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3日星期四

馬太福音第廿二章例證




【太廿二21每一位作基督徒的人都有雙重的公民藉,他是他所生存的世界中某一國家的公民,他對他的國家有許多責任。他應 對穩定的政府保護他免受不法之徒的攪擾負有責任,他對國家中許多公共的服務負有責任。舉一個最簡單的例子:很少有人能夠有足夠的財富自行設置一套燈光系 統,或衛生系統,或自來水系統,這些都是公共服務。在一個注重人民福利的國家中,百姓們對國家的責任更是不勝其數──教育、醫藥服務、對失業者與老年人的 安置等。在這一切方面他都欠一筆債。因為基督徒是一個有信譽的人,他必須是一個有責任感的國民;若不能作一個良好的公民,就不能盡基督徒的本份。基督徒若 不肯在國家的行政管理方面負起他們的責任,這件工作就會落在自私自利的黨派與非基督徒的手中,這個國家或事業就會遭遇到說不盡的難處。基督徒既從該撒的統 治中得權利,他也應當有回報該撒的責任。──《每日研經叢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