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二1】「第三日,在加利利的迦拿有娶親的筵席,耶穌的母親在那裡。」
「迦拿」:在加利利海的西面,約在拿撒勒以北十四公里(九哩)。
「娶親的筵席」:當時的婚禮慶典十分隆重,而時間大約一個星期。而主人如果不好好招待客人,將是嚴重的過錯。──
蔡哲民等《約翰福音查經資料》
【約二3】「酒用盡了,耶穌的母親對他說:“他們沒有酒了。”」
「酒」:當時因為水不乾淨,所以酒是當時人的普通飲料。而酒攙水成淡酒是當日社會上的習慣。
「酒用盡了」:這是嚴重的問題,因為一方面主人有責任提供當時慶典所需的一切東西,而當時人的飲料只有水跟酒。另一方面當時也不像今日容易可以方便買到酒。──
蔡哲民等《約翰福音查經資料》
酒用盡了,表徵生命到了盡頭,一切快樂都會消失。── 黃共明《約翰福音要義》
【約二3~9迦拿變酒】
問:約翰福音二章三至九節所變之酒,恐是不害人之葡萄酒乎?請解此神蹟。
答:想是葡萄酒,但若多飲,它也是會害人的。不過才變的酒,乃是新酒,不至害人。主耶穌並無戒酒,但祂並不醉酒。這個神蹟有許多意思,茲略言之。
在預表上,酒指喜樂(詩一○四15;士九13),無酒,意即人在律法時代失敗,沒有得凓救恩的喜樂,也不能使神喜樂。主的母親代表以色列國。要祂彰顯祂的外面榮耀,主拒絕她。另將新酒(福音)給人。
在預言上,這神蹟是表明主耶穌在千年國的光景。第一章有三個「次日」,所以已有四日。本章一節說「第三日」,所以這神蹟是在第七日行的。創世記的第七日是將來千年國的預表(參來四)。在這時,神娶以色列人。在這時,他們自己雖然失敗,神卻施恩給他們。在這時,基督顯現祂的榮耀。
在教訓上,我們看見馬利亞如何因不等待主的時候而受責;僕人如何完全順服;主如何會叫心硬如石的人改變而滿有福樂;世人如何先樂後苦;信徒如何先苦後樂。這都是頂美麗的。―― 倪柝聲
【約二4】「耶穌說:“母親(注:原文作“婦人”),我與你有什麼相干?我的時候還沒有到。”」
「母親」:原文做「婦人」,這詞在當時並沒有不敬的意味。
「我與你有什麼相干」:為當時猶太人的慣用語,確實的意義要看上下文而定。意思大約是「我與你所等待的都不相同」或者是「讓我自己作決定」。
「我的時候還沒有到」:在約翰福音中「我的時候」特指耶穌受死復活的時候。這裡有可能是指這個意思,那耶穌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表明他不能因為母親的情面在這時候隨便公開的表明身份。或者可以解釋成「耶穌施行神跡的時候」,後來當人表達順服時,耶穌的時候就到了。──
蔡哲民等《約翰福音查經資料》
【約二4耶穌為何稱母親為婦人?是麼敬麼?】
答:耶穌在赴迦南娶親的筵席上說:「母親,我與你有甚麼相干?」,以及在十字架上的時候說:「母親,看你的兒子。」這兩句話中的母親二字,有小字原文皆作婦人()(約二4,十九26),照我們的尊卑倫理觀念,子稱母為婦人,顯系出於不敬之詞,但在實際上按照希臘話,當時之人對於這樣的稱呼,沒有輕視不敬之意,如耶穌對那撒瑪利亞婦人(約四21),對迦南婦人(太十五28),對犯罪的女人(約八10),對抹大拉的馬利亞(約廿15),以及對那十八年病了女人(路十三12,女人與婦人原文同一個字)等皆用同樣的稱呼,可見並無不敬之意。惜乎這字希臘文的()(呼格),願意是很難通達譯出的,中文譯為婦人(注),英文譯作Woman系近似意譯。至於「我與你有甚麼相干」這句話,乃是亞蘭語的俗話(參書廿二24,士十一12,王上十七18,王下三13,太八29)似乎略含有諫責的意思,主說這話的語氣,是以表示祂是神,是以神子的地位與權威而言,因祂就要行神跡(約二6-11),不能此時以肉體關係來順服母命,以後當以遵行父神的旨意而行(參路二49,太十二46-50,路十一27,28),由於馬利亞說:「祂告訴你們什麼,你們就作什麼。」憑她這一句能完全聽從耶穌所說的話,是表示滿意無怨的,可想而知耶穌稱她為婦人,亦為適合了。
注:婦人——約二4()意女人,a womam,或婦人a
wife,與啟十九7,廿一9原文同字,有教會之預表意思。——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約二4;十九26約翰福音兩次記載耶穌稱他母親馬利亞為“婦人”,是否不敬?】
這裏中文所譯的“母親”原文是“婦人”。主耶穌在釘十字架的時候,對他母親也用同樣的稱呼(約十九章26節)。此外,主耶穌對那犯罪的女人(約八章10節)、復活後對抹大拉的馬利亞(約二十章5節)和對那迦南婦人(太十五章28節)等均曾用同一稱呼,證明並無不敬的意味。
“婦人”原文為ouNA1(丸0。,此乃呼格),指已婚婦人而言,啟示錄十九章7節及二十一章9節所題及的“新婦”(預表教會)即此字的主格,可見這並非是一個無禮的名詞或稱呼。不過,因為中文或英文均無與此字十分適當的譯字。在中國北方,稱一般婦人為“大娘”,在南方稱為“阿嬸,阿姆”與希臘文所稱“婦人”其用法及意義則近似。
再者,約翰福音與前三福音有不同的使命,本書是要描寫主耶穌為神或神子,所以處處表現他為神的身份與權威,因此稱馬利亞為“婦人”,以表示他在行神跡時是以“神的兒子”身份而行。所以,下文有“我與你有什麼相干”一語,他行神跡不能以馬利亞的兒子身份而行也。
不過“我與你有什麼相干”一語,乃是亞蘭俗語,意即“讓我想辦法吧”或“各人理各人吧”。參看書二十二章24節;土十一章12 節;王上十七章18節;王下三章13節,並不一定帶責備的意味。――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約二6】「照猶太人潔淨的規矩,有六口石缸擺在那裡,每口可以盛兩三桶水。」
「潔淨的規矩」:指宗教禮儀上的條文。
「六口石缸」:此家有六口石缸,表示平常交遊廣闊,所以參加婚宴的客人應該蠻多的。一口石缸大概可以盛20到30加侖的水,六口共一百二十到一百八十加侖。── 蔡哲民等《約翰福音查經資料》
六口石缸表徵天然的人。── 黃共明《約翰福音要義》
【約二7】「耶穌對用人說:“把缸倒滿了水。”他們就倒滿了,直到缸口。」
倒滿水在石缸裡,表徵天然的人裡面裝滿了死亡。── 黃共明《約翰福音要義》
【約二9耶穌何以要變水為酒?信徒可以喝酒麼?】
答:當迦拿喜筵席上酒用盡了的時候,耶穌趁著這個時機,變水為酒,是祂所行的頭一件神跡,為要顯出祂的榮耀來,不但使門徒信心堅固,認識祂是神的兒子(二9,11,太十一4),並且為坐席的眾客人帶來了屬靈的滿足和喜樂。有人認為耶穌尚且變水為酒給人喝(信徒當是可以喝酒的,這豈不是出於誤解,為酗酒者之一種藉口,倘若我們因著身體健康的緣故,像提摩太由於胃口不清,屢次患病,保羅勸他可以稍為用點酒(提前五23,參三四九)或因實際上的需要,如菜肴魚肉之類加上點酒作為佐料之外,信徒是應當不喝酒為宜(參箴卅一4,5,民六3,但一8,路一13-15),須知「酒能使人褻慢,濃酒使人喧嚷,凡因酒錯誤的,就無智慧。」(箴廿1)試看挪亞此人生平敬虔,就因為飲酒赤身露體,自取羞辱,使家庭失了和氣(創九20-27),信徒如果喝酒,會致放縱肉體私欲,損害身體健康,被人藐視,在不信的人面前失去見證使人跌倒,莫此為甚(羅十三13,14,弗五18,加五21,箴廿三21,31,32)。從前有一位老信徒對我說,他是不飲酒的,但在他所經營的雜貨店陳列許多煙酒,並且門口外面掛上一塊飲酒牌照,以廣招來,這樣行如何向人為主作見證呢!——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約二11】「這是耶穌所行的頭一件神跡,是在加利利的迦拿行的,顯出他的榮耀來,他的門徒就信他了。」
「神跡」:「sign」,「記號」的意思。──
蔡哲民等《約翰福音查經資料》
【約二14】「看見殿裡有賣牛、羊、鴿子的,並有兌換銀錢的人坐在那裡。」
「殿」:指整個聖殿,包括外邦人可到的「外邦人院」。── 蔡哲民等《約翰福音查經資料》
【約二15耶穌何以有權趕出在聖殿中賣牛羊鴿子的人?】
要明白耶穌何以有權這樣做,先要知道這些商人究竟在什麼地方做買賣。這裏說耶穌看見“殿裏”有賣牛羊鴿子的,所謂“殿裏”的“殿”字,這一段經文中有兩個不同的字。一個是這裏的“殿”,原文是HIERON(”epeu),指聖殿中主要部分而言,應譯為“內殿”。
該內殿包括“至聖所、“聖所”和“院子”,只有祭司纔能在“內殿”範圍內工作及活動。主耶穌是在這“內殿”中看見他們做買賣。
另一“殿”字是NAOS(uooQ。19節說“你們拆毀這殿”的“殿”字,原文指“全殿”而言,包括“內殿”和內殿外的“祭司院”、“婦女院”、“以色列院”(男人院)而言。
這些商人做買賣應該在“外邦院”,那是合法的。他們獻祭所需要的牛羊鴿子和由俗市找換聖幣的人,均可在此外邦院中活動。
可
是,主耶穌所看見的乃是他們在“內殿”做買賣,這是聖殿律法所不許可的。可能是祭司們與做買賣的人勾結,分占一點利益,纔能由外邦院遷到(或將做買賣的範
圍伸展到)內殿的院子裏經營,以求方便。其實任何人均可指責他們不應該,但只有主耶穌肯這樣做。他的權柄是根據當時聖殿的律法。同時,這些做買賣的人可能
有抬高物價與欺騙童叟的行為,他們良心不安,一經主耶穌趕逐,很自然地作鳥獸散。―― 蘇佐揚《新約聖經難題》
【約二15,16耶穌為何要動怒趕出在殿中作買賣的人?】
答:當猶太人逾越節近了的時候(注),在聖殿裡賣牛羊鴿子的,並有兌換銀錢的人,這些牛羊鴿子,都是為人往聖城過節時至聖殿預備獻祭用的,兌換銀錢的人,是為凡從外國來敬拜神的人,須要兌換猶太人本國的錢幣,好作納丁稅,上輸捐納入聖殿之方便(出卅11-16),他們做這樣的買賣的交易,乃為説明客人的需要,原無不可(申十四24-26),
但是被耶穌看見了,就拿起鞭子來,把這些東西連人帶物都趕出去了,不容許他們將神的殿當作買賣的地方。我們曉得猶太人的聖殿是分為祭司院,婦人院,以色列
院(男人院),和外邦人院,這些商人大概起先是在外邦人院活動做買賣的,倒是沒有什麼妨礙,是合法的,後來可能是為了競爭貿易,而漸漸挪移位置到殿裡去經
營,或是因為祭司與他們勾結,為了分得一些地鋪利錢,才讓他們進去,以致造成殿內混亂不安,影響屬靈的敬拜氣氛,所以主把他們趕出。這是祂初次潔淨聖殿的
時所動的義怒,顯出祂的威嚴和能力,到祂第二次潔淨聖殿的時候,所施行教訓比這一次還要更重呢(太廿一12,13,可十一15-17,路十九45,46)!
注:參拙著舊約聖經問題總解——六一題1項 ——李道生(新約問題總解)
【約二19】「耶穌回答說:“你們拆毀這殿,我三日內要再建立起來。” 」
「殿」:原文是「聖所」。與二14的「殿」有差異。──
蔡哲民等《約翰福音查經資料》
【約二20】「猶太人便說:“這殿是四十六年才造成的,你三日內就再建立起來嗎?”」
「這殿是四十六年纔造成的」:應該譯為「這殿已經建造了四十六年」。── 蔡哲民等《約翰福音查經資料》
【約二23】「當耶穌在耶路撒冷過逾越節的時候,有許多人看見他所行的神跡,就信了他的名。」
「名」:在希伯來文中,名字代表一個人的本質,特徵和人格,而且按照我們對他的認識或他向我們啟示的程度而定。──
蔡哲民等《約翰福音查經資料》
【約二24】「耶穌卻不將自己交托他們,因為他知道萬人;」
「交托」:此字和二23的「信」是同一個字。──
蔡哲民等《約翰福音查經資料》
http://www.ccbiblestudy.org/New%20Testament/43John/43GT02.htm