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羅馬書第四章 【註解】【拾穗】【例證】【綱目】




羅馬書第四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因信稱義的模範例證――亞伯拉罕】
    一、因信稱義並非行為的工價(1~8)
          1.信心的重要(1~3)
          2.信心的原則(4~5)
          3.信心的成果(6~8)
    二、因信稱義不在遵行律法――受割禮(9~12)
    三、因信可以成為後嗣(13~16)
    四、亞伯拉罕的信心:
          1.信心的目標――叫死人復活並使無變為有的神(17)
          2.信心的光景――無可指望仍有指望(18~22)
          3.信心的擴大――所有相信基督死而復活者(23~25)

貳、逐節詳解

【羅四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
    〔文意註解〕「如此說來,」這是一個起承轉合的話;我們若要明白第三章因信稱義的理論,便須要從後面亞伯拉罕的事例來得著佐證。
          「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宗,猶太人以身為他的子孫為榮(太三9;約八33)
          「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憑著肉體』是『靠著自己的力量所產生的行為』的意思。亞伯拉罕他憑著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
    〔問題改正〕根據《雅各書》,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雅二21~23),不過那裏所舉證亞伯拉罕獻以撒的事例,是在創世記第廿二章所發生的事,遠在他被神算為義(創十五6)之後。《雅各書》告訴我們,真實的信心必然會有行為,是指蒙恩之後的行為;而此處保羅則告訴我們,稱義是因著信心,不是因著行為,是指蒙恩之前的行為。兩者論點不同,切勿混淆。
    〔話中之光〕()神對還未得救的人,只要求『信』,不要求『行』,因為還未得救之人的行為,都是出自肉體的,都是沒有價值的。
          ()神對已經得救的人,不單要求『信』,而且還要求信心的證據――就是『行』(參弗二10)
          ()信徒的行為若是出於自己,仍然不能蒙神悅納;我們所有在神面前的事奉,都不應該是用肉體的力量去作的。

【羅四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背景註解〕在猶太人的心目中,他們的祖宗亞伯拉罕,乃是靠行為稱義的最高典範;他們相信,神賜福給亞伯拉罕和他的子孫,完全是因為亞伯拉罕聽從神的話,遵守神的吩咐和命令、律例、法度(參創廿六4~5)。保羅在此有意轉他們的觀念,指給他們看見,起初亞伯拉罕蒙神稱義之時,完全不是因著他的行為,而是因著他的信心。亞伯拉罕蒙神稱許而賜福的行為,乃是在他因信稱義之後的事。
    〔文意註解〕「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在亞伯拉罕的一生中,或許有一些的善行,但那些善行都不是使神稱他為義的原因,因此他不能根據他的善行來誇耀。
          「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亞伯拉罕的善行,在神面前並無可誇,原因如下:
                (1)善行乃是人在神面前的本分,並不是傑出的表現。
                (2)任何善行本身,在神的眼光看來,都達不到神的標準。
                (3)事實上,在亞伯拉罕的生活中仍有一些瑕疵,並未盡善盡美。
          亞伯拉罕蒙神稱義,不是憑著他的肉體和行為,乃完全是因著信神,而被神算為他的義(3),故他並沒有甚麼可誇的。
    〔話中之光〕()一個以為可誇耀自己行為的人,在神的面前仍是一無可誇。最能討神喜悅的,並非外面的好行為,乃是裏面對神那無疑的信心。
         ()出於自己的行為,常會使人自誇(參弗二8~9)
          ()我們都是罪人蒙主恩,並無善行足誇,因此在蒙恩得救之後,也不該以任何情況來誇耀,因為那些都是出於神的恩典和生命的。
          ()靠行為的原則,乃是顯揚人的力量,所以會叫人覺得驕傲;憑信心的原則,乃是彰顯所信靠的神,所以會使人感謝而謙卑。

【羅四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原文字義〕「算」記入,歸在賬上(商業簿計上的用語)
    〔文意註解〕「亞伯拉罕信神,」亞伯拉罕只不過因為相信神的話,就被神算為他的義(創十五6),聖經在那裏完全沒有提到行為。
          「這就算為他的義,」這裏的『算』字在原文意味著賬目上的『記入』;神將他的『信』記在神的賬上,認作是他的『義』。
    〔話中之光〕()最能討神喜悅的,並非外面的好行為,乃是裏面對神那絲毫不疑的信心。
          ()一個人若是真正的信神,神就把他納入義的記錄中;我們對神的信心,乃是有永存的價值的。
          ()信心並不是義行之一,信心乃是義行的根源,也是被稱義的的根據;人的義行若非出於信心,在神面前並無多少的價值,不足稱義。
          ()『信神』意思是相信神的話,完全信靠神所說的是真實和確定的;我們信徒應當有如此信心的行動,把自己交託在神的手中並仰賴祂的眷顧。
          ()信心常帶來順服神的行動,因為信心不單是心理上接受一種真理,而且是在生命上建立一種與神正常的關係。

【羅四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文意註解〕「作工的得工價,」『作工』意指人的行為;『工價』意指神的報酬。
          「不算恩典,」『恩典』乃是白給的,不需要任何代價來換取。人若憑著自己的好行為,來得到神的稱義,就不能算是恩典。
          「乃是該得的,」若有人的行為真能達到神稱義的標準(註:事實上,任何人均不可能達到),自然應該得到神的稱義。
          按照公義的算法,作工的,該得工價;不作工的,不該得工價。換句話說,行善的,得稱義;不行善的,不得稱義。若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恩典,亞伯拉罕也不能得著稱義。
    〔話中之光〕()神稱我們為義,不是根據我們的好行為,來給我們報酬;乃完全根據耶穌基督的救贖白白給我們,這就是神的恩典。
          ()神稱義我們,既是出於祂的恩典,就不再根據我們的行為;不然,恩典就不是恩典了(羅十一6)
          ()行為與恩典不能並立;人的行為絕不可能代替神的恩典。
          ()救恩的基本原則乃是『恩典』;如果須要加上我們人任何的善行,或加上任何宗教的儀式(例如割禮或洗禮),才能得救的話,這就不是恩典了。
          ()恩典乃是說,我們原本一無所有,但是神因著祂兒子的救贖,就給了我們本錢,叫我們據以活在祂面前(有如神與人合股作生意,人無本錢,但神因祂兒子而信任人,把股本送給人)
          ()我們在教會中若有甚麼服事,乃是神的恩典所使然;我們千萬不要歸功予自己,而沾沾自喜,因為這樣就得不到神的獎賞了。

【羅四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文意註解〕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不作工』的意思),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
    〔話中之光〕()『作工』和『稱義』是兩個不同的範疇;作工是屬人、屬肉體、屬地的,稱義是屬神、屬靈、屬天的。想憑作工來得稱義,難如登天。
          ()不作工而稱義,這不是鼓勵人懶惰,乃是鼓勵人安息信靠神。

【羅四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背景註解〕第六至八節所記大衛的一段話,是在他犯了姦淫殺人的罪之後,向神悔改認罪,蒙神赦免,有感而寫的(詩卅二1~2;參撒下十二13)

【羅四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原文字義〕「赦免」遣去,使之自由;「過」犯規,不法,違法;「罪」射不中,取不上。
    〔文意註解〕「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保羅引述大衛的話,說明亞伯拉罕蒙神算為義,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和大衛、並和我們都一樣,乃是在神面前有過犯和罪愆的人。
    〔話中之光〕()人人都有罪,沒有人膽敢誇說他沒有犯過罪;所有的人都作過不少不當作的事,也都略而不作不少該當作的事。
          ()神若究察我們的罪孽,誰能站立得住呢(詩一百卅3)?

【羅四8「『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文意註解〕一個罪人,卻蒙神不再算他為有罪的,乃是有福的。注意:大衛在這裏用了『赦免』、『遮蓋』(7)和『不算』(本節)三種形容詞來說明罪人所蒙的福。赦免與遮蓋是指著基督受死的工作說的,相信基督為我們的罪受死,就使我們的過犯和罪惡得著赦免遮蓋;不算是指著基督復活的工作說的,相信基督為我們復活,就使我們在神面前如同沒有犯過罪一樣(25)
          『赦免』、『遮蓋』、『不算』這三個詞,都含有恩典的意義。在律法的原則下,人有罪不能平白得著赦免、遮蓋和不算;惟有在恩典的原則下,人因著相信基督,就能得著神的赦免、罪蒙寶血遮蓋、不算為有罪了。
    〔話中之光〕()神公義的原則乃是,不問人的罪過如何,只要肯認罪悔改,就必得著赦免(參詩卅二3~5;結十八2327~28;卅三14~16)
          ()注意,這裏第六至八節一連提到三次『這人是有福的』,可見罪人蒙神稱義,是何等的有福,我們千萬不要輕看這個福氣。

【羅四9「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
    〔文意註解〕「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受割禮的人』指猶太人;『未受割禮的人』指外邦人。
          這裏引進了另一個問題:亞伯拉罕固然是在行為之外蒙福被稱為義,但他是受割禮之人的祖宗(參創十七9~10),因此,割禮與稱義恐怕有相當程度的關連,或許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蒙這福;若是這樣,那麼我們這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與這蒙神算為義的福無分無關了。

【羅四10「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文意註解〕「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根據舊約聖經,亞伯拉罕是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神稱義(創十五6),而在第十七章才受割禮(創十七2426)。這兩件事相隔的時間,至少十四年以上(參創十六16;十七24~25);若根據猶太人的傳統說法,大約有二十多年之久。很明顯地,稱義在前,受割禮在後。這證明亞伯拉罕的被稱義,與受割禮無關。

【羅四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文意註解〕「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亞伯拉罕既然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就已因信被神算為義,那麼他受割禮有甚麼用處呢?本節聖經告訴我們,割禮乃是一個『記號』,一個記號的價值在乎它所代表的東西;真正的價值不在割禮本身,乃在割禮所表明的因信稱義。
          「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印證』或者說印記,是表示或者保證一件事物的真實,一個文件蓋上印記,就保證此文件是真的。亞伯拉罕所受的割禮,證實了因信稱義的真實性,表明神悅納他、稱義他,乃是一件真的事實。
          「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意即亞伯拉罕所受的割禮,不但是他個人因信稱義的印證,並且也是一切未受割禮而因信稱義之人的印證。從這方面看,亞伯拉罕也是外邦人信徒之父(加三7)
    〔話中之光〕()人蒙恩是因著屬靈的看見――信,人工的行為毫無價值;但真實的看見,必定會產生外面行為的後果,這種外面的行為,就是裏面屬靈看見的『印證』。
          ()若有人說他在靈裏有甚麼看見,但在外面卻缺少行為的印證,就恐怕他所謂的『裏面的看見』,乃是虛假不實的,也是死的;正如雅各所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雅二1726)

【羅四12「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文意註解〕「按…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按蹤跡去行』是表達如同行軍時的動作,後面的人跟著前面的人的腳步行,意思是完全效法前面的人的榜樣。
          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但割禮不過是一個外表的記號,它所表明的內涵實際乃是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換句話說,割禮乃是裏面的信心表現在外面的一個印記,所以真正受割禮的人,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參羅二28~29;加五6)
    〔話中之光〕()無論是猶太人或外邦人,在神面前稱義只有一種方法――就是靠信心。
          ()在基督耶穌裏,受割禮不受割禮,全無功效;惟獨使人生發仁愛的信心,才有功效(加五6)
          ()受割禮不受割禮,都無關緊要,要緊的就是作新造的人(加六15)――就是作一個按亞伯拉罕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羅四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文意註解〕「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應許』按希臘原文有兩個字,一個是有條件的應許,一個是出於善意無條件的應許,此處所用的字正是後者――神應許亞伯拉罕並不是因為他有甚麼功績;『他後裔』原文是單數,但此處的意思不是指基督(加三16),而是指所有以亞伯拉罕為父之人(11~12)的總體。
          「必得承受世界,」『承受世界』在此指承受地土的應許(參詩卅七911222934;太五5);這個應許要等到基督再來時才會全部實現(詳情請參閱第十六節註解)
          「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十五718),其事遠在賜下律法之前,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因行律法而得的義,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十五6)
    〔靈意註解〕「必得承受世界,」意指神要將祂所創造的世界,交給祂所揀選的人來管理,就是叫他們在地上為神掌權,以達到神當初造人的目的(創一26)
    〔話中之光〕()神的應許不僅是給亞伯拉罕本人,也給他的後裔;我們這些按亞伯拉罕信之蹤跡去行的人(12),竟然也有福承受神所應許的世界﹗所以我們不該小看自己。
          ()因信可以成為『後嗣』,承受將來的世界;這是說明,信心不僅有被稱義的結果,信心而且有其終極的目標,它乃是達到神永世裏的命定,就是進入基督豐滿的榮耀(參羅八17;來十一8~12;那裏的『榮耀』、『城』和無數的『子孫』,都是表明基督最終豐滿的彰顯)

【羅四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原文字義〕「歸於虛空」落了空,變為空虛;「廢棄」使之無效。
    〔文意註解〕「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屬乎律法的人』指那些想要以遵行律法來承受產業的人。
          「信就歸於虛空,」意指若是只有在律法以下的人,才得成為承受地土的後嗣,這就表示應許是基於律法,因此信心就毫無用處。
          「應許也就廢棄了,」倘若把應許的成就,以遵行律法為先決條件,只有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著應許,那麼,神的應許就永無可能成就,也就是使應許『廢棄』了。

【羅四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或譯:叫人受刑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
    〔文意註解〕「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惹動忿怒』指帶來神的忿怒;下面一句就是說明律法為何會惹動神的忿怒。
          「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意指律法只能顯明人的罪,並且使罪趁機藉著律法引誘人發動犯罪的慾念(羅七7~11)。注意這裏的用字:不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罪』,乃是說沒有律法就沒有『過犯』。在沒有律法之時,罪已存在,但卻顯不出逾越律法所定界限的過犯。
        本節解釋前節律法會使應許失效的原因: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換句話說,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羅四16「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原文字義〕「定然」堅定,穩固,牢靠。
    〔文意註解〕本節是十三至十五節的結論,含意如下:
          (1)「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原文並無『人得為後嗣』五個字),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應許、信心、恩典是屬於同一類的,應許因信心而給,不必付出行為的代價,故屬乎恩典。
          (2)「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應許既然不是基於遵行律法,故我們能有確定的把握得到這個應許。
          (3)「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屬乎律法的』一詞中的『律法』一字有定冠詞,顯然是指摩西的律法說的,故屬乎律法的人是指猶太人;『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是指信主的外邦人。亞伯拉罕有兩班後裔,一班是有律法的猶太人,一班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信徒;前者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喻如『海邊的沙』,後者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喻如『天上的星』(創廿二17)
                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13),不單是指迦南地,且是指將來要實現在地上的國度;那時,猶太人要有分於屬地的彌賽亞國(徒一6;摩九11~12),而我們信徒(包括猶太人信徒)要有分於屬天的國度(提後四18;雅二5;彼後一11)
    〔話中之光〕()我們能夠得著神的應許,並不是由於我們有甚麼行為上的功績,而完全是因信而得,故可說是不勞而獲,是何等的恩典!
          ()一切都是出於神的恩典。事實上,人永遠不能為神作甚麼,來獲取神的賞賜;不是人為神作了甚麼,而是神為人成就了一切。

【羅四17「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原文直譯〕「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賜生命給死人、稱無為有的神,…。」
    〔文意註解〕「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叫死人復活』關係到神復活的大能;『使無變為有』關係到神創造的大能。此處說明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可分作兩方面:
                (1)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因著這一個信心,所以他能毫無猶豫地把以撒獻上給神(創廿二1~10;來十一17~19)
                (2)他相信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所以他能欣然答應神的呼召,出去在異地作客,憑著信心的眼睛遠遠望見,神所應許的基業(來十一8~1013~16),並且也相信神必賜他後裔,承受此基業(創十五2~6)。以撒的出生,與他信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有關。
          「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亞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國的父』;神將他改名亞伯拉罕(創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猶太人的父,且也作我們外邦人信徒(即世上一切按他信之蹤跡去行的人)的父。
    〔話中之光〕()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我們信徒的榜樣;我們尊他是信心之父,必須效法他的信心。
          ()信心並不是一種虛無縹緲的理論觀念,乃是一種能夠應用在我們的生活處境中的信念,它使我們能持定神勇往直前。
          ()我們信徒也當在連活命的指望都絕了的處境中,還能信靠那叫死人復活的神(林後一8~9)
          ()當我們以信心取用神復活的大能時,就使我們能勝過死亡的威脅,消除死亡的陰影,任何屬死的事物都不能叫我們下沉、灰心喪膽。
          ()神 從來不保守天然的。神只要復活的。神是要天然的經過死而復活。神從未改變天然的,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使死人復活是神救贖的能力。人要保全保護他自己的生 命,神卻不要這生命。神要把他摔碎。當我們向神說,神阿,我無辦法,只能像屍首一樣,躺在你的面前。神就給我們復活的。這就是得生命和能力的秘訣。
          ()我們信徒在一無所有的環境中,也當憑信心不憑眼見(林後五7),信靠那位『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卅三9)的神。
          ()當我們以信心取用神創造的大能時,就使我們能不看環境,不以任何事實或材料為依據,而單單仰望那位從無有中造出萬有的神。
          ()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乃是那一位『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我們所信的耶穌基督,以神創造的大能使無變為有,並且成為萬有的主宰者(來一2~3);又以神復活的大能復活進入榮耀,而成為新造的元首(來二9~10)。這樣一位兩面大能,在舊造和新造中都是元首,都是一切的基督,正是我們信心的中心目標。
          ()信心的對象既是神自己,我們就不需要再去看環境、找憑藉、尋證據、求依靠了,因為神不用我們幫祂忙來成就任何的事。

【羅四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文意註解〕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依人看,無論怎樣往好處設想,事情絕無實現的可能性,但因著對神的話滿懷把握,在心靈深處仍然有盼望,這就是信心。是這樣的信心,使他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他信心後裔的人,也能有如此的信心。
    〔話中之光〕()真正的信心帶有盼望的本質,有信心的人從不絕望。
          ()信心就是把我們的『指望』,不放在人或環境上,而放在神身上。
          ()我們既是亞伯拉罕信心的後裔,我們的裏面也必已有了和他一樣的信心,就是靠著所望之事而活的信心(參來十一1)
          ()信心的原則,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無可指望說出,一切天然的、肉體的,都被帶到絕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19);仍有指望說出,惟有復活的基督是我們惟一的盼望――『基督在…裏面成了榮耀的盼望』西一27)
          ()在我們的經歷中,若是被神帶到一個地步,好像一切指望都絕了的時候,切勿忘記,神這樣作有一個目的,乃是要我們更深地體會到,基督就是我們絕望中的指望,因而更多經歷基督。

【羅四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文意註解〕本節提示亞伯拉罕的信心,有如下的特點:
                (1)是『持久的』信心――『將近百歲的時候』。
                (2)是『與心思相背的』信心――『雖然想到』。
                (3)是『不看自己的』信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4)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5)是『不衰減的』信心――『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話中之光〕()亞伯拉罕從蒙神應許賜給他後嗣到生以撒,至少過了十數年之久,可見真正的信心,不是曇花一現般的信心,乃是經年累月持續的信心(『將近百歲的時候』)
          ()亞伯拉罕並不是不曾『想到』他所面臨的難處,但是信心卻使他能超越過難處;信心之偉大處,乃在於它能幫助我們在困境中樂觀向前。

【羅四20「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文意註解〕「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亞 伯拉罕相信神的應許時,不是沒有經過掙扎,因為有一個信的心和一個不信的心在他裏面爭扎相鬥,但最終他沒有叫不信的心得勝,他沒有懷疑。『不信』一詞不單 是指沒有信心,而是表達積極的拒絕相信。『因信得堅固』中的『因信』可以解釋作得堅固的範圍,是在信心上得堅固;也可以解釋作原因或方法,因著信心得堅 固。
        本節說出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
                (1)眼睛不看自己,不看環境,單單『仰望神』。
                (2)但神是那位眼不能見的神(羅一20),所以只能『仰望神的應許』,意即仰望神的話(詩一百十九74),我們是藉神的話語(或說是在神的話語中)看見了神。
                (3)將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
                (4)不讓懷疑的念頭在心裏著床生根。
                (5)反而讓神的話加力量在心裏(『心裏得堅固』之原文另譯),叫裏面剛強起來(弗三16),把所有的疑念驅除淨盡。
                (6)在積極方面,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讓榮耀神的思想充滿在心裏頭。
    〔話中之光〕()信心的秘訣在於得著神的話;我們的信心若不建立在神的話的根基上,就會搖晃擺動,終至坍塌。
          ()『行為』使人自以為有向神索求的權利,『信心』卻使人歸榮耀給神。

【羅四21「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文意註解〕有了前節所述的六個步驟,不單能維持信心於不墜,且心裏除了信心之外,再也沒有空間能容納別的東西了(『滿心相信』之意)。他信甚麼呢?他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意即相信神所說的話都必成就,一句沒有落空(王下十10;徒廿七25)

【羅四22「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
    〔話中之光〕()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蒙神算為他的義的信心,信徒應以此為榜樣。
          ()亞伯拉罕的信心所以能蒙神算為義,乃是因為他毫無保留地信靠神的應許,這樣的信心,才是真實的信心。

【羅四23「『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
    〔文意註解〕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一個人,也適用於一切與他有同樣信心的人(24)

【羅四24「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
    〔文意註解〕「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我們』是指信徒;亞伯拉罕和我們都是屬因信得算為義的人,兩者的不同點乃在:
                (1)亞伯拉罕是相信神未來將要成就的應許,我們是相信基督已經成就的救恩。
                (2)亞伯拉罕是相信神會叫死人得生命(肉身的生命;參1719節;來十一19),我們是相信神藉著使耶穌基督從死裏復活,叫死人得生命(屬靈的生命)
          「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信心的要項有二:一是信主耶穌為我們受死;二是信祂也已經為我們復活。
                亞伯拉罕所信的,表面看好像與主耶穌無關,因為他是遠在主耶穌降生之前就已相信了,但聖經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是在那裏歡歡喜喜的仰望主耶穌的日子(約八56);可見亞伯拉罕的信心,就著屬靈的實際而言,仍和我們的信心一樣,是『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

【羅四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或譯: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文意註解〕「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耶穌被交給人』意即主耶穌在人的手中被釘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為了擔當我們的過犯和罪孽(賽五十三5~6;彼前二24),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解決我們在神面前的難處。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若非主耶穌從死裏復活,我們就沒有憑據(參徒十七31),以資證明祂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則我們也不能確定神是否已悅納了我們。但如今祂已經復活了,故我們能確知凡在基督裏的人,都已得著了稱義的地位(加二16)和生命(彼前一3;羅五18)
    〔話中之光〕() 我們的信心必須是信主耶穌已為我們受死,也信祂已為我們復活了,才能完滿享受主救贖的功效。
          ()如今,這位從死裏復活的主,活在我們的裏面,使我們憑著祂復活的生命,能活出蒙神悅納、被神稱義的生活。
          ()主的死而復活,在我們相信之時,使我們得著了地位上客觀的稱義;主死而復活的生命,在我們憑著它『因信而活』時,使我們得著了行為上主觀的稱義。

叁、靈訓要義

【亞伯拉罕的經歷,證實因信稱義之道】
    一、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被神稱義:
          1.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和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也無可誇(1~2)
          2.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
          3.亞伯拉伯不作工,而因信蒙神算為義,這是恩典,他真是有福的(4~8)
    二、亞伯拉罕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被稱義:
          1.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9~10)
          2.亞伯拉罕受了割禮的記號,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11)
          3.他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12)
    三、亞伯拉罕是在律法以外蒙受應許:
          1.神應許亞伯拉罕,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3)
          2.若應許是基於律法,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4)
          3.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15)
          4.但應許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16)

【不是其他,乃是信】
   一、不是憑肉體行為而得的,乃是神算為義的『信』(1~3)
   二、不是因作工而得的工價,乃是因神的恩典――『只信』(4~8)
   三、不是因受割禮,乃是神的加福――給『信』的人(9~12)
   四、不是因律法,乃是神的應許――『本乎信』(13~16)
   五、不是因自己的條件,乃是因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滿心相信』(21)

【以行為稱義和因信稱義的比較(1~16)
   一、以行為稱義:
         1.沒有人能靠行為稱義――律法賜給人,神的目的並不是要人遵守,反而是要人因著失敗而學習知道人不能遵守神的律法
         2.沒有信心的行為在神面前是全無功效的――有效的行為必須是出於信心,亞伯拉罕所以受割禮,不過是作他信心的一個憑證
         3.以行為稱義乃是立功的思想,這就叫人在神面前有了可誇的――如此就再沒有讚美的聲音,天上也斷絕了感恩的心情
         4.以行為稱義不是神原初的思想,故終究被神廢去――神永久的思想乃是『恩典』
   二、因信稱義:
         1.只有信心才能被稱為義――信心的對象乃是基督,信心乃是宣告人在自己裏面不能稱義
         2.只有信心才是堅固律法、滿足律法――行為的中心是在自己,故在律法面前是永遠顯出虧欠而被律法定罪。信心的中心是基督,才是滿足了律法,超過了律法而被律法稱義
         3.信心稱義的雙福:
               (1)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這是指基督受死的工作說的
               (2)主不算為有罪――這是指基督復活的工作說的
         4.神要使一切應許都歸給信心的子孫――神應許的中心也就是基督自己,信心乃是惟一接受的方法

【常人企圖用來稱義的幾種方法】
   一、靠好行為(1~8)
   二、受割禮或其他外在宗教禮儀(9~12)
   三、守律法(13~17)
   四、受制於自己的感覺(17~22)

【因信稱義和因行為稱義的比較】
   一、因行為稱義會叫人自誇(2)――肉體的誇耀(參羅三27;弗二9);因信稱義是屬乎恩典(16),叫人謙卑感謝神(7~8)
   二、因行為稱義是作工該得的工價(4),在神面前並無可誇的(2);因信稱義是不需作工(5),是蒙神算為義的(6)
   三、因行為稱義是憑自己天然的力量,根本不可能達到稱義的地步(羅三20);因信稱義是靠神的力量,就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所以必能作成

【因信稱義的解說】
   一、因信稱義之福,是加給凡信的人(9)
   二、亞伯拉罕稱義,不是附帶了割禮(10~12)
   三、人稱義,也不是加上了行律法(13~16)
   四、稱義是完全在於信(17~25)

【亞伯拉罕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前瞻性的──他受了割禮,作為信心的記號(11)
   二、亞伯拉罕的信心是有進展的──他的經歷成為信心的蹤跡供後人追隨(12)
   三、亞伯拉罕的信心是能生長的──他的信心在肉身上和靈性上均有後裔(16)
   四、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堅定的──他因信心裏堅固(20)

【亞伯拉罕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永生的神(17)
    二、亞伯拉罕信心的時候――無可指望的時候(18)
    三、亞伯拉罕信心的狀態――是剛強不軟弱的(19)
    四、亞伯拉罕信心的根據――神的應許(20)
    五、亞伯拉罕信心的果效――心裏得堅固(20)
    六、亞伯拉罕信心的表現――滿心相信(21)
    七、亞伯拉罕信心的程度――神的應許必能作成(21)

【亞伯拉罕因信稱義的信心】
    一、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17)
          1.信神是那叫死人復活的
          2.信神是那使無變為有的
    二、亞伯拉罕是信心之父:
          1.他因著信,被神立作『多國的父』(17)
          2.我們作他信心的後裔,也要有如此的信心(18)
    三、亞伯拉罕信心的特點(18~19)
          1.『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不看事實,而持定神的話
          2.『將近百歲的時候』――是持久的信心
          3.『雖然想到』――是與心思相違的
          4.『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是不靠自己力量的信心
          5.『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
          6.『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是不衰減的信心

【信心的律】
   一、信心的對象――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
         1.使無變為有的神――神的創造大能;神作事從來不需憑藉,不受限制,所以信心不需要看環境、找根據、找依靠、用人幫忙
         2.叫死人復活的神――神的復活大能
   二、信心的態度――信心不怕火鍊(18~20)
         1.在無可指望時仍有指望
         2.環境絕對不可能時信心還是不軟弱
         3.儘管一切的事情和神的應許相反,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
         4.無論如何總是把榮耀歸給神,且滿心相信
   三、信心的憑據――神的應許(話語)(20~21)
         1.在受試煉時就『仰望神的應許』――是信心得堅固的秘訣
         2.『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必能作成』――這樣的信心才是讓神進來作事、讓神的旨意通行的惟一途徑
   四、信心的義乃是在於相信神所設立的基督(22~25)

【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20~22)
    一、『仰望神』――不看自己和環境,單單看神
    二、『仰望神的應許』――抓住神的話
    三、『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不讓疑惑在心裏有地位
    四、『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反而讓神的話剛強他的心
    五、『將榮耀歸給神』――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
    六、『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全心被『信』充滿

【亞伯拉罕信心的秘訣(20~22)
   一、不理會事實上的困難:生理上的自然規律,表示他們已沒有生育的希望
    二、專心仰望神的應許: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
    三、不循著可疑的理由繼續引起疑心:只想到神的可信的理由,使自己心裡得堅固
    四、一心要將榮耀歸給神:不是要顯出自己的偉大
    五、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完全不給疑惑留地步

【信徒也能憑類似亞伯拉罕的信心被稱義(23~25)
    一、『算他為義』這句話,也是為我們這信的人寫的
    二、我們被算為義的信心乃是:
          1.相信主耶穌為我們的過犯受被交給人(釘死十字架)
          2.相信主耶穌為我們被稱義而復活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末尾處


羅馬書第四章拾穗

註解】【拾穗】【例證】【綱目

【羅四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
    如此說來,……亞伯拉罕……得了什麼呢?有幾種版本採用這種更完整的句子,強過較短形式的:“如此說來,我們對亞伯拉罕可說什麼呢?”(RSV)。對這個問題,答案則應是:靠神的恩典因信稱義。
  我們按肉體的祖宗。(按英文直譯)從“按肉體”一詞的形容看來(參一3,九35),“我們”應該是指“我們猶太人”;從另一個角度看(參以下1112節,1617節),亞伯拉罕則是所有信徒之父,不分其血統為猶太人或外邦人。——《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2~3舊約亞伯拉罕被神稱義,並非因為他有任何好行為;乃是因為他在極不可能的光景中,仍然堅固信神,毫無疑惑。所以聖經為他作見證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17~22;創十五1~6;十八9~15;廿一1~7)。在此我們看見,最能討神喜悅的,並非外面的好行為,乃是裏面對神那無疑的信心。――《讀經指引》

【羅四3「經上說什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參加拉太書三6,看保羅從前如何運用創世記十五6。——《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4~5有人怕不得救,不能稱義,因未為主作多少工。感謝神,這裏說作工的也不算;乃是不作工只信的就算。―― 謝模善

【羅四5「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保羅所宣揚的這位施恩的神,是獨行其事的神。祂從無有創造萬有(一1920),祂使死人復活(四17),祂稱罪人為義。那是祂所行最奇妙的事;創造與復活彰顯出這位賜生命之真活神的能力,但是稱罪人為義,在乍看之下似乎與祂公義的審判者身份不符。——《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
    正如大衛……。希伯來聖經與七十士譯本,在詩篇卅二篇的標題中,都以大衛為作者。第78節所引詩篇卅二12和第3節所引創世記十五6,兩者有形式的關連,因為兩段經文同樣用了動詞“算”。在拉比的釋經法中,若有這種關連,一段經文就可以用來解釋另一段經文,這種原則稱為gzera sawa(“等類法”)。保羅在此運用這種解經法,但是這兩段的關連不僅是形式而已:詩人因不定罪雀躍不已,而這種狀況必定曾導致積極的稱義,或宣告無罪,因為在神的法庭中,沒有“罪證不足”的判決。——《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7「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過」原文是不法、違法。「赦免」是給以自由權利,違法就必受到律法的制裁,失去自由權利。「罪」原文是射不中、取不上的意思,所以聖經常以迷失的羊為罪人的表樣。―― 牛述光

【羅四7~8舊約大衛王,雖然武功強盛,卻仍不免犯了大罪――霸佔了他手下將軍烏利亞的妻子(參撒下十一章全)。但最終因他悔改,就蒙了神的赦免。所以他從經歷中深深感覺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是的,在一個罪人身上,能夠蒙神赦免,不算有罪,真是何等大的福氣!――《讀經指引》

【羅四7~8保羅在這裏引用詩卅二篇首兩節,就是大衛自己在犯姦淫和謀殺罪終於悔改,且體驗到神的赦免,他在那篇詩中寫出了自己經歷的福分。

【羅四9猶 太人看割禮的重要性。在猶太人看來,一個沒有受割禮的人,不管他的父母是誰,算不得是一個猶太人。猶太人受割禮的禱文如下:『但願頌讚歸於祂。祂把祂所愛 的從母腹中分別為聖,將祂的法令放在肉身上,並在祂子女的身上加蓋聖約的印記。』拉比的規條規定:『在你肉身上沒有亞伯拉罕的印記,你就不可以喫逾越節的 筵席。』如果一個外邦人接受猶太教的信仰,要成為完全猶太教的信徒,他必須做三件事──受洗,獻祭,受割禮。

【羅四11「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
    他受了割禮的記號或印證。(照英文)。在創世記十七11,神告訴亞伯拉罕,割禮是“我與你們立約的證據”。按保羅的解釋,這個約與創世記十五18的約相同,那時(在亞伯拉罕受割禮之前至少十四年)神清楚告訴亞伯拉罕,祂以他的信算為義。因此,割禮就被視為後加的外在印證,見證神已經賜與亞伯拉罕義的地位;它本身並沒有造成義的地位,也沒有促成的作用。——《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11人稱義是藉著信,並且不需在肉體上帶任何表記的信,所以稱義之道對外邦人無所要求。―― 謝模善
         神是在亞伯拉罕受割禮之前,因他的信,而稱他為義;但後來神又叫他去受割禮,十一節明說,這是為了作他信心的印證。這是說明:人蒙恩是因著屬靈的看見――信,人工的行為毫無價值;但真實的看見,必定產生外面行為的後果,這外面的行為就是裏面屬靈看見的『印證』。如果缺少這外面的印證,恐怕裏面的看見乃是假的、死的,正如雅各所說,『信心若沒有行為就是死的』(參雅二14~26)――《讀經指引》

【羅四13「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必得承受世界。此處原文有“它”字(auto,中性),指“子系”(sperma,中性,此處譯為(後裔);另有些版本作“他”(auton,陽性),指亞伯拉罕,此種讀法證據更充份。這句話並非引自亞伯拉罕的應許,乃是解釋其含義,因應許中有“地上的萬族”(創十二3),或“地上的萬國”(創十八18,廿二18),會因亞伯拉罕與他的後裔“得福”之語。以地理疆界看,亞伯拉罕的產業座落於埃及與幼發拉底河之間(創十五18;參十三1415),但從屬靈與永恆的角度來看,新約對這個應許的解釋,就不再局限於地理界線,而是世界性的,正如福音一樣(參羅十18)。(在希伯來書十一16中,那應許的美地不是迦南地,而是“一個更美的家鄉,就是在天上的。”)
  不是因律法。保羅在加拉太書中辯論道,透過亞伯拉罕的後裔祝福之應許,因“後裔”一字是集合性的單數,可以指基督,而且其主要意義為此(三16);而此字也包括屬基督的人(三29)。這裡他的重點則是,應許的功效與律法毫無關連(正如加三17所說,律法是幾世紀之後才出現的),也與律法的義沒有牽連,乃是由於因信而得的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13~16因信可以成為『後嗣』,承受將來的世界;這是說明,信心不只僅有被稱義的結果;信心的終極目標,乃是達到神永世裏的命定,就是進入基督豐滿的榮耀(參羅八17;來十一8~12那裏的『榮耀』『城』和無數的『子孫』,都是表明基督最終豐滿的彰顯)――《讀經指引》

【羅四14「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若是屬於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因為這樣一來,所應許亞伯拉罕的產業就是按照一個新的原則:行律法,而非靠信心。
應許也就廢棄了。因為若這應許的實現是靠遵行律法,而人又無力遵行,那麼,應許便永遠無法實現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15「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注:或作“叫人受刑的”),哪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換言之,律法對未能遵行的人必須定出刑罰。
那裡沒有律法,那裡就沒有過犯。這裡和五13(“沒有律法,罪也不算罪”),保羅似乎是套用一句當時的法律格言(像羅馬格言nulla poena sine lege)。——《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17神從來不保守天然的。神只要復活的。神是要天然的經 過死而復活。神從未改變天然的,神是叫死人復活的神,神是使無變為有的神。使無變有是神創造的能力,使死人復活是神救贖的能力。人要保全保護他自己的生 命,神卻不要這生命。神要把他摔碎。當我們向神說,神阿,我無辦法,只能像屍首一樣,躺在你的面前。神就給我們復活的。這就是得生命和能力的秘訣。―― 倪柝聲
         亞伯拉罕信心的對象,乃是那一為『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使無變有,說出神創造的大能,也就是萬有主宰的基督;叫死人復活,說出神復活的大能,也就是榮耀復活的基督。阿利路亞,這樣一位兩面大能,在舊造和新造中都是元首,都是一切的基督,正是我們信心的中心目標!――《讀經指引》

【羅四17亞伯拉罕何以會信神叫死人復活的事?】
答: 使徒保羅說:「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這裡舉出了神的兩種屬性,是亞伯拉罕所完全相信的,但在舊約聖經並未有記述在他以前有 過死人復活之事的神跡,他如何會信這事呢!我們從他的歷史中,就可以曉得他所信的神是無所不能的神,在神試驗他要把兒子以撒獻為燔祭而蒙拯救的這件事上 (創廿二1-14),使他得了信心的憑證,希伯來書的作者論到亞伯拉罕的信德說:「亞伯拉罕因著信,被試驗的時候,就把以撒獻上,這便是那歡喜領受應許的,將自己獨生子獻上,論到這兒子曾有話說,他也仿佛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來。」(來十一17-19)。這裡已經說明了亞伯拉罕所信的神,確是叫死人復活的神了,並且是神在他百歲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的時候,賜給他這一個兒子,應許他的後裔多如天星海沙(創廿二17;羅四19),他對於神的這個應許,不但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羅四20),這又表明了他所信的神使無變為有的神了,由此可知亞伯拉罕的信德,是在絕望中而生的,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而有指望,所以他能被稱為信心之父呢!(羅四1118;創十七5)。——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四17亞伯拉罕以前並無死人復活的事發生,他如何會相信死人復活?】
    亞 伯拉罕相信神“使無變有”,並不困難,因為從祖宗所傳下來“神創造萬物”的啟示,容易使他相信。但聖經並未記載在他以前有“死人復活”之事發生,他竟會相 信神能使死人復活,可能是在神要他把兒子以撒獻為祭的時候。神既然在他一百歲的時候賜他一個兒子,並且神會宣佈,他的後裔多如天上的星、海邊的沙(創二十 七章17節),這些天星與海沙一定是從以撒而生。現在神竟然要他把以撒殺掉獻為潘祭,那麼天星與海 沙的眾多後裔的豫言,怎能成為事實呢?在人看來,神所吩咐他做的實在不合情理,但亞伯拉罕在決定順服神命把以撒獻為祭的時候,便有了這種從天而來的信心: “我把他殺掉獻為祭,但我要在祭壇邊站著看,看他從死復活,如果他不復活,神的宣告與豫言便不能實現了。”
    希伯來書作者對此有所描寫,說亞伯拉罕“以為神還能叫人從死裏復活”,事實上亞伯拉罕也“仿佛從死中得回他的兒子來”(來十一章19節)。
    保羅在羅四章18節如此說:“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按照此節原文的口氣亦可如此解釋:“他面對著人的絕望,仍相信有神所賜的指望”。――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四18「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就得以作多國之父。在創世記中,他的後代包括以撒的後裔(以色列與以東),以實瑪利所生的十二族(創廿五1218),並由基土拉而得的子孫(創廿五24)。對保羅而言,他的後裔是眾多的猶太與外邦信徒。
  “你的後裔將要如此。”引自創世記十五5,神告訴亞伯拉罕(當時他還沒有孩子),他的後裔將多如眾星,無可計數。——《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18~19信心的原則,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18)。無可指望說出,一切天然的、肉體的,都被帶到絕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19);仍有指望說出,惟有復活的基督是我們惟一的盼望,正如使徒所說,『基督在你們裏面成了榮耀的盼望』(西一27)。我們在經歷中,豈非也常被神帶到絕境?不要忘了,神每一次這樣作,只有一個目的,就是要我們更深體會,基督如何是我們信心中惟一盼望的那豐滿的意義。――《讀經指引》

【羅四19「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他……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他正視每一種相關因素,包括自己年歲已大,從天然的角度來看,能有孩子的機會渺茫(參希伯來書十一12,該處用同一分詞講論這件事,亦譯為“已死”)。然而,在思量過所有因素之後,他下了一個結論:神的應許絕對可靠,超過各種天然的不可能因素。——《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20「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裡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

【羅四20「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
這是奇妙的應許,應許沒有子嗣的將得著兒子,以後要繁殖成為大國,好似天上的星、海邊的沙那樣眾多。任何人聽起來,都會引起疑惑,但是亞伯拉罕沒有。為什麼呢?
這並非忽略現實的困難——他可能也會疑惑,尤其心中想到那些困難,索性不去想它。但是讀上下文。亞伯拉罕好似並不這樣輕忽。他只安靜地想到神目的要成就必有苦難,但是卻好不疑惑。
信心的產生在於神應許——他心中一直說:神能!神凡事都能。他知道神說了,事必照樣成了,他知道神是主宰自然的,祂所造的仍在祂掌管之下,祂是大能的神,必不短少能力,神無限的豐富,使亞伯拉罕在思想中有更增強的信心。在祂信心有一種確據:神是全能的主。
在亞伯拉罕的生平中,神繼續使祂看見神性的榮耀,每逢試探,他都要記得順服。他獻祭時,必得著新的而且深的啟示,這樣他的信心句堅強,不再疑惑,神的兒女啊,要有信心支取神的應許。你看每一樣困難,就想神多麼偉大,祂的能力比我們所想像的困難千百倍。
── 邁爾《珍貴的片刻》

【羅四23~24「算為他(亞伯拉罕)義 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這話說明,神那因信稱義的恩典,不只是為四 千多年前的亞伯拉罕預備的,也是為我們這些後世的人預備的。感謝主,今天我們因信主耶穌,已經蒙神稱義,就是實際的享用到這恩典了,我們怎不歡樂!――《讀經指引》

【羅四25「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注:或作“耶穌是為我們的過犯交付了,是為我們稱義復活了”)。」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這句話可能是引用早期的某種信仰告白;其根據看來像以賽亞書五十三章。譯為被交給人(英譯為受死,中文直譯原文之意)的動詞(paradidomi),在七十士譯本中,該章用過兩次:以賽亞書五十三6:“因我們的罪,耶和華將他(受苦的僕人)交給人”(按英文譯);五十三12:“因他們的罪,他被交給人”(按英文譯)。(此句與希伯來文聖經出入甚大,後者之意為:“他為罪犯代求”;參本書對羅八34的注釋。)約拿單的亞蘭文舊約聖經中,以賽亞書五十三5也用了類似的動詞;亞蘭文,~ithmsar bawayathana按字面的意思是:“他為我們的罪孽被交給人”(但是在該版本的上下文中,此處的主詞是聖殿:聖僕彌賽亞“要建立聖所;它曾因我們的過犯受褻瀆,為我們的罪孽被交給人”)。哥林多前書十一23也用了這個希臘文動詞,因此,該句的意思可能比較不是“主耶穌被賣的那一夜”(被猶大所賣),而應該是“主耶穌被交給人……”(被神交給人)。
  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其它經文(參三225,五9)則說,因基督犧牲之死,祂的子民得以稱義;不過,祂的犧牲之死若離了復活,就毫無功效可言。這一節中兩個子句的“為”,都是譯自dia(“為了”);基督“被交給人”,是為了替祂的子民贖罪,復活則是為了保證他們得以稱義。(我們解釋這兩個子句,不可以過份僵化,以為祂的復活與他們的代贖無關,或祂的死與他們的稱義無關。)——《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四章】靠行為稱義的結果,就是叫人『自誇』――肉體的誇耀,已登上寶座(2;參羅三27;弗二9)。因信稱義的恩典,卻只叫人謙卑感謝(6~8)。因為靠行為的原則,乃是顯揚人的力量;憑信心的原則,乃是彰顯信的中心,就是復活的基督(24)――《讀經指引》


羅馬書第四章例證

註解】【拾穗】【例證】【綱目

【羅四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
         我們蒙神喜悅,是因我們愛祂,並非因我們的行為可誇。巴栗(Sir James Barrie)有一次講說有關史蒂芬遜(Robert Louis Stevenson) 的一則故事。『當史蒂芬遜到薩摩亞,初建一小屋,以後遷移到一所大的屋子。第一晚他遷移到大屋子裏,他覺得疲倦憂悶,他沒有預先想到吩咐僕人,送來咖啡。 他正在這樣想的時候,門開了,一個本地的侍僕拿來了咖啡。史蒂芬遜用土語對他說:「你待我周到,何等偉大」;那侍僕糾正他說,「愛是何等偉大」』。服事的 工作並非因為責任心的催迫,而是因為愛心的激動。這也是基督徒行善的動機。

【羅四3眼見不能為憑】
俗語說:「眼見為憑」,聽起來好像很有道理,事實上這真是一個危險的說法,因為世上的事是不能用外表來判斷的。我們的眼睛所見 的並不能做為定準。即使我們的兩隻眼睛視力都是一·五,被醫生認為是最好的視力,但我們還是不敢相信我們的眼睛,因為眼睛的幻覺是無可避免的。你站在鐡路 上看,遠方的鐡道好像是合攏在一起,但事實上並非如此。把一隻木條放進水裡,木條好像被屈折成一個角度,但事實上木條還是直的。你不能相信你眼睛所見的各 種現象——你必須用腦筋去思想去解釋你眼睛所見到的。
曾在沙漠中旅行的人最瞭解這一點,他們絕不輕易相信他們眼睛所見到的,因為沙漠中常有「海市蜃樓」出現——當然那只是一種幻覺而已。一個人不但需要有好的眼力,他更需要有好的頭腦去分別真假。一個不會分辨真假的人最容易遭遇失敗。
在靈性生命上,假如我們倚靠一種靠不住的假設,那是最危險不過的事,因這和永恆的生命有關。人也許可以憑著理智或是所謂「科學 的演繹」對於某件事求得一些結論,但誰又曉得這些結論的可靠性多高。靈性上的事超出人的思想,也超出知識的領域。靈性上的事不用邏輯來推論,也不用理智去 窮究,屬靈的事一概照上帝所說的話而成就。亞伯拉罕相信上帝——他相信上帝對他所說的一切。雖然在自然的觀點來看是不可能的事,他卻從超自然的角度來接受 ——亞伯拉罕的兒子以撒,就是一個超自然的結晶。因為亞伯拉罕和撒拉兩人都過了生育的年齡(創世紀十八章十一節),亞伯拉罕年紀老邁,撒拉的月經已經斷絕 了(羅馬書四章九節),然而亞伯拉罕對將獲得一個兒子的應許卻深信不疑,從自然法則來說這是萬不可能的。亞伯拉罕相信上帝將藉他超自然的方法,以奇妙的方 式賜給他一個兒子。人的理性會嘲笑這個說法,然而上帝怎樣說,亞伯拉罕就這樣相信了。上帝的話始終不二。
你相信上帝所說有關他的兒子的事麼?
今天請你背記希伯來書十一章十一節。
有經歷的人都知道,信仰的道路像是空洞的,其實卻堅硬如磐石。——梁敏夫譯輯《清晨露滴》

【羅四4「做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試想一想,某人作工以謀生計,並在周末支取工資;他有資格領這工價。這是他賺回來的。這人沒有向他的僱主叩頭鞠躬,感激他這麼仁慈,或申明自己不配得這筆錢。完全不是這回事!他把錢放在口袋裏便回家,心想他所耗費的時間和勞力已得到報酬。
  然而,在稱義這事上,實情卻不是這樣。

【羅四15律法顯出人的過犯:
         筆者幾年前的一次經驗或許能說明這一點。一日黃昏時分,我駕車從新界反回九龍市區。我通常都會注意保持行駛在時速限制之內,尤其在夜間。屯門公路的時速限制是七十公里,但接近荃灣市區的一段則減至五十公里,但我忘記了;也忽略了路旁的交通標誌。
         這樣我仍以時速七十公里駛了幾百碼,直至被前面的路障截停。一位交通警察要我把車子駛往路旁,控我犯了『超速』之例。我不能為著個辯護,只好乖乖地接過告票,且於次日繳交罰款。
         在屯門公路上,若沒有那段較低的時速限制,就不會有違例和罰款之事。那段路仍是寬闊平坦,按理行駛七十公里也不會有危險,然而,法律時速限制為五十公里,在法律面前,我犯了法,必須受罰。
         保羅的意思是說,若人要靠行律法稱義,他必須完全遵守,否則就要為未能履行的受罰。正因人總會在某些時刻觸犯神的律法,所以,靠遵行律法而得著神的義是不可能的。對罪人來說,惟一得救之途徑是越過律法(因為律法只會惹動份怒),單憑著信,倚賴神的恩典。

17希望的目光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
冬天裡的樹,葉子全掉光了,但這些樹並沒有死。春天一到它們就會複生。
我們常因為過去一些不愉快的經歷處在失望的心態下,認為環境無望了。我們可能因為看到友誼、婚姻、家庭中的衝突,就對自己說:斷絕關係,散了算了,反正沒有希望了!但神因著他的同在和大能,卻要我們用希望的眼睛去看,我們不能使困境起死回生,但神能。
神許諾亞伯拉罕,他會生一個兒子,雖然他的妻子撒拉已過了生育的年齡,而他自己將近百歲的身體如同已死(羅419,來1111~12)。但亞伯拉罕相信神,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他(亞伯拉罕)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羅417~18)。
你今天看到了什么樣的絕望情況?不要相信你自己的判斷,而應當祈求神給你信心的眼睛,用希望的目光去看。
主啊,
賜給我希望的眼睛,
讓我在冬天裡,
能看見春天裡的勃勃生機。
希望像一座錨,固定在看不見的地方。
──《生命巂語》

【羅四21「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有 人說有一次聖德肋撒開始建造一所修道院,在她手裏所有的一切經濟來源,折合英幣,只有半克郎。有人對她說,『就是你,聖德肋撒,只有半克郎,也不能有多大 的成就。』她回答說,『你說得對,不過聖德肋撒,半克郎和上帝,能做任何的事。』一個人用他自己的力量嘗試擔任一件重大的工作,或許很會遲疑;不過,只要 有上帝同在,他不用遲疑。史慕爾(Ann Hunter Small)女士,一個偉大的宣教師教員,請到她的父親,也是一個宣教師,常說:『哦!常出怨言,作不祥之語的何等的兇惡,也是愚蠢!』她自己最喜歡說的一句話:『一個有生命的教會敢作任何的事。』一個人或一個教會之能有這種勇氣,乃是因為他相信上帝的話。

【羅四22~24信神乃是我們被稱義惟一的方法:
今日,歐洲不少城鎮仍保留著中古時代環繞著城市的圍牆。接近舊牆的街道是彎曲的,有些是自我迴旋,有些則引至窮巷。
         一天,一名遊客在其中一個這樣的鎮上,向當地居民問及怎樣可到某地址。遊客在得著指示後,再慎重地問:『這是否到達那兒的最佳途徑?
居民回答說:『最佳途徑?不是,是惟一途徑。你若沿其他路走,只會走入死胡同,或把你帶回原處。』
         人們要到神面前也是同樣的道理。只有一個方法可以被稱義,就是藉著相信基督。這不單是『最佳方法』,而是惟一方法。其他方法都是窮巷,或是自我打轉的,至終只會引至黑暗,永遠與神隔絕。

羅馬書第四章綱目

【因信稱義的例證】
讀經:羅四章
   一、亞伯拉罕的經歷,證實因信稱義之道
         1.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被神稱義
               (1)「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1):『憑著肉體』是『靠著自己的行為』的意思。亞伯拉罕是猶太人的祖宗(太三9;約八33),他憑著自己的行為,在神面前一無所得
               (2)「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2):出於自己的行為,會使人自誇(參弗二8~9);但亞伯拉罕在神面前無善足誇,證明他不是因行為稱義
               (3)「經上說甚麼呢?說,『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3):根據聖經的記載,亞伯拉罕並非作了甚麼好事,才蒙神稱義;他只不過相信神的話,就被神算為他的義(創十五6)。這裏的『算』字在原文意味著賬目上的『記入』;神將他的『信』記在神的賬上,認作是他的『義』
               (4)「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4):按照神公義的算法,作工的,該得工價;不作工的,不該得工價。換句話說,行善的,得稱義;不行善的,不得稱義。若是這樣,就顯不出神的恩典,亞伯拉罕也不能得著稱義
               (5)「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5):亞伯拉罕並不憑行為的功績(『不作工』的意思),而照他的『罪人』本相,單純地相信神;他這個『信』就算作『義』,意即不作工的竟得工價,這是神恩典的算法
               (6)「正如大衛稱那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的人是有福的。他說,『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6~8):大衛這話,是在他犯了姦淫殺人的罪之後,向神悔改認罪,蒙神赦免,有感而寫的(詩廿三1~2;參撒下十二13)。保羅引述大衛的話,說明亞伯拉罕蒙神算為義,並不是因為他是一個義人;他和大衛、並和我們都一樣,乃是一個罪人,卻得著神『赦免其過,遮蓋其罪』(註:『過』字原文是『犯規』,『罪』字原文是『射不中標的』),神不再算他為有罪的。由此可見,亞伯拉乃是在行為以外,蒙神稱義的人,何等有福!
         2.亞伯拉罕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被稱義
               (1)「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麼?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麼?」(9):這裏引進了另一個問題:亞伯拉罕固然是在行為之外蒙福被稱為義,但他是受割禮之人的祖宗(參創十七9~10),因此,割禮與稱義恐怕有相當程度的關連,或許亞伯拉罕是因受割禮而蒙這福;若是這樣,那麼我們這些未受割禮的外邦人,就與這蒙神算為義的福無分無關了
               (2)「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9~10):根據舊約聖經,亞伯拉罕是在創世記第十五章被神稱義(創十五6),而在第十七章才受割禮(創十七2426),故是稱義在前,受割禮在後。這證明亞伯拉罕的被稱義,與受割禮無關
               (3)「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11):亞伯拉罕既然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就已因信被神算為義,那麼他受割禮有甚麼用處呢?本節聖經告訴我們,割禮乃是一個『記號』,不但是他個人因信稱義的印記,並且也是一切未受割禮而因信稱義之人的印記。從這方面看,亞伯拉罕也是外邦人信徒之父(加三7)
               (4)「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12):亞伯拉罕受割禮,固然使他作受割禮之猶太人的父,但割禮不過是一個外表的記號,它所表明的內涵實際乃是亞伯拉罕那樣因信稱義的信心。換句話說,割禮乃是裏面信心表現在外面的一個印記,所以真正受割禮的人,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參羅二28~29;加五6)
         3.亞伯拉罕是在律法以外蒙受應許
               (1)「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13):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的後裔必要承受迦南地為他們的產業(創十五718),其事遠在賜下律法之前,表明神的應許不是根據律法的義,而是根據因信而得的義(創十五6)
               (2)「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14):本節提到兩件事:第一,若是只有在律法以下的人,才得成為承受地土的後嗣,這就表示應許是基於律法,因此信心就毫無用處;第二,若把應許的成就,以遵行律法為先決條件,只有遵行律法的人才能得著應許,那麼,神的應許就永無可能成就,也就是使應許『廢棄』(原文意思是『使之無效』)
               (3)「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那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15):本節解釋前節律法會使應許失效的原因:若沒有律法,也就沒有違犯律法的事;律法徒然顯出人的過犯,惹動神的忿怒。換句話說,律法把人帶到神的審判之下,使人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4)「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16):本節是十三至十五節的結論,含意如下:第一,亞伯拉罕所得的應許(原文並無『人得為後嗣』五個字),是本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應許、信心、恩典是屬於同一類的,應許因信心而給,不必付出行為的代價,故屬乎恩典。第二,應許既然不是基於遵行律法,故我們能有確定的把握(『定然』原文有『堅定、穩固、牢靠』之意)得到這個應許。第三,亞伯拉罕有兩班後裔,一班是有律法的猶太人,一班是沒有律法的外邦人信徒;前者是亞伯拉罕肉身的後裔,喻如『海邊的沙』,後者是亞伯拉罕屬靈的後裔,喻如『天上的星』(創廿二17)。第四,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13),不單是指迦南地,且是指將來要實現在地上的國度;那時,猶太人要有分於屬地的彌賽亞國(徒一6;摩九11~12),而我們信徒(包括猶太人信徒)要有分於屬天的國度(提後四18;雅二5;彼後一11)
  二、亞伯拉因信稱義的榜樣
         1.亞伯拉罕稱義的信心
               (1)「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17):此處說明亞伯拉罕對神的信心,可分作兩方面:第一,他相信神是叫死人復活(原文作『賜生命給死人』)的神;因著這一個信心,所以他能毫無猶豫地把以撒獻上給神(創廿二1~10;來十一17~19)。我們信徒也當有此信心,在連活命的指望都絕了的處境中,還能信靠那叫死人復活的神(林後一8~9)。第二,他相信神是稱無為有(『使無變為有』原文另譯)的神,所以他能欣然答應神的呼召,出去在異地作客,憑著信心的眼睛遠遠望見,神所應許的基業(來十一8~1013~16),並且也相信神必賜他後裔,承受此基業(創十五2~6)我。們信徒在一無所有的環境中,也當憑信心不憑眼見(林後五7),信靠那說有就有,命立就立(詩卅三9)的神
               (2)「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17):『亞伯拉罕』原文字意是『多國的父』;神將他改名亞伯拉罕(創十七5),就是使他在神面前不只做猶太人的父,且也作我們世人(即世上一切按他信之蹤跡去行的人)的父。這意思是說,亞伯拉罕的信心,乃是我們信徒的榜樣;我們尊他是信心之父,必須效法他的信心
               (3)「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18):亞伯拉罕的信心,就是『在無可指望的時候,仍有指望』;依人看,無論怎樣往好處設想,事情絕無實現的可能性,但因著對神的話滿懷把握,在心靈深處仍然有盼望,這就是信心。是這樣的信心,使他作我們的父,而我們這些作他信心後裔的人,也能有如此的信心
               (4)「他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19):本節提示亞伯拉罕的信心,有如下的特點:第一,是持久的信心(將近百歲);第二,是與心思相背的信心(雖然想到);第三,是不看自己的信心(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第四,是客觀條件不印證的信心(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第五,是不衰減的信心(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5)「並且仰望神的應許,總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將榮耀歸給神」(20):本節說出亞伯拉罕維持信心的秘訣:第一,眼睛不看自己,不看環境,單單『仰望神』;第二,但神是那為位眼不能見的神(羅一20),所以只能『仰望神的應許』,意即仰望神的話(詩一百十九74),我們是藉神的話語(或說是在神的話語中)看見了神;第三,將信心的基礎建立在神的話語上;第四,不讓懷疑的念頭在心裏著床生根;第五,反而讓神的話加力量在心裏(『心裏得堅固』之原文另譯),叫裏面剛強起來(弗三16),把所有的疑念驅除淨盡;第六,在積極方面,專心以神的榮耀為念,讓榮耀神的思想充滿在心裏頭
               (6)「且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21~22):有了前節所述的六個步驟,不單能維持信心於不墜,且心裏除了信心之外,再也沒有空間能容納別的東西了(『滿心相信』之意)。他信甚麼呢?他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意即相信神所說的話都必成就,一句沒有落空(王下十10;徒廿七25)。亞伯拉罕這樣的信心,乃是蒙神算為他的義的信心,信徒應以此為榜樣
         2.信徒也能憑此信心被稱義
               (1)「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23~24):因信稱義,不只適用於亞伯拉罕一個人,也適用於一切與他有同樣信心的人。亞伯拉罕所信的,表面看好像與主耶穌無關,因為他是遠在主耶穌降生之前就已相信了,但聖經告訴我們,亞伯拉罕是在那裏歡歡喜喜的仰望主耶穌的日子(約八56);可見亞伯拉罕的信心和我們的信心一樣,是『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信心的要項有二:一是信主耶穌為我們受死;二是信祂也已經為我們復活
               (2)「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25):『耶穌被交給人』,意即主耶穌在人的手中被釘十字架、流血受死,乃是為了擔當我們的過犯和罪孽(賽五十三5~6;彼前二24),解決我們在神面前的難處;但若非祂從死裏復活,我們就沒有憑據(參徒十七31),以資證明祂的死已經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則我們也不能確定神是否已悅納了我們。但如今祂已經復活了,故我們能確知凡在基督裏的人,都已得著了稱義的地位(加二16)和生命(彼前一3;羅五18)。我們的信心必須是信主耶穌已為我們受死,也信祂已為我們復活了,才能完滿享受主救贖的功效
―― 黃迦勒《查經輯要》

【因信稱義的辯證】
   一、因信稱義的根源──叫人因信稱義的神
         1.神是恩典的神,「神啟示摩西」祂是有憐憫、有恩典的神(出卅四6),「大衛」認識神的恩典,神應許大衛可靠的恩典(賽五十五3),所以他說出了神恩典的話:「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詩卅二1)
               (1)不作工而得是恩典──憑行為是作工得工價,不算恩典,不憑行為而被神算為義,是恩典
               (2)舊約以色列人的罪得赦免遮蓋,是靠著預表基督的牛羊祭物的血,這是恩典。基督的血洗淨了我們一切的罪,叫主不算我們為有罪,也是恩典
         2.神是叫人安息的神,「不作工」,人不需要作,而享受祂所作的,「神造人」一切預備好,叫人即進入安息(創二1~2),「安息日」無論何工都不可作,因神一切都作好(出廿10~11)。「神差祂的兒子為我們的罪作了晚回祭」(約壹四10),祂已為我們成功了救贖,「成了」(約十九30)。「牛和肥畜已經宰了」,各樣都齊備,只要來赴席享受就可以了(太廿二4)
         3.神 是稱罪人為義的神──不在乎人的行為,神若只稱義人為義,就是在乎人的行為,但神是稱罪人為義,就是不在乎人的行為了。「法利賽人和稅吏」,法利賽人自以 為義,不像別人勒索、不義、姦淫,也不像這個稅吏,一個禮敗禁食兩次,捐十分之一,稅吏卻搥胸說,開恩可憐我這個罪人,主說,這人比那人倒算為義(路十八9~14)
         4.神是不要人肉體的神──肉體在人面前雖有可誇,但在神面前卻無可誇。「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以實瑪利」亞伯拉罕憑肉體生以實瑪利,神十三年不向他顯現(創十六16;十七1)。「亞瑪力」亞瑪力人是以實瑪利的後裔,神要除滅他的名號(出十七14)。「該隱」神不悅(創四5)。「掃羅」神厭棄(撒上十五26)
         5.神是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神」,神把人帶到無可指望之處,而以祂為指望,人撒手,祂來作。「亞伯拉罕將近百歲,身體如同已死,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了」生了以撒。「酒用盡了」,祂的神蹟就出來,叫水變酒,直到缸(約二1~11)
   二、因信稱義的榜樣──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1.亞伯拉罕憑肉體得不著甚麼。「小野驢」亞伯拉罕憑肉體得不著甚麼,反得了以實瑪利,小野驢,帶來難處(創十六12)
         2.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是「信」算為他的義,不是「行」算為他的義。「信神」即信祂能作,讓祂來作,不憑自己作。「亞伯拉罕信神」能使他的後裔如天上的星一樣,不是憑自己能生育,也不是憑生在他家中的人為後嗣(創十五3~6)。不靠你我自己來作甚麼,也不可靠任何人來作甚麼,只信靠神來成就一切
         3.亞伯拉罕受割禮作因信稱義的印證
               (1)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受割禮之前,所以這福不是單加給受割禮的人,也加給未受割禮的人,也就是不在乎遵行律法,因受割禮是律法所定規的
               (2)受割禮是作因信稱義的印證,印證神要人割去肉體,不憑肉體成全甚麼
         4.神 立亞伯拉罕作多國的父,「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信心之父,「因信仍有指望,就得以作多國的父」,「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又作受割禮之人 的父──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亞伯拉罕是作多國的父,不僅是作受割禮之人的父,乃市作一切信之人的父,全在於信,不分受割禮的人,未受割禮的 人,行律法的,不行律法的
         5.神應許亞伯拉罕的後裔,必得承受世界
               (1)不是因行律法──神應許了,神自己來成全,不需要人來作甚麼,是恩典的問題,不是行為的問題。既是應許,就是恩典,否則,信就歸於虛空
               (2)乃是因信而得的義──恩典需要人用信來接受,「本乎恩,也因著信」(弗二8)
   三、因信稱義的成全──基督死而復活
         1.祂受死流血贖罪,是為我們的過犯,「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2.祂復活了,「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1)是我們得稱義的證據──祂釘十字架,擔罪受死,滿足了神公義的要求,神叫祂從死裏復活,「可信的憑據」(徒十七31),「地開裂,產救恩」(賽四十五8)
               (2)活在我們裏面,作我們的一切,而叫我們成為神的義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因信稱義】
一、要按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
   1.不憑著肉體去行
         (1)亞伯拉罕憑肉體去行,結果生了以實瑪利
         (2)教會中所有的難處都是肉體惹的
         (3)腓三3真受割禮的,是以神的靈敬拜,在基督耶穌裏誇口,不靠著肉體
   2.不作工――不憑行為
         (1)蒙恩不是靠著行為
         (2)但蒙恩之後要有行為
         (3)弗二8~9為要叫我們行善,就是神所預備叫我們行的
         (4)問題是行為的來源不可出於自己
         (5)己就是『人的意思』
二、亞伯拉罕『信』的特點
   1.信神是那叫死人復活的(17)
   2.信神是那使五變為有的(17)
   3.仰望神的應許――(20)
   4.滿心相信(21)
   5.要長進到因信而活
   6.不要怕,只要信(可五36)

【羅馬書第四章:相信】
壹、亞伯拉罕的信──「因信稱義」的榜樣(V.1-5
  羅馬書第四章是以亞伯拉罕一生的故事作背景,他的信稱為「亞伯拉罕的信」,他也因信作眾人的父。
一、他憑着肉身一無所得(V.1-2
  『如此說來,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甚麼呢?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就有可誇的;只是在 神面前並無可誇。』
  (一)絕無人能因行為稱義
  (二)行為稱義的特點是有可誇的
  (三)有可誇的絕不能站立在神面前
  (四)亞伯拉罕經歷的特點就是在神面前一無可誇
二、亞伯拉罕的信──因信稱義(V.3
  『亞伯拉罕信 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一)因信稱義是救恩的根基
  (二)亞伯拉罕沒有自己的義,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三)信心稱義的特點在於「算」為義
三、因信稱義才是神的恩典(V.4-5
  (一)恩典的原則
     『作工的得工價,不算恩典,乃是該得的。』
     該得的是報酬,是神欠他的(reward…, but of debt),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二)蒙神稱義是太大的事,是不可能的事,所以『惟有不作工的,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他的信就算為義。』
  (三)只要有一點作工的成分,因信稱義就站不住了
貳、大衛的赦罪雙福(V.6-8
一、詩32:大衛也是在行為之外得稱為義,與亞伯拉罕一樣,大衛所講論的都是站在亞伯拉罕的原則上更進一步。
  在行為之外蒙神稱義才是福分。
二、十架的赦罪
  『得赦免其過、遮蓋其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大衛的赦罪雙福,因在行為之外蒙神稱義,乃是在於耶穌基督,就如羅馬書第三章2131節所講的,所以這裏一連三次說到「福分」。
  第一是「得赦罪之福」,這是主在十架為我們得的,也就是主的救贖。
三、復活的赦罪
  『主不算為有罪的,這人是有福的。』
  「不算為」(not at all reckon sin)是一個很強的詞,在主眼中看來一點沒有罪,這是復活的赦罪。一個是客觀的赦罪,一個是主觀的赦罪。
叁、亞伯拉罕之信,是因信稱義的榜樣,他也成了一切因信稱義之人的父(V.9-12
亞伯拉罕不僅是我們信心的榜樣,也是信心之父,是我們的根源。
一、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V.9-10
  『如此看來,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不也是加給那未受割禮的人嗎?因我們所說,亞伯拉罕的信,就算為他的義,是怎麼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禮的時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呢?不是在受割禮的時候,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一)從這裏開始一直把「因信稱義」與「福分」連在一起,因「因信稱義」乃是因耶穌基督的救贖,而藉因信稱義使我們得着的是耶穌基督,所以這是神所賜的最大福分
  (二)亞伯拉罕既是因信稱義的榜樣,又是一切因信稱義之人的父,所以他因信稱義乃是在未受割禮的時候
     我們讀第四章必需熟悉亞伯拉罕的故事才能完全進入。
二、亞伯拉罕受割禮是為他因信稱義的印證(V.11-12
  『並且他受了割禮的記號,作他未受割禮的時候因信稱義的印證,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使他們也算為義;又作受割禮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禮,並且按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未受割禮而信之蹤跡去行的人。』
  (一)割禮只是因信稱義的印證,割禮在屬靈實際上是有他更深的意義(西2:11
  (二)亞伯拉罕是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我們不僅在「因信稱義」上,就是在一切關於「信」的事上,都要效法亞伯拉罕,效法他的腳蹤。
肆、亞伯拉罕之信的後裔(seed)和後嗣(heir)(V.13-16
一、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V.13-14
  『因為神應許亞伯拉罕和他後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若是屬乎律法的人才得為後嗣,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就廢棄了。』
  (一)「亞伯拉罕和他後裔」指着一切因信稱義的人
  (二)「後裔」指着生命,「後嗣」指着承受
  (三)「應許」是指着我們在耶穌基督裏成為後裔和後嗣,藉着信承受世界
二、人得為後嗣是因着信也本乎恩(V.15-16
  『因為律法是惹動忿怒的;哪裏沒有律法,那裏就沒有過犯。所以人得為後嗣是本乎信,因此就屬乎恩,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後裔;不但歸給那屬乎律法的,也歸給那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
  (一)福分、應許、後裔、後嗣都是指着一件事,因信而得的義
  (二)這一切都因着信,所以本乎恩
  (三)叫應許歸給一切效法亞伯拉罕之信的人
     (the faith of Abraham; who is the father of us all
伍、亞伯拉罕所信的神(V.17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那叫死人復活、使無變為有的 神,他在主面前作我們世人的父。如經上所記:「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
一、亞伯拉罕的神是使無變為有,叫死人復活的神
二、這是獨有屬乎神的兩種大能:創造大能和復活大能
三、創造大能(使無變為有)應付我們一切外面的需要
  復活大能(叫死人復活)應付我們一切裏面生命的需要
四、創造大能是從無變有(呼叫不存在者存在)
  復活大能是使死人復活是耶穌基督的獨一生命
五、亞伯拉罕的信就在乎這兩種大能,因此才作了我們因信稱義之人的父,「我必使你成為多國的父」和「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我們的信心也是建立在這兩種神的大能上。
陸、亞伯拉罕的偉大信心生命──實行的信心(V.18-22
一、他在無可指望的時候因信仍有指望(V.18
  (一)就得以作多國的父
  (二)正如先前所說,你的後裔將要如此
二、他的身體如同已死,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V.19
  (一)將近百歲的時候,雖然想到自己的身體如同已死
  (二)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三)他的信心還是不軟弱
三、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V.20
  (一)並且仰望神的應許
  (二)沒有因不信心裏起疑惑,反倒因信心裏得堅固
  (三)將榮耀歸給神
四、滿心相信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V.21
五、所以這就算為他的義(V.22
柒、亞伯拉罕因信稱義是歸結於耶穌基督(V.23-25
一、亞伯拉罕是新約時代眾人的榜樣
  『「算為他義」的這句話不是單為他寫的,也是為我們將來得算為義之人寫的』
二、就是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
三、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因信稱義的源頭 - 人為義的神(4:5)
一、 恩典之神 (3:25)                     設立耶穌回祭     
二、 安息之神 (4:5)                               神叫人歇己工享安息     
三、 大能之神 (4:17)                     神叫死人復活無變有     
四、 應許之神 (4:21)                     神所應許的必能作成     
── 伍雷

【因信稱義的範例 - 得稱為義的亞伯拉罕】
一、 因信稱義的原則 恩典──亞伯拉罕稱義不是憑肉體和行為
二、 因信稱義的印證 割禮──亞伯拉罕稱義是在未受割禮之時
三、 因信稱義的應許 後嗣──亞伯拉罕稱義蒙應許在律法以外    
── 伍雷
       
【稱義原則是恩典 - 亞伯拉罕稱義不是憑肉體和行為(1-9)                    
一、 亞伯拉罕憑肉體在神前無所得   
二、 亞伯拉罕憑行為在神前可誇
三、 亞伯拉罕信神,這就算為他的義
四、 亞伯拉罕稱義,不是工價是恩典   
五、 人在行為以外,蒙神算為義有福──大衛見證得神赦罪蒙神稱義之福
1.其過得赦其罪得遮,這人有福      預表主十架流血是為我們的赦罪
2.主不算為有罪的人,這人有福      預表主死裡復活是為我們的稱義      
── 伍雷

【稱義印證是割禮 - 亞伯拉罕稱義是在未受割禮之時(10-12)    
一、 受割禮的記號作因信稱義的印       
二、 得作一切未受割禮而信之人的父
三、 又作受割禮行同一信踪之人的父
── 伍雷

【稱義應許後嗣 - 亞伯拉罕稱義蒙應許在律法以外(13-16)    
一、 蒙神的應許必得承受世界           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義
二、 人得為後嗣不因屬乎律法           不然信就歸於虛空,應許也廢棄
三、 人得為後嗣本乎信屬乎恩            叫應許定然歸給一切信心的後裔
── 伍雷

亞伯拉罕所信的神
一、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使無變為有之神 (17)             生以撒經歷創造之神
二、 亞伯拉罕所信的是叫死人復活之神 (17)          獻以撒經歷救贖之神
── 伍雷

亞伯拉罕信心的特質
一、 無可指望時因信仍有指望 (18)                  百歲時身體如同已死
二、 無可指望時信心仍不軟弱 (19)                  撒拉的生育已經斷絕
三、 沒有因不信,心裡起疑惑 (20)  
四、 反倒因著信,心裡得堅固 (20)
五、 仰望神應許將榮耀歸給神 (20)
六、 滿心相信神應許的必作成 (21)
── 伍雷

【亞伯拉罕的名字是多國之父
一、 亞伯拉罕原來的名字叫作亞伯蘭  亞伯蘭意思就是尊榮之父
二、 神給亞伯蘭新名字叫作亞伯拉罕  亞伯拉罕意思是多國之父
三、 猶太人稱呼亞伯拉罕為我們的父  稱呼多國之父為我們的父
四、 猶太人自認是亞伯拉罕唯一子孫  多國之父只有一族子孫
五、 以信為本的就是亞伯拉罕的子孫  我們和亞伯拉罕一同得福 (3:7,9)
六、 既屬乎基督就是亞伯拉罕的後裔  我們是照著應許承受產業 (3:29)
── 伍雷

【將來得算為義之人 - 我們這信神使我們的主耶穌從死裏復活的人】
一、 亞伯拉罕相信神將要成就的應許  我們相信基督已經成就的救恩
二、 亞伯拉罕相信神會叫死人得生命  我們相信神使耶穌從死裏復活
── 伍雷

因信稱義之信的歸結 - 死裡復活的主耶穌基督4:25
一、 耶穌被交給人、是為我們的過犯  我們相信主十架流血為我們的赦罪
二、 耶穌死裡復活、是為叫我們稱義  我們相信主死裡復活為我們的稱義
── 伍雷

【羅馬書第四章】
一、舊約兩則先例(四18
二、亞伯拉罕的信心(四925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馬書第四章】
一、信任神話語的信(四18
二、信之人的父(四912
三、一切均屬乎恩(四1317
四、相信萬事都能的神(四1825
――《每日研經叢書》

因信稱義的例證(四116
一、信心與行為的分別(18
   1.信心的重要(13
   2.信心的原則(45
   3.信心的成果(68
二、信心與割禮的關係(912
三、信心與律法的對比(1316
──《新舊約輔讀》

【信心的表現與果效(四1725)】
一、真正的信心是堅定信靠神的應許,並且相信神會履行祂先前所說過的應許:“我已經立你作多國的父”(17
二、真正的信心是相信神是一位“使無變為有的神”(17
三、真正的信心是帶有盼望的本質,這是信心的真正記號(18
四、解釋亞伯拉罕的信心盼望(1921
五、保羅道明亞伯拉罕的信心是基督徒信心的一種模範,凡相信基督之死和復活的基督徒都應該有這種信心(2324
六、一個非常重要的教義:我們的信心是建立在基督代贖的死之上,使我們藉著信脫離了罪和死的權勢,得著稱義的地位,並且將來可以復活。(25
──《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