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1日星期三

羅馬書第三章 【註解】【拾穗】【例證】【綱目】




羅馬書第三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神的定罪和稱義】
    一、神對猶太人的定罪:
          1.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1~4)
          2.人的不義反倒顯出神的義(5~8)
    二、神對普世之人的定罪:
          1.普世都在罪惡敗壞之下(9~18)
          2.普世都在律法審判之下(19~20)
    三、神在律法之外的稱義:
          1.稱義的依據――神的恩典、耶穌基督的救贖(2123~26)
          2.稱義的方法――相信而非遵行律法(2227~30)
          3.稱義的結果――堅固了律法(31)

貳、逐節詳解

【羅三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原文字義〕「長處」豐裕,超越,極多的;「益處」有用,有益。
    〔文意註解〕「這樣說來,」這是指前章『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二28)的話說的。
          「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既然上文把猶太人和他們所奉行的儀文及割禮都貶抑了,那麼,神為甚麼要揀選猶太人,他們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甚麼優越之點呢?神又為甚麼頒給割禮,究竟它有甚麼功用呢?
                『長處』指優點、超越之處――身為猶太人,有其特殊的地位;『益處』指利益、功效,割禮必有其功用。
    〔話中之光〕()長處和益處若不好好地珍惜,就會被魔鬼利用來迷惑人,反成了人的絆腳石。
          ()身為基督徒,固然承受了許多屬靈的特權(弗一3),但這些特權不僅是我們的享受,也是我們的責任,須要我們用來為神活著。

【羅三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
    〔原文字義〕「第一」首先;「交託」信託,託付。
    〔文意註解〕「凡事大有好處,」意指凡神所作的,於人都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注意,本章裏面保羅只在本節提到猶太人的一個長處,其餘的長處請參閱第九章四至五節。
          「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神的聖言』指舊約聖經;『交託』在原文是『相信、信任』的被動式詞,指明是出於信任的一種託付。
                在神所作許多有益於人的事當中,最重要的乃是把祂的聖言──聖經──交託給人(來一1)。神的話乃是神的發表,使人能藉以認識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
    〔話中之光〕()神將祂的聖言『交託』給人,表示神將祂的旨意和計劃的啟示託付給我們,這是何等大的榮幸。
          ()託付帶來責任,受託付的人便該負起責任,多花工夫在神的話上;否則,神的旨意便無從發表,神的計劃也無從實現。

【羅三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
    〔原文字義〕「廢掉」使其失效。
    〔文意註解〕「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在第二節和第三節之間,似乎有個質疑的話,只在心裏嘀咕,沒有明白表示出來,而保羅這段話,乃是針對人們這隱而未宣的議論給予答覆。人是在那裏不以為然地說:猶太人雖然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但因著他們的不信,並沒有享受到甚麼好處。
          「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保羅對上述疑問的答覆是說: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人的不信,斷不能使神的信實變成無效。
    〔話中之光〕()神是信實的,祂所說的話,必然都會成全,投靠祂的人,必不至於羞愧(羅九2833)
          ()神既是信實的,我們就該當『不要怕,只要信』(可五36)

【羅三4「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原文直譯〕「…在你的話語中,你顯為公義;在你被人審斷的時候,顯明得勝。」
    〔文意註解〕「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因為人本來就是虛偽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甚麼,真實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變祂自己,所以神的聖言仍然有功效。
          「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本句是大衛犯罪之後受感悔改所說的話(詩五十一4);一面是說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神的公義;另一面是說當人企圖議論神、審斷神的時候,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如同在法庭裏,獲得勝訴的總是神。總之,人不能挑神的不是,因為神是公義的。
    〔話中之光〕()神對人犯罪的責罰,顯示出祂是公義的神;我們對此豈不應當恐懼戰兢,唯恐一不小心,便會得罪了神。
          ()那『義者耶穌基督』(約壹二1),無論在祂說話審判的時候,或是在祂被審判的時候,都顯出祂得勝的公義(參太廿二46;廿三章全;約十八33~38)

【羅三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苦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嗎?」
    〔原文字義〕「顯出」舉薦,表明,同位,相較,比出。
    〔文意註解〕「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人的常話』原文只有『人』字,含意是指說話如同一般世人那樣,無知荒謬地強辯。
          保 羅在這裏模擬人辯難的話說,神來降怒審判人,是因人有不義;既然如前文所說,當神審判、責備人的時候,就顯為公義,那麼,人的不義,豈不正好給神一個機 會,彰顯出祂的公義來麼?這樣說來,人的不義豈不是有它的用處麼?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神若降怒,就顯明祂是不義的。但這是人強辯的話。
    〔話中之光〕()『人的常話』往往是致死的謬論,所以我們千萬不可人云亦云,而該在神的光中加以慎思明辨。
          ()我們應當追求生命的長進,好讓我們的話語、心思、意念都能脫離幼稚(參林前十三11),而能分辨好歹(來五14)

【羅三6「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文意註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審判』指在末日的審判;『世界』指全人類(19)
          本節是說神降怒,斷乎不是祂不義;審判全地的神,必須秉持公義(創十八25)

【羅三7「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原文字義〕「越發顯出」有餘,剩下,滿足,豐富,增加。
    〔文意註解〕此處的話仍和第五、六節一樣,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為自己的犯罪作惡,尋找推卸責任的理由。他們說,既然人的虛假更能襯托出神的真實,使神更加顯明祂的榮耀,那麼神就不應該審判、定罪人。
    〔話中之光〕人的不信並不能廢掉神的信(3),人的不義反倒顯出神的義(5),人的虛謊也越發襯出神榮耀的真實。神的寶座安定在天,祂從不受人的影響。祂是何等的穩妥,我們只管安然信託。

【羅三8「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文意註解〕「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這等人』按原文可作二解:一指這些說話的人,另指他們所說的話;故本句話一面可解作說這些話的人理當被定罪,一面也可解作他們這等辯詞應予定罪。
          這些人曲解並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保羅所傳福音的道理,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規條(西二20~23),豈不正符合他們所辯解的話――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祂的良善來。這樣的辯解,是混亂神的真理,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該受神的審判。
          羅馬三章一至八節這一段話,一面駁斥猶太人因有神的律法,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樣,受神定罪的辯解;一面也隱約地指出,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而是在顯明神的信實和公義,使人藉以認識神。
    〔話中之光〕()撒但常用『作惡以成善』的謬論來迷惑引誘人,叫人自暴自棄地犯罪;其實這是牠侮辱神、毀謗神的計謀。
          ()俗語說;『惡人有惡人的理』,連盜賊也有他們自以為是的道理,但我們基督徒要以神的話為真理,而不可試圖自圓其說。

【羅三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文意註解〕「我們比他們強嗎?」『我們』指外邦人和不靠律法的猶太人(因保羅將他自己也包括在『我們』之內);『他們』指靠律法的猶太人。按人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兩,誰也不比誰好。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在罪惡之下』指在罪的權勢與定罪之下。注意,在九至十二節這四節經文中,保羅一共提到九次罪的『普世性』(『都』字兩次,『沒有』四次,『連一個也沒有』兩次,『一同』一次)

【羅三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文意註解〕「就如經上所記,」保羅在十至十二節這一段話,引自詩篇十四篇一至三節、詩五十三篇一至三節和傳七章二十節,證明普世之人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這裏指人本性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
    〔話中之光〕()依人的眼光來看,人有好人、壞人之分;但依神的眼光來看,『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一個人是否『義人』,乃視他的裏面有否『義的生命』而定;不信主的人,自然沒有義的生命,所以也就不是義人。

【羅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文意註解〕「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羅一21~22;太十三14),因此不能認識神和正道。
          「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慾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
    〔話中之光〕()『沒有明白的』,可見人的理性並不可靠,若非聖靈光照、作工,我們憑自己實難領悟救恩的道理(林前二14)
          ()墮落的人憑己意是永不會尋求神的。只是由於聖靈的工作,人才會這樣做。
          ()不是我們尋求神,乃是神來尋找我們(路十九10)。如今祂既找著了我們,就要我們反過來尋求祂(太七7~8)
          ()神所尋找的,乃是我們這個『人』(創三9);但我們信徒所尋找的,卻往往不是神自己,而是神之外的一些『福氣』。

【羅三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文意註解〕「都是偏離正路,」取喻於魚因餌而被引,野獸因誘而陷入網羅,旅人因受吸引而走到岔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裏,生活沒有目標。
          「一同變為無用,」是指食物腐敗不能吃,除了丟掉沒有任何用處的意思;轉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人辜負了神當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沒有基督的人性是乖戾、沒有用的東西。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指行為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願意在該盡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榮耀神的事。
    〔話中之光〕()正路就是神自己,一不尋求神就偏離正路,最可怕的是一同變為無用;何時不尋求神,何時就變成一個無用的人。
          ()在神的眼光中,人的用處就是作神的器皿,除此之外,人算不得甚麼;人生的目的,就是為神所用。
          ()犯罪乃是全人類普遍性的問題,並不限於某些人或某種人才會犯某種的罪。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這是神的判定;可見我們所以能得救,並不是因為我們比別人好,完全是由於神格外的恩臨到了我們。

【羅三1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
    〔文意註解〕「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本句引自詩篇五章九節;這裏指人內心的腐敗,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太廿三27;十五18~20)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本句引自詩篇一百四十篇三節;這裏指人被魔鬼利用,傳遞害人的毒素。
    〔話中之光〕()人身上的四肢百體,犯罪最多的,就是口舌;最難制伏的,也是口舌(參雅三1~8)。因為口舌乃是全人的發表,全人裏面所充滿的,就由口舌說出來(參太十二33~37)
          ()人的口舌所以污穢,是因為人的本性邪惡。因此當以賽亞看見聖潔之神的異象時,他立刻感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
          ()我們如果不活在靈裏,而活在肉體裏,就會說出可怕的話,往往帶來詭詐和死亡。
          ()惟有我們的主,當祂在地上行走的時候,雖然仇敵環伺週圍,常要找祂的話柄,想要就著祂話語上的錯誤,來陷害祂(太廿二15;路十一53~54);祂卻在話語上,顯得全然公義,完全得勝。哦!祂真是神那太初就有的話,安定在天,永不改變(參約一1;詩一一九89)

【羅三14「滿口是咒苦毒。」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詩篇十篇七節;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
    〔話中之光〕()言為心聲;我們的心靈若是被聖靈充滿,我們的嘴唇就會充滿了頌讚、感謝和造就人的話了(參弗五18~19)
          ()基督徒口中的話語,乃是裏面信心的指標;真有信心的人,其信心的行為表現,乃在於話語上沒有過失(參雅二26~2)
          ()我們應當求主『禁止我的口,把守我的嘴』(詩一百四十一3)

【羅三15「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
    〔文意註解〕本節和第十六節引自箴言一章十六節和以賽亞書五十九章七節;指人勤於犯罪作惡,且精於逃避刑責。
    〔話中之光〕()我們的腳應當『不站罪人的道路』(詩一1)
          ()許多信徒行走主的路不快,但行走世界的路卻會飛跑。

【羅三16「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文意註解〕指人的手到處施行殘暴:不僅不以服事為念,反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

【羅三17「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九章八節;指人的心未曾知道平安的路。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靈的安息。

【羅三18「他們眼中不怕神。」」
    〔文意註解〕本節引自詩篇卅六篇一節;按原文又可譯『他們翻著眼睛地不怕神』,意思是他們用眼睛表示不怕神。人目中無神。
          十三至十八節這一段話是證明,好像臨死的病人被醫生驗明,渾身是病,無可救藥。
    〔話中之光〕()世人瞎眼不認識神,因此行事全憑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怕神、敬畏神,乃是一切敬虔行為的根源;人一不怕神,自然便會產生出許多敗壞的行為來。
          ()許多基督徒怕人不怕神,但真認識神的人怕神也尊重人。
          ()落在永生神的手裏,真是可怕的(來十31)

【羅三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文意註解〕「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前面十至十八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因為猶太人看整本舊約聖經都是律法(參約十34)
          「律法以下之人,」按原文又可譯作『律法以內的人』,指猶太人。
          「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猶太人和外邦人都一樣有罪。
          由本節可見,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認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證出他們的錯來,使他們無所遁辭,叫他們無法不承認,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樣,都被神定罪,因而俯伏下來。
    〔話中之光〕()感謝主,我們已經被主從律法之下贖出來了,所以律法上的話,並不能約束我們;我們也無需向任何律法的規條負責。這是何等榮耀的釋放!
          ()我們既然脫離了律法,今後服事主,要按著心靈的新樣,不按著儀文的舊樣(羅七6)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原文直譯〕「…沒有肉體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原文字義〕「稱義」算為義,脫離罪案,無罪。
    〔文意註解〕「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凡有血氣的』是指一切屬肉體的人,猶太人和外邦人都包括在內;『稱義』是指神照著祂公義的標準來稱許人的行動
                這裏的話是就詩篇一百四十三篇二節的話加以發揮。既然人的肉體都是敗壞邪惡的(創六12),因此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而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人就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是前面一段話的結論,表明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絕對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這一個結論在五章二十節和七章七至十一節重複出現,並且加以延伸和補充。
    〔話中之光〕()神降律法的原意,並非要人遵行,乃為顯明人的罪惡,好領人悔改,靠主救贖而蒙恩。
          ()既然人不能憑行律法稱義,就當及早放棄此路,不再盼望改良自己,轉而簡簡單單的信靠主。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文意註解〕「但如今,」『但』字表明與前面的情形完全不同。這句話顯明神的福音是我們人類命運的轉捩點,因神為我們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如今』是指新約恩典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律法時代裏,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創十五6),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
          「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神的義』乃是神公平正直的屬性(羅一17;十3;腓三9),神對義的要求遠超過我們人所能作得到的,人的義在神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都不能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所以人憑自己不能被神稱義(伯廿五4)
                神稱人為義,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與律法無分無關;原來律法要求人須有完全的行為,人只要違犯了一條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無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28)
                『顯明出來』指神已經將因信稱義的理啟示給人;因信稱義就是神的義顯明出來。
          「有律法和先知為證,」這話的意思是說,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話中之光〕()我們常為神的愛和神的恩感謝神,卻很少感謝神的義,實際上神的義也是十分寶貴的,若非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我們就無法蒙神的恩、得神的愛了。
          ()人原想藉著遵行律法,顯出神的義來;但神卻『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穌基督身上,顯出了祂的義,滿足了祂的要求。這是說出,當正統的事都落到死沉的字句、呆板的規條中時,神常越過這些,在這些『以外』,藉著那些新鮮活潑的,有基督實際的,來成全祂的心意。

【羅三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文意註解〕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
          (1)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祂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我們原來並沒有『神的義』,但因著『相信』主的緣故,就額外得著了神的義,憑此在神面前稱義。
          (2)因信稱義的條件,乃是「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在耶穌基督裏的信心』,意即我們的信心不僅是以耶穌基督為對象(徒十六31;約二十31),並且是從主而得(來十二2),又以主為培養並持守這信心的領域(提前一14)
          (3)因信稱義的範圍,乃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無論是甚麼人,人所認為的好人或壞人,猶太人或外邦人,聰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沒有分別(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加給一切相信的人,」『加給』表示原本無有,,是客觀的賜與,不是主觀的作成。
    〔話中之光〕()若靠遵行律法,我們都是失敗的,都要被神定罪;但因著主耶穌流血的救恩,使『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所以今天神不要求我們行律法,只要求我們信主耶穌,哦,這恩典何其大!
          ()神已將耶穌基督擺在我們眼前,祂犧牲之死贖清了我們的罪,除去了我們背叛神所招致的報應。耶穌基督為我們成就了一切,我們可以憑信心據為己有。
          ()蒙神的恩典是:(1)無條件的――在律法以外,只要人相信(21)(2)無界限的――加給一切信的人,沒有分別。
          ()憑著我們自己,會常覺得『信』不來,因為我們自己裏面沒有信心,我們所有的信心乃是在主裏的,祂是我們信心的創始成終者(來十二2)。所以千萬不要憑自己來相信,乃要時刻仰望祂。

【羅三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原文字義〕「虧缺」短缺,不足,不夠,在後面,達不到。
    〔文意註解〕本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
          (1)「因為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極方面,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
          (2)「虧缺了神的榮耀,」在積極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
    〔話中之光〕()神的榮耀,是人在神面前作人的準則。人所行所為,凡夠不上神榮耀的,都是在神面前的虧欠,所以都是罪。世人所以都犯了罪,就是因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
          ()神所以宣告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是因為祂乃以祂的『榮耀』來衡量人。若以道德眼光來衡量,世間不能說絕對沒有義人;但若以神榮耀的心意,就是祂兒子豐滿的彰顯來衡量,普天之下,就沒有一個不顯出他的『虧缺』。所有沒有達到基督豐滿度量的人,在神看,都是虧缺了祂的榮耀,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24)
          ()一切叫神得不著榮耀的就是罪,凡叫神的榮耀受虧損的就是罪。甚麼時候我們比神的榮耀短一點(『虧缺了神的榮耀』亦可譯作『比神的榮耀短一點』)。只要我們在一件事情上沒有積極的榮耀神,夠不上神的榮耀,我們與神的交通就出事情,就要受虧損。
          ()原來人是為著神的榮耀而被造的(賽四十三7),神要人分享祂的榮耀(羅五2;林前十一7)
          ()人雖因著墮落而『虧缺了神的榮耀』,但如今卻在基督裏,仍滿有榮耀的盼望(西一27)

【羅三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
    〔原文字義〕「救贖」藉著付出贖價而得著釋放(原為當時奴隸市場的用語) ;「白白的」無故,加給,傾倒,賞給;「稱義」宣告無罪釋放(法庭用語)
    〔文意註解〕「就白白的稱義,」『白白的』意指禮物,是免費的;乃是一切相信的人(22)就白白的稱義,並非指犯了罪的世人(23)都能白白的稱義。
          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
                (1)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裏向我們所施的恩惠(弗二7)
                (2)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
                (3)因信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意即償付罪債),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話中之光〕()我們被稱義,實在不是因著我們的行為比人好,而完全是因著耶穌基督救贖的功績,我們這個人是絲毫沒有可誇的。
          ()若沒有主耶穌在十字架上,為我們成功救贖,滿足神的義所有的要求,神就是要因祂的恩典稱我們為義,也是沒有法子作到。

【羅三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原文字義〕「設立」預設,公開顯示;「挽回祭」施恩座,挽回的地方,滿足神義怒的祭物;「寬容」逾越,越過,放在旁邊。
    〔文意註解〕「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一個根據。『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譯為『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已著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擺出基督耶穌,作為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兩下可以在基督耶穌裏面合而為一。
          「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憑著血』和『藉著信』是修飾『挽回祭』。神一面藉著耶穌的流血,得以赦免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效,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十19)
          「要顯明神的義,」這樣,在基督耶穌裏,神稱我們為義(加二17); 我們也稱神為義,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一方面,是神的恩典,為我們豫備了一位救主。凡祂為我們所成功的救贖工作,都是出於神的恩典。另一方面,是神 的義,叫救恩成功在我們身上,使祂稱我們為義。神的義是神作事的法則;神作事必須依據祂義的法則。基督的救贖,既已滿足了祂義的要求,就神的公義,叫祂不 能不稱我們為義。所以神稱我們為義,是為顯明神的義。要而言之,惟有『因信稱義』這個方法,最能符合神的義,也最能顯明神的義。
          「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根據。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話中之光〕()不僅我們在初蒙恩時是因著信,連我們在跟隨主的路上也一直要憑著信,靠著主的血。
          ()有時我們的屬靈光景很好,有時很差,但我們的光景如何,並不能更動我們在神面前的地位,因為我們不是憑著行為來討神喜悅,乃是藉著信,取用主為我們所作成的一切。
          ()我們得救的時候,如何是藉著信心、靠著主耶穌的寶血,得以坦然親近神(參弗二813),我們得救以後,也照樣需要時常藉著信心,靠著主寶血的功效,坦然來到神面前(參來十19~22)

【羅三26「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文意註解〕本節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三個根據,就是為要『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
          「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且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人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喜歡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認識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並相信主耶穌,使神的義能推及到人身上。
          「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神稱我們這些信耶穌的人為義,就是祂照著祂義的標準,宣告我們為義。本來按我們人自己的光景,我們達不到神公義的標準,我們沒有甚麼可以讓神稱義的。如今我們因著相信耶穌基督,神就使耶穌基督成為我們的義(林前一30)。我們是『信入』(約三16原文)基督裏面的人,我們在祂裏面穿著祂,披戴著祂,神就使祂成為我們的義。神如何稱耶穌基督為義(徒三14),神也照樣稱我們為義(羅八33)

【羅三27「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原文直譯〕「…不是,乃是用信心之法。」
    〔文意註解〕本節是說稱義的途徑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稱義,乃是出於自己,也是出於行為,人就會因此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存心自誇;但是這裏指明,我們稱義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賜的,所以人就無法自誇(參弗二8~9)

【羅三28「所以(有古卷: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原文直譯〕「所以我們算定了…」
    〔文意註解〕經過前面各節的推論、計較之後,我們就得著一個確定的結論:人稱義的途徑是『信』,不是『行』。『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這是岔路,不是正途。

【羅三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文意註解〕這裏是說因信稱義是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30)的原則,因為神並不偏待人(徒十34;羅二11)
    〔話中之光〕()感謝神,祂不只作猶太人的神,『也作外邦人(我們)的神』。所以祂不但救猶太人,也拯救我們這些本來與祂無關的外邦人。祂的恩典真寬宏!
          ()神是全世界人類的神,祂不偏待人(羅二11);我們信主的人,是這位不偏待人之神的兒女,所以也不可按外貌待人(雅二1)

【羅三30「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原文直譯〕「…祂要本於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藉著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文意註解〕我們雖然同有一位神,不過,就著神的揀選來說,猶太人是神所揀選的子民(申七6),他們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這裏的兩個『因信』,原文的前置詞並不相同,對受割禮的人是用『本於信』(Out of Faith),對未受割禮的人則用『藉著信』(Through Faith);猶太人是本於信,站在他們對的地位上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達到對的地位上被稱義。

【羅三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原文字義〕「廢了」使之失效;「堅固」站住,立定。
    〔文意註解〕本節是說因信稱義合乎律法的原則。主耶穌是按律法的要求擔罪受死;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我們相信主耶穌,在消極方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在積極方面,更因信徒裏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所以說,我們不僅不會因信廢了律法,反而更是堅固了律法。

叁、靈訓要義

【人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一、神降律法是為顯明祂的信實和公義(1~8)
    二、全世界的人都在定罪之下:
          1.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
          2.「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12)
          3.人身體的各部分――喉嚨、舌頭、嘴唇、口、腳、手、心、眼――都淪為犯罪的工具(13~18)
    三、律法叫人知罪,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19~20)

【律法本是叫人知罪,不能使人稱義】
    一、律法的好處――是為堅立神的信實和公義(1~8)
    二、律法的用處――是要顯出全人類可怕的光景(9~18)
    三、律法的意義――是要叫人知罪而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20)
    四、律法的目的――是要引人接受基督的救贖(21)

【猶太人攻擊神的義的四個問題】
   一、涉及割禮的好處(1~2)
    二、人類的不信和神的信實(3~4)
    三、人的不義和神的公義(5~6)
    四、人的罪和神的榮耀(7~8)

【神本性的絕對性(不需靠任何相對的事物來證實其存在)
    一、神的聖言是絕對的(2)
    二、神的信實是絕對的(3)
    三、神的公義是絕對的(5)
    四、神的真實是絕對的(7)
    五、神的榮耀是絕對的(7)

【作惡以成善的錯誤論據】
    一、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實(3)
    二、人的不義反能顯出神的公義(5)
    三、人的虛謊反能顯出神的真實(6)
    四、人的作惡反能成全神的善良(8)

【世人『都』】
    一、「都在罪惡之下」(9)――沒有一個不是罪的奴僕
    二、「都是偏離正路」(12)――沒有一個不是走迷了路
    三、「都伏在神審判之下」(19)――沒有一個不被神定罪

【世人都犯了罪】
    一、本性上的罪:
          1.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
          2.沒有明白的(11)
          3.沒有尋求神的(11)
          4.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12)
          5.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
    二、話語上的罪:
          1.喉嚨是敞開的墳墓(13)
          2.用舌頭弄詭詐(13)
          3.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13)
          4.滿口是咒罵苦毒(14)
    三、行為上的罪:
          1.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15)
          2.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16)
          3.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17)
          4.他們眼中不怕神(18)

【世人的困境】
   一、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
   二、沒有明白的(11)
   三、沒有尋求神的(11)
   四、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2)
   五、沒有平安(17)
   六、不怕神(18)
   七、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不能申辯(19)

【人身體的各部分都淪為犯罪的工具】
    一、喉嚨――是敞開的墳墓(13)
    二、舌頭――玩弄詭詐(13)
    三、嘴唇――裏面有虺蛇的毒氣(13)
    四、口――滿了咒罵苦毒(14)
    五、腳――殺人留血,快步如飛(15)
    六、手――所到之處,施行殘暴(16)
    七、心――平安的路,未曾知道(17)
    八、眼――目中無神(18)

【律法的功用】
    一、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19)
    二、律法可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
    三、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稱義(20)
    四、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

【神審判的勝利】
    一、不服的口被堵住――口服(19)
    二、不屈的膝下跪,站立不住――身服(19)
    三、愚蒙的心知罪,再也不自稱是義人――心服(20)

【因信稱義確定的理論的概論】
   一、稱義的時代――如今(21)
    二、稱義的方法――在律法以外(21)
    三、稱義的見證――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
    四、稱義的定義――神把義加給人(22)
    五、稱義的條件――因信耶穌基督(22)
    六、稱義的範圍――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3)
    七、稱義的原因――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
    八、稱義的根源――神的恩典(24)
    九、稱義的完成――因基督耶穌的救贖(24)
    十、稱義的代價――人是白白的稱義,所憑的是耶穌的血(24)
    十一、稱義的顯明――神的公義(25~26)
    十二、稱義的知識――知道神自己為義了(26)
    十三、稱義的結果――人沒有可誇的了:對自己,口已被堵住了;對神,只有開口讚美神(27)
    十四、稱義之道是合理的――合乎獨一的神,合乎人類平等的道理(28~30)
    十五、稱義之道合乎舊約――不廢掉律法,反堅固(31)

【因信稱義的界說】
    一、因信稱義的定義:將『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22)
    二、因信稱義的條件:「信耶穌基督」(22)
    三、因信稱義的範圍:「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2)
    四、因信稱義的根源:「神的恩典」(24)
    五、因信稱義的成就:「因基督耶穌的救贖」(24)
    六、因信稱義的代價:「白白的稱義」(24)

【神救恩成就的三個基本要素】
    一、神的恩典――基督(24)
    二、耶穌基督的救贖――十字架(24~25)
    三、人的信――屬靈的看見和接受(25)

【耶穌基督的救贖】
   一、恩典和公義的一個矛盾的局面(24)
    二、擺出耶穌作挽回祭(25~26)
          1.『先時』神一直寬容、忍耐;『今時』神在先時所積蓄的一切忿怒,都在今時在十字架上向祂發洩淨盡
          2.神的義得著了無限的滿足和彰顯
          3.信的人也能因耶穌基督被稱為義――信的人在基督裏成了義的見證和標本
    三、那裏有挽回祭,那裏就有施恩座(25)――挽回祭另譯施恩座
    四、接受救贖的道路(27~31)

【因信稱義的根據】
    一、第一個根據:「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25)
    二、第二個根據:「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
    三、第三個根據:「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26)

【因信稱義的途徑】
    一、不是用『立功之法』,乃是用『信主之法』(27)
    二、「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8)

【神設立信主之法的用意】
    一、使人無可誇口(27~28)
    二、使人相信神是獨一的真神(29~30)
    三、使人因信更堅固律法(31)

【因信稱義的合理】
    一、因信稱義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的原則(29~30)
    二、猶太人是『本於信』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被稱義(30)
    三、因信稱義不但不會廢掉律法,反而更是堅固律法(31)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末尾處




羅馬書第三章拾穗

註解】【拾穗】【例證】【綱目

【羅三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什麼長處,割禮有什麼益處呢?」
         「長處」是優點、超越之處――猶太人的地位特殊;「益處」是利益、功效,割禮必有其功用。―― 牛述光

【羅三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嗎?」
         通常,帝王或總統的特派大使,以能傳遞領袖的信息為榮。猶太人從神得了向人類傳遞神話語的特殊權利。

【羅三357人的不信並不能廢掉神的信,人的不義反倒顯出神的義,人的虛謊也越發櫬出神榮耀的真實。哦,神的寶座安定在天,祂從不受人的影響。這叫我們滿了敬拜,也使我們深感穩妥。――《讀經指引》

【羅三4「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
    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第二句話可能是回應先知絕望的呼喊:“人都是說謊的”(詩一一六11)。保羅是說:“這是讓世人認識自己的虛謊,而不是令神的真實遭受指責。”
    “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最好譯為:“你一說話便可以辯明自己,你下判斷便可以獲勝”(Krinesthai應解作中性語態,不是被動語態)。這句經文引自詩篇五十一4,希伯來聖經的意思只是:“……你判斷的時候”。——《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4本節所引的經節,乃是詩篇五十篇四節的話;但兩相比較,略有出入。詩篇的話單純是犯罪的人,對於審判他的公義之神,所有的感覺;此處所引,乃是明指基督在審判中,所顯出的光景。是的,這位『義者耶穌基督』(約壹二1),無論在祂說話審判人的時候(『你責備人』原文是『在你的話語中』),或是被人審判(『議論』的原意)的時候,都是顯出祂得勝的公義(參太廿二15~46;廿三章全;約十八33~38)。我們真要俯伏敬拜祂!――《讀經指引》

【羅三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他不義嗎?」
         「顯出」是『同位』、『相較』、『比出』。―― 牛述光

【羅三5~7「人的常話」這乃是致死的謬論。―― 謝模善

【羅三7「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他的榮耀,為什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越發顯出」是增加、豐富。―― 牛述光

【羅三8「為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譭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
    為 什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我們很容易明白,保羅的福音怎麼會被誤解成這個意思。無論是猶太人或是基督徒,只要認為宗教的內容主要是律法(不論對 “律法”的解釋多寬),必定會下結論說,不靠“律法行為”稱義的教訓,低估了律法在人尋求神之事上的地位,因此也眨謫了宗教與道德。
  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英文直譯:他們的定罪是公平的。)這句話的意思可能是:“把這類人定罪,絕不會錯。”(NEB),也可能是“這種辯論理當被定罪”(J. B. Phillips)。譯為“他們的”代名詞,可以指說這些話的人(如和合本,RSVNEBNIV),也可以指他們所說的話(如Phillips等)。對後者而言,把“定罪”譯為“駁斥”更好。對這個控訴的答辯,參看六223。——《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9「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臘人都在罪惡之下。」
    決不是的。這個針對“我們比他們強嗎?”一問的回答,和第2節對“猶太人有什麼長處?”的回答──“凡事大有好處”,乍看之下似乎互相衡突。但是前一個回答是指猶太人身為被揀選之國所蒙的特權;“決不是的”則是指他們在神面前的地位。無論曾否蒙神賜特權,猶太人和外邦人一樣,都需要祂的恩典。達爾(N. A. Dahl)將“決不是的”刪去(根據大楷體抄本P),而將前一個問題譯為“我們還有什麼可為自己辯護的呢?”(答案是:“沒有。我們全都一樣,被罪捆綁”)——《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0「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沒有義人」是對人不起的。―― 牛述光

【羅三1012『沒有義人,連一個都沒有』;『沒有行善的,連一個都沒有』。神已經如此判定了,我們為何還驕傲,覺得比別人更好呢?神已經如此判決了,我們為何還要努力作義人呢?我們應當趕快悔改,歸向那一位惟一的『義者』,就是主耶穌(約壹二1),信靠祂的救恩,而被神稱義。――《讀經指引》

【羅三1012引自詩篇十四1下、2下~3(詩五十三1下、2下~3重複出現)。——《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1「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
    引自詩篇五9——《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1「沒有明白」――是推理謬妄而錯用理性的。―― 牛述光
   「沒有尋求神的」――對神不起,找教門、查考道理,卻不要神。―― 牛述光

【羅三12「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偏離正路」取喻於魚因餌而被引,野獸因誘而陷入網羅;「變為無用」是指食物變壞,而與人有害的意思。合起來指失去神造人的目的。―― 牛述光
         「行善」原文是『慈悲』、『慈善』。―― 牛述光

【羅三13~14這裏說到普世之人的罪惡,開頭就重重的說到他們的『喉嚨』、『舌頭』、『嘴唇』、『口』都滿了罪惡。是的,人身上的四肢百體,犯罪最多的,就是口舌;最難制伏的,也是口舌。正如老雅各所說,口舌雖小,卻能為全人帶來大災(參雅三1~12)。因為口舌乃是全人的發表,全人裏面所充滿的,就由口舌說出來(參太十二33~37)。所以人的口舌污穢,就證明人的本性邪惡。因此當以賽亞看見聖潔之神的異象時,他立刻感覺,『我是嘴唇不潔的人,又住在嘴唇不潔的民中』(賽六5)。但是讚美我們的主,當祂在地上行走的時候,雖然仇敵環伺週圍,常要找祂的話柄,想要就著祂話語上的錯誤,來陷害祂(太廿二15;路十一53~54);祂卻在話語上,顯得全然公義,完全得勝。哦!祂真是神那太初就有的話,安定在天,永不改變(參約一1;詩一一九89)――《讀經指引》

【羅三14「“滿口是咒駡苦毒。”」
    引自詩篇十7——《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517引自以賽亞書五十九78——《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8「“他們眼中不怕神。”」
    引自詩篇卅六1——《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8「眼中不怕神」可譯『他們翻著眼睛地不怕神』,意思是用眼睛表示不怕神。―― 牛述光

【羅三19「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此處是指以上所引的經文。但既然這些經文並不是出自狹義的律法(摩西五經),而是出自詩篇,以及以賽亞書(僅只一處),因此這裡的律法必定是泛指整本希伯來聖經。——《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19「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感謝主,我們已經被主從律法之下贖出來了,所以律法上的話,並不能約束我們;我們也無需向任何律法的規條負責。這是何等榮耀的釋放!――《讀經指引》

【羅三19『律法以下』原文字面的意思是『律法以內』。

【羅三20「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這段話引自詩篇一四三2,並未逐字引用,而稍予發揮;原文為:“(求你不要審問僕人,〔參詩五十一4,本章第4節曾引用〕,因為)在你面前凡活著的人,沒有一個是義的。”又參加拉太書二16(“人稱義,不是因行律法”),三11(“沒有一個人靠著律法在神面前稱義”)。保羅進一步說明,沒有人能“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的原因,是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這個斷語在五20,七711再度重複,並且延伸。——《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20本節的原文是『沒有肉體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此節說明神降律法的原意,並非要人遵行,乃為顯明人的罪惡,好領人悔改,靠主救贖而蒙恩。――《讀經指引》

【羅三2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
    神的義即神之義的道路。如一17——《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21「但如今」『但』字表明與上不同。―― 牛述光
         人原想藉著遵行律法,顯出神的義來;但神卻『在律法以外』,就是在耶穌基督身上,顯出了祂的義,滿足了祂的要求。這是說出,當正統的事都落到死沉的字句、呆板的規條中時,神常越過這些,在這些『以外』,藉著那些新鮮活潑的,有基督實際的,來成全祂的心意。――《讀經指引》

【羅三21~24蒙神的恩典是:(1)無條件的(在律法以外只要人相信)(2)無界限的(加給一切信的人,沒有分別)―― 牛述光

【羅三2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
    因信耶穌基督。直譯為“藉著對耶穌基督的信”,此處的所有格是作受格用:耶穌基督是信心的物件(這解釋可由26節一清二楚的話看出:“信耶穌的人”)。
  並沒有分別。這裡指出,猶太人和外邦人(或人類任何對立的團體)在罪方面沒有分別;十12則指出,他們在神的恩典方面,也“沒有分別”。——《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22「加給」不是生出的,是客觀的賜與,不是主觀的作成。―― 牛述光
   若靠遵行律法,我們都是失敗的,都要被神定罪;但讚美主,因著主耶穌流血的救恩,使『神的義…加給一切相信的人。』所以今天神不要求我們行律法,只要求我們信主耶穌,哦,這恩典何其大!――《讀經指引》

【羅三2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
    世人都犯了罪。五12末了也用了同樣的字(pantes...hemarton),然而,那裡是指世人都有份於“人類第一次的悖逆”;這裡的意思則是,所有世人,每一個人,都犯了罪。
    虧缺了神的榮耀。人當初是按神的形像而造,分享了神的榮耀;但犯罪之後,那份榮耀便喪失了。以賽亞書四十三7說:“是我為自己的榮耀創造的”(其上下文是指“凡稱為我名下的人”),這句話被用來指全人類。參哥林多前書十一7。信徒等候在未來的世代“分享神的榮耀”(五2,按英譯)。——《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23「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神的榮耀,是人在神面前作人的準則。人所行所為,凡夠不上神榮耀的,都是在神面前的虧欠,所以都是罪。世人所以都犯了罪,就是因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
        一切叫神得不著榮耀的就是罪,凡叫神的榮耀受虧損的就是罪。甚麼時候我們比神的榮耀短一點(『虧缺了神的榮耀』亦可譯作『比神的榮耀短一點』),夠不上神的榮耀,交通就出事情。只要我們在一件事情上沒有積極的榮耀神,我們與神的交通就受虧損。―― 倪柝聲

【羅三23神所以宣告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是因為祂乃以祂的『榮耀』來衡量人。是的,若以道德眼光來衡量,世間不能說絕對沒有義人;但若以神榮耀的心意,就是祂兒子豐滿的彰顯來衡量,普天之下,就沒有一個不顯出他的『虧缺』。所有沒有達到基督豐滿度量的人,在神看,都是虧缺了祂的榮耀,都需要耶穌基督的救恩(24)――《讀經指引》

【羅三24「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地稱義。」
蒙神的恩典……就白白的稱義。保羅在沒有成為基督徒之前,期望努力持守神的律法,以致來日立於神 審判座前之時,能被他稱為義人。但是如今律法之外的義,卻將程式顛倒過來:神宣告信徒為義人,是在他們還未起步之時,而不是在終點站。若祂在他們起步時已 稱他們為義,就不是靠他們還沒有作的行為了。相反的,這種稱義是“神白白的恩典,祂藉此赦免我們的一切罪,視我們為義人,而接納我們”。
    因基督耶穌的救贖。救贖(apolytrosis)或作贖價,是買奴隸,使他獲自由。此處保羅的用語也有舊約的背景,就是神向以色列所施的憐憫,包括脫離埃及為奴之地(出十五13,詩七十七15,七十八35),以及後來從巴比倫歸回(賽四十一14,四十三1)。神稱相信之人為義的恩典,已經由基督救贖之功彰顯出來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25「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因為他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憑著祂的血”和“藉著人的信”(直譯:“藉著信”,是兩個獨立的附加說明語,修飾“挽回祭”。主要的字是“挽回祭”,hilasterion。遣個希臘字型可以視為hilasterios(“贖罪者”,“贖罪的犧牲者”)的陽性、單數、受格,與'whom'一致(譯注:英文為Whom God put forward as an expiation);亦可以視為中性(“贖罪的方法”,“贖罪之處”)。七十士譯本對這個字(中性)最普遍的用法,是以它來譯希伯來文的ka pporeth(贖罪或塗抹罪的地方),意指至聖所內在約櫃以上的金板,或稱“施恩座”(摩西五經中出現廿餘次)。在以西結書四十三141720(五次),此字是用來翻譯希伯來文的Zara,即以西結聖殿中燔祭祭壇的“磴台”。
憑著衪的血一詞,是指基督犧牲之死,成為獨一有效的贖罪途徑(參五89:“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現在我們既靠著祂的血稱義,就更要藉著祂免去神的忿怒”)。
要顯明神的義,因為衪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亦即,“要顯明,神寬恕從前世代──就是 祂容忍的時期──人所犯的罪,並沒有不義。”基督所完成的救贖之工,對在祂以前與以後的人同樣有效。祂的救贖對全人類都有效;正如一位稍後的新約作者寫 道:“祂為我們的罪作了挽回祭(用hilasmos一字,與hilasterion同源),不是單為我們的罪,也是為普天下人的罪”(約壹二2)。保羅對雅典人也有類似的說法,將基督之前的世代稱為神容忍的時期:“世人蒙昧無知的時候(期),神並不監察,如今卻……”(徒十七30)。雖然現代人對神義論的問題,不像保羅時代那麼關注,但是一個法官若寬恕罪人,就和將無辜之人定罪一樣,都是不公正的裁決(參四5注釋)。——《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25「寬容」原文是逾越,越過;神在先時待以色列人,完全像在埃及的那夜一樣,一見牛羊的血就越過去了。―― 牛述光

【羅三25挽回祭是什麼意思?】
答:換回祭這一詞在新約聖經中,曾有數次的提到(羅三25;約壹二2,四10;來二17,呂振中譯作除罪法——祭),其原文字()乃有使之和好之意(林後五18) (注),當人犯了罪時,是得罪了神,神動了義怒,應施行刑罰,但就藉著耶穌基督被釘在十字架上受了死刑,代替了我們的罪,如此基督已償清了這個罪債,是因 祂的寶血代價蒙神悅納,為我們贖罪,神乃息怒,使我們這已悔改的罪人蒙神施恩,得以與神和好哦,所以基督這樣一次為罪獻祭(來九28,十1214),就成為救贖我們的換回祭了(參三九四題13項)。從此便顯明神的慈愛和公義來(羅五8)。
注:換回祭——羅三23;約壹二2,四10;來二17(),意使之和好,乞憐,憐恤,贖,獻挽回之祭,在舊約並無此名,亦無此祭,惟七十士舊約希臘文譯本,將出埃及記廿五17節的施恩(或作蔽罪,見小字,參來九5),譯為與挽回祭同字。——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三25挽回祭是什麼祭,在摩西律法中有否此祭?】
    “挽回祭”,舊約並無此名,亦無此祭,但有“挽回神之怒氣,罪人得與神和好”的種種祭禮。在新約聖經中,曾有數次譯為“挽回祭”,如約翰壹書二章2節,四章10節;希伯來書二章17節等經文。原文此字是HILASKOMAILkiafc0t1at),原意為“使之和好”。罪人犯罪,得罪上主,上主發怒,將施刑罰,主那穌在十字架被釘死,我們一切的罪都歸在他身上,神於是息怒,悅納悔改的罪人,再向人施恩。
    HILASTERION譯為“挽回祭”江。一p0v),並舊約祭禮的根據,其實可譯為“和好者”,即“神設立耶穌作和好者”。在哥林多後書五章18節所譯的較佳,該處提到“神藉著基督使我們與他和好”。19節說“神在基督裏,叫世人與自己和好,不將他們的過犯歸到他們身上”。這兩節聖經作為這“挽回祭”一詞的解釋,是最佳的經文。“和好”二字原文與挽回祭一字根,但在字前加一字,變成kATALASSO,作為加強語氣的說法(fcarakiooQ))。
    希臘文的舊約聖經(即七十譯本)將出埃及記二十五章17節的“施恩座”(或作蔽罪座,見小字),譯為與“挽回祭”同字,即“挽回座”,那麼新約聖經把“挽回祭”譯為“施恩座”或“蔽罪座”,其實亦無不可,不必加一“祭”字也。――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三25~26「挽回祭」與『施恩座』、『贖罪蓋』原是一個字。在大贖罪日,大祭司把血灑在二基路伯中間的約櫃蓋上,這血表明神公義的判決和人在神面前蒙悅納的地位。這樣,神不失掉祂的公義,人對神也不失去交通。牛羊的血不過是影兒,生效的乃是神的羔羊基督的血。―― 牛述光

【羅三26「好在今時顯明他的義,使人知道他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好……顯明。直譯為:“為要彰顯祂的義”(prostes endeixin ten dikaiosynes autou),其實是重複了25節的“要顯明神的義”(eis endeixin tes dikaiosynes autou)。布特曼(R. Bultmann)和凱思曼認為,這種重複可能意味,保羅於2425節乃是重述一個早期的信仰告白公式(稍經強化潤飾),然後再(於26節)以自己的話重述其要旨。保羅的重複語句,句型采更普及型,可能是因為他極其留意,避免忽略任何成份。
  在今時。與“但如今”(2l節)銜接;參使徒行傳十七30“如今卻”。
使人知道衪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基督獻上自己,使神的義得以證實,也使相信的罪人得以稱義。因為基督的身份非常獨特,既向人代表神,父向神代表人。祂代表人,就承擔了人的罪一切的刑罰;祂代表神,便將神的赦罪之恩賞賜給人。這段話呼應了以賽亞書四十五21(“公義的神,又是救主”),及撒迦利亞書九9(七十士譯本作:“公義的,拯救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26「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這 句話經文常被引用,不過要加插「然而」,祂自己為義,然而也稱人為義。公義的神是奇妙的,要稱罪人為義。當然這樣說法是很動人的,但未必是使徒的原意,他 提說公義的神,只對信主的人才講他們為義,神的公義在一方面臨到我們,而祂的愛完全沒有限制,不只與祂的公義符合,也因公義的緣故。
這是福音的中心,耶穌是我們的代表。祂擔負我的罪,為我們受刑罰受咒詛,就補償了律法的缺陷,滿足神無限公義的要求。祂為我們成就救贖的工,除去刑罰,給我們義者的身份,賜給我們福分,是公義的神所原賜的。
由 於這樣的活潑的信心,使我們直接與主合一,而且享受祂為我們成就的一切恩惠。在基督裡,我們的罪刑既蒙祂擔負,可免神聖潔律法的要求,祂為我們受苦,也為 我們埋葬,我們在基督裡也應一同埋葬,然後在祂裡面,我們得著釋放,得以進到神的面前。我們得救不僅本於恩典,也由於公義。神對子信實,有律法的公義,必 赦免我們一切的罪。
── 邁爾《珍貴的片刻》

【羅三27「既是這樣,哪裡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主之法。」
         「是用何法?是用行為之法麼?不,乃用信之法」(新譯)。 很顯然,沒有一個有血氣的人能因行律法稱義,就是亞伯拉罕也無所得,大衛也完全失敗;這條行律法稱義的路,人以為正,以為直通天上,至終是滅亡之路,不通 之路。在律法下人都是罪人、滅亡的人,因為沒有一人靠行為完全,因此神是在律法、行為以外為我們規定了救法,就是信之法。這是天下獨一無二的救法,我們看 定了,從古到今以至將來,人得救之法都是信之法。―― 謝模善

【羅三28「所以(注:有古卷作“因為”)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不在乎遵行律法。保羅並不是說,不需要遵行律法;他乃是說,即使勉力遵行,也不能被神稱義。他是要堵住那些人的口,使他們不能再說:“我總是盡最大的努力……我力求行為端正……我履行律法的要求,神還會再苛求什麼呢?”
   路德(正如俄利根等早期教父)為強調“不在乎遵行律法”,在人稱義是因著信這句話中加上“惟獨”;“人稱義不在乎遵行律法,而惟獨因著信。”因為“加 添”了神的話,他遭人批評,但他卻反唇相譏。其實,他的確將保羅的意思準確地表達了出來:神在恩典中所賜下的義的地位,人只能單靠信心取得,不能靠遵行律 法,或其它幻想的稱義方式。人若瞭解這一點,就會發現自己毫無誇口的餘地;因為他們默想救恩之路,便必須承認,這條路“惟靠恩典,惟賴信心;榮耀惟獨歸 神”。
    然而,雖然從這個角度而言,稱義是惟賴信心,但是“稱義的信心卻不是單獨存在的”;正如保羅在加拉太書五6說:“使人生髮仁愛的信心”──而這種愛在實際生活中的表現,羅馬書十二1至十五13列出了細節。但這個角度屬於論證的後半部;目前最重要的,是堅持:人領受神稱義的恩典,是靠信心,不是靠行為。——《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三29「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感謝神,祂不只作猶太人的神,『也作外邦人(我們)的神』。所以祂不但救猶太人,也拯救我們這些本來與祂無關的外邦人。祂的恩典真寬宏!――《讀經指引》

【羅三31「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更是堅固律法。如果保羅是用希伯來文寫,他很可能會用動詞qiyyem一字。拉比用這個字聲稱亞伯拉罕“成就了律法”。保羅很可能聯想到這類主張,因此他下面繼續辯明,亞伯拉罕的確成就了律法,或“堅固”了律法,但是,根據聖經的見證,他堅固律法的方式,是憑信心領受神所賜的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馬書第三章例證

註解】【拾穗】【例證】【綱目

【羅三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要廢掉神的信麼?」
         我可以說,我一生所有的憂慮,都是由不信產生的。如果我時常相信 ─ 我已往的一切都已蒙神赦免,現在的一切都帶著主的能力,將來的一切多麼光明,因為永世的真實不會因我的冷淡而更變,不會因我的失敗而消滅 ─ 我怎能不歡喜快樂呢?─ 司買丹
         當我們帶著不信的惡心來懷疑神的允許的時候,我們就得不著那允許了。這並不是說我們的信心該受神的答應,並不是說神的答應是因著信心的功勞,這乃是因為神曾命定得允許的條件就是信心。賜恩者自有主權選定賜恩的條件。─ 赫德
         不信說:「為何會這樣?為何會那樣?」信心只用一個字去答覆他的千萬個「為何」,這個字就是「神」!─ 馬金都
         從來沒有一個人只花極少的時間禱告,卻獲得極大的成功的。─ 馬克亞當
         沒有信心的禱告,會流於無的放矢、不切實際。如果你的全人還沒有同心合意的參加你的祈禱,就勸你還是等一會再祈禱罷!真實的祈禱一發聲,天地都會同說阿們。耶穌基督的祈禱,就是這樣。─ 選
         沒有一件東西不能藉著祈禱求得,除非那件東西是在神的旨意以外。

【羅三4「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另譯『你在你的話語上是義的』。―― 牛述光
   「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可是我們卻常常相信人、倚靠人,而不願相信、倚靠那一位永遠真實的神。(例如一生病即刻就找醫生,而不肯先禱告神。)這是何等愚昧!――《讀經指引》

10他在說我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好多年來,羅馬書3920節一直讓我有些疑惑。我並非 不懂經文裡所描述的那些自私、冷漠、不道德、以及社會衝突的現象,而是覺得那些嚴厲的話語似乎對我所認識的大部分人們都不合適,包括許多非基督徒。因為他 們也有好的功德,也說誠實的話語,盡力避免紛爭,甚至對我及我的信仰也給予應有的尊重。我並不認為將他們形容為無用12節)、嘴唇裡有虺蛇的毒氣13節)、或是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15節)是適當的。
然而,今天我視這些經文為我內心的精確寫照,甚至對我最好的朋友也是如此。我承認在這裡所描寫到的每一罪惡根源都在我的自私和驕傲上顯露出來,而我今天之所以沒有成為一個大惡棍,那完全是因為神的慈愛使然。
如果我們夠誠實,我們必然會同意法國牧師阿多弗·蒙那德的見解。他對神的至聖至美以及自己的罪性有很深的洞察力。談到面對死亡及見主容面的期盼時,他說羅馬書第三章是將我內心勾勒得最真實的描述
其實那些描述正是我們全人類的光景啊!因此對於神所賜予的奇妙恩典,我們真是要大大地感恩!
神啊,聖經真是一面反射我內心渴求的鏡子,
在其中,我看見起初的我最真實有樣式。
骷髏地彰顯了我們罪的卑賤
以及神愛的偉大!
──《生命語》

【羅三11「沒有尋求神的。」是神來尋找人(路十九10),從來沒有一個人是曾尋求神的。『中華歸主』這句話,按著他們所譯的英文是『中華為主』的意思。這是從地獄裏出來的話。世界沒有人為著主,只有主為著我們。人所尋求的是福氣,是神的甚麼,不是神自己。神所尋求的是我們這個人。―― 倪柝聲

【羅三19神將律法賜給以色列人,是以他們作為人類的代表。神看見以色列人的失敗,就作正確引伸,看全人類與以色列人無異。這好比一位却生督察從井中抽取一支試管的水,加以試驗,發覺樣本受了污染,因此宣佈這口井是受了污染的。
  所以,保羅解釋說,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就是以色列人,好塞住各人的口,這包括猶太人及外邦人的,並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羅三20神賜律法之目的,原本就不是要人靠著得救的。正如醫生的聽診器,或X光的照射設備……,它們主要的功用是要發現或證明人身體上的疾病,但它們不是治療疾病用的。律法的功用也正是如此,神是要用律法像X光那樣證明你的罪,卻不是要用律法來救你脫離罪。
         神賜下律法,不是要使人藉此得稱義,而是要使人知罪──不是知道救恩,而是知罪。除非我們認識甚麼是筆直,否則我們就不知道甚麼是歪曲。律法就像一條筆直的線。當人用律法來作自我審查時,就會發現自己是何等走歪了路。
  我們對凓鏡子可以看見臉上的污垢,但鏡子的作用並不是用來清潔臉上污物的。探熱針使人知道自己患了病,但將探熱針吞下去卻不能使我們痊愈。
         律法的知識能夠叫人知道自己不夠好的地方,但是律法卻不能把人改好。正如阿摩司書第七章七節等處所講的準繩一樣。用準繩可以衡量出一幅牆建造得夠不夠直,但是準繩不能將不直的牆改為直,因為準繩的目的和功用不是要將歪曲的牆改直。律法也是如此。

【羅三23世 人的罪有兩方面:消極方面,在神聖潔的標準下都犯了罪;積極方面,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人作惡固然是犯罪;人若沒有將神的榮美表彰出來也是犯罪,因他虧缺 了神的榮耀。就如一個大國的外交使者,或是一個尊貴的王子,倘若他的舉動有失國體,沒有表現和他尊貴身份相稱的行事,就是虧缺他的國家的尊榮。人類的受 造,既是照神的形像和樣式,人類的行事未能像神,反而像鬼,未表彰神的榮美與聖潔,反而表現邪惡污穢,這就是虧缺了神的榮耀。
任何思想、言語、行動,凡不能夠達到神聖潔及完美的標準的,都是罪。罪就是打不中的,跟目標有距離。如果一個印第安人射箭不能中的,他會說:「啊,我犯罪了。」他用的語言,與用來表達犯罪和打不中目標的字眼的意思相同。

【羅三24~25主日學老師和傳道人曾用很多比喻來幫助我們明白救贖的意義,這些比喻都有不足之處;但大都能把部分真理傳送到我們心中。以下母雞為保護小雞犧牲自己就是其中一個簡單而感人的故事。
         很久以前,在火車仍以燃燒木材來推動的時代,當火車經過大草原時,路軌兩旁的草常會因火花著火而燒起來。這情況在經過麥田時尤為嚴重。當麥子熟透可以收割時,火燄有時會綿延數里,把廣大的田地燒毀。
         一次,有個農夫看見遠處烈燄的煙火,而風勢正向他的方向吹來,他知道若不採取一些措施,他的穀倉和房子都要跟他的麥田一同變成灰燼。於是,他提了火把,走到田邊,燃起逆火(故意引然的火以阻止野火蔓延)。當大火燒至已被然燒的地方便熄滅了。農夫雖然損失了農作物,但至少他的倉房得以保存。
         當他巡視被燒過的殘株時,發現一隻燒焦了的母雞躺在地上,他用腳輕輕地把牠翻過來時,就有一群小雞跑出來。原來母雞用牠的身體護蓋著小雞;雖然自己被燒死,小雞們卻得以生還。
         當基督死在十字架上時,祂替你我忍受了死亡,為我們成了咒詛。三天後,神叫基督從死裏復活,我們這些信靠祂的,也可以自由地跑出來。主耶絲將自己放在我們與神的怒火中間。

【羅三26神 要人知道祂的義,乃是因為祂願意人可以得著祂的義。就像父親教孩子做算術,孩子計算的方法錯了,父親計算的方法正確,孩子甚麼時候還不知道自己的方法錯 誤,不認識父親的方法正確,他就無法把算術做對。但甚麼時候他認識到父親的方法正確,又接受父親的指導,他便能把算術做好。所以父親不但自己「對」,還喜歡他的孩子認識他的「對」,這不是為父親自己的虛榮心,是為著要孩子從「錯」的路上轉到「對」的路上。


羅馬書第三章綱目

【因信稱義的論據】
讀經:羅三章
   一、人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1.神降律法是為顯明祂的信實和公義
               (1)「這樣說來,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1):『這樣說來』是指前章『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羅二28)的話說的。既然上文把猶太人和他們所奉行的儀文及割禮都貶抑了,那麼,神為甚麼要揀選猶太人,他們和外邦人相比,究竟有甚麼優越之點呢?神又為甚麼頒給割禮,究竟它有甚麼功用呢?
               (2)「凡事大有好處;第一是神的聖言交託他們」(2):『凡事大有好處』意指凡神所作的,於人都大有好處;神不會作虛空無益的事。而在神所作許多有益於人的事當中,最緊要的乃是把祂的聖言(就是聖經)交託給人(來一1)。神的話乃是神的發表,使人能藉以認識神的自己和神的心意
               (3)「即便有不信的,這有何妨呢?難道他們的不信,就廢掉神的信麼?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謊的」(3~4): 在第二節和第三節之間,似乎有個質疑的話,只在心裏嘀咕,沒有明白表示出來,而保羅這段話,乃是針對人們這隱而未宣的議論給予答覆。人是在那裏不以為然地 說:猶太人雖然有神的聖言交託給他們,但因著他們的不信,並沒有享受到甚麼好處。保羅的答覆是說:我們縱然失信,祂仍是可信的,因為祂不能背乎自己(提後二13);人的不信,斷不能使神的信實變成無效,因為人本來就是虛偽不可靠的,人的不信算不得甚麼,真實的神不可能因人的情形而改變祂自己,所以神的聖言仍然有功效
               (4)「如經上所記,『你責備人的時候,顯為公義;被人議論的時候,可以得勝。』」(4):本句是大衛犯罪之後受感悔改所說的話(詩五十一4);一面是說當人失信、犯錯時,神就審判、責備他們,藉此顯明神的公義;另一面是說當人企圖議論神、審斷神的時候,反而給神一個機會來證明祂是對的,如同在法庭裏,獲得勝訴的總是神。總之,人不能挑神的不是,因為神是公義的
               (5)「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麼?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5~6): 保羅在這裏模擬人辯難的話說,神來降怒審判人,是因人有不義;既然如前文所說,當神審判、責備人的時候,就顯為公義,那麼,人的不義,豈不正好給神一個機 會,彰顯出祂的公義來麼?這樣說來,人的不義豈不是有它的用處麼?因此神不應該降怒責罰人的不義;神若降怒,就顯明祂是不義的。但這是人強辯的話。神降 怒,斷乎不是祂不義;審判全地的神,必須秉持公義(創十八25)
               (6)「若神的真實,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這是毀謗我們的人,說我們有這話;這等人定罪,是該當的」(7~8):此處的話仍和五、六節一樣,是那些不信的猶太人,為自己的犯罪作惡,尋找推卸責任的理由。他們說,既然人的虛假更能襯托出神的真實,使神更加顯明祂的榮耀,那麼神就不應該審判、定罪人。他們也曲解、詆毀使徒的話,認為保羅所傳福音的道理,叫人不必遵守律法規條(西二20~23),豈不正符合他們所辯解的話:人的犯罪作惡,正好幫助神顯出祂的良善來。這樣的辯解,是混亂神的真理,也證明他們不肯悔改認罪、接受神的救恩,所以他們該受神的審判
               (7)羅馬三章一至八節這一段話,一面駁斥猶太人因有神的律法,故可免同外邦人一樣,受神定罪的辯解;一面也隱約地指出,律法的用意原不是要人遵行,而是在顯明神的信實和公義,使人藉以認識神
         2.律法證明全世界的人都在定罪之下
               (1)「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麼?決不是的!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9):前文是指律法不能幫助猶太人脫罪,然則我們不靠律法的人(包括保羅在內的猶太信徒,以及外邦人),難道就比靠律法的猶太人強麼?按我們的本性而言,彼此是半斤八兩,誰也不比誰好。使徒保羅就在下面引用舊約聖經上的話,證明舉世的人都在神的定罪之下
               (2)「就如經上所記,『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10~12):保羅這一段話引自詩篇十四篇一至三節和五十三篇一至三節,證明普世之人已淪為罪人,沒有一個例外:
                     a.『沒有義人』:指本質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能通得過神公義的標準
                     b.『沒有明白的』:指心思上的敗壞,人的思想變為無知昏暗(羅一21~22;太十三14)
                     c.『沒有尋求神的』:指需求上的敗壞,人只顧追求滿足身體和精神的慾望,卻不尋求神以滿足最深處心靈的虛空
                     d.『都是偏離正路』:指人生方向上的敗壞,人都迷失在世界裏,生活沒有目標
                     e.『一同變為無用』:指人生功用上的敗壞,人有負神當初造人的心意和目的
                     f.『沒有行善的』:指行為上的敗壞,沒有一個人願意在該盡的本分之外,多作一些榮耀神的事
               (3)「『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他們用舌頭弄詭詐;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滿口是咒罵苦毒;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他們眼中不怕神。』」(13~18):這一段話是證明人身體的各部分,都淪為犯罪的工具,好像臨死的病人被醫生驗明,渾身是病,無可救藥(詩五9;一百四十3;十7;賽五十九7~8;詩卅六1)
                     a.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指人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太廿三27;十五18~20)
                     b.舌頭――玩弄詭詐:指人習慣於欺哄、詐騙,而成為生活的一部分
                     c.嘴唇――裏面有虺蛇的毒氣:指人被魔鬼利用,傳遞害人的毒素
                     d.口――滿了咒罵苦毒:指人的言語缺少造就人的好話
                     e.腳――殺人留血,快步如飛:指人勤於犯罪作惡,且精於逃避刑責
                     f.手――所到之處,施行殘暴:指人不僅不以服事為念,反給別人帶來毀壞和禍害
                     g.心――平安的路,未曾知道:指人根本就不懂得享受心靈的安息
                     h.眼――目中無神:指人瞎眼不認識神,因此行事全憑心中所好,而不怕是否得罪神
               (4)「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19):前面十至十八節所記經上的話,就是『律法上的話』,因為猶太人看整本舊約聖經都是律法(參約十34)。由此可見,律法的功用並不是要使認識律法的猶太人(即律法以下之人)自認為高人一等,反而是在指證出他們的錯來,使他們無所遁辭,叫他們無法不承認,自己也和外邦人一樣,都被神定罪,因而服伏下來
               (5)「所以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因為律法本是叫人知罪」(20):既然人的肉體都是敗壞邪惡的(創六12),因此沒有一個人能靠行律法而稱義。神賜律法給人的目的,不是要人遵行,而是要證明人不能遵行,藉此人就認識自己的敗壞和邪惡。所以這一段話的結論是說,律法原是叫人知罪,人絕對不能因行律法而稱義
  二、因信稱義的理論
         1.因信稱義的界說
               (1)「但如今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有律法和先知為證」(21):本節給因信稱義提供了如下的說明:第一,『如今』是指新約時代,雖然在從前的舊約時代裏,因信稱義的隱意已然發動(創十五6),但因那時基督尚未來到,故須等到『如今』才能確定地顯明出來。第二,因信稱義乃是指『神的義』顯明出來;神的義不同於人的義,人的義在神面前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都不能達到神公義的標準,所以人憑自己不能被神稱義(伯廿五4)。第三,神稱人為義,乃是『在律法以外』,意即與律法無分無關;原來律法要求人須有完全的行為,人只要違犯了一條律法,就是犯了全律法(雅二10),所以人無法藉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28)。第四,『有律法和先知為證』的意思是說,舊約聖經的記載,處處證明人不能靠行律法稱義,只能藉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
               (2)「就是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22): 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定義、條件和範圍:第一,因信稱義的定義,就是神把祂的義加給相信的人;我們原來並沒有『神的義』,但因著『相信』主的緣故,就額外 得著了神的義,憑此在神面前稱義。第二,因信稱義的條件,乃是『信耶穌基督』;『信耶穌基督』原文是『在耶穌基督裏的信心』,意即我們的信心不僅是以耶穌 基督為對象(徒十六31;約二十31),並且是從主而得(來十二2),又以主為培養並持守這信心的領域(提前一14)。第三,因信稱義的範圍,乃是『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無論是甚麼人,人所認為的好人或壞人,猶太人或外邦人,聰明人或愚拙人,男人或女人,都沒有分別(西三11;加三28;林前十二13),只要『相信』主即可
               (3)「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本節說出需要因信稱義的原由,第一,『世人都犯了罪』;在消極方面,人都違犯了律法,達不到神公義的要求。第二,『虧缺了神的榮耀』;在積極方面,未能照神造人的目的,將神的榮耀彰顯出來,反而顯出魔鬼般的邪惡污穢,因此虧負了神,達不到神榮耀的要求
         2.因信稱義的根據
               (1)「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就白白的稱義」(24):本節說明了因信稱義的根源、成就和代價:第一,因信稱義的根源,乃是『神的恩典』;恩典的意思是說,人原來是不配得的,如今卻得著了;神的恩典,就是神在基督耶穌裏向我們所施的恩惠(弗二7)。 第二,因信稱義的成就,是『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神是公義的,祂不能隨隨便便的赦免人的罪,必須經過合法的手續,付出應付的代價,滿足神公義的要求,才能 把人贖回來,也才能稱人為義。第三,因信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基督耶穌既已在十字架上為我們付了代價,神就不能要求我們再付一次代價(意即償付罪債),所以稱義的代價是白白的
               (2)「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要顯明神的義」(25):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一個根據,就是『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按原文可譯為『神公開立定耶穌作“挽回的地方”(或“施恩座”)』。因著人的罪,神和人就被隔開,彼此不能親近,如今神已著手要挽回這個局面,就擺出基督耶穌,一面藉著耶穌的流血,赦免了人的罪(來九22),滿足神這一方的要求,使神可以接受人;另一面藉著人的信,使人得以取用耶穌流血救贖的功校,而能坦然就近神(來十19)。這樣,基督耶穌就作了將神人挽回的地方,神人兩下在祂裏面合而為一;在基督耶穌裏,神稱我們為義(加二17),我們也稱神為義,神的義就在此充分顯明出來
               (3)「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25):此處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二個根據,就是『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若非神的寬容忍耐,不立刻對人在過往所犯的罪施行審判和刑罰,我們就沒有機會相信主耶穌,也就不能因信稱義了
               (4)「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26):本節說出因信稱義的第三個根據,就是為要『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且神的義是絕對的義,人若認識祂的義,就曉得人憑自己無法稱義,也就不會想靠行為稱義了。所以神喜歡顯明祂的義,好叫人能認識祂自己為義,從而尋求並相信主耶穌,使神的義能推及到人身上
         3.因信稱義的途徑
               (1)「既是這樣,那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麼?不是,乃是用信心之法」(27節原文):本節是說稱義的途徑不是立功之法,而是信心之法。若是用立功之法,就表示人得以稱義,乃是出於自己,也是出於行為,人就會因此覺得自己比別人好,而存心自誇;但是這裏指明,我們稱義是用信心之法,而信心乃是神所賜的,所以人就無法自誇(參弗二8~9)
               (2)「所以我們算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28節原文):經過前面各節的推論、計較之後,我們就得著一個確定的結論:人稱義的途徑是『信』,不是『行』。『遵行律法』就是『立功之法』,這是岔路,不是正途
         4.因信稱義的合理
               (1)「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29~30):這裏是說因信稱義是合乎全人類同有一位神的原則,因為神並不偏待人(徒十34;羅二11)。不過,就著神的揀選來說,猶太人是神所揀選的子民(申七6),他們的地位和外邦人不同,所以這裏的兩個『因信』,原文的前置詞並不相同,對受割禮的人是用『本於信』(Out of Faith),對未受割禮的人則用『藉著信』(Through Faith);猶太人是本於信,站在他們對的地位上被稱義,外邦人是藉著信,達到對的地位上被稱義
               (2)「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麼?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31):本節是說因信稱義合乎律法的原則。主耶穌是按律法的要求擔罪受死;祂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律法(太五17)。我們相信主耶穌,在消極方面,滿足了律法懲罪的要求;在積極方面,更因信徒裏面生命的大能,使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所以說,我們不僅不會因信廢了律法,反而更是堅固了律法
―― 黃迦勒《查經輯要》

【神的義─就是基督】
   一、神的真實
         1.祂是真實的神,「神是真實的」
               (1)祂所給人的,也是真實的,絕不會把空洞的東西給人。「割禮」神給以色列人割禮,不光是給他們一個儀文,乃有祂的真實在裏面:「影兒」是實體預先的說明
               (2)祂是信實的,所交託給人的聖言,絕不落空,都是真實的、可信的,於人凡事都有益處,叫人得莫大的福分,「凡事大有好處」
         2.祂所應許的,所給人的,在基督裏都成為真實的(林後一20)
               (1)人所以得不著那個真實的,是個人的不信和虛謊,並非神不真實或失信──問題在人這一面,不在神這一面
               (2)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只要人信,接受基督,神的應許無論有多少,都是實在的,祂所給人的,也都是真實的,「影兒成為實體」(西二17)
               (3)人是虛謊的,若不相信接受基督,無論憑人手怎麼作,都是虛謊的。「割禮」憑人手作的,外面肉身的割禮,不是真割禮,惟有在基督裏,受了不是從人手來的割禮,才是真割禮(羅二28~29;西二11)。「猶太人」憑自己作的,外面作的,不是真猶太人,在基督裏,從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人憑自己行的義、善,不是真的義、善,「假冒為善」,惟有在基督裏,才有真的義、善
   二、人的不義
         1.神看為好的,神看為是的,才是義的
         2.神看為不好的,神看為不是的,都是不義的
               (1)世人都犯了罪,所顯出的都是罪惡,都是神看為不好的,可恨惡的,都是不義的,「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世人都犯了罪」
               (2)人都虧缺了神的榮耀,在人身上顯不出神來,再好的,也是神看為不是的,也就是不義的
   三、基督就是神的義
         1.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
               (1)有律法和先知為證──舊約的律法和先知已經說明,人無法因行律法稱義,乃在於信
                     a.律法叫人知罪,顯明人人都是罪人,沒有一個能因行律法,在神面前稱義
                     b.先知也說,沒有義人,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詩十四1~3)。不但人是犯罪作惡的,就是人的義,在神看也是污穢的(賽六十四6)。古實人豈能改變皮膚呢,豹豈能改變斑點呢,人心比萬物都詭詐,壞到極處,無可救藥(耶十三23;十七9)。義人因信得生(哈二4),行善在於認識神、尋求神(詩十四2;何六6)
               (2)神不只是猶太人的神,也是外邦人的神,所以人得著義,不是遵行律法的問題(因外邦人沒有律法,只有猶太人有),「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麼,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麼」
         2.基督就是神的義
               (1)基督滿足神律法公義的要求
                     a.基督流血贖罪
                        (a)顯明神自己為義──神是公義的,不能不義,隨便讓罪過去,必須要有贖罪,「萬不以有罪的為無罪,必追討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出卅四7)
                        (b)世人都犯了罪,必須靠基督流血贖罪,「憑著耶穌的血」
                        (c)赦罪得恩都在基督裏──古今所有人的赦罪,都在基督裏,「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i.以色列人所用牛羊的祭物指基督,「得遮蓋其罪」(詩卅二1;羅四7)
                                ii.死人也有福音傳給他們(彼前三19~20;四6),也是因基督罪得赦免
                     b.基督自己的行為都符合律法,叫基督有資格來替人贖罪,「羔羊」經檢查無瑕疵,才能獻為逾越節的祭物,主耶穌經過大祭司、文士、法利賽人等按神的律法審問,又經彼拉多按外邦人的法律審問,都查不出祂有甚麼罪來(路廿三4)
               (2)基督是神的顯出,祂的一切都是出於神,才是神的義,「父懷裏的獨生子將祂表明出來」(約一18),「我憑著自己不能作甚麼」(約五30)
   四、因信稱義
         1.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是用信主之法,不是用立功之法,「藉著人的信」
         2.人一相信基督的流血贖罪,神按祂的義,不能不稱人為義(約壹一9),並且基督就成為人的義(林前一30)
         3.不是廢掉律法,乃是堅固律法
               (1)律法上說「凡不常照律法書上所記一切之事去行的,就被咒詛」(加三10;申廿七26),主耶穌為我們擔罪受咒詛,就是按著律法的要求;人來相信,也是應承律法所記的,律法必須遵行,一點一劃也不能廢去,否則必受咒詛,所以乃是堅固律法
               (2)因信祂而活,就能成全律法,「我來不是廢掉律法,乃是成全律法」(太五17~18)。「律法的義」成就在隨從靈的人身上(羅八4)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羅馬書第三章:救贖】
壹、審判的四問(V.1-8
(承繼二章審判的信息)
一、第一個問題(V.1-2
  (一)猶太人有甚麼長處?割禮有甚麼益處呢?
     消除審判與猶太人作選民的問題,在審判之下,猶太人還有甚麼好處呢?
  (二)神發表祂的聖言是交託給他們的
     他們有很多的好處,第一是神把祂的聖言交託並藉着他們發表的,他們是被神揀選來發表神的聖言和神自己的民族.這是選民最大的特點,也是最大的事
二、第二個問題(V.3-4
  (一)他們中間既或有不信的,難道因他們的不信能使神的信心歸於無效麼?
     神揀選他們是因神的信心,雖然猶太人基本沒有信心,難道這樣因他們的不信就使神的信心(faith of God)就歸於無效麼?
  (二)斷乎不能!不如說,神是真實的,人都是虛無的
     (Let God be true and every man false
     只有神是真實的,所有的人都是虛無的。
  (三)如經上所記:祢說話的時候顯為公義,審判的時候顯為得勝
     神的話語和神的審判(因神的話語是交託給他們的),話語只是顯明神是真實,審判只是顯明神的得勝
三、第三個問題(V.5-6
  (一)『我且照著人的常話說,我們的不義若顯出神的義來,我們可以怎麼說呢?神降怒,是祂不義嗎?』
     藉着我們的不義,顯出神的公義,那神降怒是祂的不義嗎?藉着第二個問題,引進更大的問題來
  (二)『斷乎不是!若是這樣,神怎能審判世界呢?』
     神的審判不僅本於神的公義,也顯明神的公義,公義是神行作一切事的根基
四、第四個問題(V.7-8
  (一)『因我的虛謊越發顯出祂的榮耀,為甚麼我還受審判,好像罪人呢?』
     把所有有知識的世人所有最可怕的想法都歸納在這四個問題中間了
  (二)『為甚麼不說,我們可以作惡以成善呢?』
     說這樣話的人被審判正是公義的
貳、審判是使每一個人的口都啞口無言,全世界的人都伏在神審判面前(V.9-20
一、猶太人、外邦人都在罪惡之下沒有分別(V.9-12
  (一)『這卻怎麼樣呢?我們比他們強嗎?決不是的!』
     因着猶太人的敗壞和被神懲治,使外邦人有一個錯覺:我們比他們強些.這裏說:決不是的!
  (二)『因我們已經證明: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三)就如經上所記
1.      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
2.      沒有明白的
3.      沒有尋求神的
4.      都是偏離正路
5.      一同變為無用
6.      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
這六點是世上每一個人的情形,這是墮落人類真實的光景
二、人類墮落的可怕光景(V.13-18
  (一)他們的喉嚨是敞開的墳墓
1.     他們用舌頭弄詭詐
2.     嘴唇裏有虺蛇的毒氣
3.     滿口是咒苦毒
    (二)殺人流血,他們的腳飛跑,所經過的路便行殘害暴虐的事
    (三)平安的路,他們未曾知道
    (四)他們眼中不怕神
三、律法的用處(V.19-20
  (一)律法上所說的一切事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
1.    好使每一個人都無話可說
2.    使全世界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二)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
    (三)律法的功用本是叫人知罪
參、「救贖」的偉大信息(V.21-31
一、『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經顯明出來』(V.21
  (一)第一要知道神的絕對公義必需得着絕對滿足,滿足神的律法才能「顯明」──神是創造一切的神,神是毀滅一切的神,祂的義也須顯明
  (二)從第二章知道律法絕不能顯明神的義,所以神發明了一個計劃,使神的義在律法之外顯明出來,開闢了一條新的道路──要用新的道路來滿足神的義,顯明神的義
二、『有律法和先知為證』(V.21
  「在律法之外」另由一條路來顯明神的義
  律法和先知是基本兩條不同的路,但在當初神設立時,他的方法卻是一樣,都說到這一件事,這一方向為着神的兒子救贖的路作見證,福音和救贖才是全部聖經的中心
三、『神的義,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並沒有分別』(V.22
  (一)『神的義』──這是絕對不能有一點動搖,必需滿足
(二)     『因信耶穌基督』
   1.神的救法就是在於祂的兒子耶穌基督──這是神最偉大的思想,耶穌基督就是神的智慧,神的方法──解決神性情的矛盾,使大福分能臨到我們人類
2.  信祂所是的,信祂所作的──這裏撇下了律法行的道路,開啟了耶穌信的道路
    (三)『加給一切相信的人』──第一次神竟然和我們這樣的罪人能發生直接關係
1.    加給──客觀的稱呼
2.    因信耶穌基督
  藉着「信心」的道路,信──耶穌基督這一位道成肉身的神的兒子,且信祂的救法
3.    一切相信的人
1)      相信是一個接受的動作
2)      這是救恩臨到全世界最公平的辦法,使世人都站在同一個根基上──因信得救
四、『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come short, shorter)神的榮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因基督耶穌的救贖(redemption, redeem),就白白的稱義』(V.23-24
  (一)世人受審判的標準──神的榮耀
     神以祂的榮耀來衡量世人,世人無一能搆得上(come short)神的榮耀
  (二)「榮耀」就是「神的顯出」(出33:17-26
  (三)在這一個情形之下才顯出神的大恩典
     這才是神提到「恩典」的偉大思想,只有完全不配得的才是恩典.這裏的「恩典」乃是神在罪人仍蒙昧無知的時候,將祂的兒子耶穌基督賜給我們
  (四)因基督耶穌的救贖
     第一次提到「救贖」,「贖」的意義是「贖回」,沒有「救」的意思,已經失去,如今付了必需的代價而合法將他贖回,主權重歸己有,這是「贖回」的意義,是一個法律的名辭──基督耶穌自己就是這個贖價
  (五)就白白稱義
     這是說到贖回最大的福音的意義,竟完全沒有代價,也不能有一點代價而得着,耶穌基督就「被稱為義」(詩49:8-9
五、『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亦作:施恩座),是憑著耶穌的血,藉著人的信,
   要顯明神的義』(V.25
  (一)神設立──「設立或設定」(set forth)是一個法律用詞,神已經命定、奠定
  (二)耶穌基督作挽回祭
     「挽回祭」(propitiation)和「施恩座」(mercy seat)是同意字,這是一個獨特的挽回祭,挽回罪人回到神面前,也挽回神的心再向着罪人
  (三)那裏有挽回祭,那裏就有施恩座
  (四)是憑著耶穌的血
1.    這裏只提「耶穌」不提「基督」,指着道成肉身者最大的工作為我們流血
2.    「血」是指着「魂」(利17:11-12
  「贖回」的意義是「以魂贖魂」
    (五)藉著人的信
「信」是取得浩大救恩的工具(believe unto Jesus
    (六)顯明神的義
神的義藉着耶穌的血,也藉着我們的義,才能顯明於天下
六、『因為祂用忍耐的心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好在今時顯明祂的義,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V.25-26
    (一)「先時」指主來之前四千年,罪人按神的公義該被毀滅,但神因祂忍耐的心寬容人,使人的罪遮蓋在無數祭牲的血下,等待至大至貴的血來到,但神的義蒙了不白之冤(詩73
    (二)「今時」指神的兒子耶穌基督正在十架上忍受刑罰為聖徒贖罪時,神將一切忿怒倾倒在祂兒子身上,立刻擊殺,不稍容讓,為此顯明了神的義
  (三)使人知道祂自己為義
       ── 洗雪了祂四千年來寬容忍耐,公義不伸時的蒙塵
    (四)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1.    現在耶穌以祂自己的血為贖價,使我們能完全被贖回,因祂而稱義
2.    我們的信也是顯明神的義不可少的一步,顯明神為義,也成為神的義的見證
七、『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用何法沒有的呢?是用立功之法嗎?不是,乃用信之法。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V.27-28
  這是保羅在講完「贖回」的信息之後,用問答式來說「贖回」的道路和「因信」的道路的重要.這裏是第一和第二問答:
  (一)既是這樣,哪裏能誇口呢?沒有可誇的了
  (二)用何法沒有的呢?
     你說:『沒有可誇的』,但怎樣沒有的呢?使人更深更結實明白.『是用立功之法嗎?』即回答:『不是』,立功是一條永遠走不通的道路.
     『乃用信之法』,今天是信心的時代,一切都因「信」
  (三)所以我們看定了: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八、新約時代的道路是信心的道路(V.29-31
  (一)神只是一位神(V.29
     『難道神只作猶太人的神嗎?不也是作外邦人的神嗎?是的,也作外邦人的神』
     神對人並無分別,沒有猶太人是選民的問題,真實的選民只有因信稱義的人才是神的子民,神只作他們的神
  (二)神只稱信耶穌的人為義(V.30
     『神既是一位,祂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
     只有信心之道才能滿足神的義,彰顯神的義,蒙神稱義,無論受割禮,未受割禮,都需因信稱義
  (三)「信心」更是堅固律法(V.31
     『這樣,我們因信廢了律法嗎?斷乎不是!更是堅固律法』

【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23)
   一、人用常話與毀謗話來強辯被定罪 (1-8)
   二、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9-18)
── 伍雷

【人用常話與毀謗話來強辯被定罪
   一、神的聖言啟示救恩──人的常話與毀謗話拒絕救恩
   二、神的信實是絕對的──人的不信不能廢掉神的信實
   三、神的真實是絕對的──人的虛謊反而顯出神的榮耀
   四、神的公義是絕對的──人的不義反而顯出神的公義
── 伍雷

猶太人和希利尼人都在罪惡之下
    一、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10)  
         1.本性的罪惡 - 沒有一個義人(10)──人沒有一個能滿足神的公義
         2.心思的罪惡 - 沒有一個明白(11)──人思念變虛妄無知的心昏暗
         3.需求的罪惡 - 沒有尋求神的(11)──人尋求滿足身體精神的慾望
         4.道路的罪惡 - 都是偏離正路(12)──人迷失了生活的方向偏離神
         5.功用的罪惡 - 一同變為無用(12)──人沒有達成神創造人的目的
         6.行為的罪惡 - 沒有一個行善(12)──人的所作所行都是滿足自己
    二、肢體獻給罪作不義的器具 (13)
         1. - 敞開墳墓(13)──人的喉到處散播死亡和污穢
         2. - 玩弄詭詐(13)──人的舌習慣於欺哄詐騙謊言
         3. - 虺蛇毒氣(13)──人的唇被魔鬼利用傳毒素
         4. - 咒罵苦毒(14)──人的口沒有對神的感謝讚美
         5. - 殺人留血快步如飛(15)──人的腳勤於犯罪且精於逃罪
         6. - 所到之處殘(16)──人的手到處施行毀壞和殘暴
         7. - 平安的路未曾知道(17)──人在撒旦的權勢下尋找平安
         8. - 他們的眼中不怕神(18)──人被這世界的神弄瞎了心眼
── 伍雷

【何處尋義? 律法以下還是律法以外
   一、律法以下(19)──普世的人都伏在神的審判之下,律法本是叫人知罪
   二、律法以外(21)──神的義在律法以外已顯明出來,恩典卻是叫人稱義 
── 伍雷

【何法稱義?因行律法還是因信基督
   一、因行律法(20)──凡有血氣的定罪沒有一個人能在神面前稱義
   二、因信基督(22)──一切相信的稱義神的義要加給一切相信的人      
── 伍雷

神的恩典 - 基督的救贖 - 我們的稱義(24)
   一、如今卻蒙神的恩典──稱義是蒙神恩典蒙神的恩典是蒙救贖的恩典
   二、因基督耶穌的救贖──稱義因基督救贖救贖是在基督耶穌的的裡面
   三、我們就白白的稱義──稱義是白白得的我們得稱義無自己任何功勞
── 伍雷

神設立耶穌作挽回祭(25)原文又作施恩座基督耶穌是神設立的施恩座
   一、憑耶穌的血──神挽回祭的代價──若不流血罪就不能夠得赦免
   二、藉著人的信──神挽回祭的應用──來到施恩座在於信耶穌的血
   三、顯明神的義──神挽回祭的目的──神設立施恩座來顯明祂的義
── 伍雷

神顯明祂的義(25~26)亙古不變的原則寬容原文是逾越(神越過)
   一、先時設立施恩座──神要顯明祂的義──神忍耐寬容人先時所犯的罪
   二、今時設立挽回祭──神要顯明祂的義──神為義也稱信耶穌的人為義
── 伍雷
                              
稱義之道,在因信稱義
  一、沒有可誇了( 27)──不是用立功之法乃是用信主之法            
   二、我們看定了(28)──人稱義是因著信不在乎遵行律法
── 伍雷

【羅馬書第三章】
一、答辯反對意見(三18
二、全人類都犯了罪(三920
三、神的預備(三2131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馬書第三章】
一、神的信和人的不信(三18
二、無基督的世界(三918
三、與神和好的唯一方法(三1926
四、人類功業的末路(三2731
――《每日研經叢書》

【世人都在罪惡之下(三120)】
一、猶太人的長處(18
二、所有人均被定罪(920
──《新舊約輔讀》

【全是恩典(三2131)】
一、神為我們做了甚麼?(2126
   1.神的義乃是在律法之外(21
  2.神的義是因信耶穌而來(22
   3.神的義因基督的救贖而完成(2324
   4.神的義的基礎(2526
二、我們當為神做甚麼?(2731
──《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