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二十六1~2】馬太最後一次使用公式(參七28,十一1,十三53,十九1),在其中加上一切二字是為了強調耶穌教訓的終了。如果和申命記三十二45標誌摩西申命已畢的那個公式互相對照,便不難發現馬太是有意重複該公式的。耶穌在此重提祂先前所作的關於自己受難的預言(十六21,十七22~23,二十18~19),是為了說明即將發生的事是神所預定的,(早在第3~5節眾人的策謀之前!)耶穌已預知且坦然接受。耶穌受難在逾越節期間並非巧合;紀念以色列人得救出埃及的日子,正是作出終極救贖行動的最合適的時刻。到第17~30節,逾越節預表意義的重要更清楚的顯示出來。“過兩天是逾越節”的過兩天,可能就是“後天”的意思。“逾越節的正日”是尼散月十四日,以傍晚宰殺羔羊的時候為開始,不過這個詞在整個節期內都沒有準確指明,特別是吃逾越節晚宴的時刻,因為那已經是尼散月十五日了(猶太人計“日”以日落為始)。所以,耶穌說那話的時間可能是尼散月十二或十三日。關於時間的問題在第17節還要涉及。──《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3~4】由大祭司主持,有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參加的會議,至少是公會下設的一個委員會召開的半官方性質的會議了,因為這後兩種人已構成公會的主要成員。然而在這正式決策的緊要關頭,反對耶穌最力的文士和法利賽人卻未見提及,在二十七62之前根本未見法利賽人之名,而直到二十六57和二十七41才
再見文士之名(馬可福音十四至十五章中數次提到文士,均被馬太略去),其原因恐怕是,雖然他們也有代表參加公會,但耶路撒冷卻是祭司和貴族集團的天下。馬
太自此強調那兩個集團的積極參與是為了說明,正是這些以色列民最終棄絕了彌賽亞。該亞法這名字在馬可福音沒有提及,他任大祭司職的時間是西元十八至三十六
年。──《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5】「只是說:“當節的日子不可,恐怕民間生亂。” 」
懼怕民間生亂,是因為二十一8~11、15~16記載民眾曾夾道歡迎耶穌。猶太宗教領袖策畫捉拿耶穌的時間不能待到節日宴席之後,因為耶穌很可能悄然離開耶路撒冷,可又難以在宴席前動手,因為民眾已到達耶路撒冷,數天聆聽耶穌“煽動”的教訓。據耶利米亞的看法(EWJ, pp.71~73)認為,希臘文en te heorte之意並不是“當節的日子”,而是“當著喜慶歡騰的眾人的面”,這說明當權者絕不想大張旗鼓地逮捕耶穌。耶利米亞的譯文未必恰當,但卻正確地揭示了猶太宗教領袖的兩難之境:捉拿耶穌非當節的日子不可,可又必須不惹麻煩,因此只能施以詭計(4節)。此時此刻恰有猶大出來賣主請賞,使宗教領袖的難題迎刃而解(14~16節)。──《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6】「耶穌在伯大尼長大麻瘋的西門家裡,
」
耶穌在伯大尼有不少摰友(約十一1~2,十二1~2;參,路十38~42),至少逾越節的第一夜,耶穌和祂的門徒是在這裡共同度過的(見二十一17,也見下麵第30和36節)。我們對長大痲瘋的西門知之不詳,他可能是當地的一位知名人物。他的病早已被耶穌治好了(否則他沒有可能設宴待客),只是人們仍按習慣呼他“長大痲瘋的西門”,這差不多已成了他的諢名。──《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6~7;約十二3馬太福音二十六章所載膏那穌的女人,與約翰福音十二章所載是否同一女人?何以馬太說她膏耶穌的頭,約翰說她抹那穌的腳?】
這兩處福音書所載的是同一女人,不過約翰說出她的名字是馬利亞,馬太則隱其名。
馬太福音描寫主那穌為猶太人的王,所以只記載馬利亞膏那穌的頭,因為按照猶太人的規矩,古時君王就位時,是需要被膏的,而巳膏油要從頭上澆下(詩一三三篇2節)。約翰福音因為描寫那穌為神,所以只記載馬利亞用膏抹那穌的腳,表示對神的謙卑崇拜,俯伏在神腳下。其實馬利亞一定是膏那穌的頭也抹耶穌的腳。
請注意這兩處經文所記載女人膏那穌的故事,和路加福音七章末段那個抹那穌腳的另一女人,不是同一人,不可混為一談(請看該處的難題)。――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太廿六6~13】福音書之中,馬可與約翰也記載了伯大尼澆香膏的事件。馬可所寫的跟這個故事幾乎完全一樣,但是約翰另外加上一點,說膏耶穌的女人是拉撒路與馬大的妹子馬利亞。路加並沒有提到這個故事,但是他卻提到在法利賽人西門的家裏(路七36-50)澆香膏的故事。但在路加的故事中,那澆香膏在耶穌腳上,又用頭髮去擦拭的女人,是一位聲名狼藉的壞女人。
那麼,路加的故事是不是跟馬太、馬可、約翰所說的同一個故事?在兩種記錄中,主人都是西門,不過路加說他是
法利賽人西門,而馬太與馬可說他是長大痲瘋的西門。約翰根本就沒有提到主人是誰,只不過這件事好像發生在馬大、馬利亞和拉撒路的家中。西門是一個很普通的
名字,在新約中至少有十個西門;在約瑟夫記載的歷史中,西門的名字竟有二十個以上。認為路加的故事與其他三本福音中的故事是同一件事,這看法最困難之處,
就是在路加的故事中,這女人是聲名狠藉的罪人,而就我們所知,伯大尼的馬利亞是那樣的人。可是馬利亞愛耶穌的熱誠,很可能是由於她曾從極深的墮落中蒙拯求
而感恩的結果。──《每日研經叢書》
【太廿六6~13用香膏澆在耶穌頭上的女人是誰?】
答①當耶穌在伯大尼Bethany(意痛苦之家,位於橄欖山旁,離耶路撒冷約六裡,今名拉撒路裡,約十一1)長大麻風的西門家裡坐席的時候,有一個女人,拿著一玉瓶極貴的香膏來澆在他的頭上,這件事在馬可福音也同樣的記載,並且說明是真哪噠香膏(何十四3-9,注),這個女人就是約翰福音所說拉撒路的姐姐馬利亞,她曾經坐在主的腳前聽過道,為人安靜,受到主的稱讚(約十二1-8,路十38-42),不過馬太福音沒有說出其名字來,馬太所描寫的耶穌為猶太人的王,按照猶太人的規矩,古時君王就位時是需要被膏的,而且膏油是從頭上澆下來(詩一三三2),所以只說到馬利亞用膏抹耶穌的腳,表示對神的謙卑敬拜,俯伏在他的大能腳下,其實是耶穌的頭和腳,皆被馬利亞膏抹了。聖經注釋家說,約翰所記的,是耶穌第一次受膏於逾越節前六日,在伯大尼的拉撒路家裡(約十一1,2,十二1,3),馬太所記的,是耶穌第二次受膏於逾越節的前二日,是在長大麻風的西門家裡(太廿六2,6,7),
從這兩處所記的人物,地點,時間都不相同的情形看來,咸認為馬利亞所行的,是同樣的兩件事,但也有人認為這兩處經文所記的筵席地點同在伯大尼,同是一個女
人,同被門徒看見,很不喜悅,都的提這香膏價值卅兩銀子,耶穌也都責備他們,並且稱讚那女人所作的是一件美事,因此,就顯明這未必是兩次行事,乃是同樣的
一件事情,不過筆者仍以為是同樣的兩件事情,較為確實而合理。
②在路加福音另外記載一個有罪的女人,用香膏抹主的事,那是當一個法利賽人西門,請耶穌去他家裡坐席的時候,這個女人就拿著盛膏的玉瓶,站在耶穌的背後,挨著他的腳哭,用香膏抹上他的腳,她因謙卑服事主愛主,他的罪便蒙主赦免了(路七36-50),
這是一段較長記述的情形,是耶穌第二次在加利利傳道時的事,而馬太、馬可、約翰所記述的,是耶穌最後一周,在耶路撒冷對面伯大尼村莊時的事,尤其不同的,
是路加福音七章的西門,是一個長大麻風的病人,並沒有說他是法利賽人,也未曾表現對耶穌無禮,而且那個抹膏的女人,前後印證就是馬利亞,因此,這裡路加所
記載的又是另一件事,其人物、地點、時間、都與前者不同,許多人因不熟悉這福音所記不同之點,時常容易張冠李戴,混為一談,是以在此加以分辨解釋,使讀經
者應有清楚的認識。——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太二十六7】「有一個女人拿著一玉瓶極貴的香膏來,趁耶穌坐席的時候,澆在他的頭上。」
所謂極貴的香膏,馬可和約翰均記為“真哪噠”,一種由印度進口的甘松香油,價極昂貴,專用來為死者膏身(NBD, p.855)。這一事實是耶穌說出第12節的話的基礎,但該婦人並未如此理解,她這樣做是來表示她誠懇地相信耶穌就是彌賽亞。在宴席間以香膏塗抹貴賓固然是古中東的習俗,不過使用如此昂貴的香膏未免顯得奢侈。──《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8~9】對這一舉動表示不滿的,據馬可記載,“有幾個人”;據約翰記載,只是猶大一人;而馬太則說是眾門徒。馬太這樣記,顯然是想藉此告誡讀者,即使最虔誠的基督徒也難免受世俗價值觀的左右,而將奉獻給基督這樣的“美事”視為“枉費”。他們惦念窮人之心固然可嘉,但本末倒置卻是不可取的。──《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10~11】耶穌的回答確立了在這一特定情況下孰輕孰重的原則。這是一件“美”事(若譯“佳行”、“懿行”或能更確切的表達希臘語的 kalon),因為那時耶穌依然在世,這一行動正把握了這珍貴時刻。這裡毫無貶低賙濟窮人這一長期義務的意思;且第11節實際上是申命記十五11的重申,說明濟貧是耶穌的門徒永須承當的義務。然而這義務不應成為刻板的規定,以致把發自內心向耶穌奉上愛禮(即使奢侈一點亦無妨)的機會都放棄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12】「她將這香膏澆在我身上,是為我安葬做的。
」
按葬俗的規矩,是在人死後入殮之前才用香膏膏身,而絕不是活著就膏身以為安葬之用(見可十六1;路二十三56~二十四1;約十九39~40)。耶穌對該婦人的佳行所作的解釋,似乎已在暗示祂將被視作罪犯處死,故不會為祂行葬禮,當然也就說不上為祂膏身了。馬太也遵照這個邏輯,在記述耶穌安葬時未再言及為耶穌膏身的事。──《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13】「我實在告訴你們:普天之下,無論在什麼地方傳這福音,也要述說這女人所行的,作個紀念。” 」
濟貧的善行或會很快被人遺忘,但這愛主的“枉費”卻要永遠紀念。耶穌在此上下文中用的這福音是很關鍵的,此語在二十四14即已出現(“天國的福音”),兩處均指要進行普及“天下”的傳道活動(此處的kosmos
意即普天之下,較二十四14的oikoumene的概念更廣);然而,如果說二十四14的“天國的福音”尚只理解為耶穌的教訓的話,這裡就顯然還包括祂的一生,特別是祂受難的大事。──《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14】「當下,十二門徒裡有一個稱為加略人猶大的,去見祭司長,說:
」
加略人猶大之名只在十4的十二使徒名單中提過一次,而從現在起,他則要成為耶穌受難事件中的主要角色(二十六14~16、21~25、47~50,二十七3~10諸節皆以他為述的中心)。猶大的參與純屬自覺自願,從第15節可見,他純粹是在做一筆冷血交易。他賣主的動機只有憑我們自己來推斷了。約翰福音十二6告訴我們他是個見錢眼開的人,且所涉金額(相當於120得拿利,為此請看二十2)也不算小,但仍難令人相信只為這區區銀價,他就背信棄義。──《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15】「“我把他交給你們,你們願意給我多少錢?”他們就給了他三十塊錢。 」
在這種情況下,把他交給你們是指猶大利用與主朝夕相處之便,窺尋能避開過節群眾耳目的機會,以及時通報猶太當局來秘密捉拿耶穌,猶太宗教領袖利用內奸,無非是為了避免民眾騷亂。三十塊錢(舍客勒)是古代一個奴僕的身價(出二十一32);然而馬太特記這個數目,是與撒迦利亞書十一12相呼應,那裡“付給”那見棄的牧者的“工價”便是這個數額,有嘲弄的性質;那牧者正是彌賽亞的象徵。──《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16】「從那時候,他就找機會要把耶穌交給他們。
」
從那時候的公式與用於四17和十六21的公式一樣,標誌一個新階段的開始。它表示船纜已經解下,船已順流而行,只等尋找機會了。
大局已定,“一方面耶穌平靜坦蕩地期待,另一方面猶太宗教領袖卻鬼祟狡詐地預謀。一方面忠貞信女對耶穌奉上愛禮,為祂的死作準備,另一方面猶大卻橫心背叛,伺機行動……。馬太福音二十六1~16確為耶穌受難的故事和主題奏出了壯烈的序曲”(Senior, p.50)。──《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17】「除酵節的第一天,門徒來問耶穌說:“你吃逾越節的筵席,要我們在哪裡給你預備?” 」
嚴格地說,除酵節擺設筵席的日子是尼散月從十五日至二十一日,但往往將十四日的逾越節也算在內(尼散月十四日當晚,一切發酵之物便已開始從房內清除:參 Mishnah
Pesahim 1:1~3),由此可見,除酵節的第一天就是尼散月十四日了。
按正規,吃逾越節的筵席的時刻應在尼散月十五日開始的傍晚(請注意,猶太人計日是從日落算起,不像我們從子夜算起)。但按約翰福音的記載(尤其是約十三1,十八28,十九14),耶穌最後的晚餐明顯地是設在尼散月十四日開始的夜晚(即較正規設宴的時間提前一天),這樣算起來,耶穌的死日便是尼散月十四日將盡的午後時分,正是宰殺逾越節羔羊的時刻。保羅曾說“我們逾越節的羔羊基督已經被殺獻祭了”(林前五7),此其一;猶太獨立的口傳材料說耶穌被處死於“逾越節的前夕”,此其二;天文考察計算證明,西元二十七年至三十四年之間所有的尼散月十五日均非星期五(Finegan, pp.292~296),此其三──以上三點均支持約翰所記的耶穌最後晚餐的日期。──《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18~19】馬太略去了馬可生動的細節描述,僅以某人代替馬可筆下關於“跟著一個拿著一瓶水的人”的話;希臘原文中的片語就如我們的“某某人”,表示耶穌所說的細節馬太不打算贅述了。特別從馬可的述中可知,似乎耶穌與房主早有約在先,使用他的一間大屋(在逾越節期間的耶路撒冷,如不事先定妥,臨時是找不到這樣的大房子的)。時候(kairos)一詞通常指一個大限之期,大成之日,表示一個功成事遂的時刻(請看如:八29,十三30,二十一34等處)。約翰福音裡也用耶穌的“時候”(約二4,七30,十二23,十三1等處;馬太在二十六45中的用詞也同),說明耶穌正在有意識地實現一項預定的計畫。──《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20】「到了晚上,耶穌和十二個門徒坐席。
」
到了晚上較易被理解為日落之後不久,可是希臘文的opsias genomenes則可指更晚的時刻。如果馬太所說的預備筵席的時間是尼散月十四日的話(必然是在日落之後),那麼開宴的時間自然就會更晚了。(參看十四15和23兩節,都用了opsias genomenes,後者的“到了晚上”已是比前者“天將晚的時候”更後的時刻了!)坐席原意“斜倚”,這是新約時代每逢逾越節一類的重大筵席上的落座方式(見 Jeremias, EWJ,
pp.48~49)。──《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21~22】耶穌的話在馬可的版本中還加有“與我同吃的”幾個字,一般認為這是詩篇四十一9的暗示。我們本來以為馬太一定會將這兩節經文聯繫起來,以證明舊約預言的應驗,但馬太卻作了刪節,大概以為話不必說得那麼透。第21~25節(特別是23節)的故事足以使人記起那篇詩篇。這是耶穌預言他的受難時,第一次明確指出背叛祂的是你們中間的一個。希臘語中表示出賣的詞在十七22,二十18和二十六2等處均譯作“交給”,那時並未清楚指出那人是誰。門徒聽了這話就甚憂愁,這三個字實不足以表達馬太原文所指門徒們情緒翻騰、震驚(同一詞在十七6、23,十八31,十九25,二十七54等五處均用過)。總之,眾門徒聽了耶穌的話之後,戰慄得甚至失去了自信──當然他們的問句在形式上稍改譯成“你不是指我吧?”就顯得好一些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23】「耶穌回答說:“同我蘸手在盤子裡的,就是他要賣我。 」
食物均盛在一個公用的大盤子裡,坐席者都會不斷地從中取食,即所謂“蘸手”。既然如此,耶穌的回答絲毫也不比第21節的話更具體。至少門徒們從這個回答中仍不得要領,否則猶大未被立即逐出宴席就難以想像了(除非門徒們以為耶穌是在談什麼發生于未來遙無定期的事)。耶穌的語焉不詳又一次證明祂希望事情順勢發展,不願意刻意干擾(約十三21~30已經提示得再清楚也沒有了,但是十一個門徒對猶大的用心仍茫然若迷,見十三28)。──《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24】「人子必要去世,正如經上指著他所寫的,但賣人子的人有禍了,那人不生在世上倒好!。” 」
這裡是整個受難故事中矛盾的集中表現──這一切事必如經上所寫那樣發生;但這又絕不能為有意叛賣耶穌的行徑開脫罪責。早期基督教會傳講十字架之道時,神至高無上的定旨和人所要負的責任這兩個方面,始終是吊詭地貫穿在講道之中(見徒二23,三13~19,十三27~29)。參十八6~7,那裡吊詭的範圍更廣。──《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25】「賣耶穌的猶大問他說:“拉比,是我嗎?”耶穌說:“你說的是。” 」
福音書中只有馬太記載了耶穌和猶大的這段直接問答。鑒於直到第23節眾門徒尚不清楚所指的是誰,故可以設想,這段對話是私下進行的。猶大必是獨自到耶穌跟前,假惺惺故作不解地問了同樣的問題(見22節注釋)。值得注意的是,猶大在本節和第49節對耶穌的稱謂一反門徒慣用的“主啊”(kyrie── 見七21),而用了拉比(即先生),一個普遍適用于一切猶太教師的稱謂,在馬太福音中任何別的門徒也不用它來稱呼耶穌。所以他的問題同其它門徒的問題相比顯得虛偽做作,耶穌只須輕輕回他一句“你說的是”,便使他原形畢露了。在二十六64和二十七11裡,耶穌均以同樣的形式作了回答,它表示一種認定(不是回避);即使根據他的回答作出判決,不管對與不對,詞語並非耶穌親自選用說出的;故而它是一種“不想提及事情內容的肯定法”。總之,以上所言的情況都是利用對方問題中隱含的答案來答覆對方,即肯定並接受其答案(很像美國人慣用的“你說對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26】「他們吃的時候,耶穌拿起餅來,祝福,就擘開遞給門徒,說:“你們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 」
耶穌指著擘開的餅說,這是我的身體,這一象徵等於清楚確實地宣佈祂將被殘酷地處死;如果說在這以前,祂的門徒尚抱有希望,以為耶穌原來說到耶路撒冷受死的話不致成真,那麼此時此刻這線希望就徹底破滅了。這餅和第27節的酒無疑是萬難下嚥的,於是耶穌便命令他們:“你們拿著吃”和“你們都喝這個”(只有馬太用了這命令式的動詞,把哥林多前書十一24~25的“如此行”的意思更清晰表明了),繼而引入一個與祂同死的概念,這個概念在約翰福音六48~58闡明得更為有力。如果說逾越節的筵席標誌以色列人被救出埃及,那麼這裡的“吃”和“喝”就代表耶穌親身作為逾越節的獻祭,從而使與祂同席的人得享神的福氣。──《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廿六26~29聖餐餅是主的身體麼?何謂喝新的那日子?】
答①聖餐是耶穌在逾越節晚上的筵席時為門徒所設立的,當[他們吃的時候,耶穌拿起餅來,祝福,就擘開遞給門徒說,你們拿著吃,這是我的身體,又拿起杯來祝謝了,遞給門徒說,你們都喝這個,因為這是我立約的血,為多人流出來的,使罪得赦。](太廿六26-28,可十四22-24,路廿二17-20)這裡的餅是無酵餅(表示聖潔,參廿九題4項甲條),表明主的身體,杯中之葡萄汁,表明主約的血(路廿二22,林前十一26,來八6-13,出廿四8,耶卅一31,亞九11),為要紀念他將被釘在十字架上,他的身體是為我們舍了,寶血是為我們流。所以今日教會信徒,在每週或每月一次,於主日舉行聖餐禮拜,或擘餅聚會(杯是可以分著喝的,路廿二17),如此紀念而行,直等他的再來(林前十一23-26,徒二42,46,廿7,11)。
②羅馬天主教以「這是我
的身體」一句話,即認為餅就是主的聖體,杯中之葡萄酒既是主的肉和血了,而看聖餐本身有賜福的功效,甚至幫助人能得救,在臨死前,最後要領一次聖餐。他們
說,餅既是主的身體,自然也包含了祂的血,所以只讓教徒吃餅,不許喝葡萄酒,惟獨神父才可以喝(主後一四一五年定的規條)。他們守聖餐禮,系於主後一四一
五年,由教皇最高權所產生定規的。這是不合聖經的意思,我們曉得,耶穌說:「這是我的身體」的時候,祂的身體還是活著,與門徒一同吃喝(路廿二15),可知這餅與酒代表祂的身體和血,正如祂說,我就是門(約十7,9),我就是道路(約十四5),我就是真葡萄樹(約十五1,5)等,皆是代表性的語法一樣,何以能變成真的主的身體和血呢!所以天主教這種定規是荒謬的,是違背主命和使徒初立教會慣例的。
③主說:「但我告訴你們,從今以後,我不再喝這葡萄汁,直到我在我父的國裡,同你們喝新的那日子。」(太廿六29,可十四25)本節暗指聖餐禮,不但使人將要紀念耶穌在十字架上所流寶血成就救贖的恩功,同時也是預兆祂未來的二次降臨時,與聖徒在神的國裡一同坐席吃喝,享受福樂,那就是一個喝新的日子,所以祂說此話用之比喻也(太八11,路廿二30,啟十九9)。——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太二十六27~28】祝酒辭把這一思想補充完備了。血……流出來無疑是指犧牲,為多人(見二十28)“流血”使人想到以賽亞書五十三12的話,那裡講的是神的義僕“將命傾倒以致於死”,以作為多人的“贖罪祭”(賽五十三10)。所以耶穌祝酒辭的基礎,就是貫穿以賽亞書第五十三章全章的自身受苦,為民贖罪的思想。馬太加上使罪得赦一語,使得這一思想表達得更明確。這一句話再加上立約一詞,又與耶利米關於立“新約”的預言(三十一31~34)相呼應,那裡說,立了新約,神民的罪孽將必得赦,且不再被紀念。立約的血(回應出二十四8的話)使人想到,歷史上神與其子民的關係向以祭牲之血為保障,而今這新約之訂立也不能例外。──《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28「這是我立約的血。」】
第一個聖約必須是用血立的。當摩西說每條誡命的時候,他必取公羊公牛的血,灑在百姓面前說:這是立約的血(希伯來書九章十九、二十節)。所以新約也必須以血來立定。那不在是公牛公羊的血,而是主自己的寶血,祂以自己的血來立聖約,所以我們可有堅強的確據。
主拿起杯來,這杯是象徵著祂的血,遞給我們,要我們喝。在晚餐時,我們提起杯要放在我們嘴唇,是什麼意思呢?我們不是紀念主的約嗎?我們不是信靠主為我們作成的工嗎?我們不是再奉獻自己為主所有,讓祂與我們相連,使我們在有福的事奉中感到滿足嗎?
在新約最寶貴的應許中,神不再紀念我們的罪。神赦免我們是白得的恩典,因為流血為多人贖罪,無限的公義之要求得以滿足,律法破壞的也得以補償。一切的阻礙已經除去,神的仁愛得以彰顯,現在我們坐在神的天國中,與主一起坐席,不再是叛徒,而是受歡迎的賓客。
在新約的應許中,神應許我們要成為祂的子民,祂是我們的神,我們在謙卑的盼待中,知道神必照祂所說的為我們成全,我們要有這樣的信心盼待這福分。
── 邁爾《珍貴的片刻》
【太二十六29】「但我告訴你們:從今以後我不再喝這葡萄汁,直到我在我父的國裡同你們喝新的那日子。” 」
耶穌祝餅和祝酒的話均集中在死上面,然而超越死亡的就是生命,是在我父的國裡。從今以後的原詞語是馬太十分看重的ap~
arti(見二十三39);它“用來表示‘現在’和‘那日’在時間上的分界”(見 Trilling,
pp.86~87);現在那日子的曙光已在前面。葡萄汁一詞應包括在祝謝辭裡,耶穌應在祝酒時(27節)說,關於這點請參看米示拏(Mishnah Breakoth6:1)。下一次團聚“坐席”時,將要共飲彌賽亞筵席上的新酒(見八11)。
馬可關於這段的記述裡似乎只提到耶穌自己將來的歡樂,而在馬太同你們三個字說明,下一次的筵席不是私人的歡慶,而是團契共喜。耶穌與門徒們目前朝夕相處的
關係,很快將被死亡割斷,但在我父的國裡(多麼異乎尋常的美好詞語,那將是父神與耶穌及其門徒的家庭大團聚)必將重新實現。所以前面強調死亡並未引起毫無
希望的悲傷情感,反而使門徒透過死亡看到了新生,並產生歡樂的盼望。──《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30】「他們唱了詩,就出來往橄欖山去。」
他們唱了詩,這詩必是讚美詩篇的後幾篇,即詩篇第一一五至一一八篇,是逾越節筵席結束時必唱的詩歌。橄欖山就在出耶路撒冷去伯大尼的路上(見6節),但耶穌已無意回伯大尼去過夜了。照路加福音二十一37和二十二39記載,他們常常在橄欖山坡上露宿,這夜他們也沒回伯大尼,像許多遠地的朝聖者一樣,就在橄欖山上過夜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31】「那時,耶穌對他們說:“今夜,你們為我的緣故都要跌倒。因為經上記著說:‘我要擊打牧人,羊就分散了。’ 」
跌倒如直譯可作“被絆倒”,五29~30,十一6,十三21、57,十五12,十八6~9,二十四10都用過這個動詞(見這些章節,特別是十一6和十八6~9)。它是“聞道則信”的反面。為我的緣故是說耶穌所受的苦難會“使門徒跌倒”,他們的動搖不是因為貪生怕死,而更是因為對耶穌受苦的根由領悟不了。彌賽亞及其門徒那種集苦難淩辱於一身的遭遇,早為先知所預言而記在撒迦利亞書十三7裡了,其含義隱晦,可視為撒迦利亞書第九至十四章描繪那卑微被棄的彌賽亞──世人之牧者君王的其中一個景象。撒迦利亞書十三7~9說神的牧人受神刀劍的擊打,祂的羊群便分散了,但在這之後,他們之中有三分之一經煉淨,將要成為神的新子民。由此可知,彌賽亞的受難對其門徒(即群羊;參,路十二32,另看拙著 JOT, pp.208~209)的打擊實在是非同小可,但總有一天他們會建立起自己的彌賽亞群體。──《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32】「但我復活以後,要在你們以先往加利利去。” 」
這又是一句對復活的預言(參十六21等處),也是第一次提出受難之後將和門徒重見。在二十八7、10,這句話還要重提,到二十八16~20離散的羊群重新聚集在加利利,這話應驗了。要在……以先去可能仍被理解為牧人率領羊群的形象(參二9同一動詞);不過希臘文中的動詞proago還有先去的意思(如十四22,二十一31),第二十八章的故事中用的正是這後一個意思。門徒離開耶路撒冷往加利利去的時候,耶穌的身體已不是一具死屍,待他們到加利利,他們將要看到死而復活的主已經在那裡等著他們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33~35】關於認不認耶穌的思想,請參看十32~33注釋。彌賽亞被釘在十字架上,對於跟從祂的門徒來說,面前擺著兩條選擇:或守己而不認主,或捨己而認主(十六24)。彼得(並其它門徒,35b節)尚未認識到這是一個多麼艱難的抉擇,以為只是一個簡單的大是大非的問題。但是耶穌更清楚祂的門徒將要承受的內外壓力,祂第31節的話便是根據這點而說的。馬太談到雞叫時略去了馬可的雞叫“兩遍”(路加、約翰亦然),這是馬太行文不求過細的一貫風格。大家知道,公雞報曉是有固定時刻的,第二遍雞叫(大約淩晨一點半)對人們計時來講是最為重要的,這裡說的就是那遍雞叫。──《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36】「耶穌同門徒來到一個地方,名叫客西馬尼,就對他們說:“你們坐在這裡,等我到那邊去禱告。” 」
客西馬尼(希臘文,意為“油榨”)是一座“園子”(約十八1),顯然是橄欖山上的一座橄欖園,是耶穌平時和門徒常聚之處(約十八2;參,路二十二39~40),逾越節時,他們露宿的山坡可能就是這裡(參6、30節),所以猶大很清楚到哪裡可以找到他們。其實耶穌若想搞垮猶大的計畫,只須另選一處過夜即可,但耶穌無意這樣做,請看23節。──《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36~46令朋友傷心】
在耶穌被釘十字架的前一些日子,門徒們的表現必然增加了基督內心的傷痛。在日常生活中,主耶穌稱門徒為朋友(太二十六50),
但在急難的時候,門徒的表現不配接受這樣的稱呼。當主在客西馬尼園因內心的熬煎而傷痛欲裂時,彼得、雅各、約翰不但沒有用禱告來托住祂,反而若無其事地睡
著了。另一個門徒加略人猶大正準備把救主交給敵人。當一大群人進到花園來捉拿耶穌之際,門徒怕得都離開祂逃走了。幾個小時之後,耶穌受侮被送到大祭司該亞
法的府邸去時,彼得否認他曾經認識耶穌。
我們讀到主
耶穌被祂的朋友傷害的經過,實在感觸甚深。然而我們今天這些跟隨主的人,豈非也不斷地陷於罪中,沒有全心順服主,以致使主的靈憂傷嗎?我相信弟兄姊妹在主
日若不到教會聚會,而尋求自己的享樂,是使主憂傷的事。我們若以基督為恥,而不敢為主作見證,這也是令主痛心的。但使主最傷心的,莫過於見到基督徒不用愛
心彼此相待,而在信徒之間製造糾紛或挑撥離間的事實了。
我們的主為救贖我們,而走過了傷痛的死蔭之地。祂這樣愛我們,盼我們在禱告中和祂交通,認真研讀祂說的話,然後在生活中表現出祂的恩典和聖潔來。我們應當不可讓這位為我們捨命的「朋友」傷心才是啊!——H.V.L. ——梁敏夫譯輯《清晨露滴》
【太二十六37~38】昔日隨耶穌上高山見耶穌改變形像(見十七1)的就是這三個門徒,這次耶穌仍要他們三個陪同。耶穌作這一選擇很可能是因為他們三人曾宣佈決心與祂共患難(二十22,二十六35);現在他們只是被召來與祂共同準備,但已經承受不住了。就憂愁起來,極其難過,這個翻譯未能充分表達希臘原文中這個動詞包含的大悲大戚。我心裡甚是憂傷(也不足以表達希臘詞perilypos 悲傷之深重;參,可六26)是詩篇第四十二至四十三篇副歌(一位苦難中的義人仰望神的哀歌)七十士譯本的重複,那裡說“我的心哪,你為何憂悶……?”。幾乎要死自然是表示祂傷痛之烈(如:拿四9),但也可能暗指祂之所以如此悲傷是因為祂的死期近了。在此悲痛哀傷之時,耶穌十分願意有門徒陪伴(馬太特加上和我一同幾個字以表達祂這種心情);神的兒子竟然需要三個漁民小子的“精神支持”(儘管至終失望,40節)──這真是“道成肉身”所形成的矛盾現象中最重大的例證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39】「他就稍往前走,俯伏在地禱告說:“我父啊,倘若可行,求你叫這杯離開我;然而,不要照我的意思,只要照你的意思。” 」
人們常常在耶穌面前俯伏在地(十七6;參,路五12,十七16),而這是聖經記載中耶穌唯一的一次俯伏在地。這表示他強烈需要向父神禱告。“我父啊”這一聲發自肺腑的呼叫(參六9,十一25~27)將前面的描述所給人產生的卑怯感完全驅散,代之以神子對父的感情上的親密交流和子願時時遵父旨意的馴順。問題不在於耶穌是否應該接受神的旨意,而在於神的旨意是否要求必須承受這令人戰慄的苦杯(見二十22),抑或還有什麼其它的辦法。所以,這節禱告辭裡交織著兩種心情:明確的祈求和這祈求不被應允時的順從。我們在禱告中往往只知一味要求,真應效法耶穌的榜樣。關鍵在於要認清神的旨意的範圍。耶穌的禱告是在探索神旨意的範圍,絕對無意超出祂旨意之外。──《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廿六39】「我父阿,倘若可行,求你叫這杯離開我。」
由
於主耶穌來也要遵行神旨,所以我們對祂這個禱告可能會感希奇。然而,這個禱告給我們看見一個很重要的分別,主祈求父,叫那杯離開祂,這顯然是可能的。但祂
絕對不是祈求要逃避父的旨意。那杯在神的旨意上,可以說是次要的。但神的旨意是要借著那杯表現出來,因在主耶穌身上,這杯乃是指著十字架的死。主耶穌所全
心關注的,不是為苦難而去受苦難,而是通過苦難來成全神的旨意。主耶穌喝盡那杯,不是因著那是一個苦杯,乃是因著那個苦杯,乃是父神的旨意。
對
於主耶穌,「那杯」是祂隨時可以放下的,但對於我們,「那杯」卻往往是我們企圖想抓牢的。我們屬靈上最大的危險,可能就是在神給我們定規的計畫上,教條化
的去緊握一些有關及此的事物。每一種的杯,無論怎樣被神使用,都不應該憑自己去抓牢它(應該很放鬆的交在神手裡)。在我們身上的最高要求,不是那杯,乃是
父神現在在我們身上的旨意。―― 倪柝聲《曠野的筵席》
【太二十六40~41】儆醒即“保持清醒”,在這裡和第38節裡都是這個意思。三個門徒面臨的迷惑就是不認耶穌(31~35節),而他們現在不能隨耶穌一同準備迎接苦難,就是他們將來經不起考驗的原因。耶穌每次都“見他們睡著了”,這自然是直義。然而,試比較儆醒一詞在二十四42~43和二十五13中的轉義,便可以肯定馬太在第41節也是告誡大家,這儆醒二字的意義遠不只是在此關鍵時刻保持清醒。肉體的軟弱是基督徒的一個難以克服的問題,因此需要時刻警惕,並按照耶穌在六13所教誨那樣認真禱告。──《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42】「第二次又去禱告說:“我父啊,這杯若不能離開我,必要我喝,就願你的意旨成全。” 」
耶穌第二次的禱告比第一次“更進一步”,第39節的探問式的請求“倘若可行”,已轉變為堅定的願禰的旨意成全。耶穌在客西馬尼園的禱告有三處與主禱文一致,這裡重複六10的話是第三處的重複(前兩次為第39節與六9用詞一致:“父”,和第41節與六13的一致)──耶穌實踐出祂對門徒的教訓!──《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43~44】馬太在此記耶穌三次禱告,似有意拿它與第69~75節記彼得三次不認主的後事相呼應:在關鍵時刻跌倒正是彼得未能與耶穌一同禱告的結果。──《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45~46】大多數現代聖經版本都將第45節耶穌的話當作問句,與第40節的一致。如果像舊版本那樣作命令句處理,則可能有兩種理解:其一是該句必帶有濃重的譏諷口吻;其二是須認為在“睡覺安歇”與第46節
的起來之間必有一段較長的時間間隔。準備的時間已經結束,是開始行動的時候了。我們走吧或許有人以為是要逃跑的意思,但原動詞表示行動,指前進而非後退。
耶穌現在要主動迎著罪人走去,因為父的旨意註定要藉他們的手去完成。耶穌在祂整個受難的預言中使用了罪人一詞,可看出祂如此厭惡承受“這杯”的某些原因(37~39節)。──《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廿六46】「耶穌說,起來,我們走罷!看哪,賣我的人近了。」
路是人走出來的。因為只有走,才能絕處逢生。「山窮水盡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今天十字架與苦難,不再是絕路,因為主耶穌已經奠定了根基,開啟了人類新生之路,祂是偉大的先驅。──
桑安柱《這時候》
【太二十六47】「說話之間,那十二個門徒裡的猶大來了,並有許多人帶著刀棒,從祭司長和民間的長老那裡與他同來。
」
本節指出猶大是十二個門徒裡的那個猶大,不只是為了標明他的身分(14~16、25節等已顯示得夠清楚),而是要強調耶穌在第21節中的預言驚人地應驗了。與猶大同來的許多人有什麼身分,可看布林茲勒的論著(Blinzler,
pp.61~70),他認為這些人是聽公會調遣的待命的“員警”支隊(據約十八3、12等節,後面是隨著“一隊兵”,實際上是猶太聖殿的衛兵),對他們的人數不應估計過高,所謂的“許多”是與手無寸鐵的門徒數目相對而言的──何況本來也只是打算秘密進行(3~5節)。──《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48~49】一個拉比的弟子見面時親吻他的老師(無論是吻手還是吻足),不是常見的習慣,只有表示特別的敬意時才這樣做。弟子更不敢主動有此表示,因為那可能成為“蓄意侮辱”老師了(AB, p.329)。在這段上下文中,猶大上前來稱耶穌為拉比,並用親嘴的方式給祂請安,實在是令對方啼笑皆非的(見25節,馬太福音中另外唯一的一處稱耶穌為拉比的,也是出自猶大之口)。猶大的舉動當然是向捉拿的人暗示誰是他們的目標,但同時也當眾表現了他個人蔑視耶穌的權柄。──《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廿六49】當猶大告訴武裝的暴民,他要用親嘴的暗號,指出他們所要捉拿的人,他所用的希臘字是philein,這是親嘴的通常用字;可是當猶大真正與耶穌親嘴的時候,所用的字是kataphilein是一種愛人的親嘴,表示重覆、熱情的、強烈的意思。──《每日研經叢書》
【太二十六50】「耶穌對他說:“朋友,你來要做的事,就做吧!”於是那些人上前,下手拿住耶穌。 」
人們往往在圍桌共餐時互稱朋友,耶穌在回答中先稱朋友,可能是要提醒猶大他也曾出席了耶穌的晚宴;不過,在馬太福音中使用此種稱呼的另外兩處(二十13,二十二12),均含有一定的指摘口吻。下面一句話(“你來要作的事就作吧”)過於簡略晦澀,故究竟應如何理解,難以斷定:有人解釋為命令(見 RSV邊注),有人說是祝願(“讓你要來作的實現了吧”),有人說是一聲驚呼(“你要幹的是什麼事啊!”)。RSV所採納的疑問句式不具說服力;耶穌已很清楚猶大來做什麼,祂只不過不想阻擋,甚至還在促進其實現。──《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51~52】約翰福音中提供了雙方的人名,一個是耶穌的門徒彼得,另一個是大祭司僕人馬勒古,路加福音中還記錄了耶穌使馬勒古的耳朵還原的事,而馬太則只提與中心思想密切有關的情節,強調耶穌阻止用武力來抵抗,並引出了第53~54節,耶穌如果願意本可用神助來抵擋的話。耶穌表面好似一個可憐無助的受害者,但祂統掌全域的權柄卻由此而大大地凸顯出來了。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恐不是一句格言(籠統地說此話並不確實),但它和他爾根對以賽亞書五十11的解釋相符,那裡把“點火”解釋為動刀。耶穌正是身體力行地貫徹祂在五39~42裡要求門徒實行的不抵抗主義原則。不抵抗主義正是耶穌說出這句話的思想背景;不過要說明祂全盤肯定和平主義,還要提出更多的例證。──《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52新約聖經是否主張不抵抗主義,或不贊成死刑?】
在耶穌被捉拿的一刻,彼得拔刀想護衛耶穌;但主對他說:「收刀入鞘罷。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太二十六52)這節聖經可被解釋為反對以武力來竭止罪惡,特別是令引致犯罪者或侵略者死亡的刑罰或手段。持這個論調的人,通常會援引哥林多後書十4、5,
保羅于此段聖經描寫基督教傳道者所面對的戰爭:「我們爭戰的兵器,本不是屬血氣的,乃是在神面前有能力,可以攻破堅固的營壘,將各樣的計謀,各樣攔阻人認
識神的那些自高的事,一概攻破了,又將人所有的心意奪回,使他們順服基督。」這段經文無疑是指出了,基督的福音比世界上的任何攻擊人的兵器都厲害,可以為
神去尋找擄獲失喪的靈魂。然而,是否可以將這段經文套用在關於死刑的爭論上,而政府是要維持社會安寧及公義才實施死刑。
基督徒作為社會的一份子,登山寶訓陳明瞭信徒應有迥異于世人的生活準則。信徒的德行,應秉承及行出神的慈愛及憐憫。在控訴者上告於法庭之前,基督徒就要與他和解(太五25);被人打了一邊臉,就將第二邊臉也讓他打了(39節);卻不可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一般而論,基督徒不可抱著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的態度;不能因維護己身權益而以惡報惡(羅十二17)。秉承著基督的教訓,信徒就會行在光明中,而他因神的愛所作的見證,也可將別人帶入基督的光中(太五16)。
基督徒是神國度裡的一員,他生活於墮落並因罪受咒詛的世界
裡,要以聖經作他行事為人的指引。但話說回來,在維護社會法紀以確保市民的權益這事件上,身為市民的基督徒,卻毋須負多大責任。羅馬書十三1、3及4指出:「……因為沒有權柄不是出於神的……你願意不懼怕掌權的麼。你只要行善,就可得他的稱讚。因為他是神的用人,是與你有益的。你卻作惡,卻當懼怕。因為他不是空空的佩『劍』。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罰那作惡的。」
毋
須言明,也可瞭解經文裡的「劍」並非坐牢的象徵,而是指死刑。參閱使徒行傳,可知當保羅在非斯都面前,受猶太人公會中人的質詢,他也說:「我若行了不義的
事,犯了什麼該死的罪,就是死,我也不辭。」上述經文的意思至為明確,使徒保羅得到聖靈的提醒、光照,他承認地上的政府負責維護公義,操生殺之權。正如當
挪亞的日子,神將這個責任交付於人類的政府,「凡流人血的,他的血必被人所流。因為神造人,是照著自己的形像造的。」(創九6)
假如要地上的政府持守馬太五39的
原則——「不要與惡人作對」,就意味著法律條文都被摒棄了;毋須要警察、法官,亦不用設立監獄。於是,社會秩序被破壞,全無法紀可言,罪惡充斥,國家就落
入無政府的混亂狀態。就在這種充滿暴力的混亂狀態中,撒但便得著榮耀。進耶路撒冷之前,耶穌說了關於交銀與十僕的比喻,向那些反對他作王的人宣告審判:
「至於我那些仇敵不要我作他們王的,把他們拉來,在我面前殺了罷。」(路十九27)主這句話似乎是要向他的仇敵宣判死刑。此外,在路加二十14-16,
耶穌為兇惡園戶的比喻作結論時說:「不料園戶看見他(園主的兒子),就彼此商量說,這是承受產業的,我們殺他罷,使產業歸於我們。於是把他推出葡萄園外殺
了。這樣,葡萄園的主人要怎樣處治他們呢。他要來除滅這些園戶,將葡萄園轉給別人。」從這段經文看來,基督或門徒都沒有否定神所賦與政府的權力,要保護市
民,用死刑來維護社會上的公平。
民數記三十五31、33清
楚指出,要怎樣處治殺人的罪犯:「故殺人犯死罪的,你們不可受贖價代替他的命,他必要被治死……這樣,你們就不污穢所住之地,因為血是污穢地的,若有在地
上流血的,非流那殺人者的血,那地就不得潔淨。」這段經文記載了一項嚴肅的諭令,新約聖經從未加以否定。現在社會懲罰殺人犯,通常是終身監禁(甚至會因在
獄中有良好行為而獲特赦出獄),又或是以金錢賠償給受害人的至親;但從聖經所列的準則看來,犯殺人罪者,必須被處以極刑。根據聖經記載,耶路撒冷在經歷瑪
拿西的長期統治後,「……又流了許多無辜人的血,充滿了耶路撒冷,從這邊直到那邊。(王下二十一16)。瑪拿西不守神的律法,更領導國民拜偶像(用現代的觀念來看,就是根據人道主義而出現的所謂刑罰學);於是,神就宣佈向猶大所發的審判,並使巴比倫王尼布甲尼撒作為施審判的工具。
至
於維護國土,抵抗人侵這個問題,究竟「基督徒」政府是否有權徵召國民作戰,以禦外敵呢(現在是否有「基督徒」政府,則是定義方面的問題)?又或者國防部應
否調派先頭部隊,在侵略者未進侵國境之前,就粉碎他們的攻擊計劃。舊約時代,以色列無疑是被賦與這種權力。神加力給約書亞及大衛,可算是確鑿的證據。不過
耶穌及新約聖經又有何指示呢?
耶穌在客西馬尼園斥責彼得(「凡動刀的必死在刀下」,太二十六52),上文已清楚指出,這句話可應用在基督徒救人靈魂的事情上;但基督徒身為社會的一份子,對社會安寧及護衛國家是有責任的,在這方面就不可引用馬太二十六52了。耶穌還指出,身為統治者的,在形勢所逼之下,應不惜一戰;路加十四31所
暗示的,正是這個意思:「或是一個王,出去和別的王打仗,豈不先坐下酌量,能用一萬兵,去敵那領二萬兵來攻打他的麼。」在合理的情況下,國家領導人應決定
上陣作戰,經文絲毫沒有不抵抗主義的意思。耶穌向彼拉多所說的話,更清楚地點明瞭這方面的意思:「我的國不屬這世界。我的國若屬這世界,我的臣僕必要爭
戰,使我不至於被交給猶太人。只是我的國不屬這世界。」(約十八36)因為在末世之前,基督的國度也不是屬這個世界的,所以當耶穌正被猶太當權者捉拿時,他也禁止彼得用刀來抵抗。然而,這件事卻肯定了一個含義:世界上的政權,完全有權訴諸武力以抵抗入侵。
在娶親筵席的比喻裡,耶穌似乎亦允許那王(顯然是代表神自己)的警誡行動:「王就大怒,發兵除滅那些兇手,燒毀他們的城。」(太二十二1-14)耶穌在橄欖山上的講論,也曾預言在他以權能榮耀的身份重臨世界,帶來普世和平之前,這世界將充滿戰爭(太二十四5-7,二十五31;可十三7、8)。由此看來,不抵抗主義似乎是個夢想;不實行死刑,姑息罪犯,建立無戰爭的社會,只不過是遙不可及的烏托邦罷了。
此外,聖經亦無命令信徒反對組織軍隊。事實上,耶穌也曾對百夫長的信心大大讚賞(他在迦伯農醫治了百夫長的病人;太八10)。那百夫長毋須放棄官銜不參與戰事,才被耶穌應允。該撒利亞的百夫長哥尼流,也有相同的際遇:彼得甚至前往他的家裡,哥尼流更成為外邦歸信者當中第一位被接納入神家裡的信徒(徒十47、48)。
聖經沒有記載,哥尼流受洗之前必須放棄自己武將的地位,改任文職工作。保羅述說信徒敬重神,為神而活時,也常常用戰士為喻,這些戰士有服從、敬業以及自我
犧牲的特質:「你要和我同受苦難,好像基督耶穌的精兵。凡在軍中當兵的,不將世務纏身,好叫那招他當兵的人喜悅。」(提後二3、4)
在哥林多前書九7,當兵與種葡萄及牧羊的並排而列:「有誰當兵,自備糧餉呢。有誰栽葡萄園,不吃園裡的果子呢。有誰牧養牛羊,不吃牛羊的奶呢。」從這節經文看來,不抵抗主義者若要責難當兵的人或儲存軍備,那麼,他亦應責難農夫、牧人,因為上述經文將這幾種人並排而列。
若採取不抵抗主義者的立場,實難以與希伯來書十一32-34協
調一致。這段經文嘉許舊約的戰士:基甸、參孫、巴拉、耶弗他、撒母耳及大衛,連同眾先知等,備受讚揚。這段經文指出:「他們因著信,制伏了敵國,行了公
義,得了應許,堵了獅子的口。滅了烈火的猛勢,脫了刀劍的鋒刃,軟弱變為剛強,爭戰顯出勇敢,打退外邦的全軍。」聖經作者對他們讚賞有嘉,絕無責難之意,
綜覽整卷新約聖經都找不出來。因此,我們可以下結論說,不抵抗主義者是沒有聖約經根據的。── 艾基斯《新約聖經難題彙編》
【太二十六53+二營天使有多少?】
主那穌被捕的時候,曾表示可以求天父差遣十二營多天使來救他。這就證明天使與天軍是有組織的,可能比人世問任何國家軍隊的組織更良好更嚴密。不過主那穌在這裏是引用羅馬軍隊的組織說法,使聽的人明白而已。
羅馬軍隊每一營分十隊,一隊是六百人(約十八章3、12節。猶大帶了一隊兵來,而且是由千夫長帶領的),一營即六千人,十二營即七萬二千人,當然可以把那些捕捉那穌的一隊人打敗,何況是十二營多!不過主耶穌是利用這個機會來教訓彼得不要動刀罷了。――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太二十六53~54】祂
之所以被捕是出於自願,如果祂需要幫助,祂能召來的兵力何止幾把刀劍。(一營由六千士兵組成。所謂差遣十二營來,是不是以一營保衛耶穌,把其它十一營分配
給其十一個門徒呢?)祂面對敵人的陰謀,既不退卻逃遁,亦不使用神力去挫敗,只是基於祂曾不斷言及的信念,祂的使命就是要受苦和被害(見十六21,十七22~23,二十17~19、28等)。不難看出,經上所說的是耶穌這些話的根基,只不過現在被言明罷了。耶穌只會一心使經文應驗,不會再作他謀。祂在客西馬尼園禱告時已經這樣立志了。──《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55~56】耶穌的不抵抗態度使猶太宗教領袖們的刀棒顯得愈加不倫不類。耶穌從未領導暴動,祂終日坐在殿裡教訓人,與其它拉比一樣,把祂這樣的人當強盜對待,真是荒謬絕倫。但即使如此,耶穌仍從中看到先知書上的話應驗,祂這裡特指以賽亞書五十三12“祂也被列在罪犯之中”的話。當下門徒都離開祂逃走了,應了另一先知撒迦利亞的話(亞十三7),耶穌在第31節裡也已作了預言。──《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57】「拿耶穌的人把他帶到大祭司該亞法那裡去,文士和長老已經在那裡聚會。
」
此處與那兩節的用詞接近,表明進行活動的是同一群人,他們已經在聚會表明現在他們正在照著上次聚會的決定行事。即使公會的七十一個成員中只有少數人參加也無關緊要,因為只要有三分之一出席便達到了法定的人數。──《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58】「彼得遠遠地跟著耶穌,直到大祭司的院子,進到裡面,就和差役同坐,要看這事到底怎樣。」
現在兩位主角均已出場,耶穌在先,彼得在後。作者所以提出彼得,是讓讀者不要忽略這第二條線,同時對這兩位“見證人”不斷比較對照。院子裡聚著的是那些與審訊無關的僕人和食客們;院子周圍圈有圍牆,想要進去並不容易,對此可參看約翰福音十八15~16。──《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59~60】判處死刑按法律規定起碼要有兩個證人同意(民三十五30;申十七6,十九15;
這是所有猶太律法中的一條基本規定),就算猶太宗教領袖們處置耶穌的目的已十分清楚,他們也不得不考慮怎樣才能使這項訟案成立。最重要的是,不管呈交羅馬
巡撫的對耶穌的正式指控是什麼,它必須名正言順地符合猶太的律法,所以猶太宗教領袖們才到處尋找假見證。尋找一詞用的是未完成形式,表示這一行動進行了一
段時間。馬太說他們尋找假見證,這話有待進一步說明:他們並非故意要一些假的見證,他們需要的是任何可以證明他們的假話站得住腳的見證。但是,馬太並未說
第61節所指控的話是“假的”(不像馬可福音中那麼明確),而且馬太特別提出兩個人,似乎是要我們相信,雖然他們的“見證”曲解事實並含有惡意,但確是來自耶穌真正說過的話。──《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61拆毀神的殿,三日內又建造起來何意?】
答:當耶穌被猶太人捉拿在公會受審的時候,他們作見證控告耶穌說:「這個人曾說,我能拆毀神的殿,三日內又建造起來。」這兩句話大耶穌被釘十字架時,在十字架下面過路的人辱駡祂,曾經也引用過(太廿七39,40,可十五29),以後當司提反講道被捉拿時,控告他的人又引用過(徒六13,14),
可見這兩句話給當時的猶太人作為譏笑的話柄,起了很大的反應,但看約翰福音二章十九節,卻是「耶穌回答說,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並非是
主拆毀這殿,猶太人是以這殿要四十六年才造成的,祂怎麼會三日內就再建立起來呢?豈不是主是以祂的身體為殿說明的,乃被他們陷害釘於十字架上,三日後從死
裡復活了,這事的譬喻,不但猶太人當時不明其意,即連跟從主三年的門徒也是不能領會,直到祂復活了以後,才相信了聖經和明白主所說的話了(約二20-22,參路廿四44-46)。——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太二十六61猶太人控告那穌說,他說能拆毀聖殿,又在三日內建造起來。到底那穌在何時何他說過這樣的話?】
請看約翰福音三章19節,主那穌是說:“你們拆毀這殿”,並非說“我拆毀這殿”。猶太人卻控告他說能拆毀這殿。當耶穌被釘十宇架時,過路的人也引用同樣的話來譏笑他(太二十七章39-40節)。等到在使徒傳道的時候,司提反因證道而被捉拿,控人他的人也再引用這些話,說拿撒勒人那穌要毀壞聖殿(徒六章14節)。足見主那穌所說的那兩句話,當時曾給猶太人一個非常深刻難忘的印象。
約翰解釋得好,“但那穌這話,是以他的身體為殿”(約二章21節)。――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太二十六62】「大祭司就站起來,對耶穌說:“你什麼都不回答嗎?這些人作見證告你的是什麼呢?” 」
耶穌沉默不答(見賽五十三7;詩三十八12~14),但大祭司似乎在提醒他法律賜予被告辯解的權利。。──《中文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63】「耶穌卻不言語。大祭司對他說:“我指著永生神叫你起誓告訴我們,你是神的兒子基督不是?” 」
我叫你起誓告訴我是一種不常用的正式說法(參,王上二十二16,那裡有類似的舊約定式),是以神的名來迫使一個人作出誠實的回答時使用的。這樣,審訊就達到了高潮,耶穌將以自己的回答作出具有決定意義的證言。即使(按照在五34~37中所闡明的原則)耶穌並不同意用“起誓”的方式來逼人回答問題,現在祂也很難拒不作答了。
神的兒子雖不常用來稱呼彌賽亞,但此處並不代表什麼新概念,撒母耳記下七13~14曾說大衛的子孫“必為我的名建造殿宇”,“他要作我的子”等。──《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64】「耶穌對他說:“你說的是。然而,我告訴你們:後來你們要看見人子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駕著天上的雲降臨。”
」
坐在右邊的說法是詩篇第一一○篇1節的重複,在二十二41~46裡已經談到,但在這裡指明此即耶穌。那權能者一詞是猶太人為避免直接呼神聖名而用的一種虔敬的表達法(這就是用來揭露耶穌說僭妄話的關鍵字語,65節就說出祂正是因此而被指控)。駕著天上的雲降臨的說法(且與“人子”相聯)正是但以理書七13的重複,在本福音書二十四30裡已說過;從舊約的材料看,那句話實際上是說人子在天上得到權柄和榮耀,並非降臨在世間。因此在這裡把它與“坐在那權能者的右邊”並提,兩個短語說明同一個榮耀而尊貴的境界,並不是說一前一後的兩種情況或兩件事。“後來”(應為從今以後,表示一個新階段由此開始,二十三39和二十六29均同此,後來並不是希臘文ap~
arti的好翻譯)一詞更是上述理解無誤的佐證。審問耶穌的人確實將要親眼看見這些事件的發生(可會是回應撒迦利亞書十二10的話,像二十四30一樣?),因為就在幾個星期之後(更不必說以後教會的成長壯大了),他們即將看到,他們原以為已被除掉了的“那個說僭妄之言的人”,竟然坐在最高的位置上掌握最高的權柄。──《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65~66】撕開衣服的儀式(見 Mishnah Sanhedrin7:5)表示事情十分嚴重,否則絕不許可大祭司有此舉動,即使為表示個人的深切悲慟也不行(利二十一10)。──《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67~68】嚴格地說,他們應該是指那些剛剛為耶穌定了罪的官方人員(馬可則提到,“差役們”,即“僕人們”也參加了)。有人認為那些舉動恐怕不合祭司的身分,但德瑞特(Derrett,
pp.407~408)解釋說:第一,他們如果不作出如此外在的行動,便不足以表明與耶穌的“褻瀆行為”劃清了界線;第二,他們叫耶穌說預言:打禰的是誰?(可十四65解釋說耶穌的臉被他們蒙住了),本身就是要測驗耶穌的宣言,因為耶穌若是彌賽亞,應該能說出來。至此我們應該很清楚,他們本是一群包藏禍心的烏合之眾,進行的根本不是什麼正式的“審訊”。馬太從他們對耶穌的虐待及耶穌的緘默中(63節)看到神僕預言再次應驗(請看,賽五十6)。此外,耶穌又再一次以行動示範祂在五39中告訴門徒的原則。──《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二十六69~70】一個使女即“一個女僕”,是故意用來加重嘲笑譏諷口吻的:一向身先士卒的彼得竟被一個小女子隨便的一句話嚇破了膽!一個猶大人口中稱耶穌是加利利人,倒不表示他視耶穌為“革命者”(官方人士若這樣稱耶穌倒可能有此含義),相反,這裡帶有輕蔑之義(Vermes, pp.46~48)。彼得第一次的“不承認”(雖尚不明顯)已是在眾人面前,照十33的話來看,這就加重了他的罪。──《丁道爾聖經注釋》
【太廿六69~75】或者彼得以為與其認主而喪生(?),何如否認以保命,留此有用之身,以待他日!豈知此是可痛哭的事呢(75節)?―― 倪柝聲《讀經心得》
【太廿六73口音顯露「你的口音把你露出來了。」】
人裡面的情況,不會不從外面顯露出來的。人可能隱藏、假冒、欺騙、蒙混一時,但終久要被人發覺,的確什麼樣的人講什麼話。人心裡所充滿的,口裡就說出來,人生長在那裡,必帶著那地的口音,這是無可置疑的,除非真是啞吧,否則總是要發言,出聲的。
這
是很實際的問題,一個基督徒不可能裝假,假冒為善不行,隨夥裝假也不行,你不能隨從別人走得太遠,到了一個限度,你沒有法子再隨從下去,除非甘心墮落。所
以從起初還是不要隨夥裝假,不要想遮掩你是基督徒。想假冒為善,像文士和法利賽人,有敬虔的外貌,裝作屬靈的樣子,混在聖徒中間,說些道貌岸然的話語,一
時可能未被人察覺,但善聽口音的人,感覺敏銳的人,或日子稍長一些,就會被人發現,這個人不像他所願意叫人認為的那樣,真實的情況
並不如此。將來在神的面前,要有更完全的顯露,所以要從裡面改變,作一個真實的人。──《每日天糧》
【太廿六73彼得的口音何以顯露出他是加利利人?到底彼得所講的方言與猶太人有何不同?】
彼得是加利利人,當時被稱為北方人,猶太人被稱為南方人。南方人時常輕視北方人,說他們粗野,無甚學問,發音也粗野。所以很容易聽出他們是加利利人。耶穌是在加利利的拿撒勒城長大的,所以他們認為彼得是與那穌同黨的。
在舊約聖經中可以找到一個方言不同的例子。那是在士師記十二章5-6*。基列人是北方人,以法蓮人是南方人,基列人很容易說“示播列”SHIBBOLETH,像中國北方人說捲舌音一樣容易。但以法蓮人只能說“西播列”SIBBOLETH,正像中國的南方人不容易說出北方人的捲舌音一樣,以致把“示”SHI字音說成平舌音“細”或“希”Sl或HSI。這就可以猜得到當時的加利刮人說話像中國的北方人,猶太人說話則像中國的南方人。――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太二十六75】「彼得想起耶穌所說的話:“雞叫以先,你要三次不認我。”他就出去痛哭。 」
其它福音書都多少提到彼得後來恢復名聲的情況(最清楚的記錄就是約翰福音二十一15以下),只有馬太從此以後不再提彼得的名。他可能認為,彼得以後的經歷便是最好的明證,毫無疑問他希望自己的讀者能常常想起十六17~19和十九27~28的話,更有意暗示他們思考十二32以及十四28~31那個故事的真義。無論如何,彼得的內疚與悔恨是無法緩解的,耶穌在第31~34節的驚人預言充分應驗了。──《丁道爾聖經注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