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書第二章註解
壹、內容綱要
【猶太人也在神的定罪之下】
一、神審判人的原則:
1.照真理審判(1~4節)
2.按公義審判(5~11節)
3.按律法審判(12~13節)
4.按人心裏律法的功用審判(14~15節)
5.按人對耶穌基督的態度審判(16節)
二、猶太人不能逃避被神定罪:
1.猶太人空有律法的知識,自己倒犯律法(17~24節)
2.猶太人空有外面肉身的割禮,心裏卻沒有割禮的實際(25~29節)
貳、逐節詳解
【羅二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原文字義〕「論斷」審判,判罪,判斷,批評;「無可推諉」不可原諒;「定…罪」反過來審判。
〔背景註解〕猶
太人往往自認得天獨厚,蒙神殊寵,其權利與地位,不可和一般世人相題並論。他們說:『神在全地的國家之中,獨愛以色列民』;『神以一種標準審判外邦人,而
以另一種標準審判猶太人』;『所有以色列民,都有份於未來的世界』;『亞伯拉罕坐在地獄的門旁,不讓有罪孽的以色列人進去』。
〔文意註解〕「你這論斷人的,」原文在本句前面有『所以』或『為這緣故』連接詞,表示這裏是承接第一章末了的結論。
『你』字特別指著猶太人(參17節),因猶太人一向以為自己得天獨厚,多方論斷、輕視外邦人,認為外邦人不認識神的法則,且過著不道德的生活。保羅先在第一章說明外邦人都在神的定罪之下,然後在第二章也把猶太人列入神所定罪的對象。
『論斷』這字在原文和十二、十六節的『審判』是同一個字;神賜人審判的準則和能力,原是要人用來判斷事物的對錯、是非,而不是要人用來作為『假冒偽善的論斷』。
「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這是我們不可論斷別人的第一個理由。論斷別人的準繩也須應用在自己身上。
「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這是我們不可論斷別人的第二個理由。自己的行為既未好過別人,當然就沒有資格去論斷別人。
﹝話中之光﹞(一)神賜人判斷的能力,原意是要我們用來審判自己,規正自己,而不是要我們用來審判別人。
(二)人的天性是喜歡論斷別人的,因為在論斷人時,就能定罪別人的錯而顯明自己的對。但這件事是神所最恨惡的,並要遭到神真理的審判。
(三)我們今天對別人的審判,會在將來成為對自己的定罪。如果我們怕遭到神的審判,就要禁止自己審判(論斷)別人。
【羅二2】「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原文字義〕「真理」真實,實際。
〔文意註解〕「我們知道,」這是保羅常用的表達方式,認為讀者會同意下文所說的(參羅三19;七14;八22,28;林前八1,4;林後五1;提前一8)。
「神必照真理審判他,」這句話有三方面的意思:
(1)真理即指實際狀況(原文字義);神乃是根據一個人在神面前真實的情形來審判人。
(2)神的話就是真理(約十二48);神乃是根據祂的話審判人。
(3)耶穌基督就是真理(約十四6);神乃是根據耶穌基督審判人,意即一個人是否接受耶穌基督作他的救主,乃是他將來能否免受神審判的依據。
﹝話中之光﹞(一)一個人真實的情形如何,並不在於他所『說』(論斷)的是甚麼,乃在於他所『行』的是甚麼。
(二)能說不能行,不只世人犯此毛病,宗教徒亦復如此(太廿三3)。特別是教會的領袖人物,最喜歡批評論斷別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但他們能逃脫人的審判,卻不能逃脫神的審判,因為神是照真理審判人。
(三)人的論斷常是根據片面、不確或間接的證據,但神的審判乃是根據整體的真理;所以我們在沒有掌握一切事實以前,要何等小心不去妄下判斷。
(四)我們在教會中若要判斷一個人或一件事情的是非對錯時,應當好好禱告求神光照啟示(林前四4~5)。
(五)人對自己所能瞭解的真理必須負責,不能瞭解的則不必負責。我們學習認識真理的目的,不要為著增加知識,乃是為著奉行真理。
(六)神的審判是合理且公正的審判,也惟有神的審判才是確實可靠的,因為祂掌握一切事實的真相,祂能照真理審判,絕對不會錯誤。
【羅二3】「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文意註解〕本節中的兩個『行』在原文不同字,前面的『行』是一般性的行,後面的『行』則是格外故意的行,是一種習慣性的犯罪行為(參約壹三4)。
〔話中之光〕(一)人常喜歡藉論斷別人掩飾自己的失敗,藉指責別人表示自己比別人好;但一個人在神眼中的評價,並不在於他所『論』的,乃在於他所『行』的。
(二)凡是只會審判別人,而不會審判自己的人,他就不懂得檢點、改正自己的行為,以致只見弟兄眼中有刺,卻不見自己眼中有梁木(太七3)。這樣的人,必不能逃脫神的審判。
(三)一個假敬虔的人,雖然有自顯為義的外表,又責備別人的惡行,但他自己必不能逃脫神的審判。
(四)神在宇宙中的審判,乃是完全交給基督(約五22);而神審判的標準,也就是祂所立的基督(徒十七31)。所以凡膽敢憑著自義而審判(論斷)別人的,就是干犯了基督在神行政中的主權,僭越了基督在神命定中的地位,自然不能『逃脫』神『照真理』的『公義審判』(2,3,5節)。
【羅二4】「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原文字義〕「藐視」看不起,低估,輕蔑;「恩慈」良善,仁慈;「寬容」制止,不施行,休戰,停止敵意。
〔文意註解〕「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恩慈』是指神對人的態度,不是指
對罪的態度。『寬容』原文含有兩軍暫時停戰,等待敵人投降的意思;神暫不對人施行審判,乃是盼望人終能知錯回頭。『忍耐』原文是長長的出了一口氣,意思是
因對方不悔改而長歎,忍了再忍,仍不施刑,以長歎消氣而再忍耐。『寬容』是對事,『忍耐』則是對人。
「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神施恩慈的目的是要給人悔改的機會(參彼後三9);猶太人卻錯解了神的寬容,以為祂是不願審判。
〔話中之光〕(一)專會定罪別人的人,並非完全不知道自己也同樣犯錯,可能自認為地位特殊,蒙神特恩,因此神會以不同的態度對待自己;這種的想法,就是藐視了神的恩慈。
(二)不錯,神的確優待了一些祂所揀選的人,叫他們在今世享受到神格外的恩典,但他們這身分仍不能使他們在將來免受神公義的審判。今天神不立刻來和我們算賬,乃是因為祂對我們有豐富的恩慈,多多的寬容、忍耐,盼望能領我們悔改(信徒仍須悔改認罪――參約壹一8~10)。
(三)不是神的審判使人悔改,乃是神的恩慈領人悔改;我們在教會中對待犯錯的信徒,應當以愛為先,因為愛能遮掩許多的罪(彼前四8)。
(四)神透過對人的供應、保護和看顧,來表明衪的恩慈,目的是要引領人悔改。衪『不願有一人沉淪,乃願人人都悔改』(彼後三9)。
(五)人若能在心志上有所改變(『悔改』意即心思的轉變),就必會在態度上也有改變,並帶來行動上的改變;所以一個人每一次新的轉機,都從悔改的心開始。
【羅二5】「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原文字義〕「剛硬」硬化(醫學用詞,如動脈『硬化』)。
〔文意註解〕「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論斷別人而不省察自己,將注意力從自己轉移到別人身上,乃是一種硬心不肯悔改的表現。
「為自己積蓄忿怒,」此話暗示神懲罰一個人的輕重程度,乃是根據他罪惡的累積情況而定。
「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這是指神最終審判的日子;當神最終在白色大寶座(啟廿11)上施行審判時,乃是絕對公義的。這裏表明神審判的第二個原則,就是根據祂的公義。
〔話中之光〕(一)神是普天下人的神,祂必須按共同的原則――神的公義、公平、不偏待人――審判天下;任何個人或種族,在神的審判台前,並無特權。
(二)雖然保羅在本章的話是向猶太人說的(參1節註解),但原則也可應用在我們信徒身上。不要以為神的忿怒只是向著不信的猶太人,我們信了主之後,若是跌倒了,卻硬著心一直不肯悔改,雖然不至於就此永遠滅亡,但仍難免遭到神的審判(參羅十一20~22)。
(三)『悔改』乃是避免被神審判、免遭神忿怒的惟一門路;不悔改的人必然遭致神的震怒。
【羅二6】「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文意註解〕本節表明神的審判是根據人的『行為』,但這裏所著重的是『各人』。
〔話中之光〕(一)每一個人都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負責,除了基督的救贖,任何人都不能為另一個人(甚至是最親的人)擔罪。
(二)我們信徒固然是因信稱義,但信心若沒有行為是死的(雅二17),活的信心必會產生相稱的行為,所以我們在得救以後,仍須有出於信心的行為(參弗二10;雅二22)。
(三)人種的是甚麼,收的也必是甚麼(加六7)。
【羅二7】「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文意註解﹞「凡恆心行善,」注意,這裏絕對沒有憑好行為能得救的意思;保羅在這裏不是教導靠行為稱義,而是強調神對猶太人和外邦人同樣公平(參徒十34~35)。『恆心行善』的含意如下:
1.指『相信』神所差來的耶穌基督(參約六28~29)。
2.指信主後的『好行為』(參弗二10)。
3.指下句『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
「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榮耀』指神的彰顯(參約五44),『尊貴』指屬神的聖潔的事(參提後二20~21;彼前二9),『不能朽壞之福』指屬天的基業(參彼前一4)。這些都是我們在信主之後,應當竭力追求的。
「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永生』不單是一種永無止境的存在,並且是一種生命素質,就是神的生命。
〔話中之光〕(一)凡『恆心…尋求』基督的,就是『行善』的,結果必定得著『永遠的生命』。
(二)人的『善行』,必須是信心所產生出來的,才能在神面前有真正的功效(參加五6)。
(三)我們的『行』肯定我們的『是』。我們若『是』甚麼,就必定『行』出甚麼;相反的,我們所『行』的若是有問題,就表示我們的所『是』出了問題。
(四)只有一位是善的,就是神(太十九17);榮耀是神,尊貴是神,不朽壞的也是神自己。惟有尋求神自己,才有永恆的價值。
【羅二8】「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原文字義〕「結黨」紛爭,爭論。
﹝文意註解﹞「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結黨』是指被自私的動機所轄制的人,彼此結合在一起,以敵對不滿真理的態度,去代替相信並順服真理的態度。
「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忿怒』與『惱恨』不同;一對事,一對人。
〔話中之光〕(一)人求甚麼就得甚麼;追求善得善報(7節),追逐惡就得惡報。
(二)行惡的人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羅一32),彼此臭味相投,聯結在一起,這是結黨的主要成因。
(三)人是先不服神,與神爭論,其結果就產生結黨。任何在教會中的分門結黨,表面看似是跟別人意見不合,實際原因是不順服神。
【羅二9】「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文意註解〕「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患難』重在指外面的境遇;『困苦』重在指內心的感覺。『一切』表示沒有人可以例外;『作惡的人』是指上節『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
「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猶太人』是神的選民,『希利尼人』代表一切外邦人;本句話表示神的賞罰有其先後的次序,正如神救恩的次序一樣(羅一16)。
〔話中之光〕(一)人若有『不信的惡心』(來三12),就會產生惡行,而變成『作惡的人』;人對神的內在存心若是不正,自然會表現於外在的惡行上。
(二)『猶太人』可用來代表一切親近神的人,包括信徒在內;『希利尼人』則代表一切不信主的世人。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神的賞罰是從親近神的人開始,及於不認識神的人,無人能夠例外,因為神不偏待人,不徇情面,不看人的外貌(太廿二16)。所以我們信徒更當警惕。
(三)屬靈的責任是隨著屬靈的特權而來的(參摩三2)。神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
【羅二10】「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
〔文意註解〕「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榮耀』和『尊貴』請參閱第七節註解;『平安』是基督被人享受的光景。
【羅二11】「因為神不偏待人。」
﹝文意註解﹞「不偏待人,」原文是不看人的臉。『偏待』是以外貌的關係代替或廢掉了裏面實際的一種不公道的對待或審判。
〔話中之光〕(一)人的審判常因人而異;對心裏不喜歡的人往往吹毛求疵,對自己所喜歡的人則往往對其過錯視而不見,這就是偏待人。
(二)我們所信的既是不偏待人的神,我們在教會中便不可按著外貌待人(雅二1)。我們如何對待弟兄,乃是我們的信心是否純正的一項重要指標(雅二14~17)。
(三)在神並沒有徇情之私,神的兒女也不應該徇情之私――寬以待己或親近自己的人,而嚴以待人――這不是我們所該有的心態。
【羅二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文意註解〕「也必不按律法滅亡,」這不是說他們不會滅亡,而是不按舊約律法的規條而滅亡,乃照另外的原則受審判(參14~15節)。
「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神設立律法的目的是為著審判;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
﹝話中之光﹞(一)罪就是罪;重要的是有沒有犯罪的事實,而不是有沒有律法的條文。
(二)神審判人是按人的蒙光照的多少,對猶太人按律法,對外邦人按良心;神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
【羅二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文意註解〕神頒律法給祂的選民,不是只要他們傾聽、念誦律法(申六4~9)而已,乃是要他們遵行,才能稱義(申六24~25)。
「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稱義』指在審判的日子蒙神宣告無罪。
〔話中之光〕(一)若只聽律法而不行律法,與未曾聽見律法一樣不能稱義。我們信徒不在乎知道神的話有多少,乃在乎是否照所知的去遵行(太七24~27)。
(二)許多基督徒只喜歡為聽道而參加聚會,不喜歡為行道而參加聚會。
(三)凡是不顧行道,只為講道而講道的傳道人,只為聽道而聽道的信眾,無異於那些『只將新聞說說聽聽』的雅典人(徒十七21)。
【羅二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文意註解〕「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本性』指人與生俱來的良善天性;人是照著神的形像造的(創一26~27),因此在人受造的時候,本性原是正直的(傳七29);後來人雖然墮落了,但這個良善的本性仍在人的裏面,要求人作好(就是『行律法上的事』)。
「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的心裏(15節),所以說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羅二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原文字義〕「是非之心」良心,良知,一同看見,同一觀點;「或以為是」辯護,分訴;「或以為非」控告。
〔文意註解〕「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注意,刻在人心裏的,不是律法本身,而是『律法的功用』――使人知道是非善惡的本能。
「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是非之心』就是人的良心。『見證』就是告發。人若順著本性作好,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覺;否則,良心就定罪、不安。
「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思念』指人的心思;本句是指人在心思中的推理。
「或以為是,或以為非,」人的心思(或謂人的理性)也具有審斷是非的能力;人只要用心思來思考,也能判定自己所行的事是好是壞。
人的本性(14節)、良心和心思這三樣加起來,使人裏面顯出律法的功用,神將來審判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時,就是根據這個功用要他們向神有所交代。
﹝話中之光﹞(一)神是按人受到光照的程度審判(參13~15節)。神給的多,要的也多。對猶太人標準高,是按律法;對外邦人標準低,是按良心。猶太人受審判是根據神給他們的律法(12節),外邦人受審判是根據『是非之心』,也就是良心(15節)。
(二)我們這些外邦人並不能因不懂猶太律法而推諉神的審判,因為良心要指出我們的罪惡。但是感謝主,祂的寶血已經洗淨我們的良心(來九14小字),叫我們能無愧的活在神面前。
(三)將來人在神面前受審,是按各人自己良心的告發。人是多看事,神是多看心;事的錯輕,心的錯重;按事,人的罪還少,若按心,那就太多了。
(四)一個人的動作或意念背後,都有認為它是對或錯的感覺。然而良知不是對錯的最後仲裁者。一個人的良知會被抑止、歪曲、麻木或過分審慎。但在沒有對錯的清楚顯示之情況下,人應該注意良知的提醒。
(五)在正常的狀況下,神所創造的人都會以『合情、合理、合法』來推斷事物;只可惜人因著墮落了,就常只顧到私情,而顧不到理和法了。
【羅二16】「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文意註解〕「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就是第五節『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神將來審判人時,是藉著主耶穌基督來執行審判的(徒十七31)。『隱密事』指從未顯露出來的罪案、不為人知的罪、未曾受過審判的罪,包括罪的動機和意念。
「照著我的福音所言,」基督審判人的根據,是看人接受不接受福音,意即接受不接受基督自己。
本節給我們看見當審判的日子,有三方面的見證要定我們的罪:(1)耶穌基督;(2)隱秘事;(3)神的福音(神的話)。
〔話中之光〕(一)日光、燈光強弱不同,照亮事物的程度也不同,因此,人對事物了解的程度也不同。人的良心如燈,主耶穌卻如日之明,可以照出人的隱秘。
(二)人審判的根據是律法的字句,對象是外面的行為;神審判的根據是『耶穌基督』,對象是靈裏的『隱秘事』。
(三)人在思想上和行為上所作的一切,無論是公然的抑或隱藏的,都讓神看見;在祂面前沒有可掩藏的事(路八17)。
(四)記得,神是暗中鑒察人心的,所以當時刻向神負責、盡忠,而千萬不要單作給人看,向人負責而已。
(五)信徒既已接受耶穌作救主,祂就住在信徒的裏面(加二20);這位內住的基督,成了我們裏面活的律法(來八10;十16),就是生命之靈的律(羅八2)。信徒照這律而行,就是尊主為大;否則,將來神必追究。
(六)病人若明知某種特效藥可治他的病,但他仍舊拒絕服用該藥的話,那麼他的死亡是自取的,他必須為自己負責。福音乃是醫治人靈性病症(罪)的特效藥,若是拒絕接受,乃是咎由自取。
【羅二17】「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
〔背景註解〕猶太人的男丁從五歲開始就領受律法的教導,學習律法,十三歲起就成為律法之子,向律法負責,有道德上的責任。
〔文意註解〕「你稱為猶太人,」由此可見羅二章的話是講論猶太人的罪的。
「又倚靠律法,」『倚靠律法』指猶太人以他們有律法為榮,認為律法使他們與其他世人有所分別(參詩一百四十七19~20);但律法的功用原不是要給人倚靠,乃是要叫人知罪。
「且指著神誇口,」猶太人認為他們所敬拜的神是獨一的真神,其他世人所敬拜的都是假神。
〔靈意註解〕我們若把猶太人比作基督徒,把律法比作神的話,那麼本節的話可作如下的解釋:(1)我們有基督徒的名義(稱為猶太人);(2)我們有聖經作依靠(倚靠律法);(3)我們有神可誇。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的確得天獨厚,擁有神兒女的身份和地位,也有神的話引導我們行走人生的道路,但如果我們的行事為人和世人沒有兩樣,這些都要成為我們的額外定罪依據。
(二)神自己和神的話是給我們享受的,不是給我們作幌子以示與別人不同的。基督徒與世人的不同點,不在於外面的口號,乃在於從裏面活出的實際,也就是從享受神並神的話,自然而然流露出的生命現象。
【羅二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或譯:也喜愛那美好的事);」
〔文意註解〕「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指猶太人受過律法的教導,知道如何根據律法事奉神。
「就曉得神的旨意,」這話並不是指猶太人『真正』明白神的旨意,而是指他們比一般世人『更』能領會神的心意。
「也能分別是非,」原文的意思是偏重積極方面的,就是猶太人比一般世人知道愛慕並選擇美好的事(『分別是非』的原文意思)。
〔靈意註解〕若把本節的話應用在我們基督徒身上,則有如下的意思:(1)因有神的話教訓我們,故能明白神的旨意;(2)又能思慕那些美好的事物。
〔話中之光〕(一)基督徒固當時時研讀聖經,以便更多明白神的旨意,但更要緊的是應當遵行神的旨意。
(二)主賞賜我們分辨的能力,是要我們凡事察驗,善美的就持守,惡事就禁戒不作(帖前五21~22)。
(三)凡是真實的、可敬的、公義的、清潔的、可愛的、有美名的,若有甚麼德行,若有甚麼稱讚,這些事我們都要思念,也都要去行(腓四8~9)。
【羅二19】「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
〔文意註解〕「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瞎子』指外邦人,他們所以不認識真神,是因被假神弄瞎了心眼(參林後四15~16);『領路的』指猶太人,他們自以為認識真神,所以清楚神的道路。
「是黑暗中人的光,」『黑暗中的人』指外邦人,他們的裏面是『瞎眼』,外面是處身在『黑暗』中(參太四15~16);『光』指猶太人。
〔靈意註解〕本節對我們基督徒而言,意即:(1)看不信的世人都是瞎子,深信自己是明眼人,是給他們領路的;(2)看他們都在黑暗中,自己是世上的光。
〔話中之光〕(一)我們若真是明眼人,就當帶領瞎子(世人)來認識神;怕的是我們自己也不大清楚神的道路,那就會瞎子領瞎子,都掉到坑裏(路六39)。
(二)真理的光是要點燃,才能發亮的;我們若不肯付代價,不肯捨己,就不能光照別人。
【羅二20】「是蠢笨人的師傳,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原文字義〕「蠢笨人」愚妄人,狂妄人;「師傅」改正者,管教者;「先生」教師,老師;「模範」外貌,規模。
〔文意註解〕「是蠢笨人的師傳,是小孩子的先生,」『蠢笨人』重在指心智上的低能;『師傅』含有以身作則,用自己的生活行為去改正別人的意思;『小孩子』重在指學習上的不足(參弗四14);『先生』重在學識上的教導。
「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模範』意指形像的外貌,寫照的具體表現(參腓二6~7);這裏全句的意思是指他們對律法的知識已達到了相當程度的造詣,而掌握了真理的大要。
〔靈意註解〕我們基督徒自以為:(1)看不信的外邦人是蠢笨的,需要我們的教導和開竅;(2)看不信的外邦人都像小孩子般幼稚、膚淺,需要我們的循循善誘和提攜;(3)我們已經得著了屬靈的知識和真理,且已達到了相當的規模。
〔話中之光〕(一)今天教會中的難處是,教導字句、知識的師傅很多,以身行道、藉以教導人認識真道(真理)的師傅卻很少。
(二)能說不能行的傳道人何其多,但我們對他們所講論的,仍不可藐視(帖前五20),若是根據聖經正確分解的道,我們仍要謹守、遵行,只是不要效法他們的行為(參太廿三3)。
【羅二21】「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話中之光〕(一)保羅在此所題的罪例,基督徒不只會犯字面上實際的罪(例如著名的電視傳道人,挪用基金和犯淫亂等),叫神的名被不信的外邦人羞辱;基督徒並且也會犯屬靈的偷竊――以敬虔為得利的門路(提前六6)。
(二)那些認識神又明白神話語的人,是何等容易把自己看為神的『寵兒』,以為神會寬待他們過於其他人。
【羅二22】「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文意註解〕「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猶太人不拜偶像,卻偷廟裏的東西;當時廟裏富足,猶太人常把偶像視為金銀而偷去(徒十九37)。在聖經中,視這種金銀為污穢、可憎(申七25~26)。他們已經陷入污穢、可憎,又叫神因之受褻瀆(24節)。
〔話中之光〕基督徒也常貪愛現今的世界(提後四10),犯了屬靈的淫亂;又常高舉主的僕人,過於聖經所記(林前四6),製造屬靈的偶像。
【羅二23】「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麼?」
〔話中之光〕(一)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二)人若只以律法誇口,而不行律法上的事,便是觸犯了律法的尊嚴。基督徒若只誇聖經的好處,而不實行聖經的教訓,便是玷辱神。
【羅二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文意註解〕「正如經上所記的,」本節的話出自以賽亞書五十二章第五節。
【羅二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文意註解〕「割禮固然於你有益,」『割禮』是神與以色列人立約的記號(參利十二3),也是在約中蒙福的憑據(參創十七10~11)。猶太人後來認為割禮就是得神喜悅的保證。
「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猶太人引以自誇的有三點:(1)有神(17節);(2)有律法(18節);(3)受割禮(25節)。然而他們卻頂撞了神,又違犯了神的律法,所以僅僅在外面有了受割禮的儀式,也是徒然。
〔話中之光〕(一)人類的通病,似乎是不能善用生命中的好東西,通常只會誤用或誤解。
(二)今天我們基督徒對一切敬虔的記號(如蒙頭等),不應只注意其外表的形式,而忽略了它屬靈的實際。
【羅二26】「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文意註解〕本節似乎是暗指我們外邦人信徒說的。
【羅二27】「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文意註解〕保羅在這裏是以割禮代表外面的儀文字句,而以全守律法代表裏面的實際。他的意
思是說,你若有裏面的實際,那些外面的儀文字句才於你有益;你若沒有裏面的實際,則儀文字句就算不得甚麼,是虛空的。反過來說,那些不識儀文字句的人,若
有了屬靈的實際,他們不但算是完全了儀文字句,且還要審判你這光有儀文字句而無實際的人。
【羅二28】「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
〔原文字義〕「外面」彰顯的;「真」(原文無此字)。
〔話中之光〕(一)世人以外貌判斷人(約八15)、憑外貌誇讚人(林後五12),但神是察看人的內心(帖前二4)的。在神面前,光有屬靈的外表,仍算不得數,必須也有裏面屬靈的實際,才能得祂的稱讚。
(二)今天有許多基督徒,注重外面的名義和作法,卻忽略了裏面的實際;有敬虔的外貌,卻背了敬虔的實意(提後三5)。
【羅二29】「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原文字義〕「裏面」暗中的,隱藏的。
〔文意註解〕廿八、九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幾個明顯的對比:外面和裏面、靈和儀文、人和神。人所注意的,是外面的儀文;但神所注意的,是裏面的靈。在神面前,外面作的,不是;裏面作的,才是。神看內心,不看外表。惟有從裏面作,在裏面有屬靈的實際,才能通得過神的審判,而得著神的稱讚。
〔話中之光〕(一)從外面作的――故意叫人看見的禱告、施捨、禁食,都不是,只有暗中作的,才是;因為從外頭作,故意叫人看見的,都是假冒的,惟有暗中作的才是真的。
(二)凡是模仿別人而作的,抄襲別人而作的,看見別人作,自己也照樣作的;不必裏面有負擔,有感覺,不必有裏面的生命作供應,不必倚靠裏面生命的能力,不必經過禱告,不必與神有交通,就能作的,都是外面作的,不是裏面作的。只有裏面作的,才是新約的事奉。
(三)在神看『外面作…的,不是;裏面是(作)的,才是。』『在乎靈,不在乎字句(儀文的原意)。』所有注意『外面』的――人數的多少、配搭的齊全、事務的井然、『真理』的遵守等,都是活在字句的原則中;經不起神的審判,結果必是死亡。所有注意『裏面』的――聖靈的主權、基督的度量、父神的彰顯、教會的實際等,都是活在靈的原則中,必定滿了活潑而豐盛的生命(參林後三6)。
(四)宗教徒既想得神的稱讚,又想得人的稱讚。然而我們若得了人的稱讚,就得不到神的稱讚(參太六1~8;16~18)。
(五)神是要我們『用心靈和誠實拜祂』(約四23~24),但我們卻偏偏注重表面工夫,而忽略了靈裏的真實。
叁、靈訓要義
【神審判的原則】
一、按真理審判:
1.口說的不真,所行的才真 (1~3節)
2.外面作的不真,裏面作的才真(28~29節)
二、按公義審判:
1.善有善報,惡有惡報(5~8節)
2.公平待人(9~11節)
三、按律法審判:
1.對有律法的人,就按律法審判(12節)
2.對沒有律法的人,就按人心所顯律法的功用審判(14~15節)
3.對新約的信徒,就按裏面的律法(就是住在人裏面的基督)審判(16節)
【不可論斷別人的理由】
一、「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1節)
二、「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1~2節)
【人不能逃脫神審判的原因】
一、論斷別人,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1~3節)
二、藐視神的恩慈,剛硬不肯悔改(4~5節)
三、只聽律法,卻不行律法(13,17~24節)
四、只守外面的儀文,卻缺乏裏面的實際(25~29節)
【基督乃是神審判人的憑藉】
一、神必照真理審判人(2節)――基督就是真理(約十四46)
二、神必照公義審判人(5節)――基督是我們的公義(林前一30)
三、神必照各人的行為審判各人(6節)――基督使信徒有好行為(約壹二6)
四、神必照律法審判人(12節)――基督就是律法的實體(西二16~17)
【神審判人的七大原則】
一、根據真理(2節)
二、根據罪惡的累積(5節)
三、根據各人的行為(6節)
四、根據公平不偏待人(8~11節)
五、根據『行』律法而不是根據『聽』律法(13節)
六、根據心中的隱秘(16節)
七、根據裏面的實際而不是根據外貌(17~29節)
【藐視神恩慈的結果(4~5節)】
一、得不到神恩典的應許
二、積蓄自己的罪過
三、積蓄神公義的忿怒
四、等候神公義的審判
【在乎靈不在乎儀文】
一、儀文乃是要在人的肉體上來遵行律法得神的稱讚(17~19節)
二、儀文都是在外面的,也只是在人中間的,在神面前卻毫無價值(25~28節)
三、儀文並不能使人真實的情形得以改變(21~24節)
四、『在乎靈不在乎儀文』說出了新約救恩的基本原則(28~29節)
五、一切出於儀文的,在審判的日子,都不能得著神的稱讚(28~29節)
【猶太人言行脫節的原因(16~29節)】
一、只知以律法為傲,卻不知遵行律法
二、只知以律法來責人,卻不知以律法來律己
三、只知要增加律法的知識,卻不知自己倒違犯了神的旨意
四、只知自己在人面前得尊位,卻不知反叫神的名受人褻瀆
五、只知守律法外面的儀文字句,卻不知守律法裏面的精意
六、只知倚靠律法,卻不知倚靠神
七、只知要得人的稱讚,卻不知該得神的稱讚
【猶太教徒自以為從律法中得了教導的五項具體事情,17~18節】
一、他們稱為『猶太人』
二、他們倚靠律法
三、他們以認識神自傲――指著神誇口
四、他們在神的旨意下受過教導――從律法中受了教訓
五、他們曉得怎樣去衡量事物,以致能辨出最好的――能分別是非
【虔誠的猶太人自認為五項超越外邦人的事例,19~20節】
一、是屬靈眼瞎者的嚮導
二、是落在黑暗中之人的光
三、是蠢笨人的師縛
四、是小孩子的教師
五、是律法和真理的模型
【猶太人的五項錯誤,21~24節】
一、教導別人,卻不教導自己(21節)
二、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卻偷竊(21節)
三、宣稱人不可姦淫,自己卻姦淫(22節)
四、厭惡偶像,卻以搶奪廟中之物這不合法的途徑去表達他們的反對(22節)
五、他們雖為擁有神的律法而自傲,但卻犯了所誇的律法,以致玷辱神(23~24節)
──
黃迦勒《基督徒文摘解經系列──羅馬書註解》
參考書目:請參閱「羅馬書提要」末尾處
羅馬書第二章拾穗
【羅二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什麼事上論斷人,就在什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英文聖經在二章開始時有『所以』這字,把保羅在一章末的話連到第二章去(書信原文並沒有章節之分)。
【羅二3】「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一個假敬虔的人,雖然有自顯為義的外表,又責別人的惡行,但必不能逃脫神的審判。
【羅二4】「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他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
衪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參智慧書十一23:“你向萬人廣施憐憫,因為你凡事都能作,你不察究人的過犯,讓他們能悔改。”亦見羅馬書十一22。——《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4】『藐視』基本的意義是『看不起』。有些譯本翻作『錯用』、『輕蔑』和『低估』等。
【羅二5】「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他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剛硬』在原文是醫學名詞『動脈硬化』這字後半的『硬化』。
【羅二6】「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衪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舊約中曾提到這個原則,參約伯記卅四11,詩篇六十二12,箴言廿四12,耶利米書十七10,卅二19;新約中亦提及,見馬太福音十六27,哥林多前書三8,哥林多後書五10,啟示錄二23,廿12,廿二12,亦見羅馬書十四12。——《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7】「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
凡恒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保羅在這裡不是教導靠行為稱義,而是強調神對猶太人和外邦人同樣公平。參使徒行傳十34~35,彼得吃驚的承認:“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這些話是對哥尼流──那位外邦人──說的;神打發彼得到他那裡,傳救恩的信息給他和他的全家,顯明神已經接納他(徒十一14)。——《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8】「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結黨。NEB譯為:“被自私的野心轄制的人”,是對eritheia的本意比較公允的譯法,因其字根為erithos(“專為金錢而工作的人”)。然而,這個字的意思在古代就已被視為與eris相同,即“爭競”(“結黨”,“爭”)。——《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11】「因為神不偏待人。」
神不偏待人。參申命記十17,歷代志下十九7,約伯記卅四19,使徒行傳十34,加拉太書二6,以弗所書六9,歌羅西書三25,彼得前書一17。主曾以極生動的說法描述這個原則,說天父“叫日頭照好人,也照歹人,降雨給義人,也給不義的人(太五45)。——《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11】神對世人的審判是無私的。神沒有寵兒,也不岐視。一些會影想人類公正裁判的因素――種族、宗教、社會地位、文化、世故程度等,都不會介入神的決定。
【羅二12】「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外邦人的罪,雖然未經數點,但也總必導致滅亡,但他們卻不會因沒有遵守律法的規條而被定罪,因為他們無法知曉律法。人受審判的原則,是按他們所知的亮光,不是按他們所不知道的亮光。——《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12~13】罪就罪。有沒有律法的條文不是最重要(12節),重要的是人能否達到律法所要求的(13節)。猶太人雖然有聽到神律法的特殊地位,但除非他們能順服,按著律法的要求去生活,不然,這地位對他們是毫無意義的。
【羅二12~14有許多民族(或說許多人)沒有機會聽福音,他們死了以後,靈魂是否會滅亡?】
羅馬書二章12節首句的中文,有許多人念起來,覺得意義不夠清楚,該節首二句如此說: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到底是“必不滅亡”還是“必滅亡”?問過好幾位傳道人,他們一下子不知所對。這句話如果改為下文這樣譯,便不會使人覺得不清楚: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就不按律法而滅亡”。原文是說“滅亡”,不是“不滅亡”。
許多人一生都沒有機會聽聞福音,也有許多地方根本無人傳福音,住在那些國家或地區的人便沒有機會聽道。也有許多民族仍未開化,也沒有機會相信那穌為救主,他們只是憑著良心行事,“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14節)。這些人死後是得救呢,還是會滅亡呢?神學家對此爭論不一:
一、主張滅亡的人認為:既然只有信那穌為救主的人纔能得救,則任何人不相信那穌,必然滅亡,這些沒有機會聽信那穌的人,只能說他們是不幸的人。
舊約時代也只有敬畏耶和華的猶太人纔能因那穌的救贖而被神拯救,因為主那穌救恩的功效,是包括在他以前一切的人(由亞當起),都因敬畏神而同被拯救。
二、主張不滅亡的人認為:沒有機會聽信那穌的人,都要滅亡,神便不是公義的了。那些有機會聽信那穌而拒絕相信,則一定滅亡,但許多人從來沒有機會聽信那穌,他們憑良心行事,正如保羅在這裏所指示的原則,外邦人“順本性”(即憑良心)行事,不願犯罪,他們也應有得救的可能。
但保羅很清楚指出,他們如果犯罪,就必滅亡(12節)。
基督教傳至東方只有一百五十多年,在一百五十多年前的東方人如果憑良心行善,也必蒙神憐憫而得救。
正如未懂犯罪的兩三歲嬰兒,如果夭折,也應得救,同一理由也。
第一派人士的人認為,第二派人士的理論會減少基督徒傳道救人的熱誠,但第二派人士則謂,我們的責任乃是加緊傳道及加派多人出去傳道,使福音早日傳遍全球每一處有人住之處,包括未開化的野人區在內。
第二派人士的說法,較被多人採用。――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羅二12~15人類若未聞福音,真會滅亡嗎?】
羅馬書二12這樣說:「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這節經文中的律法,似乎是指摩西的律法而言。)羅馬書二14、15繼而將上述原則應用於外邦人,使他們有別于猶太子民:「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另一方面,羅馬書三19卻這樣說:「我們曉得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
根據上述數節經文,我們有如下推論:第一,人類(保羅所言肯定包括未聞福音的外邦人)均有是非之心,認識道德律;這樣,雖然有
些人從未接觸聖經,未聞神的話語,但他們在神面前仍需守道德律。從他們的日常行為看來,他們有是非之心,瞭解基本的道德律,就像明白舊約聖經的十條誡命一
樣。放眼世界,相信沒有那個社會會寬待完全違反十誡的罪犯;社會大眾都認為這等罪犯是社會公敵。
第二,外邦人「就是自己的律法」,意即外邦人明辨是非,知道有道德標準要遵守;「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羅二15)
換言之,外邦人有是非之心,也就明白自己有罪,因為他們清楚自己比不上既有的標準。外邦人或許埋沒良心,為自己辯護;但他們既自辯,也就等於承認有更高的
權力監察一切。外邦人雖則不懂聖經,故此只能約略又模糊地知道自己的罪,然而外邦人既有是非之心,也就必須站在神面前交帳。
羅馬書三19總結上文,十分清楚指出:人類在神面前均閉口不言;無論猶太或外邦人,普世人在神面前都有罪。人類都失落了,所以需要一位救主。沒有大能的代贖主,人類無望越過神的審判。約翰福音三18說得好:「信他的人不被定罪,不信的人,罪已經定了,因為他不信神獨生子的名。」
「罪已經定了」,這句話是向全人類說的。除非大能的君王格外開恩,人類則難逃審判。約翰福音三18僅在三16的兩節之後,這個安排挺有意思。三16指出,神愛全人類,他的獨生子代贖死亡,也就是給予全人類的白白恩典,叫一切相信的人不用承受他們當得的永死。在約翰福音第三章,這節經文最明白不過——除卻基督,別無拯救。耶穌自己也曾對多馬說:「我就是道路,真理,生命。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約十四)
人
類未聞福音,是沒有盼望的,不會得救。但有些人不敢直陳這道理,反而畏首畏尾地指出,在基督以外,還有上天堂的另一辦法——人類若未聞福音,但仍靠著自己
僅有的是非之心,誠懇尋求神,這樣,雖則福音未傳到他們那裡,這等人仍不會落入永刑裡。從聖經教訓可知,上述說法不能成立。下文陳述幾點論據:
1
上述說話暗示:福音一旦傳至某些人耳中,神就有責任立刻令普世人類同時聽聞福音,而毋須透過任何個人方法。基督的門徒接受自己
的主就是救贖主,或者猶太人於五旬節得聞基督福音,神必須令全世界聽聞福音,他責無旁貸。除非世界各地同時知道主耶穌就是救主,否則神也是不公平的。上述
暗示,豈非褻瀆神?未聞福音的人能逃過審判,這個意見必須詳加審察。
究竟福音是白白的恩典,抑或是神的責任呢?聖經已斷言福音純屬恩典。「惟有基督在我們還作罪人的時候為我們死,神的愛就在此向我們顯明了。」(羅五8)「我們得救是本乎恩,也因著信。」(弗二8)福音既是恩典,神也就沒有虧欠任何人。那麼,又怎能說神有責任同時令全人類得聞救贖福音呢?羅馬書豈不清楚說:「凡求告主名的,就必得救」(十13)?這樣,凡信耶穌的人,都有責任傳福音,而羅馬書十14、15亦接著說:「然而,人未曾信他,怎能求他呢?未曾聽見他,怎能信他呢?沒有傳道的,怎能聽見呢,沒有奉差遣,怎能傳道呢。」這段經文指出基督徒的偉大使命。若人類僅憑是非之心,從神的自然啟示中認識神,就可得救;那麼,羅馬書十13-15之間的邏輯絕不能成立,而羅馬書第十章就只是虛假的教訓,全無權柄可言。
2 人類憑神的自然啟示認識他,靠此得救;那麼,人類也不就可以靠著善功得救了嗎?果真如此,基督死在十字架上豈不是多此一舉!他說:「若不藉著我,沒有人能到父那裡去」,豈不也錯誤了!
3 人類若靠誠懇尋求神,照自己所知道最高的標準行事為人,就能得救;也就只是靠著善功得贖的一種新形式罷了,神的恩典卻淪為多餘的手段。然而,除非聖經有重大錯誤,否則世界上沒有人能靠著善功得救。羅馬書三10-11引述詩篇十四1-3及傳道書七20而
指出:「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明白的,沒有尋求神的。」世人之中,既然沒有一個是至誠地尋求神的,我們也就毋須為上述論據煩惱,不用以為未聞福音
不得進天堂是不公平的。神自己說,古往今來沒有真心尋求他的人,縱使有這等人,善功及尋找神的心意亦不能救他,只有主能夠。
4
人之所以下地獄,不因為缺乏傳福音作見證的人,卻因為他自己的罪。人類只求利己,將自己置於神之上;人類重複又重複夏娃的抉擇
——為求取悅自己,為自己及丈夫圖利,卻不倚靠神,也不依循他的旨意。夏娃的後裔,一旦有能力作取捨抉擇,必犯上與夏娃抉擇相同的錯誤——所有人都一樣,
只除卻耶穌!人之所以定罪,不因為未聞福音,卻因為觸犯第一條誡命——「你要盡心、盡性、盡意、愛主你的神。」(申六5及太二十二37)
跟隨上述四個論點,我們肯定未聞福音的人必然失喪,否則聖經在這方面犯了大錯,需要那些更有屬靈洞察力的人糾正。約翰福音三18、八24、十四6及羅馬書二、三、十章已斷言人類只能靠基督得救,但仍然有多段經文被人誤解,用以支持未聞福音的人仍有希望。其中一段是彌迦書六8:「世人哪,耶和華已指示你何為善,他向你所要的是什麼呢。只要你行公義,好憐憫,存謙卑的心,與你的神同行。」參考上文下理,可知先知這番話是向以色列信眾說的,他們已與主耶和華有立約的關係,主耶和華就是聖經所言的神。彌迦書六8提醒以色列信眾,口稱相信神敬奉神,必須藉良善的生活才可彰顯這份信心。彌迦書六8的對象絕非外邦人,他們根本不認識耶和華神,又豈能「存謙卑的心,與神同行」呢!
瑪拉基書一11這樣說:「萬軍之耶和華說,從日出之地,到日落之處,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因為我的名在外邦中必尊為大。」這段經文強調外邦人認識並尊重耶和華,已暗示了他們必先聽聞聖經的教訓又誠心相信,否則他也不可能知道這個偉大的名字,以及耶和華拯救的能力。
我們再看看彼得在哥尼流家客廳所說的一番話:「我真看出神是不偏待人,原來各國中,那敬畏主行義的人,都為主所悅納。」(徒十34、35)
彼得並非說行為良好的外邦人能靠善行得救,那番話只表明彼得領悟到原來神也接納外邦人,他們和猶太人一樣,也藉信耶穌得救贖。若外邦人靠善行得救,彼得說
完這番話後大可離開,因為訪客知道自己已得救贖就足夠了。但當時的情況剛剛相反,彼得繼續教導各人,講述拿撒勒人耶穌的生平事蹟,耶穌如何行神跡奇事,愛
人類,甚至不惜為人類死在十字架上,後來在榮耀中復活(參徒十36-41)。
最後,彼得呼籲聽眾悔改信耶穌,接受耶穌為救主。在這裡,我們再次看見彼得用「天國的鑰匙」(太十六19)
開啟通往天國的門閂,讓失喪者得救贖。使徒行傳第二章所記五旬節事蹟,性質也相同。同樣,所有信徒均應靠賴神的恩典,學效彼得傳道的熱誠。聖經早已指出,
若不藉著基督,所有人都失喪;除非得聞福音,人無法相信基督並他的話語,信徒果真相信又遵守聖經教訓,豈不更應熱心傳道。 (至於嬰孩夭折這方面,可參看下文關於羅馬書五14「那些不與亞當犯一樣罪過的」的討論。)──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羅二12~16人未聽過福音要受審判麼?可憑良心得救嗎?】
答:1、我們知道神是公義的神,因為祂不偏待人(約壹一9;羅二11;徒十34),祂對於受審判的人,在使徒保羅論到這事時,把它分為兩類人來:
①是「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羅二12上)——意思是說,凡在律法以外犯了罪的,也必在律法以外去滅亡(呂振中譯),所以這等人是不能因為他們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推諉說沒有罪,而不受報應,但因為「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羅二14)其意思就是憑著良心行事,「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的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原文()意良知,良心如英譯Consicience,呂振中譯作良知,新譯本作良心,九1,十三5同)同作見證,並且他們是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呂振中譯,他們的思想互相控告為有罪,或者自己辯護為無罪)。」(羅二15)「就在神藉著耶穌基督審判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羅二16)可知此處斷定是以保羅所傳的基督福音為中心,人雖屬於沒有律法而犯罪的,或在他擁有刻在心裡天然律法的,也都要伏在神的公義審判之下(羅三19)。
②是「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羅二12下)——這等人是指著猶太人說的,他們也不能因擁有摩西的律法,就靠律法誇口(羅二17),「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羅二13,呂振中譯,稱律法的算為無罪)他們雖然從律法中受了教訓,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但卻不能遵著律法去行(羅二18-32),所以保羅說:「凡有血氣的,沒有一個因行律法,能在神面前稱義。」(羅三20)如此看來,在律法以下的猶太人是無可自誇,心驕氣傲,同樣也要接受神的審判。
2、從前面所說的兩等人情形,可知不論有律法都是無關緊要,緊要的乃是我們人的生活動作,將成為神所審判的準則,人人都有一顆是非之心,這是一種道德的自覺,是一種行為與道德價值之間的有關知識,無論是猶太人也好,外邦人也好,各人必要照著他們的行為受報應(羅二6-10;加六7,8),至於有人說,那些沒有機會聽過福音未信耶穌的人,都要受審判而滅亡,這便是神的不公義了,須知保羅在這裡所指示的原則,是「順著本性」(即憑良心)行事,不願犯罪而行義的人,他們也應有得救的可能(徒十35),這是神學家的一種看法,但保羅也很清楚的指出,他們如果犯罪,就必滅亡(羅二12)。總而言之,就如經上所記:「沒有一個義人,連一個也每沒有,都是偏離正路,一同變為無用,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三10,12;詩十四1,2;參傳七20),「因為世人都犯了罪,虧缺了神的榮耀」(羅三23)。如今我們既然明白這些,豈不更加緊傳道的責任,使福音早日傳遍世界每個角落,使人人得聽真道悔改歸主,則當主再來之日,一切問題都得解決了。
——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羅二13】「(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乃是行律法的稱義。保羅可能想到利未記十八5:“所以你們要守我的律例、典章。人若遵行,就必因此活著”──這段經文他後來引用於十5。他以下的論證指出,雖然行律法的人可以稱義,但是,因為沒有人能全守律法,所以這條路無法使人稱義,聽律法與行律法的對比,在雅各書一22~25解說得更詳盡。——《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14】「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這句話原文字的順序顯示,“順著本性”(physei)最可能是指“行”(RSV與和合本均如此譯);但是,因為這個字是在兩個子句中間,所以它可能是指前一個字,換句話說,外邦人“生來”沒有律法的知識,但當他們信了基督,他們就能行“律法上的事”,不是按“本性”,乃是按聖靈(參八4;參Cranfie1d之注釋)。但是這種文法結構比較不可能。保羅和他的讀者都知道,雖然上述的黑暗面是事實(一18~32),但也有一些異教徒是憑良心過生活的(只是他們並不能因此在神面前稱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15】「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裡。這句話與耶利米書卅一33新約的預言相互呼應(參詮譯:“C 脫離死亡(八1~39)”)。巴特認為,這裡是指外邦信徒(Cranfield亦如此解),但是這種解釋與上下文不符。
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古典希臘文中沒有“是非之心”(syneidesis)一字。它本來是算口語土話,直到基督教時期開始之前不久,才被文學界接受。它的本意是“對錯行為的知覺”,但是保羅用它來指人內在獨立的見證(恐怕他是第一個如此定義的人),它鑒察並判斷人的行為。對信徒而言,在聖靈的光照之下,是非之心的鑒察與判斷尤其準確(參九1)。——《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15】保羅曾用過二十次左右的『良心』這字,在希臘原文的
意思是『一同看見』或『同一觀點』。意思是說,一個人的動作或意念背後,都有認為它是對或錯的感覺。然而良知不是對錯的最後仲裁者。一個人的良知會被抑
止、歪曲、麻木或過分審慎。但在沒有對錯的清楚顯示之情況下,人應該注意良知的提醒。
【羅二16】「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
人在思想上和行為上所作的一切,無論是公然的抑或隱藏的,都讓神看見;在祂面前沒有可掩藏的事(路八17)。
【羅二18】「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注:或作“也喜愛那美好的事”);」
曉得神的旨意。直譯為“曉得心意”;神的旨意是最好的“心意”。參馬克比前書三60;RV:“他所行的,正像屬天的心意。”
喜愛那美好的事(分別是非)。diapheronta一字主要的意思是“不同的事”,因此可指“不同而超越其它事物的事”,即“最好的事”。RSV採取後者,NEB卻採取前者(“你們能分別是非”)。此句在腓立比書一10再度出現(“使你們能喜愛那美好的事”,NEB:“因此帶給你他們分別是非的恩賜”)。——《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21】「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
那些認識神又明白神話語的人是何等容易把自己看為神的『寵兒』,以為神會寬待他們過於其他人。
【羅二24】「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神的名在外邦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此處所引經文為以賽亞書五十二5:“我的名整天受褻瀆。”猶太人被擄的淒慘下場,使外邦人藐視他們的神,以為祂無力幫助祂的子民。但在這裡,外邦人瞧不起他們的神,原因不是他們的遭遇,而是他們的行為。昆蘭集團警告成員,與外邦人相處要小心,“免得他們褻瀆神”。——《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25】「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于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與你有益。參加拉太書五3:
“凡受割禮的人……是欠著行全律法的債。”按照律法的要求受割禮的人,就有義務要遵守律法一切的要求,不論是猶太嬰兒(保羅在此所指的人),或歸化猶太教
的成年人(在加拉太書中所指的人)。可是這兩種受割禮的人,都不能全守律法,總有違背犯錯之時,所以保羅又說:若是犯律法,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25~29】人類的通病,似乎是不能善用生命中的好東西,通常只會誤用或誤解。
保羅時代的猶太律法主義者誤解了割禮真正的意義。他們吧它看為是拯個民族與神之關係的記號,完全忽略了割禮原本在他們個別生命中的影響。
【那些企圖建立以人為中心的道德標準之人的基本謬誤】一、他們沒有認明這宇宙不是永存的。二、他們認為人自給自足,不需要神;但實際上,人是神創造的。三、他們不知道人所作的一切,最終要受神的審判。
【羅二27】「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換句話說,一個沒有猶太人獨特恩典的外邦人,卻能討神喜悅,就顯出一個有虧身份的猶太人,缺失是何等嚴重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馬書第二章例證
【羅二1醫治論斷的處方“你在什么事上論斷人,就在什么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一間教堂的週報上刊登了一篇有關批評的小詩,它寫道:
一粒小小的種子睡在土裡,不久便開始發芽了;“在所有的花中,我要成為哪一種呢?”它沉思著,那粒種子接著說:“我不想成為玫瑰――玫瑰有刺,我也不想變成百合――百合沒有顏色。我當然也不要成為紫羅蘭――紫羅蘭太小,太貼近泥土了。”
這首關於這顆吹毛求疵的種子的詩結尾是這樣的:那粒妄自尊大的種子,貶盡了每一種花,直到一個夏天它醒了過來,發現自己只不過是一株雜草!
使徒保羅在羅馬書12章3節中指出,我們不要妄自尊大。在給腓立比教會的信中,他寫道:“不可貪圖虛浮的榮耀;只要存心謙卑,各人看別人比自己強。”(醃2:3)當我們沒有遵行這些教導,彼此挑毛病時,實際上我們就是在論斷自己了(太7:1~2;羅2:1~3)。
醫治論斷最好的處方
就是誠實看待自己,而不是別人。
當你看到別人的錯誤,
在你論斷之前,
請注意:
你也有一些短處,是要他人容忍的。
寬以待人,別人也會這樣對你。
──《生命雋語》
【羅二2】「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神握有一切事實的真相,所以祂能照真理判斷。
祭司以利看見哈拿在那裏,當時她只是『心中默禱,只動嘴唇不出聲音,因此以利以為她喝醉了』(撒上一14~16)。以利誤會她,因他不知道這事情的全部真相。
在沒有掌握一切事實前,我們要何等小心不去妄下判斷。
【羅二15「律法的供應刻在他們心裡,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
這是偉大的宣告,說明神能審判那些未曾聽過聖經真理的人,他們沒有類似十誡的律法,卻以良心的見證為准。
良心是原有的功能,我們不必追溯其根源,那計算的準確性比數學加減乘除更要大,也比藝術家欣賞力強。這使我們的德性感受有力,在良心之後有「應當」的成分,可以在神施恩寶座前更確實、更堅定。
良心是神在我們裡面的審判座,你一定會知道良心說話的聲音,那是沒有猶豫、疑惑或取巧的態度,什麼都說得十分確實,絕對而直接說出罪來。她說到時候,必指著白色寶座前的宣判。
但
是良心若許久輕忽,在行動上也可能會有問題,甚至滲雜著人的行動,當神的聲音再響起,仍會被人變更。傳道的事工就是手持工具,清楚一切灰塵,使律法的碑文
清晰可見,不致模糊。在童話故事裡,王子在寢宮門口一吹號角,除去魔法,以致在裡面的人全都醒來,重新活躍起來。神的靈也藉著真理,向良心呼喚,重新蘇
醒。
── 邁爾《珍貴的片刻》
【羅二15人類良知的運作好比羊皮紙】現
代的人很少聽到『羊皮紙』的字眼。在希臘文,這字的意思是『刷完可以再刷』。一本字典給它的定義是:刷去舊字,以供寫上新字的羊皮紙或其他材料,在紙張未
發明前,當一張羊皮紙寫滿以後,那些資料若沒有保存的必要,舊的字就被刷去,以致能寫上新的資料。通常是將紙轉到一個角度,以致新的線條與舊的成一直角。
這種刷去寫上的方法,跟人類良知的運作很相似。神把認識祂存在和聖潔的本能,及人必要在神面前陳明在世生活的這個事實,都寫在每個人心裏。然而,在人類認
為自我足能應付一切的心態下,總喜歡把這些真理刷去,把心版轉九十度,然後在上面寫上自己的意念和慾望。
有時我們以為刻在心底對神之認識的本能已經完全根除,以致我們所作所為只需向自己和周圍的人群負責。但終有一天,我們生命中的手稿要顯露於神聖潔的目光中。那時,神和我們都會清楚地看見原本的文字,就是祂按著自己形像造我們時寫上的。
【羅二17~29真基督徒】
在保羅時代的猶太人雖自命為「亞伯拉罕的子孫」,相信可以藉亞伯拉罕和他們的關係「榮登天城」。保羅向他們指出,他們雖受了身
體的「割禮」,但他們的罪並沒有被切斷,也沒有與上帝聯合。事實上,他們缺乏真正的靈命,由於他們不敬虔的生活,使得上帝的聖名在外邦人當中受到褻瀆。誠
然,「宗教的外表」與「內在實質的靈命」之間有極大的差距。佈道家司布真說,「洗刷屋子的窗門,可能保證住在屋裡的人的清潔。房屋外面的設計與裝璜,未能
使住在裡面的人更健康、更聖潔!」所以,今天若自稱為基督徒,卻不遵守主的教訓,不但會讓教外的人厭惡他,同時也唾棄了福音的真理。
據說在壓力山大大帝的部隊裡,有一名士兵正巧和他同名,但他們並非親戚。有一天這位將再發現這名士兵服勤不認真,把他叫來要他
改名或者作一個更好的士兵!因為這名士兵的行為影響到將軍的令譽。因此,基督徒不當的行為也會影響到基督的聖名。最好的方法是,我們時常自問:「我必須怎
樣來榮耀基督?」
不要因為你的緣故使上帝的名字受到褻瀆,寧可用你的善行,藉著聖靈能力來榮耀你在天上的父(太五16)——H.G.B. ——梁敏夫譯輯《清晨露滴》
【羅二22】「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保羅在此到底是指什麼事,我們很難斷定。也許他是指一些惡名昭彰的事件,如約瑟夫所記(Antiquities十八81~84),
西元十九年,有四名羅馬的猶太人,勸一位已經歸信猶太教的著名羅馬女士,捐一大筆款項給耶路撒冷聖殿,卻將其中飽私囊;而其中領頭的那位,自稱要教導有興
趣的外邦人認識猶太教信仰。這件事被查出來之後,提庇留大帝下令,驅逐所有猶太人離開羅馬。這類事件使“猶太人”的名聲,在外邦中一落千丈。但是,那次事
件是以色列神的聖殿遭偷竊,此處既與偶像崇拜並論,應該是指偷竊偶像廟中之物。無論是哪一項,偷竊神物(hierosylia)都是最嚴重的罪。使徒行傳十九37,書記宣告保羅和他的同伴並沒有犯這項罪,就是偷竊以弗所亞底米神廟中之物。——《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二25~29人們以外面的形式代替了真神】人類容易把一些形式和禮儀代替真正的信靠神,甚至有時會到一個荒唐的地步。據說有個海員把主禱文刺在背上,作為抵擋災難的護身符。
他
說母親在臨終時吩咐他永不可與家中那本常用聖經的底頁分離,因為上面印有金色字體的主禱文。有一段時期,他每次出海都隨身攜帶著它。但有一次,他與另一海
員打鬥起來,不知怎的,身上的經文跌入海裏去了。從此,一切事情似乎都不如意。一位朋友聽聞他的煩惱,又侄道那底頁經文的事,就勸他把主禱文紋在背上。他
接受了這勸告,在過程中吃了不少苦頭。
可憐的是,今天仍有許多人像這個迷信的水手那樣,他們把信心放在儀文、禮節、會籍或其他外表的東西上,卻忽略了把他們生命和心靈交託在那一位全能的神和祂的愛與能力中。
【羅二29】「惟有裡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裡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猶太人的名字源于其先祖猶大(希伯來文Yhuda)這名字在舊約是與動詞yada“讚美”有關;他的母親在他出世時曾說:“這回我要讚美耶和華”(創廿九35),他的父親臨終前為他祝福說:“猶大啊,你弟兄們必讚美你”(創四十九8)。——《丁道爾聖經注釋》
羅馬書第二章綱目
【羅馬書第二章:神的審判】
一、神審判的原則
1.按真理審判
(1)口說的不真,所行的才真:「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麼?」(1~3節):「真理」原文意思是「真實」或「實際」;一個人真實的情形,並不在於他所說(論斷)的是甚麼,乃在於他所行的是甚麼。能說不能行,不只世人犯此毛病,宗教徒亦復如此(太廿三3)。特別是教會的領袖人物,最喜歡批評論斷別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但他們能逃脫人的審判,卻不能逃脫神的審判,因為神是照真理審判人
(2)外面作的不真,裏面作的才真:「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28~29節):世人以外貌誇讚人(林後五12),但神是察看人的內心(帖前二4)的。在神面前,光有屬靈的外表,仍算不得數,必須也有裏面屬靈的實際,才能得祂的稱讚。可惜今天仍有許多基督徒,注重外面的名義和作法,卻忽略了裏面的實際,比方教會的「地方」立場,是為著信徒的合一,但若鄙視甚或排斥主所接納的信徒,便是虛有其表的地方教會了
2.按公義審判
(1)善有善報,惡有惡報:「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祂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凡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生報應他們,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5~8節):「公義」原文意思是「正直」和「公平」;公義是神寶座的根基(詩八十九14),祂必須以公義管理一切,否則,就要使祂的寶座受搖動。神的公義,就是祂判別善惡的根據。神的公義不是別的,乃是基督自己(林前一30)。這裏所說「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讀的」就是指尋求基督的人,「不順從真理的」就是指不順從基督的人
(2)公平待人:「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因為神不偏待人」(9~11節):「猶太人」是神的選民,代表一切親近神的人,包括信徒在內;「希利尼人」代表一切外邦人,就是不信主的世人。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彼前四17),意即神的賞罰有其先後的次序,無論是賞是罰,均從親近神的人開始,及於不認識神的人,無人能夠例外,因為神不偏待人,不徇情面,不看人的外貌(太廿二16)。不指如此,神是多給誰,就向誰多取;多託誰,就向誰多要(路十二48)。所以我們信徒更當警惕
3.按律法審判
(1)對有律法的人就按律法審判:「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12節):神設立律法的目的是為著審判;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之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
(2)對沒有律法的人就按人心所顯律法的功用審判:「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14~15節):這兩節聖經提到三件事:第一,人在受造的時候,本性原是正直的(羅七29);後來人雖然墮落了,但這個良善的本性仍在人的裏面,要求人作好(就是行律法上的事);
所以說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有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的心裏。第二,神還為人創造了一個良心,就是這裏所說的「是非之心」;這良心與人的本
性同作見證,人若順著本性作好,良心就有平安的感覺;否則,良心就定罪、不安。第三,人的心思也具有審斷是非的能力;人只要用心思考,也能判定自己所行的
事是好是壞。人的本性、良心和心思這三樣加起來,使人裏面顯出律法的功用,神將來審判沒有律法的外邦人時,就是根據這個功用要他們向神有所交代
(3)對新約的信徒就按裏面的律法(就是主在人裏面的基督)審判:「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的福音所言」(16節):神將來審判人時,是藉著主耶穌基督來執行審判的(徒十七31);而基督審判人的根據,是看人接受不接受福音,意即接受不接受基督自己。信徒既已接受耶穌作救主,祂就住在信徒的裏面(加二20);這位內住的基督,成了我們裏面活的律法(來八10;十16),就是生命之靈的律(羅八2)。信徒照這律而行,就是尊主為大;否則,將來神必追究
二、人不能逃脫神審判的原因
1.論斷別人,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1)「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1節):「論斷」這字在原文和12,16節的「審判」是同一個字;神賜人審判的準則和能力,原是要人用來審判自己,規正自己,今竟被人用來審判別人,這是不可原諒(「無可推諉」的原文意思)的大錯。我們今天對別人的審判,會在將來成為對自己的定罪
(2)「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避神的審判麼?」(3節):凡是只會審判別人不會審判自己的人,他就不懂得檢點、改正自己的行為,以致只見弟兄眼中有刺,卻不見自己眼中有梁木(太七3)。這樣的人,必不能逃脫神的始判
2.藐視神的恩慈,剛硬不肯悔改
(1)「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寬容、忍耐,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呢?」(4節):
專會定罪別人的人,並非完全不知道自己也同樣犯錯,可能自認為地位特殊,蒙神特恩,因此神會以不同的態度對待自己;這種的想法,就是藐視了神的恩慈。不
錯,神的確優待了一些祂所揀選的人,叫他們在今世享受到神格外的恩典,但他們這身份仍不能使他們在將來免受神公義的審判。今天神不垃刻來和我們算賬,乃是
因為祂對我們有豐富的恩慈,多多的寬容、忍耐,盼望能領我們悔改(信徒仍須悔改認罪,參約壹一8~10)
(2)「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5節):雖然保羅本章的話是向猶太人說的(參17節),但原則也可應用在我們信徒身上。不要以為神的忿怒只是向著不信的猶太人,我們信了主之後,若是跌倒了,硬著心一直不肯悔改,雖然不至於永遠滅亡,但仍難免遭到神的審判(參羅十一20~22)
3.只聽律法,卻不行律法
(1)「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13節):神頒律法給祂的選民,不是只要他們傾聽、念誦律法(申六4~9)而已,乃是要他們遵行,才能稱義(申六24~25)
(2)「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師傅,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17~20節):我們若把猶太人比作基督徒,把律法比作神的話,那麼這段話可作如下的解釋:第一,我們有基督徒的名義(稱為猶太人);第二,我們有聖經作依靠(倚靠律法);第三,我們有神可誇;第四,因有神的話教訓我們,故能明白神的旨意;第五,又能思慕那些美好的事物(「分別是非」的原文意思);
第六,看外邦人都是瞎子,深信自己是明眼人,是給他們領路的;第七,看外邦人都在黑暗中,自己是世上的光;第八,看外邦人都是蠢笨的,需要我們的教導和開
竅;第九,看外邦人都像小孩子般幼稚、膚淺,需要我們的循循善誘和提攜;第十,我們已經得著了屬靈的知識和針理,且已達到了相當的規模(「模範」的原文意思)
(3)「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麼?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麼?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麼?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麼?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麼?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21~24節):保羅在此所題的罪例,基督徒不只會犯字面上實際的罪(例如著名的電視傳道人,挪用基今和犯淫亂等),叫神的名被不信的外邦人羞辱;基督徒並且也會犯屬靈的偷竊、淫亂和敗偶像,就是:第一,以敬虔為得利的門路(提前六6);第二,貪愛現今的世界(提後四10);第三,高舉主的僕人,過於聖經所記(林前四6);這些情形也必遭致神的審判
4.只守外面的儀文,卻缺乏裏面的實際
(1)「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麼?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麼?」(25~27節):
保羅在這裏是以割禮代表外面的儀文字句,而以全守律法代表裏面的實際,他的意思是說,你若有裏面的實際,那些外面的儀文字句才於你有益;你若沒有裏面的實
際,則儀文字句就算不得甚麼,是虛空的。反過來說,那些不識儀文字句的人,若有了屬靈的實際,他們不但算是完全了儀文字句,且還要審判你這光有儀文字句而
無實際的人
(2)「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28~29節):這兩節聖經給我們看見幾個明顯的對比:外面和裏面,靈和儀文,人和神。人所注意的,是外面的儀文;但神所注意的,是裏面的靈。在神面前,外面作的,不是;裏面作的,才是。神看內心,不看外表。惟有從裏面作,在裏面有屬靈的實際,才能通得過神的審判,而得著神的稱讚
──
黃迦勒《查經輯要》
【神的審判──帶進基督】
一、神是施行審判的神
1.設立律法──神設立律法是為審判,「在律法以下犯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律法上的話」都是對律法以下的人說的,好塞住各人的口,叫普世的人都伏在神審判之下(羅三19)
2.設立良心,「律法的功用刻在心裏」,「是非之心」
3.報應,「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1)報應是審判的執行,有現在的報應和將來的報應,這裏是指現在的報應。「大衛」暗中所行的,神在眾人面前,日光之下報應(撒下十二12),是現在的報應;「眾人必在基督台前顯露」,叫各人按本身所行,或善或惡受報(林後五10),是將來的報應
(2)現在的報應:
a.永生的報應──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必得永生的報應,絕不落空,「尋找就尋見」(太七7)
b.忿怒惱恨的報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人,必得忿怒惱恨˙的報應,加給患難、困苦,「你們的家成為荒場留給你們」『路十三35』。「耶城」仇敵築壘圍攻,掃滅裏頭的兒女(路十九41~44)
(3)神不偏待人,所以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a.無論是猶太人,希利尼人,神都要報應他們──不問你是甚麼人,只問你的行為(申一16~17)
b.先是猶太人,後是希利尼人,不僅說出神是不偏待人的,更是說出審判是確定的,無可逃避的,「審判要從神的家起首」,神的家要受審判,不信從神福音的人也要受審判,更不知將有何等結局,在審判之下,義人僅僅得救,不虔誠和犯罪的人更不知將有何地可站(彼前四17~18)
4.定了公義審判的日子,「顯明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已經定了日子」,要藉著祂所設立的人,按公義審判天下(徒十七31)
二、神審判人的尺度
1.按著人真實的情形
(1)人外面的行為──外面的律法所對咐的:
a.神不是看人「說」得怎樣,乃是看人「行」得怎樣,「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猶太人」講說不可偷竊、姦淫…,自己還偷竊、姦淫…
b.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為義,「行義的才是義人」(約壹三7)
(2)人裏面的存心意念──裏面的良心所對付的:
a.律法只定外面行為的罪,良心不僅定外面行為的罪,也能定裏面存心意念的罪
b.神審判人裏面存心意念的隱秘事,「祂要照出暗中的隱情,顯明人心的意念」(林前四4~5),「神」是那察看人肺腑心腸的(啟二23)
c.神要心裏的真割禮
(3)隱秘事:
a.隱秘事有兩面:
(a)裏面的存心意念
(b)人看不見,暗中所作的
b.神審判人的外面、裏面,明處作的、暗中作的,是澈底的審判,真實的審判
2.藉著基督──神設立基督為審判的標準(徒十七31)
(1)基督就是真理──真實的義、善
a.人的善不是真的善,「除了神一位之外再沒有良善的」(可十18),人的義,不是真的義,「所有的義都像污穢的衣服」(賽六十四6),所以神說:「沒有義人,連一個也沒有,沒有行善的,連一個也沒有」(羅三10,12)
b.惟有基督是神所要的那真實的義善:
(a)祂是「那聖潔公義者」(徒三14),「那義者」(約壹二1)
(b)神所預備要我們行的善,就是基督(弗二10)
(2)基督合乎神的標準──祂是聖潔、無瑕疵、無玷污的羔羊(彼前一19)
a.基督外面的行為聖潔(彼前二22),「衣白」(太十七2)
b.基督裏面的存心意念清潔(約七18),「頭白」(啟一14)
c.基督在明處,在暗中所行的,都沒有罪(詩一百卅九1~3)
(3)藉著進入真理像基督的人,「全守律法,真受割禮,裏面作的猶太人」
a.神以基督和像祂的人為審判的標準,「聖徒要審判世界」(林前六2)
b.神能把人作到像基督一樣,「模成祂兒子的形像」(羅八29),達到祂的標準,叫所有的人,無話可說
三、人的光景
1.就外面的行為說,都犯了罪:
(1)論斷別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論斷的和被論斷的一樣,「一同變為污穢」(詩五十三3;羅三12),「天下烏鴉一般黑」,「沒有基督,人都是一樣的軟弱」,「有誰軟弱,我不軟弱呢」(林後十一29)
(2)教導別人,不會教導自己,只會講,不會實行,無力為善
2.就裏面的良心說,都是有虧的
3.就隱秘事說,更在神面前站立不住
四、神要人接受基督
1.神審判的目的,是為叫人看見自己無法符合神的標準,必須接受基督
2.神的恩慈,寬容人,忍耐人,是為領人悔改,接受基督,「不曉得祂的恩慈是領你悔改的呢?「主給我們存留餘種」,是為悔改接受基督,否則早就像所多瑪、蛾摩拉(羅九29)
3神以用生報應那些恆心行善,尋求榮耀,尊貴和不能朽壞之福的──接受基督的人,反而拒絕基督,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4.神要人在基督裏真受割禮(西二11;腓三3),作真猶太人,「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
―― 佚名《羅馬書查經綱目》
【羅馬書第二章:審判】
壹、審判的完全信息(V.1-16)
一、不可審判與定罪(V.1)
『你這論斷人的,無論你是誰,也無可推諉。你在甚麼事上論斷人,就在甚麼事上定自己的罪;因你這論斷人的,自己所行卻和別人一樣。』
二、照真實審判(V.2-4)
『我們知道這樣行的人,神必照真理審判他。』
(一)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麼
『你這人哪,你論斷行這樣事的人,自己所行的卻和別人一樣,你以為能逃脫神的審判嗎?』
(二)還是你藐視祂豐富的恩慈呢
『還是你藐視他豐富的良善(goodness)、寬容(forbearance)、忍耐(long-suffering),不曉得祂的良善是領你悔改呢?』
三、照公義審判(V.5-11)
『你竟任著你剛硬不悔改的心,為自己積蓄忿怒,以致神震怒,顯祂公義審判的日子來到。』
(一)他必照各人的行為報應各人
(二)凡恆心行善(good work)、尋求榮耀、尊貴,不能朽壞之福的,就以永遠生命報應他們
(三)惟有結黨、不順從真理、反順從不義的,就以忿怒、惱恨報應他們
(四)將患難、困苦加給一切作惡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卻將榮耀、尊貴、平安加給一切行善的人,先是猶太人,後是希臘人
(五)因為神不偏待人
四、審判與律法及良心(V.12-15)
(一)猶太人按着律法受審判
『凡沒有律法犯了罪的,也必不按律法滅亡;凡在律法以下犯了罪的,也必按律法受審判。原來在神面前,不是聽律法的為義,乃是行律法的稱義。』
(二)外邦人按着良心受審判
『沒有律法的外邦人若順著本性行律法上的事,他們雖然沒有律法,自己就是自己的律法。』
(三)良心為律法作見證
『這是顯出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是非之心同作見證,並且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以為是,或以為非。』
1.
律法的功用刻在他們心裏,他們的良心同作見證
2.
他們的思念互相較量,或在事前防衛,或在事後控告
五、照着耶穌基督審判(V.16)
『就在神藉耶穌基督審判人隱秘事的日子,照著我大喜的信息所言。』(另譯)
貳、徒有外表,沒有實際──猶太人的災禍(V.17-24)
一、猶太人有最好的外表,卻是相反的實際(V.17-20,
21-22)
(一)『你稱為猶太人,又倚靠律法,且指著神誇口;既從律法中受了教訓,就曉得神的旨意,也能分別是非;又深信自己是給瞎子領路的,是黑暗中人的光,是蠢笨人的師傳,是小孩子的先生,在律法上有知識和真理的模範。』
(二)『你既是教導別人,還不教導自己嗎?你講說人不可偷竊,自己還偷竊嗎?你說人不可姦淫,自己還姦淫嗎?你厭惡偶像,自己還偷竊廟中之物嗎?』
二、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受了褻瀆(V.23-24)
(一)『你指著律法誇口,自己倒犯律法,玷辱神麼?』
(二)『神的名在外邦人中,因你們受了褻瀆,正如經上所記的。』
叁、最正統的宗教特點並無任何益處(V.25-27)
一、行律法,割禮固然有益;犯律法,割禮就算不得割禮(V.25)
『你若是行律法的,割禮固然於你有益;若是犯律法的,你的割禮就算不得割禮。』
二、未受割禮卻守律法的,等於有割禮──割禮的屬靈實際(V.26-27)
『所以那未受割禮的,若遵守律法的條例,他雖然未受割禮,豈不算是有割禮嗎?
而且那本來未受割禮的,若能全守律法,豈不是要審判你這有儀文和割禮竟犯律法的人嗎?』
肆、在於裏面,不在於外面;在於靈,不在於文法(V.28-29)
一、『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不是真猶太人;外面肉身的割禮,也不是真割禮。』(V.28)
二、『惟有裏面作的,才是真猶太人;真割禮也是心裏的,在乎靈,不在乎儀文。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乃是從神來的。』(V.29)
【定罪之道 - 得救的需要】
一、 外邦人被神定罪,需要福音 (1:18-32)
二、 猶太人被神定罪,需要福音 (2:1-3:8)
三、 全人類被神定罪,需要福音 (3:9-20)
── 伍雷
【無論你是誰, …能逃脫神的審判麼?】
一、 你 這 論 斷 人 的 (2:1) 所行和別人一樣,不能逃脫神的審判
二、 你 稱 為 猶 太 人 (2:17) 指著神與人誇口,不能逃脫神的審判
── 伍雷
【你這論斷人的 - 拒絕福音】
一、 論斷人的必要定自己的罪 (2:1)
二、 論斷人的必受真理的審判 (2:2)
三、 論斷人的不能逃脫神審判 (2:3)
四、 論斷人的是藐視神的恩慈 (2:4)
五、 論斷人的為自己積蓄憤怒 (2:5)
── 伍雷
【你稱為猶太人 -
拒絕福音】
一、 猶太人指著神誇口 (2:17-18)
1.倚 靠 律 法, 從 律 法 中 受 了 教 訓
2.曉 得 神 的 旨 意 , 也 能 分 別 是 非
二、 猶太人指著人誇口 (2:19-20)
1.給 瞎 子 領 路 的
2.黑 暗 中 人 的 光
3.蠢 笨 人 的 師 傅
4.小 孩 子 的 先 生
5.知 識 真 理 模 範
── 伍雷
【神的審判】
一、神的審判是照真理的審判 (2:2) 真理, 真實, 實際
1.
口裡論斷不是實際,自己所行的才是實際 (2:1-3)
2.
外面作的不是實際,裏面所作的才是實際 (2:28-29)
二、 神的審判是顯公義的審判 (2:5)
1.
神照各人行為報應 (2:6)
2.
神的審判善惡有報 (2:7-8)
3.
神的審判不偏待人 (2:9-11)
三、 神的審判是藉耶穌基督的審判 (2:12-16)
1.
對有律法的人按律法審判 有無行律法 - 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 (10:4)
2.
對無律法的人按良心審判 有無行律法上的事 - 是非之心, 律法的功用
── 伍雷
【真割禮 - 接受福音】
一、 真割禮是在心裡不在乎肉身
(羅2:28,29)
二、 真割禮是在乎靈不在乎儀文
(羅2:29)
三、 真割禮是在基督耶穌裡誇口 (腓 3:2-3)
四、 真割禮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 (西2:11-12)
應當防備犬類、防備作惡的、防備妄自行割的.
因為真受割禮的、乃是我們這以神的靈敬拜、 \
在基督耶穌裡誇口、不靠著肉體的. (腓3:2-3)
你們在他裡面、也受了不是人手所行的割禮、
乃是基督使你們脫去肉體情慾的割禮.
你們既受洗與他一同埋葬、也就在此與他一同復活. (西2:11-12)
── 伍雷
【真猶太人的稱贊 - 是從神來的】
一、 猶太人名字源于先祖猶大,猶大原文字義是讚美
二、 猶大母親在他出世時曾說:這回我要讚美耶和華 (創29:35)
三、 猶大父親臨終前祝福他說:你弟兄們必要讚美你 (創49:8)
四、 真猶太人的稱贊(猶大),保羅美妙的的雙關語
── 伍雷
【羅馬書第二章】
一、道德主義(二1~16)
二、特權帶來責任(二17~29)
——《丁道爾聖經注釋》
一、有了權利當負的責任(二1-11)
二、非書面的法律(二12-16)
三、真猶太人(二17-29)
——《每日研經叢書》
【人類淪亡的光景(二1~16)】
一、猶太人的驕傲(1~3)
二、藐視和不敬(4~6)
三、神公平的審判(7~11)
四、審判的標準(12~16)
──《新舊約輔讀》
【自義的危險(二17~29)】
一、自義的描述(17~20)
二、自義的暴露(21~24)
三、解決的途徑(25~29)
──《新舊約輔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