的、所是的。這樣看見自己與
亞當的關係,看見自己無望的事實,乃是拯救的起點。另外一面,拯救的實現乃是看見我與基督的關係,看見神將信徒「接」在基督裏,藉凓受浸「接」在主的死裏,並藉凓復
活「接」在基督的復活裏。好像果樹的嫁接,賤木接在珍樹上。賤木首先要被砍下來,再接在珍樹上。這樣賤木就與珍樹合在一起,接收了珍樹的性情。「接」乃是
取其新性情。「治死」乃是把已經鋸去的枯木丟棄,並且不讓舊枝子再長出來。我們接在基督裏,因看我們聯合在基督的死裏,我們的舊性情就被治死;我們聯合在
基督裏,乃是因凓復活,因凓生命的聯合,我們的舊性情就因死而脫離。所以我們要算自己向罪是死的,我們脫離罪乃是真的。―― 倪柝聲《羅馬書五至八章講經》
【羅六2~4】我們如何得知能從罪中蒙拯救呢?我們的『舊人』是如何釘十字架呢?秘訣還是不在於行,乃在於坐;不在於作甚麼,乃在於安息在所
完成的事實上。『我們向罪死了』,我們『已經受浸…歸入祂的死』,『我們已經與祂一同埋葬』。所有這些敘述都是過去式的。因為兩千年前主耶穌在耶路撒冷城
外被釘十字架,而我是和祂一同被釘的。這是個偉大的歷史事實。藉此祂的經歷現在已經成為我的屬靈歷史,神能說我已經『和祂』得著每一件事。
【羅六3】「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他的死嗎?」
受洗歸入基督耶穌。參加拉太書三27:“你們受洗歸入基督的,都是披戴基督了”──亦即,你們已經併入祂裡面,成為祂的肢體了(參林前十二13),借著因信與祂聯合,你們也分享了祂在歷史上的經歷:祂的釘死與埋葬,祂的復活與升天。保羅對洗禮的教導,哥林多前書十2提到另外一點,說出埃及的以色列人是“在雲裡海裡受洗,歸了摩西”。因此,洗禮成了信徒“出埃及”的印記,表明他已脫離罪的捆綁,進入自由的新生命中。——《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4】「所以我們藉著洗禮歸入死,和他一同埋葬,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一樣。」
借著洗禮歸入死,和衪一同埋葬。參歌羅西書二12:“受洗與祂一同埋葬。”埋葬是死亡的印記;因此信徒的洗禮是埋葬的象徵,表明犯罪的舊生命已告結束,在基督裡的新生命將取而代之。
基督借著父的榮耀從死裡復活。這裡的“榮耀”尤其是指神榮耀的大能──“祂……所顯的能力是何等浩大,就是照祂在基督身上所運行的大能大力”(弗一19~20;參西二12)。
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英譯:我們也應行在新的生命中)這是指因基督復活的能力臨及信徒,他們能有新的生命模式(或品質)。保羅與其它新約作者常用動詞“行”,來描寫生活樣式(參八4,十三13,十四15)。——《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4】我們怎能不在罪中生活,怎能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呢?在祂的新生命裡活著,就自然地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就如一個生活在中國的中國人,不必去設法使自己像一個中國人,他的一舉一動,思想情感,自然地都像一個中國人。
【羅六4】「有新生的樣式」以次數說是重生,以本質說是從神生的,以樣式說是新生的。―― 牛述光
「…歸入死…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死是為生,因為天然的不死,屬靈的就不生;在死裏歸入的越多,在生上長出來的也越多。―― 謝模善
【羅六4】我們受浸是歸入基督的死,和祂一同埋葬,結束了拯個舊人的生活;當我們從浸水中一起來,就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因此我們這些已經受過浸的人,就不當再回到往日的生活中,反該靠著住在裏面的主,活出新的生活。――《讀經指引》
【羅六5】「我們若在他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他復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
在衪死的形狀上與衪聯合。直譯為:“在祂死的模式上與祂一同栽種”(參林前十五36~44“種植”的比喻,不過該處是論及信徒個人的死,此處則是論及與基督同死)。
在衪復活的形狀上與衪聯合。這是論到基督子民的未來復活大收成,將按著“初熟的果子……基督”的復活樣式(林前十五23)。——《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5】「死的形狀」是釘十字架、戴荊棘冕、受鞭打的樣式。「聯合」原文是接上,如接樹一樣,接在一起,二者就同化了。―― 牛述光
【羅六5~6 “藉著洗禮歸人他的死和他一同埋葬”一語,往往是“浸禮派”人士用以駁斥“灑禮派”人士所用的灑禮為不合聖經,到底此語應如何解釋?】
一、浸禮派人士主張全身入水,才算是“受洗”,才合聖經教訓,因為保羅明言與他一同埋葬,是全身入土,灑禮如何能表示“埋葬”?因此受洗禮應全身入水。
二、灑禮派人士則認為保羅在此所闡明的真理乃是“靈意”,不管用什麼方式受洗(灑或浸),都是表示與主同死同葬。保羅在此並不是告訴信徒“受洗的方式”,乃是“受洗所表示的真理”。
如
果說死一定是躺下來,全身入土,才算是“死”,那麼主那穌死的時候乃是“站”起來的,他的身體掛在十字架上死去的。又有許多人死在海中,身體被大魚吃掉,
他們的死是被咬碎人魚腹的,並非完整的身體墜人海底。還有些人火葬,或在大火中被焚斃,他們的身體不復存在,只剩得一把骨灰,他們也不是躺下來埋葬的。
洗禮並非得救的方法,乃是得救的表示。注重洗禮的真理較注重洗禮的儀式更佳。
三、保羅在哥林多前書十章會說以色列入過紅海時“都在雲裏受洗歸了摩西”(2節),那些以色列入經過紅海“受洗”,根本沒有“濕身”,乃是“乾洗”。證明洗禮在乎靈意,不在水之多寡與有無。至於埃及的軍隊卻“浸”在紅海中,一浸不起了,但他們並不得救(出十四章27一28節)。所以教會內也有完全不用水的洗禮(救世軍即其一例,他們使信主者在救世軍旗下經過,便已表示歸主),可見洗禮不在注重儀式,各行其是,不必辯論,也不必輕視他人。(參閱徒十章40節的難題研究並插圖)――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六6】「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他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我們的舊人和衪同釘十字架。這個“釘十字架”不是現在的經歷,乃是過去的事件,希臘文用過去式表達。憑信心與基督聯合的人,在祂被釘十字架之時,就算與祂同釘了。參加拉太書二20:“我已經(完成式)與基督同釘十字架;現在活著的不再是我,乃是基督在我裡面活著;並且我如今在肉身活著,是因信神的兒子而活。”同樣,在加拉太書六14,保羅以基督的十字架誇口:“因這十字架,就我而論,世界已經(完成式)釘在十字架上;就世界而論,我已經釘在十字架上”。後面這段經文的動詞“釘十字架”(stauroo)有另外一個解釋,是“圍籬隔絕”,此處可能也兼有此意。現在的我(“在基督裡”)已經以十字架為籬,與從前的我(“在亞當裡”),就是屬於世界的我,完全隔絕了。(這兩段加拉太經文中的完成式,都表明目前的情況是由過去的事件造成,即羅馬書六6的事件。)至於“舊人”(anthropos),請參西三9與弗四22。
使罪身滅絕,NEB作:“使有罪的已毀滅”;“罪身”直譯為“罪的身體”──亦即,使“肉體”,就是未重生、有墮落傾向的本性,對罪一呼即應的從犯,可以被完全壓制,不再活動。“罪身”不僅是個人的事,而且是“我們在亞當裡降服于罪的本性”(巴刻,J. I. Packer),是從前死的集團,基督已經借著死將它粉碎,為要創造一個新的生命集團,使信徒都成為“在基督裡”的一份子。要滅絕或壓制的,並不是人的身體;洗禮沒有這種作用。(參七24:“取死的身體”;八3:“罪身”。)——《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6】這裏不是我們自己去釘,乃是基督死的時候,我們的舊人已經和祂同釘了。這是客觀的真理。你的眼必須看主。信徒頂大的錯,就是看自己,頂壞頂不好,就要和祂同釘,可是越弄越不死。這是錯了,因你是從你這個人來起頭。應當記得,每一個真的起頭都是基督。
在這裏我們看見罪和身體的關係。人之所以『作罪的奴僕』的原因,就是因為『罪的身體』沒有『滅絕』。罪所有的勢力都在這身體裏。罪的地盤和堅壘就是身體。身體若未經過十字架的對付,就全人還要受罪的捆綁。
使
徒在這裏告訴我們,主如何拯救我們脫離身體的轄制。『滅絕』的意思,在原文就是使之無能、使滯、痿痺。主耶穌藉著十字架所成功的,使我們罪惡的身體變作無
能,變作痿痺,好叫我們不作罪的奴僕。身體仍是存在的,並非謂『滅絕』,就化為烏有了。不過一切因著生理構造而發生的情慾,主都要使之變為痿痺無能。我們
個人都有我們天然的弱點,就是受著生理之賜的,我們可以藉著十字架完全得勝。
六節告訴我們三件事:一個事實,一個目的,一個結果。同死是一個事實,滅絕是同死的目的,勝罪是最終的結果。
保羅所說『我們的舊人』,乃是就著我們從『第一個人――亞當』所承受的一切而言。
務要記得,十字架並不是釘死裏面的罪的。聖經告訴我們,不是罪被釘死,乃是我們的舊人被釘死。不是那有勢力的罪被釘死,乃是這個喜歡聽罪指揮的舊人被釘死。並不是罪根――那作根的罪――拔出來了,乃是舊人――那與罪根親愛的人――被主釘在十字架上了。
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是已過的事實。新約裏找不出一節聖經,說到我們的釘十字架是將來的事。在希臘文裏面,說到釘十字架所用的一個字,在時間上是永遠過去式(加二20;五24;六14)。神沒有要我們把自己釘在十字架上。
「罪身」就是所說的罪,也就是肉體;「滅絕」是廢除、下工、失效等義。―― 牛述光
保羅所說『我們的舊人』,乃是就著我們從『第一個人――亞當』所承受的一切而言。
務要記得,十字架並不是釘死裏面的罪的。聖經告訴我們,不是罪被釘死,乃是我們的舊人被釘死。不是那有勢力的罪被釘死,乃是這個喜歡聽罪指揮的舊人被釘死。並不是罪根――那作根的罪――拔出來了,乃是舊人――那與罪根親愛的人――被主釘在十字架上了。
被釘死在十字架上是已過的事實。新約裏找不出一節聖經,說到我們的釘十字架是將來的事。在希臘文裏面,說到釘十字架所用的一個字,在時間上是永遠過去式(加二20;五24;六14)。神沒有要我們把自己釘在十字架上。
【羅六6~7】「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罪的被解決,是因著基督十字架上的『替死』;舊人的被解決,是因著基督十字架上的『同死』。
在這一節裏,我們看見三個東西:(一)舊人,(二)罪身――犯罪的身體,(三)罪。這一節聖經告訴我們三件頂要緊的事:(一)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上;(二)目的是叫罪身滅絕;(三)結
果使我這個人不在作罪的奴僕。舊人釘死了,我就無法再犯罪,就不再犯罪了。但是罪本身並沒有死,罪還是活著。比方罪好像是主人,舊人好像是管家,身體好像
是傀儡。罪沒有權柄和能力來使用這個罪的身體,使之犯罪,罪主使舊人,當舊人贊成的時候,身體就作傀儡了。現在主拯救我們,並不是把我們身體殺死,也不是
把罪根消滅,乃是把我們的舊人釘死。
舊人釘死的目的是使『罪身滅絕』。在原文『滅絕』意即『失業』。這就是說,罪身沒有了舊人,就不會作甚麼。從前舊人活著的時候,罪身天天以犯罪為職業、為工作。現在舊人釘死了,犯罪的身體也失業了。
【羅六6~7】「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同釘十字架就是同死。死了的人,自然就脫離了罪。主十字架的代死,叫我們脫離罪的刑罰;主十字架的同死,叫我們脫離罪的轄制。
【羅六6,7因死脫罪「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律法是叫人知罪,可以證明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3:20,23),只有被定罪,沉淪滅亡。但神愛世人,差祂的獨生子降世,為要拯救罪人(約3:16;提前1:15),藉著基督耶穌的寶血,使人得蒙赦罪,稱義(羅3:24;弗1:7),
神的目的更是叫人脫離罪惡,從罪惡裡出來與罪完全隔絕,這怎麼辦呢?那只有一個辦法,就是藉著死才能脫離罪,我們的舊人肉體有罪性就是要犯罪的,沒有法子
改好,只有死才行,這就是主釘十架的目的。祂代替我們被釘死,也是將我們肉體和祂一同釘死了,受洗歸主就是表明歸入祂的死和祂一同埋葬。見證舊人已經和主
同釘死,罪身滅絕了,不再是犯罪的工具了。
這樣,每一個信徒都
當向罪看自己是死的,不再作罪的奴僕,不欠罪的債,罪就不能對自己再有什麼權柄和要求了。因為我們這個人已經死了,正如不能叫一個已死在墳墓裡的人,起來
重新犯任何的罪,作任何壞事一樣。世界不能再吸引他,情欲不能再抓住他,他因著死已經脫離了那一切。照樣,我們就得天天向罪看自己是死的,宣告已經與主同
釘死了,今天活著只能向神活著是主救贖的生命,是屬神的,不屬罪了,不屬自己了,不是舊人了。什麼時候,信徒一站在與主同死的地位上就脫離了罪,一離開這
個死的地位,就要被罪抓住,仍去犯罪,只有死才能脫離罪。──《每日天糧》
【羅六6,11】必須先有六節之『同死』的看見,十一節之『算』才能有效。
既
然六節說我們的罪身失業了,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了,但是,許多人在經歷上卻完全不對。他們仍舊是犯罪,還是脫不了罪的管轄,身體還是一樣忙碌被罪驅使。這
是因為主雖然為我們成功了完全的救法,但是我們並沒有接受祂的工作,相信祂所成功的,並沒有用信心支取祂的得勝。所以六節將事實告訴我們之後,十一節就將
我們所當作的告訴我們。十一節的看字,原文是算字。算自己是死的意思,並非說,我們自己並沒有死,姑且把牠看作死,當作死,以為牠是死的。算就是說,神算
我已經釘死,在神方面算數了,所以我也算我自己是死了。神說我死了,我也承認自己是死了。這樣,無論甚麼罪,沒有一個是不能勝過的。
【羅六7】「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
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直譯為:“已經離罪稱義了”)。NEB以譯意指出了這句話的意思:“人死了就不再對他的罪負責。”死足以償清一切的債,因此,與基督同死的人,往日的行為可以一筆勾消,從此與基督一同開始步入新生命,不再受過去所纏累。——《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8】「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他同活,」
必與衪同活。目前在“新生的樣式”裡同活(參第4節),將來則在復活的時代裡同活。——《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10】「他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他活是向神活著。」
衪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譯作“只有一次”的副詞(ephapax),在希伯來書中再三出現,強調基督獻己為祭是完結性的。藉著祂的死,祂徹底擊潰了罪,贏得最後的勝利,“不需第二次戰役,不存第二名敵人”。——《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11】「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這不
是“假裝”的遊戲;信徒對自己的看法,應當符合神實際上已經在他們身上做成的工。這種操練不會落空,必會結出美德之果,因為聖靈已經降臨,在他們裡面實現
基督已經為他們作成的事,使他們在目前必朽的身體之中,每一日都能經歷到他們已經“在基督裡的實際,並且預嘗在復活生命中會有的光景。(這是八1~27的主題。)——《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11】「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算自己的活的。」(原文)這個算,就像算算術的算,就像二加二等於四的算。我們甚麼時候看自己,仍是活的;但我們一在基督裏算一下,就是死的。所以我們不要在自己身上看,只要在基督裏算。我們若看自己身上活著的情形,就必受罪的轄制而犯罪;我們若算在基督裏死了的事實,就必脫離罪的權勢而不犯罪。
算我們自己是死的意思,並非說,我們自己並沒有死,姑且把它看作死,當作死,以為它是
死的,或者把它『譬如昨日死』;乃是因為舊人死這件事,是神所已經作了的,所以,我就算其為真。算就是說,神算我已經死,在神方面算數了,所以我也算我自
己是死的。神說,我是釘死了;我信這話,承認說,我是死了。
十一節將如何實行六節的方法教導我們。這方法就是算主耶穌所作的是實在的,接受主十字架對付我們身體的工作。
「看」就是三、四章中的『算』;神算我們在罪上是死了的人,這是事實,神這樣算了,也需要我們算。―― 牛述光
我們必須要先知道主所成就的事,知道了才能算。算是根據事實,一加一等於二,這就是算;我摸摸扣袋裏有十塊錢,有這個事實我才敢說:我算我有十塊錢。
【羅六11~13】「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算自己是活的。所以不要讓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慾;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降服罪作不義的器具;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降服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降服神」(原文)。
全新約給我們看見,基督徒生活的原則只有兩個,一是信心,一是順服。無論甚麼好的果子,都是從這兩個原則結出的。我們和主來往,天天需要信而順服。十一節
的『算』是信心,十三節的『降服』是順服。十一節說信心,是對於基督所成功的;十三節是說將肢體降服神,能保守我們從信心所得的地位。信心與順服這兩個原
則,能保守平均,就所有屬靈的經歷都擺在面前,很可以自由進去。凡在基督裏一切已成功了的客觀的真理,應當相信;凡在聖靈裏在現在和將來所要成功的主觀的
真理,需要順服。
【羅六12】「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欲。」
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欲。參十三14:“去放縱私欲”。——《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12~13】「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要…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這個奉獻,就是我們向罪表示不合作,而向神表示合作;就是我們將我們的全人從罪的轄制取回來,而交給神,讓神來管理並使用,讓神來完全佔有並得著。
這
段經文說,從今以後,信徒必須奉獻。奉獻的意思是說,從今以後,我不再是自己;奉獻乃是因為我死而復活了。奉獻不是把原來的自己奉獻給神,奉獻乃是把神在
我身上所成功的,拿來奉獻給神。這樣奉獻的結局,就是結出成聖的果子。奉獻乃是說,從今以後,我不再管我自己,我讓神來管;從今以後,我不再活,我讓基督
來替我活。如果我們讓神來管理,讓基督來替我活,這樣,新的生命就要長大,新的性情就要彰顯出來,這是何等的美麗!―― 倪柝生《羅馬書五至八章講經》
【羅六12~13】十二節的『不要』是關乎身體的;十三節的『不要』是關乎肢體的。第一個的不要是指全部說的;第二個的不要是指局部說的。第一個
的不要是拒絕罪在全身上的地位;第二個的不要是拒絕一肢一體之為罪所使令。在這裏我們罪和人的身體並肢體是何等的關係。罪需要身體作牠的居所;也需要肢體
作牠的工具。沒有了身體和肢體,罪就沒有發表的地方。信徒若要勝過身體的罪,就是不許牠有主體;若要勝過肢體的罪,就是不作其工具。
使
徒先啟示出與基督聯合的榮耀事實,然後才根據這事實勸勉說,『所以不要容罪…作王…也不要獻給罪…倒要…將自己獻給神。』我們也是先看見了與基督聯合的榮
耀啟示,然後就必跟上奉獻,以承認這事實。先啟示,後經歷,總是一定的次序;無論帶領別人,還是自己追求,都不能出乎此。――《讀經指引》
【羅六13「將自己獻給神。」】
我們必須選擇。在一方面會有罪,在市場上有許多吸引;在另一方面有神在聖子裡救贖我們。我們歸服誰,就成為誰的僕人。罪要我們,不僅使我們承受後果,也咒詛並毀壞我們,神卻祝福,給我們以永生。
我們也許不能在生活中預先安排許多事。起初我們不知自己的態度與行動。最首要的問題我們需要立時解決,就是我們是否將頭腦、聲音、手足以及心靈獻給神,神可試用這些作成祂美好的目的。
使徒說我們脫離了罪與死,在基督耶穌裡我們就在復活的那邊。他說這樣奇妙的拯救只有一個回應,將自己獻給神,成為救主的奴僕。我們應該有知恩報答的心。
我們就這樣脫離了罪,不只抗拒罪,更要尋求充分的自由。如果我們歸向神,心中有充分的目的,讓祂佔有,我們必不再受罪惡的控制,因為我們自由的責任與成全的工作都在於祂,我們只有將身心靈完全歸順祂,由祂來掌管。
── 邁爾《珍貴的片刻》
【羅六13】「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許
多人以為「獻給」二字的涵義是奉獻,而沒有留心注意它的內容。當然它的意思是奉獻,但卻不是我們所想像的那個意思。不是將我們自己的「舊人」,連同「舊
人」的本能、資源、天然的智慧、能力和其它恩賜等,奉獻給神使用。從上面經文「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那句話,我們可以清楚瞭解奉獻的真意。奉獻的起點,
是開始於「從死裡復活」。因為我們所獻上的,不是屬乎舊造的東西,乃是那經過死亡而復活的。這裡所說的「獻給」,乃是我知道我的舊人已與基督同釘十字架,
並算自己「在基督耶穌裡向神是活著」而產生的結果。先是「知道」,然後「算」,末了「獻給」,這三者是一項神聖的次序。――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倒
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在這裏有頂明顯的一件事,人若沒有死而復活,就不能奉獻。是已經死、已經復活的人才能奉獻。否則,你就是奉獻,神也
不要。因為神不要屬乎亞當、屬乎死亡的。另一面,出乎自己的奉獻,就是奉獻了,也是靠不住的。今天奉獻,明天就忘了。――《得勝的生命》
【羅六13】「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我們所獻給主的,不是我們原來的舊人,乃是我們在基督裏復活的新人。
「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我們不只要攏統的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羅十二1),並且要詳細的將肢體獻給神,作義的器具。我們要藉著奉獻將所有的肢體從罪和世界收回,歸給神用,或作義的事,或作事奉神的事,在我們的肢體上,也就是身體上,榮耀神。
兩
個奉獻:一是奉獻『自己』,一是奉獻肢體。十二節的二個不要是消極的,本節的二個奉獻是積極的。奉獻自己就是奉獻全身,將自己的全身用意志完全奉獻給神,
讓神作一切的主。奉獻肢體,就是將一肢一體奉獻給神來行義。這些的奉獻都要在復活的境地裏,根據主的復活,將自己獻給神,使用自己的肢體在積極方面來行
義。相信自己是與主一同復活的。在積極裏的奉獻,乃是勝過身體最緊要的一步工夫。積極的進前,保守消極的退後。
「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澳大利亞有一位弟兄,把自己完全奉獻給主了。有一次在火車上,有幾個朋友要打牌,三缺一,就要他加入。他回答朋友說,對不起,因我是沒有手的人。這雙手不是我自己的,乃是別人的,不過擺在我身上,所以我不敢用。――《得勝的生命》
【羅六13】「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奉獻先是將自己全人獻上,然後更具體的將每一個肢體,就如眼、耳、口、手、腳,以及聰明、智慧、才幹等,都作為義的器具,完全歸給神使用。――《讀經指引》
【羅六13~14】不奉獻,生活沒有死與復活的經歷,還是地上人,一直失敗的。將自己獻給神,才能經歷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
「獻」原文是放在旁邊,如祭牲栓在祭壇角,準備隨時擺上,這樣,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 牛述光
【羅六13,19】奉獻是將肢體當作義的器具獻給神,是沒有自己的選擇、活動,乃作器具完全交在神手裏,叫神使用;奉獻是作器皿,也是作奴僕,就是完全順服神,完全求神的喜悅。―― 謝模善
【羅六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律法要求順服,但恩典供應順服的意願與能力;因此恩典能勝過罪的轄制,而律法卻辦不到。(參“C 脫離死亡(八1~39)”)。——《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
當
神的光頭一次照進我的心裡時,我惟一的呼求就是求赦免,因我看見自己在祂面前犯了許多罪。但當我得蒙赦罪以後,我便有一個新的發現,那就是我仍然有罪人的
天性。有一個內在犯罪的傾向,有一個犯罪的力量在推動我。當那力量發生時,我就犯罪。我可以尋求赦免,並得著赦免,但不久我又再犯罪了。犯罪得蒙赦免,又
再犯罪,我的生活就是這麼一個惡性的迴圈。我寶貴神赦罪的蒙福事實,但我有迫切蒙更深拯救的需要!因著我所蒙的赦罪,我歡喜快樂。但我也需要從這個會犯罪
之「我」的裡面被拯救出來。我需要基督的十字架,來擊打我犯罪能力的根。基督的寶血對付了我的罪,但只有祂死而復活的能力,才足夠對付我的己與罪性。――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在律法之下,是人用自己的力量來拒絕罪惡,所以就不能脫離罪的轄制,而不犯罪。但在恩典之下,是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裏的生命,也就是神自己,在我們裏面作我們的能力,所以就使我們能脫離罪的轄制,而不犯罪。
如果我們按著神的次序專一將自己並肢體奉獻給祂,就那呼召我們奉獻的神,必定接納我們這樣的奉獻,將祂的自己充滿了我們,使我們在凡事上能以遵行祂的旨意。這樣作的結果,就是:『罪比不能作你們的主』。
「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這是神的話。如果你過的是一個失敗的生活,就罪還是作你的主。我們必須承認說,錯是錯在我身上,不是在神的話語上。―《得勝的生命》
在
律法之下,就是說,神要人替神作事情;在恩典之下,就是說,神替人作事情。如果是我們替神作事情,罪必定作我們的主。我們作工的工價,就是罪作我們的主。
如果是神替我們作事情,罪作主就辦不到。在律法之下,是我作工;在恩典之下,是神作工。神作工,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是神作,這是得勝。一切花工夫作出來
的,定規不是得勝。得勝是白得來的。――《得勝的生命》
【羅六14】「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意即不是罪的債戶,而是恩典的債戶了。―― 牛述光
「在恩典之下」意思是在恩典的權下;我們不但接受恩典,也要受恩典的管束,叫恩典在我們身上作王。―― 牛述光
【羅六14】「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可見所有活在律法原則之下的,就是以罪作主,實在就是活在罪的權勢之下。因此越想遵行律法的,就越難脫離罪,也越得罪神,結果就成為罪的奴隸,『以至於不法』,『以至於死』。經歷證明,甚麼時候我們活在律法的原則裏――注重怎麼作、怎麼行等,我們就必落入屬靈的死亡中。――《讀經指引》
【羅六15】「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斷乎不可!」
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嗎?這裡順著14節
的用詞,重提第一節廢棄道德論的說法。保羅重複前面的斷不可乎!意思就是,說這類話的人,對神的恩典毫無概念。“在恩典之下”的人有基督的生命。基督生命
的特色,就是主動樂意順服父的旨意,因此凡“在基督裡”的人,生命中也有同樣順服的特色。“愛,然後可以隨心所欲”這個格言,對心裡充滿了聖靈所澆灌神之
愛的人而言,結果只會使他們去作神所喜悅的事。若以“在恩典之下”為犯罪的藉口,則表明那個人根本不在“恩典之下”。——《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15~23】感謝主,我們是『在恩典之下』,不必向律法負責,乃是享受神兒女的自由(參加四4~7)。但這絕非放縱肉體,任意犯罪――『我們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15);因為凡真認識恩典,活在恩典之下的,必是根據與基督聯合的事實,『從心裏』將自己獻給神,作『義的奴僕』,作神『順命的奴僕』;在每一個『肢體』中,受義的『約束』,『以至於成聖』,『那結局就是永遠的生命』。――《讀經指引》
【羅六16】「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嗎?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順命……以至成義。我們可能以為這裡會說“……以至得生命”,以與前面“罪……以至於死”成平衡句;但成義(稱義)與生命,是同一銅板的兩面(參五18、21)。——《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16】「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本
處經文所用「奴僕」這兩個字,實在是指著奴隸而說的。關於這個解釋,對於我們是很重要的,因為這兩個字在羅馬書六章的下半段曾多次使用,保羅在這裡引述我
們對神的用處。奴僕和奴隸有什麼分別呢?一個奴僕可以服事一位主人,但他的「自主權」並沒有交給那個人。如果他喜歡他的主人,他就可以服事他,如果他不喜
歡,他也可以辭職而另尋雇主。但奴隸卻不能這樣做。他不僅是他主人的奴僕,更是他的所有物。我是怎樣成了主耶穌的奴隸呢?在祂那一方面,祂曾捨棄了祂的生
命作贖價買我,在我這一方面,我曾甘心樂意的把自己完全奉獻歸於祂。讓我們不要忽略後者這一方面,因著神的救贖的權利,我已是神的產業。但如果我要做祂有
用處的奴隸,我就得甘心樂意將自己全獻給祂,因祂從來是不勉強人的。――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豈
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這裏是說到奉獻一個頂寶貝的原則。雖然我們是神買的,我們是屬乎神的,但是,神並不強制我們,神等
我們甘心樂意肯作祂的奴僕。以律法來說,當神救贖我們的那一天,我們就是神的奴僕了。以經歷來說,是當我們奉獻的那一天,才作了神的奴僕。所以,沒有一個
作神僕人的人,是他自己不知道的。你總得奉獻,才是作神的奴僕。這一個奉獻,完全是你自己揀選的。―― 倪柝聲《得勝的生命》
【羅六17順服真道「感謝神,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裡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
基督徒最大的和基本
的改變,也是神救恩的主要目的和效果,就是從罪裡得到釋放,不再作罪的奴僕。因此就將信徒從世人墜落的情況中救出來。因為罪是自從神創造以來最大的難題,
使受造之物都面臨十字路口。撒但和亞當都是因著罪而悖逆創造主。主耶穌來到世上最大的使命,就是要將人從罪惡裡救出來。凡仍然受罪惡轄制,作罪奴僕的人,
是尚未接受主的救恩。
另一方面是從心裡順服真道的模範,以此為追求的目標和依據,排除人的看法,和自己的想象,從今以後只遵循主的道和聖經中所指明的楷模,不再猶疑,不服。雖然肉體不服神的律,也是不能服(羅8:7),但內心卻已經順服基督和真道了(彼前1:2,32;林後10:8;腓2:12)。以上兩方面也是互為表裡的,只有從罪裡得到釋放,才能真順服真道的模範。反過來也是這樣,只有從心裡順服真理,才能不再作罪的奴僕。因此我們要求神藉著聖靈的大能,光照感動我們脫離罪的引誘,
並從心裡愛神,順服神,行祂的道。──《每日天糧》
【羅六18】「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
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亦即,從罪的暴政中得到解放,與第7節因稱義脫離罪不同。——《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18】「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我們在未信主前,乃是罪的囚奴,受罪的轄制,是不能不犯罪的。但感謝主,祂把我們從罪中釋放,使罪再不能作我們的主人,我們就心甘情願的作了神的奴僕,來服事這位榮耀的神。――《讀經指引》
【羅六19】「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和合本照原文直譯,RSV譯為:因你們天然的限制)。亦即,我現在所用的是人的比喻(參林前十五32),恐怕你們不瞭解我的意思。——《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19】希臘文「義」的意義,是把人及神應得的歸給他們。這種義的生活引領進入『成聖』。『成聖』的希臘文不是一種已達完成的狀態,乃是一種在進行中的過程。乃是朝向聖潔的道路。
【羅六20】「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
你們……就不被義約束了。亦即,那時你們的主人是罪,而不是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21】「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什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
當日有什麼果子呢?(和合本按原文直譯,RSV作:“報酬”這可能是一個完整的問句,其答案是: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
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參“死亡的果子”(七5),及一32:“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2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
就有成聖的果子。(和合本按原文直譯,RSV作:你們的報酬是成聖),與21節可恥的死亡的果子相反。得蒙稱義的人,現在又得成聖;此時沒有成聖經歷的人,便沒有理由假定自己已經得蒙稱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22】「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
成聖是重在從神之外的一切分別出來,歸神為聖,雖然不是專在脫離罪,當然也是包括脫離罪。所以從罪裏得了釋放,也是成聖的經歷,因此就有成聖的果子。
「作了神的奴僕,」我們不光是神的僕人,更是神的奴僕。僕人是平常的,奴僕是專一的。奴僕就是一個賣身為奴的人。我們得救的人乃是神用重價買來的奴僕。神不光是我們的神,也是我們的主人。所以我們是祭司,要專一事奉神;我們是奴僕,更要忠誠事奉主。
羅
馬六章的奉獻,是叫自己得益處,叫自己結成聖的果子。羅馬十二章的奉獻,是叫神得益處,叫神的旨意得著成功。羅馬六章奉獻的結局,就是從罪得釋放,作了神
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一天過一天,活出得勝的生活來。羅馬十二章奉獻的結局,不只能蒙神悅納,並且能察驗何為神的善良、純全、可喜悅的旨意。――《得勝的生命》
【羅六2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裡,乃是永生。」
死……永生。重複了21、22節。這裡的死與永生都是來世的事,但因著神的白白的恩賜(charisma),信徒在基督裡現在就可分享祂復活的生命,得以先行品嘗自己在末日復活之時所有的生命。——《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六23】「罪的工價就是死,」工價是該得的報酬。死不是人白白得來的,乃是人作犯罪的工作,所該得的工價。人犯罪服事罪這個主人,這個主人也不會叫人白白服事,必要給人一個報酬,這個報酬就是死。
「工價」是兵丁的工資,是因他出生入死、汗流浹背獲得的酬報;是他應得的,不能從他那裏奪去的。「恩賜」是有時在軍隊中受到的完全白白的、不勞而獲的賞賜。
羅馬書第六章例證
【羅六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
這裏的『在罪上死了』和弗二1的
『死在過犯罪惡中』不同。死在罪中的意思,就是說,我這個人在罪裏頭像死了的,凡是罪惡我都喜歡。好比愛吸鴉片的人,一天到晚都是吸鴉片,並且所想的也都
是關於鴉片的。這樣的一個人,我們就說,他死在鴉片裏頭了。在罪上死的意思,就是說,我這個人與罪斷了關係,罪不能引誘我了,因我已經死了。好比從前愛吸
鴉片的人,後來不喜歡吸,他對於鴉片,好像是個死人,鴉片不能再試探他了。
罪的捆綁既是因生而開始,那麼罪的釋放惟有藉著死而引進。這正是神為我們豫備的脫離罪的方法。得釋放的秘訣就是死。所以說,『我們在罪上死了』。
【羅六3】「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祂的死麼?」
這句話是回頭看,不是往前看。這裏是在受浸之後說的,是給所有受過浸的人看受浸是甚麼意義的。受浸就是說你相信你已經死了,所以請人把你埋在水裏。如果你沒有死,就不能抬去埋。羅六章是注重死和埋葬。
報上曾有一個新聞,標題是:『一個人,三條命』。內容說到一個孕婦被人殺死了,以後查出來,所懷的是雙胞胎。那兩個孩子是在母親的裏面,母親被殺死,他們也就死了。同樣,今天我們是在基督裏,所以當基督死的時候,我們在基督裏也死了。
「受浸歸入基督耶穌,」一個人信,怎樣是與基督聯合,有分於祂(約三16),一個人受浸,也照樣是與基督聯合,有分於祂。
我
們受浸,不只是浸入水,並且是浸到基督裏去。照本節末句說:『受浸歸入祂的死』,就水是指著死說的。照這節頭一句:『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
人』,就水也是指著基督說的。你受浸時,怎樣浸在水裏,也怎樣浸在基督裏。比方:把一個銅子,放在一瓶硫酸裏,銅元一化,你就不能看見銅元了。你受浸入基
督裏,就是化在基督裏,你變成了祂。這就是信心。
「豈不知我們這受洗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洗歸入祂的死麼?」換一句話說,每一受了浸、得了救的人,這個人就是在罪上死了的人。――《得勝的生命》
蒙拯救脫離罪的生命的路,並不在於我們殺死自己,乃在於承認神已經在基督裏對付了我們。所以我們必須在祂裏面,拯救的方法才有功效。
有一種遊戲把參加的人分作兩隊,中間劃一道界限和一定限度的距離,兩方面的人都要在所劃的界限內設法用手碰到對方的身體,一碰到了,那個人就得歸入勝利的一方,算為他們的人,直到把對方其餘的人都併過來。這種遊戲的名字叫做「永不失敗」。因為無論誰一被人碰到身體,他就失敗,但他一失敗就立刻歸入勝利的一方,成為勝方的人。
我們歸入基督的死也是這樣,我們原本是在掌死權的魔鬼手下,但一經基督釘痕的手摸著我們,我們就立刻歸入祂的勝利裡,成為那一邊的人。這樣,我們這已經歸入主一邊的人,怎能仍站在罪一邊,仍在罪中活著呢?「斷乎不可」。
【羅六3~4】「受浸歸入祂的死;…藉著受浸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
受浸在消極方面,就是叫我們歸入基督的死與葬,使我們脫離自己、罪惡和世界,脫離一切屬於舊造,屬於撒但,並屬於神之外的東西。
羅六3~4是注重死和埋葬,雖然也題起復活,但不像西二12那樣注重埋葬和復活。這裏是在受浸之後,回頭看受浸的意義給所有受過浸的人看的。受浸乃是說,因著你相信你已經死的緣故,所以請人把你埋在水裏。
從
前,在報上看見一個紀事標題是:『一個人,三條命』。事實的內容是說,一個孕婦給人殺死了。死了之後,才找出來所懷的是雙胞胎。所以報上就登著說,一個
人,三條命。主耶穌是一個人千萬條命的人。同死的根據,是在基督裏。我們是在基督裏的;基督死的時候,我們在基督裏也死了。一個人死了,所以眾人就都死
了。
當一個外邦人加入猶太教時,他必須做三件事──獻祭,割禮,及洗禮。外邦人以洗禮加入猶太人的信仰。其禮儀如下。受洗的人,剪去他的指甲頭髮;完全除去衣服;洗禮的盆裏至少要有四十細亞,約合四百八十四.八公升的水。身體每一部份必須觸及水。當他在水中時,他必須在洗禮的三位教父前宣告他的信仰,聆聽教誨,接受祝福。這時洗禮發生效用,使他完全重生;這人是一個新人;他重新再生。他被稱為初生的嬰孩──只有一天的嬰孩。他一切的罪都免除了,因為上帝不能責罰生前所犯的罪。這種完全的轉變可以從下面一件事見到。某些拉比主張受洗以後他所生的第一個兒女為首生的,即使在他受洗以前已有了兒女。在理論上──雖然在事實上,沒有這樣做過──受洗的人是完全的新人,脫離了舊的關係,他甚至可以娶他自己易引起爭辯的近親,做他的妻子。他不只是一個改變的人,他是一個新人,一個完全不同的人。任何猶太人都會完全了解保羅所說的一個受洗的人是一個完全的新人。
中日戰爭的時候,有人逃兵役,找人頂替。某人的替身已戰死,第二次再遇徵兵,他宣告某人已戰死,於是他不再在徵兵條例的權力之下。但什麼時候他否認他已戰死,徵兵法例便立即對他生效。
舊約以色列人在十二支派中設了六座逃城。凡誤殺人的可以住入逃城,躲避報血仇的前來追殺,但住逃城的人若離開逃城,報血仇的人就可以殺他(書20章全)。逃城是基督的預表,我們天天活在基督裡,罪在我們身上就失去權勢。反之,我們若活在舊生命裡,就是把自己放在罪的權勢之下。
【羅六6】「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
我信主後有數年之久,曾受教導要「算自己向罪是死的」。(羅6∶11)但我越這樣算,明顯的,我反而向罪越活了!我就是
不能相信我自己是已經死的,我也沒有辦法做出一個死來。每次我求人幫助時,他們都勸我念羅馬書六章十一節。但我越讀羅馬書六章十一節並企圖去「算」死「舊
我」,死就離我越遠,我無法達到這個。在困難中,我向主說:「主阿,如果我對這基本的問題沒有實際的看見,我就不再傳道了,我必須對此有透澈和明亮的認
識。」我為此事經過數月的尋求和禱告,有時也禁食,但卻毫無結果。
以
後,在一個我永不能忘記的早晨,當我在展讀聖經的時候,我再一次向主說:「主阿,求你開我的眼睛!」就在閃電似的一刹那,我清晰的看見了我與基督已成為
一。我看見了我在祂裡面,當祂死的時候,我也死了。我們的舊人早已與祂同釘十字架了。哦!這件事對我是那樣的真切和實在!我的心充滿了喜樂,以致我想跑遍
上海各街道,大聲的去宣佈我這一個偉大的發現。――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因
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你為何相信主耶穌的死?你的相信是根據什麼?是根據你感覺祂已經死了嗎?不是的,你從來未
曾如此的感覺。你的相信,乃是由於神的話這樣的告訴你。當主耶穌釘十字架的時候,有兩個強盜也與祂同時被釘,你從來也沒有疑惑他們是與主耶穌同時被釘的,
因為聖經很清楚的如此告訴我們。現在,關乎你舊人的死,又是怎麼樣呢?你和基督一同釘死在十字架上,是比那兩個強盜更真切。他們雖與主耶穌同時被釘,但卻
是分別被釘在不同的十字架上。而你乃是與主耶穌在同一個十字架上被釘死的,因為當祂死的時候,你也是被包括在祂裡面了。這不是根據你的感覺。你所以能夠知
道這件事實,唯一充分的理由,就是因著神是如此說。基督的死是事實。那兩個強盜的死是事實。而你的死也是事實。那個令你討厭的「己」,是已在十字架上與基
督同釘了,而「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羅6∶7)――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羅六6】「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罪的被解決,是因著基督十字架上的『替死』;舊人的被解決,是因著基督十字架上的『同死』。
在這一節裏,我們看見三個東西:(一)舊人,(二)罪身――犯罪的身體,(三)罪。這一節聖經告訴我們三件頂要緊的事:(一)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上;(二)目的是叫罪身滅絕;(三)結
果使我這個人不在作罪的奴僕。舊人釘死了,我就無法再犯罪,就不再犯罪了。但是罪本身並沒有死,罪還是活著。比方罪好像是主人,舊人好像是管家,身體好像
是傀儡。罪沒有權柄和能力來使用這個罪的身體,使之犯罪,罪主使舊人,當舊人贊成的時候,身體就作傀儡了。現在主拯救我們,並不是把我們身體殺死,也不是
把罪根消滅,乃是把我們的舊人釘死。
舊人釘死的目的是使『罪身滅絕』。在原文『滅絕』意即『失業』。這就是說,罪身沒有了舊人,就不會作甚麼。從前舊人活著的時候,罪身天天以犯罪為職業、為工作。現在舊人釘死了,犯罪的身體也失業了。
【羅六11】「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裡卻當看自己是活的。」
「當
看」是什麼意思呢?我確實的告訴你,那不是一種假裝!希臘文「當看」的意思是做會計或簿記。會計是我們人類在世上所能做得最準確的一件事。畫家能如同照相
機那樣準確的描繪風景嗎?歷史家能保證他所記錄的絕對正確嗎?繪地圖的人能擔保他所繪製的都能達到完全精密的程度嗎?他們最多也只能做到相近的地步。那
麼,人所能做到完全可靠的是什麼呢?那就是數學!在數學的範圍內,是不容許有錯誤的。一張椅子加上另一張椅子等於兩張椅子。在倫敦是如此,在角城是如此,
在紐約是如此,在星加坡也是如此,全世界任何時候任何地方,一加一都是等於二。
神的斷言是否會不夠真實呢?祂會不會叫我將一些不確實的數位記錄在我的帳簿上呢?當然不會的,既然如此,祂叫我們當看自己向罪是死的,這根據乃是:在基督裡,我們向罪死了是事實,而且是一件永遠可靠的事實。――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羅六11】我們以自己是個死人去回應引誘,就是向罪……看自己是死的。有一天,奧古斯丁走路時,有個婦人上前向他搭訕;她原來是奧古斯丁未信主時的情婦。於是他別過頭去,急步離開。她卻在背後喊凓:「奧古斯丁,是我啊!是我啊!」他加快腳步,從肩頭向後高聲說:「是,我知道。但這不是從前的我了!」意思是,他向罪……是死的,而向神……是活的。已死的人,與不道德、虛謊、欺詐、說閒話,或任何其他罪,都沒有關係了。
【羅六12催命藤】經文﹕“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欲。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羅6﹕12)。
有這麼一種植物﹐它能夠把另一株樹木“絞”死 而後奪取它的地位來生活。這就是生長在美洲熱帶的攀援附生植物﹐當地人稱它為催命藤。開始的時候﹐鳥類把催命藤的種子傳播在像榕樹那樣大的樹干上﹐這顆種 子漸漸發芽﹐以後﹐就迅速地長大起來﹐伸展著它那堅韌的氣根﹐緊緊地繞住大樹的樹干。就這樣﹐大樹因為營養分的上下流通受到阻礙而逐漸被“絞”死了。
古語說﹕“勿以惡小而為之。”
多少罪惡都是一點點開始﹐你若不從速轄制它﹐慢慢它就要轄制你﹐如同癌細胞﹐逐漸擴散﹐置你于死地。
常言道﹕“一不作二不休”。這說明犯罪的人﹐不只是犯一件就截止了﹐乃是由不了自己接二連三的犯下去。一丁點的小罪有如原子﹐它會裂變成許許多多質子介子使你無法抗拒。我們也許還能記得當日大衛王﹐起初犯了奸淫﹐為了掩蓋這件罪﹐就用盡心機﹐絞盡腦汁。起先是用詭詐的妙計﹐結果未能成功﹐真是“一不作二不休”﹐便進一步產生凶殺的方法。所以奸淫﹐詭詐﹐凶殺﹐便相因而生。
無怪乎主當日那麼嚴厲的儆告我們說﹕“倘若你一只手叫你跌倒﹐就把他砍下來﹐你缺了肢體進入永生﹐強如兩只手落到地獄﹔入那不滅的火裡去。倘若你一只腳叫你跌倒﹐就把他砍下來﹐你瘸腿進入永生﹐強如兩只腳被丟在地獄裡。倘若你一只眼叫你跌倒﹐就去掉他﹐你只有一只眼進入神的國﹐強如有兩只眼被丟在地獄裡”(可9﹕43-47)。
是不是真的把犯罪的手腳砍掉﹐把犯罪的眼睛剜掉﹖不﹐主的意思叫我們對付罪惡﹐要果斷要堅決﹐不怕一切的犧牲﹐忍受一切的痛苦﹐咬緊牙關﹐一刀兩斷﹐不容許哪怕是一丁點罪惡在你身上有立腳之地﹐否則它就會如同催命藤﹐“絞”你于死地。
西方有句諺語﹐大概是這樣說﹕“你雖然無法禁止鳥(指魔鬼)在你頭上飛過﹐但能禁止它在你頭頂作窩”。意是﹐沒有人能避免誘惑和罪惡的侵襲﹐但能藉著神的大能拒絕罪惡在你心中停留生根。
“豈不知一點面酵能使全團發起來麼”(林前5﹕6﹐加5﹕9)。── 佚名《喻道故事續集》
有這麼一種植物﹐它能夠把另一株樹木“絞”死 而後奪取它的地位來生活。這就是生長在美洲熱帶的攀援附生植物﹐當地人稱它為催命藤。開始的時候﹐鳥類把催命藤的種子傳播在像榕樹那樣大的樹干上﹐這顆種 子漸漸發芽﹐以後﹐就迅速地長大起來﹐伸展著它那堅韌的氣根﹐緊緊地繞住大樹的樹干。就這樣﹐大樹因為營養分的上下流通受到阻礙而逐漸被“絞”死了。
古語說﹕“勿以惡小而為之。”
多少罪惡都是一點點開始﹐你若不從速轄制它﹐慢慢它就要轄制你﹐如同癌細胞﹐逐漸擴散﹐置你于死地。
常言道﹕“一不作二不休”。這說明犯罪的人﹐不只是犯一件就截止了﹐乃是由不了自己接二連三的犯下去。一丁點的小罪有如原子﹐它會裂變成許許多多質子介子使你無法抗拒。我們也許還能記得當日大衛王﹐起初犯了奸淫﹐為了掩蓋這件罪﹐就用盡心機﹐絞盡腦汁。起先是用詭詐的妙計﹐結果未能成功﹐真是“一不作二不休”﹐便進一步產生凶殺的方法。所以奸淫﹐詭詐﹐凶殺﹐便相因而生。
無怪乎主當日那麼嚴厲的儆告我們說﹕“倘若你一只手叫你跌倒﹐就把他砍下來﹐你缺了肢體進入永生﹐強如兩只手落到地獄﹔入那不滅的火裡去。倘若你一只腳叫你跌倒﹐就把他砍下來﹐你瘸腿進入永生﹐強如兩只腳被丟在地獄裡。倘若你一只眼叫你跌倒﹐就去掉他﹐你只有一只眼進入神的國﹐強如有兩只眼被丟在地獄裡”(可9﹕43-47)。
是不是真的把犯罪的手腳砍掉﹐把犯罪的眼睛剜掉﹖不﹐主的意思叫我們對付罪惡﹐要果斷要堅決﹐不怕一切的犧牲﹐忍受一切的痛苦﹐咬緊牙關﹐一刀兩斷﹐不容許哪怕是一丁點罪惡在你身上有立腳之地﹐否則它就會如同催命藤﹐“絞”你于死地。
西方有句諺語﹐大概是這樣說﹕“你雖然無法禁止鳥(指魔鬼)在你頭上飛過﹐但能禁止它在你頭頂作窩”。意是﹐沒有人能避免誘惑和罪惡的侵襲﹐但能藉著神的大能拒絕罪惡在你心中停留生根。
“豈不知一點面酵能使全團發起來麼”(林前5﹕6﹐加5﹕9)。── 佚名《喻道故事續集》
【羅六12除草“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們順從身子的私欲。”】
在院中除草是件苦差事,不管是挖藤蔓或是拔除蒲公英,想要勝過神在伊甸園中所下的咒詛,的確困難重重(見創3:17~18)
當土地又幹又硬時,是很難拔除雜草的,但當大雨潤濕土地後,便能容易地除草。同時我也注意到剛長出的嫩草比較容易拔除,而越老的就越難以拔除了。
壞習慣就如雜草一般,越久越改不掉,若能早點改掉,或有顆柔軟的心能感受神的愛時,其成功的機率便非常的高。
保羅曾提到過神對我們的大愛和豐富恩典(羅5:20~21),這些真理就像雨水般,能軟化我們剛硬的心田。而當我們看見耶穌捨命,乃是為了使我們脫離罪的刑罰和轄制時(6:1~14),我們便能積極地對罪惡展開淩厲的攻勢。
消極的信仰並不能除掉你的壞習慣,信心必須實際地應用這些真理。“除草”是種持續的痛苦過程,往往要經歷一連串的失敗之後,才能有最後的成功。
你有需要拔除的雜草嗎?
糾纏我們的罪,
切切不要輕忽;
若不及早除去,
你將被它刺透。
壞習慣像太軟的沙發,坐下容易起身難。
──《生命雋語》
【羅六13獻己給神「倒要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
並且將肢體……獻給神。」】
一個生重病,絕望的
人,蒙神的恩典病好了。或者一個遇到極大危險的人,蒙神的拯救從死裡逃生了。這樣的人應當感到餘下的生命是神所賜的。蒙神使他從死裡復活,所以應當將自己
獻給神。從今以後應當為神活,供神使用,行神的旨意。每天的光陰,每一分的力量,所有的心思,情感,意志都要歸給神,而不再為自己,因為那一切是神所賜
的,再給的機會,要聖潔,敬虔地度日。要將身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不能給罪使用作不義的器具。
我們每一個信徒都是神從死裡救活的人,以前死在過犯罪惡之中,神叫我們與基督一同復活(弗2:1~5)。我們都是已死的人,今日蒙神的恩典和主的救贖,得以活著,都當將自己獻給神,不能再為自己活,也不再是自己的人。再進一步說:我們隨時都有死的可能,多活一天就是神所賜的,不然神叫你立刻死去,你就不能再為自己活。而獻給神,不但是應該的,也是榮耀、有福的事。──《每日天糧》
【羅六13】「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
一
天晚上,我去聽一篇將自己獻給神的講道。這篇道理對我並沒有特別的幫助,不過當講道者跪下來禱告的時候,他說:「哦,主啊,我們感謝你,因為我們可以信託
那替我們死的救主。」這一句話抓住了我。我站起來就向火車站走,要乘火車回家去。在街上行走的時候,我想到,將自己獻給神,也許會影響我一生的事業,我就
畏懼。那時候,車馬喧嚷中來了那個信息:「你可以信託那替你死的救主。」
坐上火車,我想到,將自己獻給神,也許會遭遇到犧牲、失望,我又畏懼。
到了家中,進了我自己的房間,一跪下來,我就看見我已往的失敗。我雖然作了一個基督徒、一個教會中的執事、一個主日學校的校長,但是我卻未曾將自己獻給神。
那時候,我又想到,將自己獻給神,也許要挫折我心愛的計劃,消滅我將來的希望,放棄所選擇的職業,我又畏懼。
我看不見神要給我的那些更美好的東西,所以我的心一直在畏懼。最後,那敏銳的信息,帶著責備的口吻,很快的臨到了我心的最深處:
「我的孩子,你可以信託那替你死的救主。如果你不能信託祂,那你能信託誰呢?」
這句話替我解決了一切,因為在轉瞬間,我就看見了:那愛我甚至替我死的救主,是絕對可以信託的,祂對於祂所拯救的人,是負全責的。
朋友,你可以信託那替你死的救主。你可以信託祂,如果不是應當挫折的計劃,祂絕不會去挫折,祂所作的每一件事情,都是為著神的榮耀和你的幸福。你可以信託祂,祂將引領你行走那對你最合適的道路。─
麥克康該
「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我們所獻給主的,不是我們原來的舊人,乃是我們在基督裏復活的新人。
「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我們不只要攏統的將身體獻上,當作活祭(羅十二1),並且要詳細的將肢體獻給神,作義的器具。我們要藉著奉獻將所有的肢體從罪和世界收回,歸給神用,或作義的事,或作事奉神的事,在我們的肢體上,也就是身體上,榮耀神。
兩
個奉獻:一是奉獻『自己』,一是奉獻肢體。十二節的二個不要是消極的,本節的二個奉獻是積極的。奉獻自己就是奉獻全身,將自己的全身用意志完全奉獻給神,
讓神作一切的主。奉獻肢體,就是將一肢一體奉獻給神來行義。這些的奉獻都要在復活的境地裏,根據主的復活,將自己獻給神,使用自己的肢體在積極方面來行
義。相信自己是與主一同復活的。在積極裏的奉獻,乃是勝過身體最緊要的一步工夫。積極的進前,保守消極的退後。
「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澳大利亞有一位弟兄,把自己完全奉獻給主了。有一次在火車上,有幾個朋友要打牌,三缺一,就要他加入。他回答朋友說,對不起,因我是沒有手的人。這雙手不是我自己的,乃是別人的,不過擺在我身上,所以我不敢用。――《得勝的生命》
【羅六13要把肢體獻給神不要獻給罪】某基督徒大學生在宿舍的牆壁上,貼滿了淫褻的畫片。一天,他母親突然到訪,看到了這些畫片。她沒有作聲。回家後,她買了一幅耶穌基督釘十字架的圖片,並將它鑲在漂亮的鏡框中,然後寄去給兒子。
當她第二次探望兒子時,那些淫穢的圖片不見了,只有救主的畫像單獨地留在牆上。她的兒子發現舊日的那些圖片跟新畫片是不能共存的。他知道自己須要決定,將眼目和思想交給罪還是交給主。結果他選上了主。
這是成聖的途徑。藉著信靠基督,我們不再需要向試探讓步。我們有自由向祂獻上自己和自己的肢體,以致得勝罪惡能成為日常的經驗。
當
時奴僕的地位。當我們用今天的想法去思想僕人的稱呼時,他同意把一部份的時間為他的主人工作,並且接受當得的工資。在同意的時間裏,他接受主人任意指揮和
命令。但不在這同意的時間裏,他可以有自由做他自己要做的事。我們看見,在工作的時間內,他完全屬於主,此外便屬於自己。這樣,一個人可能白晝在店舖裏做
一個售貨員,在晚上又在一個弦樂隊裏演奏小提琴。不過,在保羅的時代裏,奴僕的地位相差很大。他可以說得沒有一些時間是用於自己的。沒有一些時間他是自由
的。時間的每一分每一秒都是屬於他主人的。他絕對的為主人所獨有,在他人生中沒有一刻可以做些隨他自己意思的事。在保羅的時代,一個奴僕永不能做他自己要
做的事;他不能同時事奉兩個主,因為他為一個主人所獨佔。那是在保羅心目中的圖畫。他說:『有一個時期,你是罪的奴僕。罪獨佔了你。在那個時期,你只能犯
罪,不能講其他。不過現在,你以上帝為你的主人。上帝獨佔了你。現在你不能再講犯罪;你必須不講甚麼,只講聖潔。』
【羅六13我是一件禮物! “將自己獻給神……作義的器具。”】
在耶誕節前的那幾天,一位牧師發現他的三歲的女兒面對那一堆的聖誕禮物時,感到興奮極了。他寫道:“有一天早上,她把每一個禮物都拿起來搖一搖、看一看,猜想裡面究竟是什麼東西。然後她突發奇想,把一個從包裝上掉下來的大紅蝴蝶結放在她頭上。她以閃亮的雙眼看著我,並以燦爛的笑容對我說:“爸爸,你看!我是一件禮物!”
每一位神兒女都應該對天父這樣說。看看他為我們所做的,我們應當將自己完全獻給他,包括我們的身心靈。這麼做,我們就能“治死身體的惡行”(羅8:13),並且就能把自己當作活祭獻給神(羅12:1)。那些真正降服於主的人,就能和保羅一同說:“無論是生,是死,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腓1:20)。
我們在耶誕節紀念神給人類的最大禮物——他的兒子耶穌基督。當我們默想這份震天動地的大愛時,願我們也作出同樣的反應,因他的榮耀而獻上我們的一生。
讓我們學那位小女孩說:
“天父,你看!我是一件禮物!”
神啊,你為我們
差下你的聖子耶穌,
我要把我的生命和愛獻給你
從今時直到永遠。
想讓生命有永恆的意義,就把生命獻給神。
──《生命雋語》
每一位神兒女都應該對天父這樣說。看看他為我們所做的,我們應當將自己完全獻給他,包括我們的身心靈。這麼做,我們就能“治死身體的惡行”(羅8:13),並且就能把自己當作活祭獻給神(羅12:1)。那些真正降服於主的人,就能和保羅一同說:“無論是生,是死,總叫基督在我身上照常顯大。”(腓1:20)。
我們在耶誕節紀念神給人類的最大禮物——他的兒子耶穌基督。當我們默想這份震天動地的大愛時,願我們也作出同樣的反應,因他的榮耀而獻上我們的一生。
讓我們學那位小女孩說:
“天父,你看!我是一件禮物!”
神啊,你為我們
差下你的聖子耶穌,
我要把我的生命和愛獻給你
從今時直到永遠。
想讓生命有永恆的意義,就把生命獻給神。
──《生命雋語》
【羅六14】為
何不在律法之下,在恩典之下,罪就必定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在律法下的人是靠自己努力勝過罪,結果反而更在公義的律法下顯出人對罪的無能。這就如比武的雙
方,實力懸殊。若他們還沒有比過武,實力如何懸殊,還不明顯,一經比武之後,敗的一方便弱態畢露,無可掩飾了。但在恩典之下,不是靠自己行善勝罪,乃是靠
主的拯救勝過罪。所以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主已經勝過罪惡和死亡了!既然這樣,我們就當按著恩典之下的原則生活為人了。
【羅六16~19】保
羅把舊的生活與新的生活劃分為兩個清楚明晰的分野。舊的生活的特點是不清潔,沒有律法。外邦的世界是一個不清楚的世界。外邦的世界不知道貞潔的意義。猶士
丁有一個可怖的嘲弄,請到嬰孩的遺棄。在羅馬,不要的嬰孩,尤其是女性,就把他們拋棄。每晚在巿場公共地方總有好幾個棄嬰。他們被開妓館的惡漢拾起收養,
待她們長大,可做妓女的時候,就為妓館接客。因此猶士丁對外邦的非信徒,告訴他們說,在他們不道德的生活中,往一個城市裏的妓院,很有可能和他自己的女兒
發生性的關係。這是外邦人生活的狀況。
【羅十六18小心陷阱“用花言巧語誘惑那些老實人的心。”】
老鼠光顧了我孫子的雞籠,這些老鼠是被這籠裡的雞吸引而來。我的孫子找我幫忙,我們放了兩個老鼠夾子。然而,一個星期過去了,我們連一隻老鼠也沒有抓到。我的一位農夫朋友給我們出了一些點子。他說:“沒有老鼠會去碰一個暴露在外面的老鼠夾子。你必須要用食物來掩護它。”於是我裝了一鍋的食物,將老鼠夾子放在裡面。把食物蓋在上面,使老鼠夾子完全被隱藏住。結果這個辦法真管用!第二天,我們就抓了一隻又大又肥的老鼠。
這件事提醒了我,撒但也知道這個詭計。他小心地用真理來偽裝他的“夾子”。在現今的世代,到處都有偽裝著的敬拜儀式和宗教。這些都是和將夾子藏在食物中一樣。許多地方引用聖經,並宣揚很多的福音真理。他們也談論禱告、主耶穌和聖經。但在真理的背後,這些都是偽裝的夾子。
所以聖經警告我們要“試驗那些靈”(約壹4:1),以及要小心那些迷惑人的人(提後3:13;約貳7)。唯一對抗那些假冒基督名的人的方式(可13:5~6),就是認識聖經。在他裡面生根建造,信心堅固(西2:6~8)。“但要凡事察驗,善美的要持守”(帖前5:21)。小心撒但的陷阱。
撒但追蹤天使的腳步
在他們的腳後挖了一個陷阱;
它狡猾地將它的稗子撒在
神播種的麥田裡!
撒但常常用謬誤來偽裝真理。
──《生命雋語》
【羅六19】「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潔和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
一
位中國籍的主內弟兄,有一次在火車上旅行,發覺與三位不信的乘客在一個車廂內。為著打發時間,那三位不信的人提議玩紙牌,但需要多一個人纔能湊成遊戲。於
是他們邀請那位基督徒參加,他卻回答說:「非常抱歉,要掃你們的興,我不能與你們一起玩,因為我沒有帶自己的手。」那三個人十分驚異,問說:「你這是什麼
意思?」他答道:「這一雙手不是屬於我的了。」接著他解釋主耶穌如何拯救了他,現在他生命的所有權是如何已轉移交給主。保羅說:「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
神。」(羅6∶13)這位弟兄認為他身體上的肢體,完全是屬於主的,這就是聖潔的實行。――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羅六21~22】『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上帝白白的恩賜乃是永生。』保羅在這裏所用的是兩個在軍隊中用的字。工價──他用的字是opso{nia。Opso{nia是兵丁的工資,是因他出死入生,汗流浹背,獲得的酬報;是他應得的,不能從他那裏奪去的。恩賜──他用的字是charisma。Charima,拉丁文是donativum,是有時在軍隊中受到的完全白白的,不勞而獲的賞賜。一個國王,在特別的節日──譬如他的生日,或是登基的日子,或是週年紀念,把錢白白的賞賜軍隊。這並非勞力獲得的;這是一種禮物;皇帝慈愛恩典的恩賜。因此,保羅說:『如果因凓我們工作而得的工資,我們所得的就是死;不過我們所接受的是出於祂的恩典──上帝賜給我們生命。』
【羅六21~22】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是甚麼(加六7)。
有這樣一個故事:中古時代,一個鐵匠誇耀自己能折斷任何鐵鍊(除非那是他自己鑄造的)。
一天,他的行動觸怒了他所服侍的貴冑,因而被定罪,關在地下監牢中。他心想一定會很快得著自由,因為他能斷開一切鎖鍊。當他被綑鎖後,他開始找尋鐵鍊連接
處的裂縫。最後,他發現了鍊上有他自己的徽好,原來那鐵鍊是他鑄造的。如今,他知道自己會牢牢地被鎖著,因為,他無法斷開自己製造的鐵鍊﹗
在生命的歷程中,我們也不斷為自己製造罪的鎖鍊。這些鎖鍊終必將我們帶到死亡,永遠與神隔絕。除非我們接受神藉耶穌基督所賜的永生。這是今生得自由,來世得榮耀的途徑。
羅馬書第六章綱目
【成聖的根基˙秘訣和理由】
讀經:羅六章
一、成聖的根基
1.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
(1)「這樣,怎麼說呢?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1節):本節是接續前章『罪在那裏顯多,恩典就更顯多』(羅五20)的話,要糾正人對該句話所持有的錯誤觀念。恩典是叫人『不』在罪中,能過聖潔的生活;恩典並不是叫人『仍』在罪中,好將恩典顯得更多。『在罪中』意即活在罪掌權的範圍內,讓罪來支配、左右我們的生活行動
(2)「斷乎不可!我們在罪上死了的人,豈可仍在罪中活著呢?」(2節):信徒斷然不可以、也不能夠仍在罪中活著,理由很簡單,因為我們是『在罪上死了的人』(原文另譯『向著罪已死的人』)。信徒在得救以前,就靈的功用說,是『死在罪中』(弗二1),既無力反抗罪的奴役,且犯了罪也無不安的感覺;就魂與身體的功用說,是『在罪中活著』,心傾向於罪,以犯罪為樂事。但自從得救以後,靈活過來了(弗二5),魂卻向著罪死了,因此罪向著我們無能為力,無法再像既往一樣,任意發號司令,驅使我們犯罪了
2.我們是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1)「豈不知我們這受浸歸入基督耶穌的人,是受浸歸入祂的死麼?」(3節原文):人得永生的條件只有一個,就是『信』(約三36;約壹五13);但要從罪的權勢蒙拯救,仍須加上受浸(可十六16;約三5;彼前三21)。受浸是以外面的行動,來見證並宣告裏面的信心,在世人、天使和鬼魔的面前,表明從此是『進入』(『歸入』原文直譯)另一個領域裏的人,藉以擺脫原有領域之權勢。我們是從『在亞當裏』改成了『在基督裏』(林前十五22),也就是從『黑暗的權勢』遷到神『愛子的國裏』(西一13)。受浸就是這個搬遷的行動宣言,而它所表明的第一個意義,乃是歸入基督的死,亦即承認基督如何死了,我們受浸的人也在祂裏面一同死了(參林後五14)。我們進到受浸的水裏,就是表明我們既已進入基督裏,也就有分於祂的死。這個死,特別是指向著罪、己、世界、撒但等一切消極的事物說的
(2)「所以我們藉著受浸歸入死,和祂一同埋葬」(4節原文):受浸所表明的第二個意義,乃是和基督一同埋葬。『浸』字原文字意是『淹在水裏』;聖經雖沒有受浸方式的明文榜樣,但從『因為那裏水多』(約三23)和『從水裏上來』(太三16;徒八39)的描述,可以想像得出應該是將受浸者全身浸入水中,這種方式正和本節所說『埋葬』(全身被掩埋)的意義相符合。埋葬一面表明,受浸者既然確已歸入基督的死,就應當使死人不在眼前(創廿三48),亦即結束既往的意思;另一面也表明,埋在地裏,是為結出新的生命(參約十二24)
(3)「原是叫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4節):受浸所表明的第三個意義,乃是有基督復活的新樣。受浸者全身既被浸入水中之後,還要『從水裏上來』;『水』既表明死亡,『從水裏上來』也就表明從死裏起來(『復活』原文是『起來』)。死與埋葬,既是有所除去並結束;復起之後,當然不再與已往相同。從此得著了基督的新生命,我們若憑此生命而活,自然會有新的生活行動,這就是復活的新樣,也就是成聖的生活
(4)「我們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5節):『聯合』原文字意是『長在一起』;受浸不只表明與主『同活』,並且也表明與主『同長』。我們若在祂死的樣式裏與祂同長,也必在祂復活的樣式裏與祂同長。如此在生命中長大,就結出『成聖的果子』(22節)來
二、成聖的秘訣
1.『知道』已與基督同死
(1)「因為知道我們的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6節):『舊人』是指我們從亞當所承受的天性,因受私慾的迷惑以致敗壞(弗四22)。當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時,我們也和祂同釘(加二20;五24;六14),這在歷史上是一件已經成就的事實,但需要我們心中的眼睛被開啟(弗一18),才能看見這個榮耀的事實(參林後四4)。這個靈裏的看見,就是『知道』的意思。我們若沒有這個看見與知道,就會想去改善我們的舊人,結果徒使舊人被引動,以致活出其敗壞的行為來(弗四22;西三9)
(2)「使罪身滅絕,叫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6節):『罪身』是指舊人所憑以生活行動的身體,舊人既已敗壞,其身體的行為必然滿了罪污,故稱為『罪身』;『滅絕』原文字意是『使之作廢失效』。我們的舊人既已釘死在十字架上,那個在人裏面作王的罪(羅五12,21),就無法再奴役我們的舊人,去活出罪的行為來;罪沒有舊人的合作、供其驅使,當然罪身就失去效用,癱瘓在那裏,無能為力了
(3)「因為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7節):
我們脫離罪的權勢是藉著死,罪不能再在已死的人身上掌權。第六、七這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三樣事物:第一,罪是一個活的權勢,好比主人;第二,舊人是罪的奴
僕,平素受罪的指揮支配,但一死就脫離了;第三,罪身是舊人的行動工具,舊人一死,罪身雖然還存在,卻已失業而無所事事了。要緊的是必須有靈裏的看見,
『知道』舊人已與基督同死的事實
2.『相信』必與基督同活
(1)「我們若是與基督同死,就信必與祂同活」(8節):這裏的『相信』也和前面的『知道』一樣,同指靈裏的看見(參林後五7);不過,『知道』比較偏重於看見既成的事實,而『相信』比較偏重於看見此後所要成就的事實(參來十一1),故『相信』有『信靠』的含意。不死就不生(林前十五36),先有死後才有生;我們是先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死的事實,然後才看見並經歷了與基督同活的事實(林後四10~11。)同死是消極的,同活是積極的;同死是為著帶進同活,若沒有同活,同死就沒有多大的意義
(2)「因為知道基督既從死裏復活,就不再死,死也不再作祂的主了」(9節):『因為』表示我們所以會有前節的『相信』,乃因為有本節的『知道』,就是在靈裏看見了基督曾經死過,現在又活了,直活到永永遠遠(啟一18),因此確信死既不再作祂的主,也信死不能作我們的主。凡在基督裏的人,已經從死的權下得著了釋放(來二14~15)。我們的舊人有兩個主人,一個是罪,一個是死(羅五14,17,21)。與基督同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罪;與基督同活的經歷,叫我們脫離死
3.『計算』自己向罪死並向神活
(1)「祂死是向罪死了,只有一次;祂活是向神活著」(10節):本節告訴我們基督的死和活的特點:第一,『祂死是向罪死了』,意即祂的死是為著解決罪的問題,罪對已死的人不能再掌權了;第二,祂死『只有一次』,表明祂的死具有一次永遠的功效(來十12,14),罪被對付掉,乃是一個永遠不改變的事實;第三,『祂活是向神活著』,意即神是祂活著的意義和目的(參羅十四7~8);第四,『活著』原文有永活的意思,從此,祂是永永遠遠活著
(2)「這樣,你們向罪也當算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耶穌裏,卻當算自己是活的」(11節原文):這裏的『算』字,在原文是『記入賬上』的意思(參羅四3註釋);
我們既已知道並相信與主同死、同活的事實,就要把它記入我們人生的賬上,確實核對無訛。許多時候,我們對客觀事實的看見是一回事,而對這事實的主觀經歷又
是另一回事,所以需要運用信心來演算神所成功的事實,直到將它實化在我們人生的經歷中。而這個信心的演算,就是向罪算自己是死的,向神算自己是活的;罪向
著我們已無可奈何,從今以後,自有我們的主人在――就是那位『活人的神』(太廿二32)
4.『不要容罪』和『不要獻給罪』
(1)「所以不要容罪在你們必死的身上作王,使你順從身子的私慾」(12節):『必死的身子』就是六節所說的『罪身』,這身子有幾個特點:第一,這身子是必死的,也就是必朽壞的(林前十五53);第二,這身子所以會死,是因曾讓罪作王轄制(羅五21);第三,信徒得救以後,罪仍潛伏在身子裏,仍有讓罪在身上作王的可能;第四,罪一作王,就會引動身子上的許多私慾(『私慾』原文是複數);第五,這些私慾就迷惑舊人(弗四22),使舊人順從它們,而活出敗壞的行為來(西三9)。信徒的身子裏雖仍潛伏著罪,但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抵擋罪(來十二4),『不要容罪』隨心所欲地在我們身上作王
(2)「也不要將你們的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13節):『肢體』指身上的眼、耳、口、手、腳等不同部分(林前十二14~21);『器具』原文特別指『武器』。本節告訴我們可以運用意志來反抗罪,拒絕將我們身上的肢體交給罪,作牠不義的武器,建立牠的權勢
5.『倒要獻給神』
(1)「倒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13節):
我們對罪的態度是『不要容』也『不要將』,但對神的態度卻是『倒要』且『並將』;這兩者都指意志的運用,不過前者對罪是消極、被動的拒絕,後者對神是積
極、主動的給予。『獻給』意味著甘心樂意的擺上,這需要有靈裏的看見與認識,所以說『倒要像死裏復活的人』,因為惟有真正認識死而復活的人,才有活著不再
屬自己、而是屬神的覺悟(羅十四7~9;林前六19~20;林後五14~15),然後才能向神有所獻上。而獻的時候,是先獻上『自己』,然後再獻上『肢體』;先將自己分別為聖歸於神,承認自己完全是祂的,再將肢體作個別且徹底的點交,讓神使用我們的肢體作義的武器。從今以後,『要像從死裏復活的人』,就是要脫去舊人,穿上新人(弗四22~24;西三9~10),在復活新造的裏面,活著事奉神
(2)「罪必不能作你們的主;因你們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14節):當我們履行了前述『知道、相信、計算、不要、倒要』等五個步驟,就能有確實的把握,堅信『罪必不能作我們的主』,因為我們不再是『在律法之下』的人,不必再靠我們自己的力量來勝過罪,我們今天是『在恩典之下』的人,一切都由神負責,凡事都是神自己在運行並成就祂的美意(腓二13)
三、成聖的理由
1.因為不再作罪的奴僕,而作義的奴僕
(1)「這卻怎麼樣呢?我們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15節):本節是接續前面第十四節,說出有些人的疑慮:我們既是在恩典之下,不在律法之下,意思是說一切全在乎神,不在乎人的努力,並且我們也不再受律法的約束,那麼,豈不就會演變出犯罪的結果麼?答案是『斷然不至於如此』(註:在原文並無『可以』二字,且『不可』的原文意思是『不會變成』)
(2)「豈不曉得你們獻上自己作奴僕,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麼?或作罪的奴僕,以至於死;或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16節):本節的意思是說,我們若真如第十三節所說的,運用我們的意志作一抉擇,而將自己獻給誰,就作了誰的奴僕;既作了奴僕,便要順從主人的命令。而擺在我們面前的,只有兩種選擇:或作罪的奴僕,順從罪的命令行事,終結於死;或作義的奴僕,順從義的命令行事,結果必然『成義』
(3)「感謝神,因為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現今卻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17節):『道理的模範』或作『教訓的榜樣』,包括因信稱義的教訓和榜樣,以及本章前段所述成聖的根基和秘訣等。徒在從前雖然曾經作過罪的奴僕,但如今因從心裏領受了恩典的教訓,就必然已得著了新的地位
(4)「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就作了義的奴僕」(18節):主真理的話已經叫我們得以自由,不再作罪的奴僕(約八32~36),而作義的奴僕了
2.既作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
(1)「我因你們肉體的軟弱,就照人的常話對你們說,你們從前怎樣將肢體獻給不義不法作奴僕,以至於不法;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以至於成聖」(19節):『肉體的軟弱』是指因靈命尚屬幼稚,以致不能領會深奧的道理(參林前二14;三1~2;來五12~14)。為這緣故,保羅只好借用一般常人的推理,來說明必然成聖的理由:我們從前怎樣把肢體交給了『不潔不法』(『罪』的同義詞),而作了它的奴僕,其結果就是『不法』;照樣,我們如今既把肢體交給了義,而作了義的奴僕,也必會產生『成聖』的後果(註:原文並無『要』字;照本段前後文看,保羅似乎重在解釋,而非重在勸勉)
(2)「因為你們作罪之奴僕的時候,就不被義約束了」(20節):本節是在說明前節所述,當我們從前作罪之奴僕的時候,為甚麼會產生『不法』的後果呢?乃因那時『不被義約束』(原文意思是『對於義逍遙自在』)。言外之意,暗示我們既作了義的奴僕,就必受義的約束,故必導致『成聖』的結果
3.既作神的奴僕,就必從神得恩賜
(1)「你們現今所看為羞恥的事,當日有甚麼果子呢?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21節):『羞恥的事』指罪的行為;得救之前並不以罪的行為為恥,但現今卻引為羞恥。『結局』原文字意是『成熟而結出果子』。凡犯罪作惡的,在當時似乎看不出有甚麼樣的果子,但最終必要結出死的果子來
(2)「但現今你們既從罪裏得了釋放,作了神的奴僕,就有成聖的果子,那結局就是永生」(22節):但作神僕不同於作罪僕,我們一作神的奴僕,馬上就會結出『成聖的果子』,這果子不是別的,乃是有分於神那永遠且聖潔的生命。就是這個生命,使我們有成聖的經歷
(3)「因為罪的工價乃是死;惟有神的恩賜,在我們的主基督耶穌裏,乃是永生」(23節):『工價』原文是指一個軍人該得的薪酬;『恩賜』是指在薪資之外,額外白得的獎賞。在罪的手下為傭兵,必然得著死為酬報;但作神的奴僕和戰士,必然得著在基督裏的生命為恩賞。總而言之,我們只要將自己獻給神,就必定會得著成聖的果子
―― 黃迦勒《查經輯要》
【歸入基督】
一、不在罪中
1.原在罪中,犯罪作惡,無法勝過罪、脫離罪
2.恩典來到,叫人脫離罪,不在罪中,過得勝無罪的生活
3.所
以恩典乃是叫人「不」在罪中,過無罪的生活,不是為著叫人「仍」在罪中,而叫恩典顯多。「我們可以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醫藥」乃為醫
病,不是為著故意把人弄在病中,而顯醫藥之效;「救生船」乃是為著救人出水,不沉溺在水中,不是為著故意把人丟在水中,而顯出救生之功
二、與基督聯合
1.以色列人受浸歸入摩(林前十1~2),我們一受浸也就歸入基督,「我們這受瑾歸入基督耶穌的人」
2.一歸入基督,就與基督聯合
(1)同死──向罪死,脫離了罪
a.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
b.使罪身失業──舊人是喜歡犯罪的,支配身體去犯罪的舊人一死了,罪身也就失業了,不去作犯罪的事了,「傀儡」,身體是傀儡,舊人是指使傀儡的人
(2)同葬──一切在亞當裏的都結束了,不僅不犯罪了,凡屬亞當裏一切老舊的,也都過去了
(3)同活──向神活
a.向罪死了,脫離了罪,亞當裏的一切舊的,也都結束了,現在基督裏都是新的了,一舉一動都有新生的樣式,靠新生命,活出新生活,「像基督藉著父的榮耀,從死裏復活一樣」,基督一從死裏復活,一切都在新的裏面,全是新的,連身體也是新的,榮耀的,新的境界,新的樣式
b.向神在基督裏看自己是活的:
(a)基督向罪死了,只有一次,茄餘任何的時候,都是向神活著的
(b)照樣,我們在基督裏也是一次向罪死了,卻是隨時隨刻向神活著,隨時隨地都有新生的樣式,「基督因父活,照樣,我們因基督活」(約六57),「基督」一直在父的懷裏(約一18),仍舊在天(約三13),不是獨自一人,有父同在(約十六32),照樣,我們也要一直活在祂裏面,毫無間斷,一直向祂活著
三、獻給基督──取用救恩,奉獻能叫我們取用救恩,「獻給誰,順從誰,就作誰的奴僕」,獻給基督,順從基督,就作基督的奴僕,就在恩典之下,罪就不能作主
1.不作罪的奴僕,罪的器具
(1)不容罪作王,不順從罪,「不順從身體的私慾」
(2)不將肢體作不義的器具,「不作法老的奴僕」,以色列人一過紅海,脫離埃及,就不作法老的奴僕了,法老再不能作王去指使他們,叫他們順從他,他們的身體,也不用來給法老作苦工
2.作義的奴僕,義的器具
(1)獻給神,讓義作王,作義的奴僕
(2)將肢體作義的器具,「歸給摩西」,聽從神藉摩西所吩咐他們的,他們的身體用來事奉神,造會幕,作神所吩咐他們作的事
四、在恩典之下
1.恩典叫人甘心樂意的獻給神,作神的奴僕──律法是勉強人作,恩典是叫人甘心作,「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耳朵錐門」,因為主人待他好,甘心失去自由,服事主人(出廿一4~6)。「馬其頓眾教會」神賜恩給他們,叫他們顯出樂捐的厚恩(林後八1~5),「腓利門」善行不是出於勉強,乃是出於甘心,保羅不是放˙膽吩咐,乃是憑愛心求(門8~14)
2.恩典叫人從心裏順服,作順命的奴僕,「從心裏順服了所傳給你們道理的模範」,「作順命的奴僕」,「律法在心中」,不是刻在石頭上外面的律法(來八8~11)
五、承受神的恩賜──永生
1.神的恩賜是要我們在基督裏承受永生,「我父的意思」是叫一切見子而信的人得永生(約六40)
2.在罪惡中,作罪的奴僕,將肢體獻給不義不法作奴僕,結果乃是:
(1)不法,「以至於不法」──作出許多不法,羞恥的事,害己擾人,「隨便犯罪」放蕩不羈,絲毫不受約束,「放縱肉體的私慾,隨著肉體和心中所喜好的去行」(弗二1)
(2)死,「那些事的結局就是死」,「罪的工價就是死」
a.屬靈的死亡──犯罪作惡就失去生命,落在死亡中,「與神所賜的生命隔絕」(弗四18),「體貼肉體就是死」(羅八6)
b.身體要死,「身體內有罪住在裏面,有了敗壞的因素」(羅七17;八21)
c.永死,「經審判之後丟在火湖裏,永遠沉淪」(啟廿11~14)
3.在基督裏,作神的奴僕,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結果乃是:
(1)成聖,「以至於成聖」──有成聖的生活,「在神的聖潔上有分」(來十二10),「滿有聖靈所結的果子」(加五22~23)
(2)永生,「那結局就是永生」
a.活在生命中,「體貼靈的就是生命」(羅八6)
b.將來進入永生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稱義之後當如何?(6:1,
6:15)】
一、 可仍在罪中,叫恩典顯多麼?斷乎不可!──既在罪上死豈可仍在罪中活
二、 在恩典之下,就可以犯罪麼?斷乎不可!──獻上作順命的奴僕以至成義
── 伍雷
【受洗 - 歸入基督耶穌(6:3,4)】
一、 受洗歸入祂的死 罪上死是因歸入祂的死,進入與主聯合的實際
二、 受洗和祂同埋葬 埋葬乃是確認死的事實,不確認死就不能埋葬
三、 受洗和祂同復活 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死裡復活一樣
── 伍雷
【同釘 - 不再作罪奴僕(6:6,7)】
一、 舊人和祂同釘十字架──神的救法不是改良舊人,是舊人和祂同釘十架
二、 罪身滅絕 (失效,失業)──罪不能再驅使舊人犯罪,罪身仍在但失去效用
三、 我們不再作罪的奴僕──罪身失去效用失去工作,罪的權勢無用武之地
四、 已死的人是脫離了罪──好行為是結果不是原因,脫罪靠歸入基督的死
── 伍雷
【律法與罪(6:7-13)】
一、 律法是聖潔的
1. 律法斷乎不是罪 斷乎不是那良善的叫我死
2. 律法是叫人知罪 非因律法我就不知何為罪
3. 律法乃是聖潔的 誡命也是聖潔公義良善的
二、 罪真是惡極了
1. 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叫貪心在我裡發動
2. 罪趁著機會,藉著誡命,引誘我並且殺了我
── 伍雷
【罪與我們(6:8,9)】
一、 以前沒有律法,罪是死的,我是活的
二、 現在誡命來到,罪又活了,我就死了
── 伍雷
【我們與基督同死同活 - 向罪死向神活(6:8-10)】
一、 若是與基督同死 祂死是向罪死,一次的死 He died once for all
to sin
二、 就信必與祂同活 祂活是向神活,永遠的活
He
lives forever to God
── 伍雷
【成聖之道】
一、
知道與計算
1. 知道聯合的事實 舊人與主同釘十字架,受浸與主同死同埋葬同復活
2. 計算獻上的根據
向罪當看自己是死的,向神在基督裡看自己是活的
二、
聯合與獻上
1. 聯合 若在祂死的形狀上與他聯合、也要在祂復活的形狀上與祂聯合
2. 獻上
像從死裡復活的人將自己獻給神,並將肢體作義的器具獻給神
── 伍雷
【稱義與成聖】
一、 我們稱義在於藉祂一人──憑信接受恩典,蒙恩得稱義地位through Him
二、 我們成聖在於與祂一同──受浸與主聯合,獻上結成聖果子with Him
── 伍雷
【主的死裡復活是我們全備的救恩 - 我們接受這個事實,更要聯於這個事實】
一、 主的死與復活為著我們 for us Him alone. We
were not involved at all
1.主釘死,為我們的過犯 神救我們脫離罪的刑罰, 對付我們罪行(sins)
2.主復活,是為我們稱義 稱義憑據是復活證明祂的死滿足了神的公義
二、 主的死與復活包括我們 includes us──His all inclusive
death and resurrection
1.主釘死,我們與祂同死 神救我們脫離罪的權勢,對付我們罪性(sin)
2.主復活,我們同祂復活 我們一舉一動有新生的樣式像基督死裡復活
── 伍雷
【獻上作奴僕 - 順命奴僕(成義),義的奴僕(成聖),神的奴僕(永生)】
一、 順從誰就作誰奴僕,獻上自己作順命奴僕 - 成義 16-17
1.罪的奴僕,以至於死 你們從前雖然作罪的奴僕
2.順命奴僕,以至成義 現今順服所傳道理的模範
二、 既從罪裡得了釋放,獻上肢體作義的奴僕 - 成聖 18-20
1.罪的奴僕,以至不法 從前肢體怎樣獻給不潔不法作奴僕
2.義的奴僕,以至成聖 現今也要照樣將肢體獻給義作奴僕
三、 既從罪裡得了釋放,作神的奴僕得神恩賜 - 永生 21-23
1.罪的奴僕,有死亡的果子 結局就是死 - 罪的工價乃是死
2.神的奴僕,有成聖的果子 結局是永生 - 神的恩賜是永生
── 伍雷
【羅馬書第六章】
一、為著活而死(六1-11)
二、信的執行(六12-14)
三、專為所有(六15-23)
――《每日研經叢書》
【脫離罪(六1~23)】
一、假設的反對意見(六1~2)
二、洗禮的意義(六3~14)
三、奴隸市場之喻(六15~23)
——《丁道爾聖經注釋》
【成聖生活的基礎──與基督聯合(六1~14)】
一、對質疑者的反駁(1~2)
二、一個例證的解釋(3~10)
三、根據這個事實所作的懇求(11~14)
──《新舊約輔讀》
【成為神的義僕(六15~23)】
一、新的自由(15~18)
二、新的效忠(19~20)
三、新的報償(21~23)
──《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